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关于会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关于会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关于会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关于会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1、会计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和必然联系,会计本质就是会计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作者认为,可以在法律制度层面探讨会计本质,会计法律本质是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运行过程中经过充分博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的会计主体之间的合意契约。

1.1 会计关系的契约本质

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会计是契约的集合体,在本质上是会计主体各方参和和博弈后所做出的一种对会计程序和方法、会计信息生成和揭示进行约定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降低契约成本,并维护主体各方参和者根据所订立的各种契约来取得其会计运行过程中分配现金流量和其他资源的权利。

1.2 会计法律的博弈性质

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对社会游戏能做出全面充分理解的理论当推现代博弈理论。博弈论是各局中人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依从关系中理性地采取和选择能尽可能提高自己利益所得或盈利函数的策略和行为。

1.2.1 会计法律博弈概念:法律实质是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暂时确定的社会契约制度,“法律本身是不完全的契约”。会计法律是立法者、社会组织、会计人等会计主体多次博弈后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博弈次数越多,完善程度越高,最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会计法律规则,使任何人违反该法律暂时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被更大的惩罚成本替代抵消或受更大损失。

1.2.2 会计法律博弈主体和对象:会计法律博弈主体是会计利益相关的各类主体,由立法者、投资者、债权人、会计人、经营者、劳动者等组成。会计法律博弈的对象是会计契约行为关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合同协议。

1.3 会计结构的耗散特质

会计法律本质是合意的会计契约,其条件是会计主体充分博弈,其前提是会计结构开放耗散,即必须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系统运行中会计主体才能充分博弈,方可最终形成合意契约。

会计耗散结构是指远离平衡状态的会计开放系统在物质、能量、信息上和外界充分交流并充足耗散而形成会计行为、会计信息公开透明和接受“阳光”监督的高度有序状态,这是一种对外开放、对内协同、不断进化的会计结构模式,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是一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活”结构模式。

2、体系不健全、监督机构不完善

2.1 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核算、会计检查、会计分析、会计考核等方法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它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具体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的监督。很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表面看起来十分完善,但实际执行过程流于形式,大多形同虚设,内部控制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效果并不理想,导致内部监督弱化和缺失。

2.2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也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之一。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及承担的责任等还有很大差异。各部门监督职能如何相互配合,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割裂了各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会计监督目标模糊,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难以协调国家、社会和企业经济实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3、会计工作和环境之间的问题

3.1社会现实环境和国家相关法律的逐步确立的差距太大

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3.2 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

3.3 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

3.4 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却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为依托,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3.5 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笔者在近两年来参和《会计法》培训的过程中发现,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

4、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假帐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成为上至中央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

4.1 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

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

4.2 假账司法和行政治理

对违法行为的司法治理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和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会计假帐成为我国社会公害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形成专业化、权威化、有序化、高效化的机制和制度。组建专业化的会计法院能够改变目前会计假帐司法治理无能为力的现状,真正起到会计假帐最后“防火墙”的防疫、救济和保护功能。

4.3 重构会计职业自律机制

会计假帐的司法、行政、仲裁治理均属外因,目的在于构建强制性的他律机制。会计假帐成为社会公害的决定性原因是会计职业自律机制十分脆弱,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要确保我国会计假帐法律治理确实有效,必须重新构建以自爱、自警、自控、自卫为特征的会计职业自律机制,成为会计假帐法律治理的铺路石。

4.4 假账的预防

预防总是胜于救济。作者认为,必须按照会计假帐存在的主要源头和原因对症下药,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完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具有预防和救济会计假帐功能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清除假帐环境,优化秩序发展经济。体制型假帐预防:体制型假帐尽管不可能消灭,但能够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控制和减少会计假帐。

这里所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

4.5 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会计假帐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其本质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和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会计假帐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危害极深,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方面:

4.5.1经济危害:首先,很大程度上导致微观决策失误;二、很大程度上形成宏观调控错位;三、很大程度上阻碍市场体制完善;四、很大程度上削弱国家经济实力;五、很大程度上阻碍中国接轨国际经济。

4.5.2社会危害:会计假帐不仅直接扰乱市场秩序、制约国民经济发展,而且间接严重地对社会发展产生危害。

4.5.3政治危害: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同时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需要。会计假帐对经济和社会的严重危害,最终必然会间接地对国家政治运行产生损害后果。

4.6 责任类型和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和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

4.6.1 过失和欺诈的处罚原则:按照过错人的主观态度,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分为过失和欺诈,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违法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则表明虚假信息的出现是故意而为之,违法行为属于欺诈。

4.6.2 过失的处罚原则:从惩戒的作用来看,过失的特点在于过失人在违法时并未预料到自己行为会遭受惩戒,因此也不会去衡量行为的预期效用。因此,要使过失人对于违法产生不利的效用预期的意义不大。

4.6.3欺诈的处罚原则:欺诈具有显著的特点:①欺诈是故意的行为。②欺诈人在行为时就已预料到可能遭受惩戒的后果,因此会考虑遭受惩戒的可能性,并且会掩饰其罪行。因此,对于欺诈行为来说,惩戒必须考虑概率的因素。

③由于行为人希望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惩戒的目标不仅仅是使违法人的行为效用为负,而是应当使违法人感受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4.6.4 各种违法情节下的责任类型和处罚力度:根据上小节有关处罚原则的分析,本小节来讨论一下虚假陈述行为在不同违法情节下的适当处罚方式。首先来看过失的情况。过失是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力度依据的。过失的处罚完全以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因此,按照损失的程度,我们可以将过失分为以下几种: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非常小,从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则来看,不值得去启动制裁程序。②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害高于轻微过失,但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说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裁应当是由过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③严重过失: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了过失人的赔偿能力范围。这时,过失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7 民事责任的分担

4.7.1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4.7.2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

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4.7.3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

4.7.4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8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和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以定义的形式对于法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做出了阐述。

5、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5.1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

针对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以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新会计分支。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和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世界著名的“五大”会计事务所,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法务会计不仅在理论

上得到总结,在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例如。法庭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案一一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美国普华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作证。由此可见,研究和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的基本会计法律问题的首要方法之一。

5.2通过现有的会计诉讼案例,加强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研究

会计诉讼案例,历来是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最为重视的研究领域之一。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发生。都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而且,每一个重大诉讼案例的背后,总是隐含着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要么是会计理论滞后于实务,使得会计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应有的新法规。导致了会计实务界的失误:要么是会计实务界对现有的会计法规缺乏应有的理解。使会计实务发生偏离??。认真研究这些重大的会计诉讼案例,寻求其产生根源及对策.已成为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最好方法。通过会计案例.加强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是妥善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5.3设立会计法律监督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监督

当前,我国在设立会计监管部门时,主要强调的技术管理,其次强调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放在会计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协调上,并对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行政处罚。这些技术标准是判断会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我国的会计改革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会计监管要逐步转移到法律问题的协调上。一旦遇到诸如会计信息理解方面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在会计监管部门中设立法律监督分支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 苏州市财政局.《会计法培训教材》.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24-26.

[2] 江苏省财政厅.《财经法规》.上海: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29-31.

[3]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04:37-39.

[4] 张新民.《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45-47.

[5] 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30-32.

[6]寥洪.《新编会计制度设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7]安徽省会计学会课题组.《关于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调查研究》[J].会计研究, 1999,(4)·

[8] 王玮晶.《对公司财务管理的思考》[J].引进和咨询,2008,(12):52-53.

[9] 王爱君.《试论公司的财务控制》[J].中国集体经济,2004,(6):14-16.

[10] 欧腾.《关于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49-50.

[11]赵保卿.《基于价值链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目标定位》[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5.

谢辞

非常感谢何德显老师在我的最后学习阶段——毕业设计阶段给自己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他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为了指导我们的毕业论文,他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他的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令人钦佩,在此我向他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在这三年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并祝所有的老师培养出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桃李满天下!

最新005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

005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主要变化 讲义提纲本章重难点精讲 跨章节知识点提示 本章考情分析 2011年教材第二、四节已删除,其他内容不变。 本章重难点精讲 注册会计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 法律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或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 ◆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 ◆十、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例题1·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如果违反 (ABCD )并且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审计业务报告可能被界定为不实报告。 A.《注册会计师法》 B.审计准则 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D.独立性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A、B、C、D均为不可违反。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 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5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能够: 1.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内容; 2.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3. 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4. 了解审计期望差距形成的原因; 5. 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1)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然后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2)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和舞弊。 (3)关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并不是专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从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件来看,导致注册会计师面临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环境的变化 ①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近十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受害人往往将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1]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所谓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会计中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 构成了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体系。本文分三部分来写。第一部分陈述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部分主要写我国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结尾篇,关于我们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关键字: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一)、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从产生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来看, 则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1、行政责任 《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目录 1简介 2界定 3成因 4问题 1简介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2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

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单位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单位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为加强财务人员管理,规范财务人员业务行为,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 一、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法》,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三、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 并按时送审上报, 做到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四、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负责学校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认真报账、记账、结账,做到手续不完备不报账, 内容不真实不报账,数字不准确不报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负责学校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计缴报销工作;负责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出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六、定期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主动向领导汇报财务执行情况, 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七、掌握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工资及其它发放现金表册。 (八、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有关会计档案,按规定装订,并按要求及时归档。 (九、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积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保守财务秘密。 二、出纳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法》,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严格遵守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制度, 负责办理学校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三、根据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及时签章,并将凭证移交会计保管。 (四、根据需要及时提取备用金, 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定期盘点, 做到账款相符, 库内不准代保管私人或未做凭证的现金。 (五、准确办理银行各项结算业务,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对未到账款要及时查询,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不得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六、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出具支票要求做到手续齐全, 去向明确。 (七、负责学校工资、福利等发放工作。 (八、妥善保管现金、支票、收据、重要的空白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失火事故的发生。 (九、积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守财务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 一、案例简介: 绿大地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 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下述虚假内容。虚增一:2004 年2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旧县村委会土地 960 亩,金额为 955.2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 900.20 万元。虚增二:2005 年4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马鸣土地四宗,共计 3500 亩,金额为 3360.0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3190.00 万元。虚增三:截至 2007 年6 月30 日,绿大地在马龙县马鸣基地灌溉系统、灌溉管网等项目上价值虚增 797.20 万元。虚增四: 2007 年1 至3 月,绿大地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 2124.00 万元。虚增五: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2004 年至 2007 年 1-6 月累计收入为 62629.51 万元,虚增收入 29610.29 万元。 在绿大地一案中被一同推上被告席的,还有涉嫌与绿大地合谋造假的四川华源会计所所长庞明星。 二、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分析 审计责任是相对会计责任而言的。它是指审计人员应履行的职业责任和未履行职业责任或因失职触犯法律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审计人员份内应做的事,二是审计人员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应该承担的责任。 该案例中,“绿大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是毋庸置疑的,那负责提供审计业务的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呢?从考虑顾客的诚信方面来说,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010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事务所在承接业务的时候应该对客户的诚信水平予以充分的考虑。绿大地在 2006 年 11 月首度闯关 IPO,由于业绩遭到怀疑,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2006 年其披露的负债为1.04 亿元,实际负债则是 1 亿元。有许多迹象表明绿大地可能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本应根据这些迹象,对绿大地是否存在不诚信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按照绿大地此前的表现,鹏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绿大地诚信的考虑,是不应该接受这一风险极大的客户的委托。但是,在本案中鹏城所与绿大地合作七年之久,业务人员长期接触被审单位,使其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力,没有对其诚信度予以充分考虑,本文由论文联盟 https://www.sodocs.net/doc/ec9629249.html, 收集整理故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达到接受客户关系与具体业务的要求。 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分析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同名20780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同名20780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同名20780

以下是相关准则、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1991)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1995)(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一件。) 宋念语:此公告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界定存在缺陷,与现代审计的目的并不吻合。这里的“真实性”是对过程的表述,即验资报告的“真实”是向报告的使用人或信赖者体现过程的真实,而现代审计的一般目的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落实到验资业务,就可解 释为:如为设立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审验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出资;如为变更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通过验资的目的来看, 其目的还在于验证“实体上”的一些问题, 而非为了走走“过程”。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2001)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职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2006) 1996年的56号是我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界关于“真实性”的抗争,在该复函最后的解释说明, 使该复函对大量的验资纠纷产生了普遍的指导意义,该部内容如下:“此外, 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 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特点的了解,而导致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使一些判决中变成只要验资报告虚假, 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因此, 对于会计界来讲,弄清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问题, 显得尤为重要。而其证明验资报告真实与虚假的依据就是“2001年验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即注册会计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2007年12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不实报告”做了界定,即“会计师事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例题1-1·单选题】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看其执业中是否(C)。 A.查出财务报表所有重大错报 B.查出财务报表所有重大错误、舞弊和违反法律法规 C.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D.有过失或欺诈行为 【例题1-2·单选题】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谨慎 B.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C.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D.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过失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损失 【例题1-3·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因为以下(ABD)原因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A.重大过失 B.欺诈 C.行政责任 D.违约 【例题2-1·多选题】根据《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是指同时具备以下( ABC )特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合理信赖或使用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 B.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交易或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相关交易活动 C.在交易或交易活动中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D.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了相关交易协议、合同 【例题2-2·多选题】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 BD ),同时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该审计业务报告将会被认定为不实报告。 A.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B.审计准则 C.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D.诚信原则 【例题2-3·单选题】以下事项中,属于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最关键因素的是(D )。 A.利害关系人起诉了有过失的合伙人 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的报告 C.利害关系人遭受了重大的投资损失 D.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是因为信赖了注册会计师的不实报告引起的 【例题2-4·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即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也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是(A)。(第五条) A.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B.被审计单位示意注册会计师做出不实报告却不予拒绝 C.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却不予指明 D.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却不予指明 【例题2-5·多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出具了不实报告,但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下列(ABCD)情形之一时,则很可能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建议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建议摘要: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从事财务工作的相关单位或者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承担的必要义务,它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类型。在会计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会计资料不完整,法律规范不健全”,会计主体难以落实。在会计工作人员普遍对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认识误区的情况下,主要应从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两方面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关键词: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加强规范会计工作就是切合实际的记录经济活动更加真实的反映经济信息。会计行为的实质可以表现为规则的经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投资者和管理者因其各自的利益不同,对会计主体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会计工作更加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便要求对会计人员需要加大培训力度。 一、我国会计法规的内涵会计部门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法律体系”是我国部门法律构成的一个整体,即部门法体系,而会计法规则是根据一定标准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其他会计法规制定的依据。会计法律责任是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工作时所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底线。广义上的会计法律责任是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工作时,所有违背会计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上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违背了企业内部范围内相关的会计法规,这里的会计法规不得违法国家《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的现状

(一)我国会计法规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会计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相关责任承担的主体上规定不是非常明确,对会计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也不是非常明确,同时会计法中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足等等。 (二)我国的会计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 会计涉及到国家的各个领域,由于国家、企业、社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不同,使其相关的各个部门很难做到监督与配合。从而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很难达成监管目标。同时多头监管并不能达成很好的效果,企业承担多重监管中的责任。 (三)会计的工作环境不理想 当前我国的会计工作环境可以用一个“差”字来形容,我国的企业对财务规范认识不到位,很多财务中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都是由企业的负责人蓄意指使,强制会计人员做违反法规的业务,而企业的财务人员虽然知道是违法的,但又不得不按照企业负责人的意愿去做。单位负责人不仅要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同时也要对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现实中企业负责人往往重视企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而忽略对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这直接影响了企业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缺失。 (四)会计从业人员对会计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 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是会计的核算与监督。但是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所有的财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都会更加重视会计的核算职能,并非监督。因为企业财务的核算可以更好的给企业带来更直观的数据,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研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研究 作者:葛鹏 学校:伊犁州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会计本科 年级:2013秋 学号:1365001259056 指导教师:陈奇佳 2015年11月 目录

前言 0 一、会计的本质 0 (一)会计关系的契约本质 0 (二)会计法律的博弈性质 (1) (三)会计结构的耗散特质 (1) 二、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1) (一)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1) (二)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 (2) 三、会计工作与环境之间的问题 (2) (一)社会现实环境和国家相关法律的逐步确立的差距太大 (2) (二)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2) (三)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2) (四)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3) (五)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3) 四、会计法律责任 (3) (一)假账的治理 (3) (二)假账司法与行政治理 (4) (三)重构会计职业自律机制 (4) (四)假账的预防 (4) (五)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4) (六)责任类型与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5) (七)民事责任的分担 (6) (八)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6) 五、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与危害 (7) (一)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 (8) (二)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8) 六、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对策 (8)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8) (二)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8)

(三)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 (9) (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岗位轮换制 (9) (五)积极利用舆论工具 (9) 总结 (9) 参考文献 (10)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试题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试题 一、多项选择题 1.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S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导致最终出具了不实报告。对于该事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B.利害关系人因为信任该不实报告而遭受损失的,既有权请求S上市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也有权要求丙会计师事务所清偿全部的债务 C.S上市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可以就收费金额向丙会计师事务所追偿 D.丙会计师事务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实报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该审计报告中的不实审计金额 2.下列关于事务所侵权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审计单位全部承担 B.在事务所侵权赔偿诉讼案件中,如果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并且多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且存在补充责任,那么就需要确定这些责任主体之间的赔偿顺序 C.审计报告使用人由于信赖不实审计报告而从事相关交易导致损失的,如果注册会计师承担补充责任,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D.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在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而出具的报告是否为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

A.虚假记载 B.误导性陈述 C.非重大遗漏 D.明显微小错报 4.下列关于诉讼当事人位置的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好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B.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无需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D.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出资人虚假出资但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承担举证责任 B.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 C.会计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但是为了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保密原则,不能提交审计工作底稿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协助经理(番禺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财务核算工作。 二、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资金运用工作。 三、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成本控制工作。 四、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材料核算工作。 五、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竣工结算业务工作。 六、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项目投资方案制定工作。 七、协助总经理(番禺总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经营发展计划管理工作。 3、注册资格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 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 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2.对审计制度体现出真正的尊重。那种认为审计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证"或者"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注 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说注 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 程序,能够发现审计报表中存在的不实陈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证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故障 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仍然不足以 提供绝对的保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尽管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来讲处于信息弱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注册会计 师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审计者仍处于主导或者优势地位。如果采取 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则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采用过 错推定原则,让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已履行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 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 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 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关键词 (2) 引言 (3)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及作用 (4)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 (4)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作用 (4)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5) (一)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5) (二)单位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认识不充分 (5)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5)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认识上的误解 (5) 三、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与危害 (6) (一)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 (6) (二)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6) 四、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对策 (7)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7) (二)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7) (三)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 (8) (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岗位轮换制 (8) (五)积极利用舆论工具 (8) 五、总结 (8) 参考文献 (10)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搞经济离不开经济管理,搞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人们对经济管理的要求就越高,财会工作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责任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认识误区,会计监督

引言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的一项管理活动,既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加大,问题也就随之增加。本文试从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作用、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出发,针对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阐述加强会计工作责任的必要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会计的立法缺陷有关,与社会利益机制的调整不当有关,与社会上不正之风之盛有关,更与我们财政部门执法不力、监督不严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如果还把会计工作的监管责任当作一个软任务而有所忽视,那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

审计(2011)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课后作业

审计()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注册会计师没有()。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查出所有的错报 .避免审计风险 .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 . 注册会计师甲正在对审计项目组培训,下列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通常是由审计失败所引发 .如果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就可能会出现审计失败,审计风险就会变成实际的损失.审计失败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就属于审计风险 . 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是指()。 .违约 .普通过失 .重大过失 .过失 . 主任会计师正在对事务所人员进行相关司法解释的讲解,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购买被审计单位的股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应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只有违反了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才是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职业行为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诚信公允原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有可能是不实报告 . 判断注册会计师有误故意和过失的重要依据是是否遵守了()。 .法律法规 .业务约定书 .执业准则的要求 .诚信公允的原则 . 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中没有()。 .罚金 .有期徒刑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是()。 .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 甲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那么甲注册会计师()。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 .不承担民事责任 . 下列选项中属于减责事由的是()。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 .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全部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不承担责任 . 司法解释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正确的是()。 .人民法院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不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对于鉴证业务人民法院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相关服务不可以 .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出资人虚假出资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参加诉讼。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同名20780)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 大家好,我叫唐琳琳,今天由我来代表第十三小组对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进行解析。那么,在进入主要内容之前,我们先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司法解释,这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阳验资案的回函,那么我们就要了解几个问题,什么是司法解释?为什么有司法解释而不在法律条文里直接规范呢?我在这里进行简要的解释,顾名思义,司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但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解释,其中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以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而对法条内容作出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以满足法院现实裁判的需要,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回避,实质是回避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规则存在着“漏洞”。司法解释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后授权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所以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接下来我们就要进入主体了。首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具有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以及刑事责任,如《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法律规则这部分内容将由十四组的同学进行细讲,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主要是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这部分。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比较原则,这也是我前面说的为什么会存在“漏洞”的原因,以致法院在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案件时,根据这些规定对判决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因此,为了正确界定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批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这六个司法解释,其中前三个主要是针对验资,2002年和2003年的是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而2007年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13条,是在梳理以往发布的五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论证,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并切合实际的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们主要是从这六个司法解释中提炼出关键的要点,以2007年的司法解释13条为准,同时特别关注虚假报告、审计准则的地位、责任分摊以及免责等相关规定的变化,并结合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虚假报告 注册会计师验资民事责任的承担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虚假验资报告,是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出具了虚假报告,就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2007年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而虚假验资报告的涵义,在我国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严重分歧。会计界认为判断验资报告真实与虚假应以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验资程序为标准,只要遵守了职业准则和规则,就是真实的审计报告,即程序上的真实,而法律界及社会公众认为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当然应针对验资报告的内容而言,应当确保鉴证对象信息与客观事实相符,审计报告的真实就是客观上的真实,而不是遵守了职业准则要求的程序上的真实。

会计记账法律规定.doc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会计记账法律规定 会计记账法律规定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包括针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挡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会计记账法律的构成 中国会计法包括律制度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记账法律的规范性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指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挡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主要内容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及其制定的权限、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会计核算 主要内容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和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答案解析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被审计单位应负的会计责任的是()。 A.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B.确保盈利预测的实现 C.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D.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B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A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知悉公司可能存在重大舞弊行为,应采取的措施是()。 A.以职业谨慎态度,劝阻该公司不得进行舞弊 B.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该公司是否确实存在舞弊行为 C.与该公司管理当局讨论,并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D.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通知广大股东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对于B项,因为此时注册会计师只是发现可能存在重大舞弊行为,还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是否存在,因此无论如何运用专业知识也是无法判断舞弊行为是否确实存在,B项不入选; 当知悉该公司可能存在重大舞弊行为时,应采取的首要措施是与该公司的管理当局讨论,以明确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的原因,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运用专用知识判断该公司是否确实存在舞弊行为。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3.注册会计师不得代行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为了将区分()。A.管理责任与报告责任 B.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C.签发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担任管理咨询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D.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与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的责任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B 4.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违反法规行为而未作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 A.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强调事项段中说明 B.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C.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D.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的反映确定是发表保留意

关于会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1、会计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和必然联系,会计本质就是会计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作者认为,可以在法律制度层面探讨会计本质,会计法律本质是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运行过程中经过充分博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的会计主体之间的合意契约。 1.1 会计关系的契约本质 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会计是契约的集合体,在本质上是会计主体各方参与和博弈后所做出的一种对会计程序和方法、会计信息生成和揭示进行约定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降低契约成本,并维护主体各方参与者根据所订立的各种契约来取得其会计运行过程中分配现金流量与其他资源的权利。 1.2 会计法律的博弈性质 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对社会游戏能做出全面充分理解的理论当推现代博弈理论。博弈论是各局中人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依从关系中理性地采取和选择能尽可能提高自己利益所得或盈利函数的策略和行为。 1.2.1会计法律博弈概念:法律实质是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暂时确定的社会契约制度,“法律本身是不完全的契约”。会计法律是立法者、社会组织、会计人等会计主体多次博弈后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博弈次数越多,完善程度越高,最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会计法律规则,使任

何人违反该法律暂时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被更大的惩罚成本替代抵消或受更大损失。 1.2.2会计法律博弈主体与对象:会计法律博弈主体是会计利益相关的各类主体,由立法者、投资者、债权人、会计人、经营者、劳动者等组成。会计法律博弈的对象是会计契约行为关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合同协议。 1.3 会计结构的耗散特质 会计法律本质是合意的会计契约,其条件是会计主体充分博弈,其前提是会计结构开放耗散,即必须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系统运行中会计主体才能充分博弈,方可最终形成合意契约。 会计耗散结构是指远离平衡状态的会计开放系统在物质、能量、信息上与外界充分交流并充足耗散而形成会计行为、会计信息公开透明和接受“阳光”监督的高度有序状态,这是一种对外开放、对内协同、不断进化的会计结构模式,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是一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活”结构模式。 2、体系不健全、监督机构不完善 2.1 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核算、会计检查、会计分析、会计考核等方法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它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具体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的监督。很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表面看起来十分完善,但实际执行过程流于形式,大多形同虚设,内部控制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存在着落实不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