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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臵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臵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臵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要求;

(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

(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

(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必测和选测项目见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项目的监测。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项目。

第三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臵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

第九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可从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的地方空气质量评价点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点位设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

(二)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

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臵数量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据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六)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年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规定数量的1.5倍以上。

第十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在远离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区环境影响的地方设臵,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中选取。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50千米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

染源及城市建成区20千米以上。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臵空气质量评价点、并根据需要设臵污染监控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臵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在相应城市的设臵数量,其覆盖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个监测点。

污染监控点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要设臵。其数据可用于分析空气污染来源、作为环境规划依据,但不参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值计算。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城市居民密集区20千米以上,并设臵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第十二条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方式,并根据调查数据筛选出适合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所筛选出的点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各城市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

(二)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

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测得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第十三条除本规范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臵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

(二)各监测点之间设臵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三)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四)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五)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臵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各城市所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

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各城市所设臵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不应变更,各城市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米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存在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增加和变更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在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后,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应满足本规范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各种原因,造成原设臵的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不再适合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可按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设臵要求重新选择,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是否纳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按新增设点位的要求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

(一)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点位。

(二)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变更点位。

(三)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

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在最近连续3年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点位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于5%,且该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撤消点位,否则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变更点位。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调整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另行发布。

第四章环境空气质量自动和手工监测

第十七条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方法。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还应具备完善的手工监测能力,并可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非常规项目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处理

第十九条监测数据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监测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上按规定格式填写;

(二)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签字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晰、数据更正规范,不得涂改或撕毁原始记录;

(三)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

(四)测试人和审核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后方可报出数据;

(五)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数值修约按《数值修约规则》(GB/T 8170-87)进行。

进行加法或减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进行乘法或除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参加运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小者相同;乘方或开方运算时,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原数相同;对数或反对数运算时,所

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真数相同;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时,其平均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可比原数增加一位。

第二十一条参加统计计算的监测数据,必须是有效监测数据,应满足监测频率、监测周期和监测时间的要求。

超标倍数根据国家、地方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计算。

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的表示和计算方法、超标倍数、某一监测点(某一污染物)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平均值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五。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臵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三)点式监测仪器: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四)开放光程监测仪器: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五)污染监控点:为监测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最高浓度,或

主要污染源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臵的监测点。为监测固定工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 100~500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500米~4千米(如考虑较高的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时)的区域;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

(六)空气质量评价点:以监测地区的空气质量趋势或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的代表性浓度为目的而设臵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米至4千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4千米至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的区域。

(七)空气质量对照点:以监测不受当地城市污染影响的城市地区空气质量状况为目的而设臵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几十千米的区域。

(八)空气质量背景点:以监测国家或大区域范围的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为目的而设臵的监测点。其代表性范围一般为半径100千米以上的区域。

(九)加密网格点:将城市的建成区划为规则的正方型网格状,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加密网格点设在网格线的交点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臵数量要求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臵的具体要求附件四: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臵数量要求

附件三:

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臵的具体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二、采样口位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

(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 ~15米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

高度应在2 ~5米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足(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臵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臵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臵进行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米;

(八)对于空气质量评价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源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求确定:

表:点式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

(九)污染监控点的具体设臵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

(十)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在±3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米时,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的±1.5%);

(十一)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测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

附件四: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一、增设点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时,可在新建或扩展区按照独立监测网布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增设监测点位;

(二)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监测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三)按照现有城市监测网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位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新增点位要结合现有监测网点一并进行技术论证。

二、点位变更时应就近移动点位,但点位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变更点位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一)变更后的监测点与原监测点应位于同一类功能区;

(二)变更后的监测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一、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

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通常以标准状况下的质量浓度(mg/m 3或μg/m 3)表示。按式(1)及式(2)计算:

C=W/V nd 〃〃 〃(1) 式中:C ——污染物浓度,mg/m 3或μg/m 3;

V nd ——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m 3;

W ——在相应采样体积中,污染物的含量,mg 或

μg ;

在实际工作时,有时也用空气中的体积分数(×10-6)表示气体污染物浓度。两种单位的换算公式如下:

C=(M/22.4)〃X 〃〃〃〃〃〃(2)

式中:C ——污染物的质量浓度,mg/m 3(或μg/m 3) M ——污染物的摩尔质量,g/mol ;

X ——污染物的体积分数,×10-6;

22.4——标准状态下,1摩尔分子气体污染物的体积,L/mol 。

二、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

(一)某一监测点(某一污染物)监测数据在 i=1,2, 〃〃〃,n 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3)所示: ∑==n i ij j C n C 11〃〃〃〃〃〃〃〃〃〃〃〃〃(3) 式中:C j ——第j 监测点在 i=1,2, 〃〃〃,n 时段的平均

值;

C ij ——第j 监测点在第i 个时段的监测数据; n ——监测时段的总数。

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在 i=1,2, 〃〃〃,n 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4)所示。

∑∑===m

j ij n i C m n C 11)1(1〃〃〃〃〃〃〃〃〃〃〃〃〃〃〃〃〃(4)

式中:ij C :第j 监测点在第i 个时段的监测数据; C :m 个监测点在 i=1,2, 〃〃〃,n 时段的监测数据平均值;

m ——监测点数目。

n ——监测时段的总数

三、超标倍数的计算:

按式(5)计算: 0

0C C C r -= 〃〃〃〃〃〃〃〃(5) 式中: r ——超标倍数;

C ——监测数据浓度值;

C 0——相应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

空气质量监测方法标准

空气质量监测方法标准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空 气质量监测成为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的稳定 和改善,制定一套系统、科学、可操作的空气质量监测方法标准至关 重要。本文将从监测方法、监测指标、监测设备和监测站点选择几个 方面,论述空气质量监测方法标准的制定。 一、监测方法 1.1 室外监测方法 室外空气质量监测方法旨在测量周围环境中的污染物含量。其中最 常用的方法是通过采集空气样本,使用气相色谱仪、质谱仪等仪器进 行分析。此外,还可以利用自动空气采样器进行长时间的连续监测。 这些方法可以检测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1.2 室内监测方法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法与室外监测方法相似,但更加注重室内环境 中的污染源。通常,室内监测可以通过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浓度来评估室内空气质量。测量方法包括针对不同物 质的气体检测仪器、采样器等。 二、监测指标 2.1 常规污染物监测指标

常规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直接危害的污染物,包括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常规污染物的监测指标应该参考国家 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2 新型污染物监测指标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环境污染形势的变化,新型污染物的监测也 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挥发性有机物、PM2.5等污染物的监测指标 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环境保护需求。 三、监测设备 3.1 自动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可以实现长时间、连续性监测,较大程度地减少人工 干预的误差。这些设备通常包括气体分析仪、粒子计数器、采样器等。对于关键参数如温度、湿度等,应选用高精度的传感器进行监测。 3.2 手持式监测仪器 手持式监测仪器通常用于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特点是携带方便、操 作简单。这类设备包括PM2.5检测仪、甲醛检测仪、TVOC检测仪等。在选择手持式监测仪器时,应注意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四、监测站点选择 4.1 区域监测站点选择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一、引言 如今,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 球关注的焦点。环境空气质量是人们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建立科学、准确、可靠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设备、数据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 二、监测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旨在评估大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以及它们对环 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监测目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常规污染物监测:监测大气中的颗粒物(PM 2.5、PM10)、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2. 特定污染物监测:根据当地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需监测的 特定污染物,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3. 健康评估: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评估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潜在 危害,并提供相关的健康建议。 三、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依靠科学准确的方法来获取数据,以确保结 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1. 被动监测方法:通过设置被动监测器,如筛选纸、吸附管等,采 集大气中污染物的样品,再进行实验室分析。 2. 主动监测方法:使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大气污染物的 浓度。例如,使用气体质谱仪、红外吸收法、激光拉曼光谱等技术。 3. 环境生物监测:通过监测生物指标来评估环境质量,如树叶的叶 片面积、工作人员的肺功能等。 四、监测设备 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1. 精密仪器:应优先选择具有高灵敏度、高准确性的仪器,以确保 数据的可靠性。 2. 定期校准: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 数据记录:监测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数据记录功能,以便进行后续 数据分析和研究。 五、数据处理 监测得到的数据需要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分析,以获得有意义的结论。 1. 数据质量控制:对于监测数据,应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确保数 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空气质量的综合评价,了解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征等。

环境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质量监测规范 导论 现代社会对环境质量管理越来越重视,保护环境已成为全球共识。 环境质量监测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一环,需要建立规范和标准,确保 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本文将从环境质量监测的意义、监测方法、监 测指标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环境质量监测的水平和能力。 1. 环境质量监测的意义 环境质量监测是了解环境状况、评估环境质量、制定环境保护政策 的重要手段。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掌握环境变化趋势,评估环 境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环境质量监测也可追踪环境治理效果,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促进环境管理的持续改善。 2. 环境质量监测的方法 环境质量监测可采用定点监测和移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定点监测 主要用于长期监测环境中的各项指标,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移动 监测则针对特定环境问题,通过取样或测试仪器实时检测来获得数据。定点监测与移动监测相结合,可以全面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并及时应 对突发环境事件。 3. 环境质量监测的指标

环境质量监测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以大气环境为例,可 从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浓度、气象条件等方面进行监测。空气质量 指标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臭氧、一氧化碳等,这些指标可以反映 空气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同时,还需要监测气象条件,如温度、 湿度、风向风速等,以了解气象因素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4. 环境质量监测的设备和技术 环境质量监测需要使用各种科学仪器和设备,如空气质量监测仪、 水质监测设备、土壤测试仪等。这些设备应符合国际标准,能够准确 测量各项指标。同时,还需要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数据的实时 传输和处理,提高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5. 环境质量监测的数据分析与报告 环境质量监测所获得的数据需要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并编制相应 的报告。数据分析可以通过统计方法、空间插值等方式进行,以揭示 环境变化趋势和异常状况。报告应包括监测目的、方法、结果和建议,以便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结论 环境质量监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科学的监测方法和指标体系,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进行 数据的准确分析和报告编制,可以全面了解环境质量状况,为环境管 理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要求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而环境空气质量是环境 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 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制定了严格的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意义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评价和监测环 境空气质量状况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它的主要作用有: 1. 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通过设定合理的污 染物浓度限值,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2. 保障人们的健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 的健康,通过监测污染物的浓度,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对 人体的危害。 3. 保护生态平衡:大气污染物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还会对生 态系统产生不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监测提出了以下要求: 1. 监测项目和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明确了监测项目和方法。不 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有毒有害气体、悬浮 颗粒物、光化学污染物等。

对于这些监测项目,需要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如使用高精度的气 象仪器、气体采样器、颗粒物采样器等进行监测。监测方法的选择应 基于科学性、准确性和实用性等原则,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 确性。 2. 监测点位的选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在城市和工业区等污染 集中区域以及农村和郊区等污染分散区域设置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 选择应充分考虑污染源分布、风向风速等因素,以使监测数据具有代 表性和可比性。 3. 监测频次和时长: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对大气污染物进行持续 监测,并规定了监测频次和持续时长。监测频次一般为每日、每周或 每月监测一次,持续时长一般为一年或更长时间。 4. 数据质量控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对采样过程和分析过程进行严格的 质量控制,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数据报告和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报 告和发布。监测数据应根据一定格式进行报告,包括监测日期、监测 点位、监测项目、监测结果等内容。同时,监测数据应便于公众了解 和查询。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应用与挑战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

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室内空气检测标准规范

室内空气检测标准规范 室内空气质量是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室内 空气检测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要的一个话题。在实际操 作中,室内空气检测的标准标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讨论 室内空气检测标准规范。 一、什么是室内空气质量 室内空气质量是指人们经常呆在室内时吸入的空气中含有的污 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时间的总和。常见的室内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有害气体、霉菌、细菌、病毒等。人们呼吸产生氧气,排出二氧 化碳和水分,同时对室内环境中的污染物产生反应,因此,良好 的室内空气质量对身体健康非常重要。 二、如何评价室内空气质量 为了确保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已成为室内 环境管理和公共卫生的基本要求。为了确保合理地进行室内空气 检测,评价室内空气质量时应采取以下指标:

1、空气中的气体污染物:包括甲醛、苯、氨气等,这些污染物通常由建筑材料、家居装饰和人们呼吸产生。 2、室内环境中的细菌和病毒:通过对表面和空气中的微生物数量进行检测,可以判断室内环境的卫生级别。 3、室内环境中的颗粒物:包括PM2.5和PM10等,这些污染物通常是由建筑材料、家居装饰、人类活动和室外污染物排放等因素产生。 4、室内环境中的其他污染物:包括噪声、电磁辐射等。 以上指标可以综合评价室内环境的空气质量,对于不同类型建筑的检测需要采用不同的指标和评价方法。 三、如何制定室内空气检测标准规范 制定室内空气检测标准规范需要考虑市场的需求、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业的发展水平、科技的发展水平、国际标准等因素。标

准需要能够解释和预测室内环境中各种指标的分布,同时可以作为公共监管和技术规范的基准。 在制定室内空气检测标准规范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人体健康需求确立目标:标准规范应当根据人体健康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目标。例如,室内空气检测规范需要规定污染物的浓度限制值,且这个限制值应当考虑人的健康需求。 2、科学分析建筑类型和室内环境特征:室内环境各种指标的空气含量和种类与建筑类型有关。室内空气检测标准规范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设置不同的空气质量指标标准。例如,住宅、工厂、医院等建筑需要对特定污染物进行检测。 3、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应该考虑到国家、地区和行业的法规规定。法规和行业标准能够提供一个遵循的基础。 四、结论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是一个国家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 也是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环境的稳定,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该规范旨在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精度和可靠性,以便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采样、分析、评价和数据管理等方面。下面分别进行详细阐述。 一、采样 1.1 采样点的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在城市的不 同区域、各类工业场所、交通繁忙地段、居民区等场所设置采样点,采样点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设置。采样点的设置应当准确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的状况,严禁人为干扰。 1.2 采样器的选择:采样器应根据监测要求和监测目的 进行选择。大气颗粒物的采集应采用高效低流阻的过滤膜,确保充分采集颗粒物的质量和数量。VOCs的采集要求采样时间长,因此需要选择大容积采样器或超低流采样器。 1.3 采样条件的控制:采样器的摆放位置和采样时间应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控制。颗粒物采样器应放置在1.5米以上,以避免被尘土和植物干扰。低流采样器可以采用移动式采样,以达到更好的采样效果。 二、分析 2.1 样品的保存:样品采集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和保存。对于放射性物质、异味物质、揮發性有机物等特殊物质的采样,样品的保存时间和条件要求更高。 2.2 分析方法的选择: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的选择, 应当根据被测物质的种类、浓度、检出限、加标回收率及误差等指标进行评估和比较,并且应当参考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机构的标准。对于具有毒性、危险性的物质,应采取高灵敏度、高精度的分析方法。 2.3 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监测实验室应实行统一的实验 室质量保证方案。每批次样品在分析前必须要进行质量的控制,确保样品与标准物质之间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复性。 三、评价 评价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核心。评价方法应根据不同 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特性、毒性特性、环境分布特点等因素进行设计。在评价过程中应注重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3.1 评价方法的选择: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评价方法应 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针对不同污染物,可使用不同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如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可使 用国家标准采用的方法进行评价。 3.2 监测数据的解释:评价结果应给予详细的解释,并 且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排名、分类和分级。并有必要给予针对性的污染物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或特别控制措施。 四、数据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数据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实时数据的存储、归档和备份等。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公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4.1 数据标准的制定:制定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 标准和档案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数据存储和安全保管。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一、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空气质量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 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旨在介绍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以提高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 信度。 二、监测站点的选择 1. 确定监测目的和范围,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区域的特点确定监测站 点数量和分布。 2. 根据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地方性空气质量标准,选择监测站点。监 测站点应涵盖城市、工业区、交通干线、农村等不同区域,同时应考 虑地形、气象条件和人口密度等因素。 3. 监测站点应尽量避开污染源和干扰源,如工厂、道路、垃圾站等。 三、监测仪器的选择与安装 1.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物种类,选择相应的监测仪器。常用的监测仪 器包括颗粒物采样器、气体采样器、气象站、噪声测量仪等。 2. 监测仪器应经过国家认证或认可,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仪器应设置在恒温室内,避免 阳光直射和雨水侵入。同时应避免干扰源的影响,如高压电线、电磁

设备等。 四、监测参数的确定 1.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物种类,确定监测参数。常用的监测参数包括PM 2.5、PM10、SO2、NO2、O3、CO等。 2. 确定监测参数的监测频率和时间段,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 比性。一般来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小时一次,时间段应覆盖昼夜 和不同季节。 3. 确定监测参数的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采样位置应考虑气象条件和 污染源分布情况,采样时间应避免人为干扰和自然干扰。 五、质控措施的实施 1. 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评估、质量控制等环节。 2. 实施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仪器校准、标准物质的使用、环境条件的监测和记录、数据的审核和分析等。 3. 实施质量评估措施,包括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质量评价和比对, 以及对监测仪器和人员的绩效评估等。 4. 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以及对监测 站点和监测仪器的维护和管理等。 六、数据处理与分析 1. 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分析,包括数据的校正、插值、平滑 和趋势分析等。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是指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制定规范对于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比、科学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的示例,其详细内容包括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点位布局等方面。 一、监测目标 1.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2.5、PM10等。 2.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和分布情况。 3.监测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监测大气污染控制效果和环境改善程度。 二、监测方法 1.采用合适的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采样点位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监测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 3.监测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三、监测点位布局 1.监测点位的选择应根据监测目标和监测区域的特点进行合理 规划。 2.监测点位应选取不同类型的区域,包括城区、生态保护区、 工业区等,以全面掌握监测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情况。

3.监测点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相互污染和干扰。 四、监测频率 1.连续监测指标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小时采样一次。 2.定期监测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天或每周采样一次。 3.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监测,如环境事故、大气污染事件等。 五、监测结果的处理和报告 1.监测结果的处理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分析。 2.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单位和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 3.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开,并提供易于理解和比较的形式。 六、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1.严格按照监测方法进行操作,避免操作错误和干扰。 2.定期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3.参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评估活动,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1.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建立健全的监测人员管理制度,确保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 (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 (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必测和选测项目见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项目的监测。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项目。 第三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的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

空气质量检测国家标准

空气质量检测国家标准 1. 引言 空气质量检测是评估和监测大气中污染物浓度和环境指标的过程。由于空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空气质量检测国家标准,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国家标准的重要性 制定和实施空气质量检测国家标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国家标准为监测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使得他们能够在数据采集和分析过程中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此外,国家标准还为政府制定环境政策和管理措施提供了依据,从而推动改善空气质量的工作。 3. 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 制定空气质量检测国家标准通常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3.1. 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是制定国家标准的首要任务。监测机构和政府部门需要确定所需检测指标、适用范围和监测频率。这一步骤将确保国家标准能够满足监测需求并具备实际可行性。 3.2. 资料收集 在制定国家标准之前,需要收集和研究相关的国内外资料和技术标准。这将有助于了解国际上的最新进展和经验,并为国家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3.3. 制定草案 基于需求分析和资料收集的结果,专业人员将制定空气质量检测国家标准的草案。草案应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要求、监测方法和数据分析等内容。 3.4. 征求意见 将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征求意见。他们将对草案的合理性和实施性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5. 修订和发布 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草案将进行相应的修订。修订完毕后,国家标准将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并最终发布。 4. 国家标准的内容 空气质量检测国家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监测指标: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和环境指标。 •监测方法:确定监测方法和设备的规范和要求。 •数据分析:规定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方法和步骤。 •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校准和质量控制:规定校准和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 •报告和通报:定义监测结果的报告和通报程序。

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

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导言: 空气质量是指大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气候条件、轻微恶臭和异常危害物质等。它是一个介质外部要素,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国内外制定了许多关于空气质量的标准。其中,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标准,本文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标准的制定背景 空气污染已经成为全球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人们已经意识到,空气污染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对人类健康产生了巨大威胁。为了监测和评估空气质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空气质量标准。 中国是一个拥有众多人口和大量工业的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问题尤为突出。随着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提高,中国相关机构开始制定和修订空气质量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二、标准的概述 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是中国卫生部于2020年制定的最新版本的空气质量监测标准。该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环境状况和需要。 该标准共包括20个重要的空气污染指标的监测,包括颗粒物、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这些指标是衡量空气质量的重要参考因素。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和规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和技术,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监测项目 该标准列举了20个重要的空气污染指标,对于每个指标都给出了详细的监测要求、方法和标准值。这些指标涵盖了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从而可以全面评估空气质量状况。 2.监测方法

该标准对于每个监测项目提供了详细的监测方法。这些方法包括了空气采样、样品处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多个环节。标准要求监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监测,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3.监测设备和仪器 该标准对于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监测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准确度和稳定性,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标准还要求监测机构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处于最佳状态。 4.数据处理和报告 该标准规定了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要求。监测机构必须对监测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公众。标准还要求监测报告必须包括监测方法、设备和仪器的详细信息,以便审查和验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三、标准的应用和意义 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的制定对于评估和保护空气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一、引言 空气质量监测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文旨在介绍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以规范监测过程,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和可靠性。文章将就空气监测的重要性、监测指标、监测方法以及数据分析与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空气质量监测的重要性 空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因此,空气质量监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准确监测和评估空气质量,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而规范的监测技术可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也为环境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指标 1. 主要污染物 空气质量监测主要关注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和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准确监测这些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变化,可以反映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和程度。 2. 其他指标

除了主要污染物外,还需要关注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因素,以及VOCs(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的浓度。 四、监测方法 1. 定点监测 定点监测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监测,通常采用固定的监测站点。监测站点的选择应考虑到人口密集区、工业区、交通枢纽等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并注意保持监测站点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移动监测 移动监测是指使用移动设备进行监测,如车载监测仪器。移动监测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区域获取数据,为空气质量的动态变化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3. 在线监测 在线监测是指通过自动化设备实时监测空气质量,并将数据传输到远程中心。在线监测具有实时性和连续性优势,可及时预警和响应突发事件,但也需注意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五、数据分析与应用 1. 数据采集与存储 监测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存储是保证数据可靠性的重要环节。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库,并进行数据备份和安全保护。 2. 数据分析与处理

环保行业环境监测规范

环保行业环境监测规范 引言 环境监测是现代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它对于各行各业都具有 重要意义。在环保行业中,环境监测规范是确保环境质量不受损害的 基础和重要保证。本文将就环保行业环境监测规范进行探讨,分别从 监测对象、监测方法、监测指标和监测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述,为环保 行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监测对象 环境监测的对象是指需要被监测的环境元素,主要包括空气、水体、土壤和噪声等。对于空气监测来说,应该按照污染源的不同划分为固 定源和移动源,针对固定源应设立固定监测点位,而移动源则采取移 动监测手段进行监测。对于水体监测来说,应该根据其功能区划分为 饮用水源地、农田灌溉水和河流湖库等,通过设立监测点位定期监测 水质指标。土壤监测应以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为主要监测对象,通过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噪声监测主要以工业区、交 通干道等噪声源为监测对象,通过设立噪声监测点位进行定期监测。 二、监测方法 环境监测的方法是指对于监测对象采取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技术手段。在空气监测中,可以采取现场监测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监 测主要是采用气象参数监测仪器对不同空气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样 品分析则是通过采样后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对于水体监测来

说,可以采用定点监测和断面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点监测是对 固定监测点位进行定期监测,断面监测则是对河流湖库等水域进行横 向切割进行监测。土壤监测主要采用野外土壤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野外采样是获取不同采样点的土壤样品,而实验室分 析则是对土壤样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定量分析。噪声监测可以采 用现场测量仪器进行实时监测,也可以通过定点监测点位进行周期性 监测。 三、监测指标 环境监测的指标是对于监测对象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依据。在空气监 测中,可以主要关注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 染物的浓度。水体监测主要关注水质指标,包括水中的溶解氧、氨氮、总磷和总氮等指标。土壤监测主要关注土壤中的重金属和农药等有毒 有害物质的含量。噪声监测则主要关注环境噪声的分贝值。 四、监测评估 环境监测评估是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判断环境质量是 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监测评估需要以监测指标为依据,参照国 家和地方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相应的评价和判定。在环境监测评估中,应该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敏感性,以及对环境质量问题的合理解释和预测。 结论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篇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包括小时、日、月、季度 和年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2007-04)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修订中)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达标与超标 污染物浓度小于(或等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

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达标; 污染物浓度大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项污染物 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超标; 3.2 超标率 超标率=超标日(小时)数/参与评价的有效日(小时)数 3.3 超标倍数 超标倍数=(污染物浓度-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 4. 评价因子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臭氧(O3)、一 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总悬浮颗粒物(TSP )、铅(Pb)、苯并【a】 芘、氟化物共10项。 4.1自动监测因子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 化碳(CO)和氮氧化物(NOX)。 4.2手动监测监测因子 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苯并【a】芘和氟化物。

环境监测规范

环境监测规范 一、概述 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环境中空气、水、土壤等进行系统地、全面地 观测、记录、分析和评价的活动。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环境质 量状况,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本文将从空气、水和土壤三 个方面阐述环境监测规范。 二、空气监测规范 1. 监测指标: 空气监测应关注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 入颗粒物等。同时,还应关注一些特殊的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等。 2. 监测方法: 空气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例如气象学站点的监测方法、 微量分析方法等。同时,应定期校准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 3. 监测频率: 空气监测应按照事前制定的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频率。在城市及工 业区域,应每日进行连续监测;在其他区域,可以每周或每月进行监测。 4. 数据分析:

空气监测数据应进行科学分析,计算出相应的指标和浓度值。根据 监测数据,可以评估空气质量状况,并进行相关措施的制定。 三、水质监测规范 1. 监测指标: 水质监测应关注主要的水质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同时,还应关注微量元素和有机物等特殊的污染物。 2. 监测方法: 水质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例如溶解氧、pH值、颜色比 色法、原子荧光光度法等。同时,应定期校准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 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频率: 水质监测应按照事前制定的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频率。对于重要的 水源地和水体,应每日进行监测;对于其他地区,可以每周或每月进 行监测。 4. 数据分析: 水质监测数据应进行科学分析,计算出各项指标和污染物的浓度值。根据监测数据,可以评估水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 四、土壤监测规范 1. 监测指标: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监测已成为各行业重 要的工作之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推动 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空气质量监测、水质检测、土壤 污染监测和噪声监测四个方面,探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应用。 一、空气质量监测 空气质量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对空气污染的监测至 关重要。空气质量监测应包括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常规监测应依据 国家规定的监测点进行采样,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应急监测 则需要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立即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空气质量监测的关键技术包括气体采样和分析、颗粒物采样和分析、气象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等。在气体采样和分析中,应选择适 当的采样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采样流量的准确控制和样品的代表性。颗粒物采样和分析应注意采样位置的选择和采样时间的选择,确保采 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水质检测 水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基础,水质检测对于防止水污染和 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水质检测应包括水质监测和水环境监测。 水质监测主要针对水质的化学成分进行监测,如水中的悬浮物、溶解氧、浑浊度等指标。水环境监测则主要针对水域生态系统进行监测, 包括水生态的种类分布和数量分布等指标。

水质检测的关键技术包括水样的采集和保存、水样前处理、化学分 析和数据处理等。水样的采集应注意采集时间的选择和采集位置的选择,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水样前处理则包括水样的预处理和 分离等步骤,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化学分析应选择适当 的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土壤污染监测 土壤是人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污染监测对 于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至关重要。土壤污染监测应包括农田土壤的农 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的监测,以及工业用地和废弃土地的有机物和重 金属含量的监测。 土壤污染监测的关键技术包括土壤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土壤样品前 处理、化学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土壤样品的采集应注意采集深度和采 集位置的选择,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土壤样品前处理包括土 壤样品的取样和干燥等步骤,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化学 分析应选择适当的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噪声监测 噪声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噪声监测对于防止噪声污染 具有重要意义。噪声监测应包括生产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监测。生 产工业噪声主要指工厂和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主要指道 路交通所产生的噪声。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规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一步发展,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其中,空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对于空气质量 的监测和管控成为了现代化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 介绍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规范。 一、空气污染的危害 在了解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规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空气 污染的危害。空气污染除了造成环境恶化外,还对人体健康造成 了十分严重的危害。研究表明,空气污染与许多慢性病和疾病、 甚至过早死亡之间存在着积极的关联。全球每年有700万人死于 空气污染,是多种不同疾病的致因,包括但不限于中风、心脏病、肺癌、糖尿病等现代社会“富贵病”。污染物对健康的危害有数十种,包括粒子物质(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这些污染物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取决于其浓度、时间和暴露方式。 因此,空气质量监测和管控对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至关重要。 二、空气质量监测的重要性

空气质量监测是指对大气中污染因子进行检测、测量和分析,以评价空气污染状况和趋势,为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提供科学依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空气质量监测技术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完善。 1、科学合理监管 空气质量监测主要是对大气环境中的主要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和定量分析,以评价大气环境质量,对风险等级做出预测,并制定控制方案。通过对污染物的监测和分析结果,可以科学合理地进行环境监管,制定有效的污染物减排计划,以及监控流行病发生和流行趋势。 2、促进环保发展 空气质量监测不仅可以监控大气污染的情况,还可以为环保企业的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它可以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促进清洁能源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推进环保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 ,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合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温和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 4 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 ,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者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 ,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浮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据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六)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年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规定数量的1.5倍以上。 第十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在远离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区环境影响的地方设置,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中选取。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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