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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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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1、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与法院(行政)调解的区别

⑴性质不同

⑵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⑶调解权利来源与性质不同

⑷调解范围不同

⑸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自愿原则

⑵合理合法的原则

⑶不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受理――调解前准备――实施调解

⑴民间纠纷受理

A、民间纠纷的受理的种类

B、民间纠纷受理原则

C、受理

D、纠纷审查

E、纠纷登记

⑵调解主要步骤

A、告知权利义务

B、双方当事人陈述

C、进行调解

D、达成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协议

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⑵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A、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调委会

B、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C、调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D、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⑶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⑷人民调解协议内容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

C、形式合法

⑸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司法部统一制定文书格式

⑹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

B、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C、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D、履行的地点、时间、期限等

E、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人民调委会加盖印章

⑺人民调解协议履行

A、自觉履行

B、说服教育履行

C、回访

⑻不履行协议后果

A、向人民法院起诉

B、申请支付令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特点:群众性自治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

⑵共同调解

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

⑵联系群众

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

⑸成年公民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

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的预防

1、预测

2、预防: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普遍预防。

3、防止纠纷激化

⑴抓苗头

⑵抓重点

⑶抓调解

⑷抓治本,强化法制意识

4、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5、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掌握民间纠纷以下规律:

⑴民间纠纷发生规律

⑵民间纠纷发展规律

⑶民间纠纷变化规律

6、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7、根据以上民间纠纷的特点应从以下四点进行预测:

⑴季节性预测

⑵社会性预测

⑶不同类型预测

⑷不同主体预测

8、民间纠纷调解要本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举例阐述。

(六)与民间纠纷调解相关法律知识(打印发给大家)

1、《宪法》知识

2、《民法通则》知识

3、《物权法》知识

4、行政法律知识

5、《婚姻法》、《继承法》知识

6、《合同法》知识

7、《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

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

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

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同志们: 人民调解工作以便民、及时、贴近群众的特点,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历来被誉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可以说,近年来,在玉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在座各位的共同 努力下,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年比一年进步,维稳成效是一年比一年显著。上个月,自治区组织各地市交叉检查,我市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也获得了比较好的评价。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我们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关心爱护,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在组织、制度、措施、保障等方面给予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天,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又在这里举办,充分说明了市委、市政府对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满昌学副市长本来今天工作日程很满,接着马上还要参加自治区的会议,但他对我们来自维稳一线的同志很关心,特地改变行程,专门过来看望我们,来问候大家,给大家鼓劲,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满副市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代表市司法局党组向长期奋战在维稳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三点:

一、举办这个学习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开展的决定因素。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许多和以往不同的特点。同时,群体性纠纷以及由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从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求也就更高更严。但是,客观地说,面对新形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人员素质、工作手段方法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适应。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主体、内容多样性的要求。我们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村(居)都建立了调委会。这些调委会名义上有多名人员,但往往身兼数职。且实际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主要是一名调解主任,并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是调解员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总体看,我市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仍然有部分调解员的素质与所承担的人民调解工作不相适应。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已逐步走上了正规化、规范化轨道,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的方式,已经从原来的基本靠辈份压服,靠威信降伏,转变为主要靠

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第一篇: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度,在领导的关心和领导下,在同事们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始终牢记自己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身份,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工作取得一些成绩,现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调解员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实际调解经验。作为我个人而言,自己从事调解工作时间并不长,法律基础也相对较为薄弱。为此,我在平时工作着重加强于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配套政策法规的学习,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同事们请教,深入领会相关政策的实质。同时,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我也经常虚心向同事们请教调解的经验与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事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权益的重要工作,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做到细心、热心、耐心,攻坚克难,尽心尽责。在每一次开展调解之前,我都会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双方争议的焦点,并拟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同时根据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灵活而有针... 第二篇: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2014年度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 第一部分工作主要是从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剂中心管理制度的制订、调解员聘用流程、调解员培训资料的修订等,期间为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在白总、张主任的指导、邓律师、金律师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 第二部分工作是协助邓律师、金律师进行日常工作中问题的解答、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武烟"虹之彩"汤大辉工亡事件的后续处理。期间是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 第三部分工作**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调解案件案卷的制作。期间为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截止2014年12月共计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或撤回结案案件13件、转仲裁结案案件7件。在戴律师、付华等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完成对调解工作的一无所知到日渐娴熟的蜕变。同时,也逐步接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电子杂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的编写及劳动争议问题解答的选编。 第四部分工作为接受公司指派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只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接待当事人、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期间为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 本年度还参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区"国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暨人才选拔大赛的开幕工作、华夏才艺宝宝选拔的接待工作。 以上的种种经历都是在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的帮助下度过的。可以说没有大家的帮助,就没有我本年度一点一滴的进步。感谢华夏

人民调解培训班上的讲话稿 文章标题:人民调解培训班上的讲话稿区综治办与区司法局联合在这里举办为期三天的综治、调解、治保干部培训班,在授课内容上安排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制作》、《民事案件代理权几个实务问题》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授课内容具有针对性。 我认为这个培训班办的很有必要,而且也比较适应江北的实际情况。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们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传统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发展中面临的制约因素更多,改革的阻力越大,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就越重。 因此,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落实新机制,提高工作能力,全力推进“平安江北”、“和谐江北”建设工作。 1、目前制约社会稳定、和谐江北建设的有关问题多年来,通过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江北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打造“平安和谐江北”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是,仍然有些问题,影响着社会稳定,制约着和谐江北建设。 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完善的基础设施、丰富的土地资源是我区的重大发展优势;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快速推进,与此同时,各类问题也不断显现,特别是今年湾头半岛开发、北高教园区启动、农村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大引发的矛盾将可能更多。 同时我辖区内军事禁地多,历来是敌对势力渗透破坏的重点地区。 “放心工程”建设压力加重,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仍然尖锐复杂,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潜在的危险。 同时,就全市来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政策、道路交通安全、企业安全生产、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基层尤其是农村干部廉政勤政,文章版权归第1作者所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患,影响着社会稳定。 对预防化解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提高认识,深化平安江北、和谐江北,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区要加快发展,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就必须深化机制、体制的创新,加大开放的力度,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同志们: 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

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材 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一)、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二)、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三)、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法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四)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课稿 走马街司法所凌朝阳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人民调解员: 大家好! 今天能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感到很荣辛。就怕本人是在“鲁班门前弄斧头”、“关老爷面前耍大刀”,因为在座各位都是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工作能获得全省十佳、全国模范的功臣,万一有讲得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今天,具体要和大家学习探讨的是《人民调解法》精神的领会、人民调解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人民调解技巧及方法这四个方面的知识。 一、《人民调解法》新精神的领会学习 据了解,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调解成功2795万余件,调结率为96%,并且超过80%为村级调委会调解。其“早、快、好、省”的特点在《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后会更加凸显。而作为《人民调解法》,我个人认为它是村(居)民委员会完成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具体新的精神我理解如下。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

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应当看到,当前人民调解这种居间调解化解矛盾的方式,已经成为党委政府面对当前矛盾集中迸发的重要“缓冲器”,而且它完全有可能成为一个有效的“灭火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明确规定村居必须设立人民调委会,由3-9人组成,要有女性代表。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作为村(居)调委会,今年是换届年,所以要请各村(居)上报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委会自留一份,上报两份。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各村(居)上报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委会自留一份,上报两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

人民调解培训 主讲人:肖九木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不收费。

村级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话稿 大家好: XXX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特召集各村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借此机会我就如何做好村级调解工作主要讲下面一些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 一、关于人民调解的特征及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它明确规定了有三个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二、关于人民调解的效力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

培训班开班动员讲话稿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第一道防线.可以说,近年来,在玉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在座各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年比一年进步,维稳成效是一年比一年显著. 上个月,自治区组织各地市交叉检查,我市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也获得了比较好的评价.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我们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关心爱护,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在组织、制度、措施、保障等方面给予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又在这里举办,充分说明了市委、市政府对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满昌学副市长本来今天工作日程很满,接着马上还要参加自治区的会议,但他对我们来自维稳一线的同志很关心,特地改变行程,专门过来看望我们,来问候大家,给大家鼓劲,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满副市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代表市司法局党组向长期奋战在维稳 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讲三点:一举办这个学习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开展的决定因素.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许多和以往不同的特点. 同时,群体性纠纷以及由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从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求也就更高更严. 但是,客观地说,面对新形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人员素质、工作手段方法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适应.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主体、内容多样性的要求. 我们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村(居)都建立了调委会.这些调委会名义上有多名人员,但往往身兼数职. 且实际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主要是一名调解主任,并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示范 文本 In the specific time, budget, resource activities pla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effect, specially customized project process and parameters before, in the middle and later stage, make a system and specific scheme, to guid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ject.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方案资料应用在在特定的时间、预算、资源里进行的活动计划,内容包含活动范围、质量等。为实现的目标效果、专门定制的项目前中后期的流程和各项参数做成系统而具体的方案,来指导项目的顺利进行。,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做好“三农”问题的调解工作,促进新农村建设 解决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在加强法治。加强农村法 制建设,更加显示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珲春市在“平安 珲春”创建中充分认识了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法 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对因“三农”问 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主动性。 二、落实“三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 员,促进新农村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 平,提高调解技能,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最大限 度地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珲春 市司法局落实“三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

优秀人民调解员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 中国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是家庭矛盾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即使是最清正廉明的官员也难以断出个子丑寅卯。可是今天,我要给大家讲的却是“清官可断家务事”。 有人会说,你社区主任也算“官”吗?的确,社区主任可能是天底下最芝麻的芝麻官了,但是我想说的是,社区主任虽小,但我们却可以凭自己的能力成为“小巷总理”;社区工作虽普通,但却可以幸福成百上千的普通人;社区调解工作虽然婆婆妈妈,但有了我们就有了天下婆婆妈妈的幸福。所以,我们可以响亮的说:只要我们认认真真的去做好身边的小事,我们就能成为“清官”,我们就能断好老百姓的家务事。 作为一个社区主任,我要面对许许多多的家庭矛盾,也调解好了许许多多的家庭矛盾。在我所调解的工作中,我印象最深,也颇感自豪的是调解好住在我们社区大元头10号的刘老太太一家的矛盾。 记得那是五月的一天下午,忽然有居民来向我们报告:“大元头10号有人在喊救命了,你们快去看一下吧!”没等话说完,我和另几位同事就冲出办公室,直奔大元头10号。这是一楼的刘老太太家,她早年丧夫,一个人把三个儿女拉扯大。当时我们在现场看到屋子内一片漆黑,房门锁着,84岁高龄的刘老太太,手拿锅铲一个劲儿地在地上敲,一边敲,一边喊救命。我们走上前,隔着门,问老太太怎么回事,老太太只喊口渴,肚子饿,我们立即买了面包、矿泉水,从窗口塞了进去,老太太拿了便吃了起来。看到此情此景,我们不禁感到心痛,这么大年纪,怎么会发生这样的状况呢?

联想到几个月以前,刘老太太的媳妇到居委会跟我们说:“儿子大了,要结婚,家里居住条件困难,所以准备在旁边搭个棚子,叫婆婆住下去。可老太太又不肯,这样把儿子的婚事也给搅黄了。”听了此话,我们感到这是在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人常年腿脚不便,走路只能依靠凳子慢慢往前移,这种情况怎么能叫老人住到这冬冷夏闷的棚子里呢?于是,我们多次上门,与刘老太太的媳妇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本文来自秘书她,这房子本来就是老太太的,她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儿女们养大,并为儿子娶了媳妇,现在怎能为了孙子结婚将老太太赶到棚子里去住呢?住房困难是事实,但绝不能将老人赶出去,实在不行儿子和媳妇可自己住到棚子里,缓解暂时困难。几句劝说,老太太的媳妇哑口无言,感到自己不占理,也不能多说什么,但心中还是不服,和老太太的关系很紧张。随后儿子、媳妇去了广州打工,只留下孙子和老太太共同居住在此。平时白天孙子要上班,根本无法照顾老太太的生活起居,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太太的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没有人照顾,现在又留下她一人在家,于是就发生了前面开头的场景…… 分析了纠纷,我们感到必须要尽力化解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老太太的生活,于是便经历了几个月的艰难调解。首先我们先电话联系其女儿来居委会了解情况。原来为了房子的问题,老太太的两个儿子闹得矛盾很深,好多年基本不来往。女儿认为:大哥家庭条件较宽裕,他的儿子也已成家,二哥拿了老太太的房子,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差,而自己夫妻双双下岗,还有一个女儿在读书,生活比较困难。作为两个儿子,理应由他们来负责母亲的生活,而我这个女儿平时有空来探望一下已经尽责了。刘老太太的二儿子和儿媳去了广州,我们只能又找大儿子、大儿媳来居委会协调。大儿媳则认为:老二一家都占着母亲的房子,母亲又跟他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人民调解工作 培训讲稿 张重国 同志们: 根据镇会议要求,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主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双方互谦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赡养、扶养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以及新形势下突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济合同、村务管理方面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一是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溶于理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二是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农村春节前后容易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年终,多发生赡养纠纷和债务纠纷;农忙季节,多发生生产经营性纠纷;农闲季节建房多,容易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等。各单位调解委应当掌握这些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 三是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委应当结合本村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调解员的培训 参考文献:李洁. 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研究[D]. 湘潭大学, 2013. 1.调解员的设立 人民调解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虽然目前设立了调解员,但是调解员还未实现规范化、职业化管理和广泛推行。另外,调解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及与调解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这不仅仅包括必要的法律知识,还应包括实践能力、调解技巧和经验,必须经过必要的专门法律知识训练以及相应的辅助技能培训。 2.调解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人民调解员职业化要求人民调解员不仅要尽职尽责把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出本职业特有的职业习惯,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效率,以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制度整体竞争实力的目的。 一要尊重当事人。当事人受到尊重的对待,从而对人民调解员的公正表示信任,人民调解制度才能沿着预想的发展轨道走下去,否则会走上“强制调解”的畸形发展道路。 二要用心倾听。倾听属于有效沟通的必要部分,但对于调解这一特殊职业来说,我认为倾听的重要程度,有必要成为专门的一种职业习惯进行培养。 三要善于沟通。沟通带来理解,理解带来合作。 3. 调解员的培训 一理论基础:人本主义理论中的三个充要条件(核心):共情,无条件的积极关注,真诚一致。基本符合调解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可作为调解员培训的理论基础。 二心理学基础知识:态度改变、情绪的控制与管理、言语交际、社会认知、归因三心理咨询的方法与技术:倾听、尊重、积极关注、共情等技术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各位调解员: 你们好~我们尚武镇的人民调解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今天我们就进行这个一年一次的培训。这次培训很重要,一个是人民调解法从今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二个是我们的村级换届选举后,村两委人员变化比较大,村人民条件委员会的调解员相应的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三个是这次培训恰逢春耕大忙季节,为了能够及时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化解,保障我们尚武镇春耕大忙的顺利进行,根据尚武镇关于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的安排意见,今天我们进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希望大家认真参加培训。在正式培训前,我们先来学习两份文件。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 1 / 15 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之花”。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有这么三个: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

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 2 / 15 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优势,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矛盾,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共同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为具体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一件最棘手的工作,处理得不好,就会使纠纷激化、恶化,甚至会导致群体性械斗,造成群死群伤。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当和事老。首先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乐于奉献,甘当邻里纠纷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和事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面对困难不怕,面对邪恶不怕,无怨无悔。 二、学习政策法律,依法依规调解。首先自己要学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驾驭纠纷的本身,调解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会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调解纠纷。 三、调查研究,掌握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聚众械斗事件、民间纠纷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解决好纠纷。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要善于动老筋,善于思考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四、运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对纠纷当事人以诚相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的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人民调解员是为人民群众排隐患、解忧难、化干戈、息诉讼的,没有名,没有利,甚至也没有人懂得它的涵义,但我们的人民调解人员还是在为着这一光荣的任务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只是希望为人民的平安、社会的稳定做一些工作,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最真实的心愿。但是,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种种压力,有时还会有威胁性的语言发生,也会有来自家人的埋怨,其艰辛可想而知。而这些因素在调解纠纷中发生,也会使纠纷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不徇私情,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调解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会更好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确实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一) 主题:学习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重点:《规定》中的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相关含义目的:1、使各调解委员会成员能够了解工作性质及重要性。 2、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场: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基本常识,其中主要分为: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构成、和工作制度。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使在坐的各位对我们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形成一个系统的,逻辑的、形象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有效的解决基层人民的各类矛盾,有效的为我国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效力,为我们这一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保驾护航。 首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著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06页——124页)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渊源,我们应该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能够清楚的领会和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性质。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活动逐渐演变而来,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便规定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开创新时期人民调解新局面 大家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因此~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 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

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亮点四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亮点五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 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七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为了使同志们能更加熟悉调解业务知识~掌握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下面~我讲八个方面的内容~供同志们在开展调解工作中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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