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价收费标准
————————————————————————————————作者:————————————————————————————————日期:
2
北京市电网销售价格表
表1:
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
1千
伏
1-1
0千
伏
20
千
伏
35
千
伏
110
千
伏
220
千
伏
及
以
上
最大需
量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
量
(元/千
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88
3
0.4
783
0.4
783
0.4
783
0.4
783
0.4
783
二、一般
工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0.821
0.8
06
0.7
99
0.7
91
0.7
76
0.7
61
三、一般
工商业用电-商业0.821
0.8
06
0.7
99
0.7
91
0.7
76
0.7
61
四、一般
工商业用电-非工业0.781
0.7
66
0.7
59
0.7
51
0.7
36
0.7
21
五、一般
工商业用电-普通工业0.799
0.7
84
0.7
77
0.7
69
0.7
54
0.7
39
六、大工业用电0.6
37
0.6
27
0.6
17
0.5
97
0.5
77
3926
其中:1、
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0.6
27
0.6
17
0.6
07
0.5
87
0.5
67
3926
生产用电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3
57
0.3
50
0.3
42
0.3
27
0.3
12
2517
七、农业生产用电0.554
0.5
39
0.5
32
0.5
24
表2:
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高峰平段低谷
最大需
量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
量
(元/千伏
安·月)
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
伏
0.7190.4790.252 1-10千伏0.7060.4640.236 20千伏0.6980.4570.229 35千伏及
以上
0.6900.4490.222
两部制电价1-10千伏0.4840.3570.2402517 20千伏0.4760.3500.2332517 35千伏0.4680.3420.2262517 110千伏0.4520.3270.2112517 220千伏0.4350.3120.2012517
合成氨生产用电1-10千伏0.4700.3510.2402517 20千伏0.4620.3440.2332517 35千伏0.4540.3360.2262517
110千伏0.4380.3200.2112517
220千伏0.4280.3100.2012517
表3: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非夏季)
单位:元/千
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
级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高
峰
平
段
低
谷
最大需
量
(元/
千瓦·月)
变压器容
量
(元/千
伏安·月)
大工业用电非优
待
1-10千
伏
0.8
69
0.6
37
0.4
19
3926
20千伏
0.8
58
0.6
27
0.4
11
3926
35千伏
0.8
46
0.6
17
0.4
03
3926
110千
伏
0.8
25
0.5
97
0.3
83
3926
220千
伏及以
上
0.8
02
0.5
77
0.3
65
3926优待
1-10千
伏
0.8
48
0.6
27
0.4
19
3926
20千伏
0.8
37
0.6
17
0.4
11
3926
35千伏
0.8
25
0.6
07
0.4
03
3926
110千
伏
0.8
04
0.5
87
0.3
83
3926
220千
伏及以
上
0.7
81
0.5
67
0.3
65
3926
一般工商业用电-普
通工业不满1
千伏
1.2
12
0.7
99
0.4
09 1-10千
伏
1.1
95
0.7
84
0.3
95 20千伏
1.1
87
0.7
77
0.3
88 35千伏
1.1
79
0.7
69
0.3
80 110千
伏
1.1
64
0.7
54
0.3
65 220千
伏及以
上
1.1
49
0.7
39
0.3
50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
工业不满1
千伏
1.1
94
0.7
81
0.3
91 1-10千
伏
1.1
77
0.7
66
0.3
77 20千伏
1.1
69
0.7
59
0.3
70 35千伏
1.1
61
0.7
51
0.3
62 110千
伏
1.1
46
0.7
36
0.3
47 220千
伏及以
上
1.1
31
0.7
21
0.3
32
一般工商业用电-商
业不满1
千伏
1.2
34
0.8
21
0.4
31 1-10千
伏
1.2
17
0.8
06
0.4
17 20千伏
1.2
09
0.7
99
0.4
10 35千伏
1.2
01
0.7
91
0.4
02 110千
伏
1.1
86
0.7
76
0.3
87 220千 1.10.70.3
伏及以
上
716172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
居民照明不满1
千伏
1.2
34
0.8
21
0.4
31 1-10千
伏
1.2
17
0.8
06
0.4
17 20千伏
1.2
09
0.7
99
0.4
10 35千伏
1.2
01
0.7
91
0.4
02 110千
伏
1.1
86
0.7
76
0.3
87 220千
伏及以
上
1.1
71
0.7
61
0.3
72
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
千伏
0.8
04
0.5
54
0.3
20 1-10千
伏
0.7
89
0.5
39
0.3
04 20千伏
0.7
81
0.5
32
0.2
98 35千伏
及以上
0.7
73
0.5
24
0.2
91
表4: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
单位:元/千
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高峰平段低谷
最大需
量(元/
千瓦·月)
变压器容
量(元/
千伏安·月)
大工非优
待
1-10千伏
0.86
9
0.68
7
0.36
5
3926 20千伏0.850.670.353926
业用电
868
35千伏
0.84
6
0.66
5
0.35
1
3926 110千伏
0.82
5
0.64
4
0.33
3
3926 220千伏及
以上
0.80
2
0.62
3
0.31
6
3926优待
1-10千伏
0.84
8
0.67
6
0.36
5
3926 20千伏
0.83
7
0.66
5
0.35
8
3926 35千伏
0.82
5
0.65
4
0.35
1
3926 110千伏
0.80
4
0.63
3
0.33
3
3926 220千伏及
以上
0.78
1
0.61
2
0.31
6
3926
一般工商业用电-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
1.21
2
0.83
4
0.35
4 1-10千伏
1.19
5
0.81
9
0.34
2 20千伏
1.18
7
0.81
2
0.33
5 35千伏
1.17
9
0.80
4
0.32
7 110千伏
1.16
4
0.78
9
0.31
2 220千伏及
以上
1.14
9
0.77
4
0.29
7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不满1千伏
1.19
4
0.81
6
0.33
6 1-10千伏
1.17
7
0.80
1
0.32
4 20千伏
1.16
9
0.79
4
0.31
7 35千伏
1.16
1
0.78
6
0.30
9
110千伏1.14
6
0.77
1
0.29
4
220千伏及以上1.13
1
0.75
6
0.27
9
一般工商业用电-商业不满1千伏
1.23
4
0.85
6
0.37
6 1-10千伏
1.21
7
0.84
1
0.36
4 20千伏
1.20
9
0.83
4
0.35
7 35千伏
1.20
1
0.82
6
0.34
9 110千伏
1.18
6
0.81
1
0.33
4 220千伏及
以上
1.17
1
0.79
6
0.31
9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不满1千伏
1.23
4
0.85
6
0.37
6 1-10千伏
1.21
7
0.84
1
0.36
4 20千伏
1.20
9
0.83
4
0.35
7 35千伏
1.20
1
0.82
6
0.34
9 110千伏
1.18
6
0.81
1
0.33
4 220千伏及
以上
1.17
1
0.79
6
0.31
9
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
0.80
4
0.55
4
0.32
0 1-10千伏
0.78
9
0.53
9
0.30
4 20千伏
0.78
1
0.53
2
0.29
8 35千伏及
以上
0.77
3
0.52
4
0.29
1
表5: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后销售电价表
单位:
元/千瓦
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
级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尖峰高峰平段低谷
最大需
量(元
/千瓦·月)
变压器容
量(元/
千伏安·月)
大工业用电非优
待
1-10千
伏
0.995
0.91
4
0.63
7
0.3693926
20千伏0.980
0.90
0.62
7
0.3633926
35千伏0.964
0.88
6
0.61
7
0.3573926
110千
伏
0.937
0.86
1
0.59
7
0.3423926
220千
伏及以
上
0.914
0.83
8
0.57
7
0.3243926优待
1-10千
伏
0.978
0.89
9
0.62
7
0.3643926
20千伏0.963
0.88
5
0.61
7
0.3583926
35千伏0.947
0.87
1
0.60
7
0.3523926
110千
伏
0.921
0.84
6
0.58
7
0.3373926
220千
伏及以
上
0.897
0.82
3
0.56
7
0.3193926
一般工商业用电-普通工业不满1
千伏
1.386
1.27
1
0.79
9
0.353 1-10千 1.363 1.240.780.344
伏94
20千伏 1.3561.24
2
0.77
7
0.337
35千伏 1.3481.23
4
0.76
9
0.329
110千伏1.333
1.21
9
0.75
4
0.314
220千
伏及以上1.318
1.20
4
0.73
9
0.299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不满1
千伏
1.368
1.25
3
0.78
1
0.335 1-10千
伏
1.345
1.23
1
0.76
6
0.326 20千伏 1.338
1.22
4
0.75
9
0.319 35千伏 1.330
1.21
6
0.75
1
0.311 110千
伏
1.315
1.20
1
0.73
6
0.296 220千
伏及以
上
1.300
1.18
6
0.72
1
0.281
一般工商业用电-商业不满1
千伏
1.408
1.29
3
0.82
1
0.375 1-10千
伏
1.385
1.27
1
0.80
6
0.366 20千伏 1.378
1.26
4
0.79
9
0.359 35千伏 1.370
1.25
6
0.79
1
0.351 110千
伏
1.355
1.24
1
0.77
6
0.336 220千
伏及以
上
1.340
1.22
6
0.76
1
0.321
一般工商业用不满1 1.408 1.290.820.375
电-非居民照
明千伏31
1-10千
伏
1.385
1.27
1
0.80
6
0.366 20千伏 1.378
1.26
4
0.79
9
0.359 35千伏 1.370
1.25
6
0.79
1
0.351 110千
伏
1.355
1.24
1
0.77
6
0.336 220千
伏及以
上
1.340
1.22
6
0.76
1
0.321
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
千伏
0.80
4
0.55
4
0.320 1-10千
伏
0.78
9
0.53
9
0.304 20千伏
0.78
1
0.53
2
0.298 35千伏
及以上
0.77
3
0.52
4
0.291
表6: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
级
两部制电价
单一制
电价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元/千伏
安·月)
电度电
价尖峰高峰平段低谷
工业100千
瓦及以
上
1-10千
伏
0.8790.8100.5750.34735
20千伏0.8660.7980.5660.34135
110千
伏
0.8160.7500.5250.30735
100千瓦以下1-10千
伏
1.137 1.0440.7280.42225 20千伏 1.120 1.0280.7170.41525
一般工商业
用电不满1
千伏
0.8760.8080.5720.344350.969 1-10千
伏
0.8560.7890.5570.333350.954 20千伏0.8520.7850.5520.327350.946 110千
伏
0.8260.7590.5270.303350.924
居民生活用
电不满1
千伏
0.4883 1-10千
伏
0.4783 20千伏0.4783
注:
1. 表1-6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农业生产用电1.5分钱,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8分钱,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外大工业用电1.8分钱、商业用电4分钱、非居民照明用电4分钱、普通工业用电1.8分钱、非工业用电不收,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内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用电均为
2.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附加0.4分钱。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对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98分钱执行。
4.对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电客户,未更换新四费率峰谷表之前执行表3、表4所列相应分类电价,更换新四费率峰谷表后执行表5所列相应分类电价。
基本电费核算办法
1. 引用依据
1.1《供电营业规则》第六章。
1.2华北电管局(1984)华北电供用字第41号文《关于基本电费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适用于大工业用户。
2.2基本电费可以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也可以按最大需量计费,由供电公司确定计费方式。
2.3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用户新装、增容、减容、暂停、暂换、销户的,其开始及停止用电月的基本电费均按实用日数计算,每日按全月的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计划限电、检修停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2.4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从设备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真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
2.5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持有关的证明文件,经供电企业核准并办理手续。暂停的受电变压器必须实际地停止运行。用户每次暂停用电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允许办理两次暂停用电,一年内累计暂停用电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暂停用电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的时间超过六个月之日起,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2.6减容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
量变压器用电。从设备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7减容和暂停用电后,变压器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仍按两部制电价计算。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8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2.9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2.10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2.11对特种有多档可调容量的变压器,按额定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12变压器经过改造提高出力,用户应办理增容手续,按改变后的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用户变压器正常运行负荷超过变压器铭牌额定负荷5%及以上者,超过部分按增容计算并办理增容手续。不办理手续者,按私增容量处理。2.13凡受电变压器利用率达到67%及以上者,不论容量大小,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不足67%时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
2.14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电力部门核准数为准,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最大需量数计算。 2.15对于使用议价电(如退役机组电、地方小火(水)电、集资机组电)的用户,基本电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2.15.1对全部使用议价电的用户,不收取基本电费。
2.15.2对部分使用议价电的用户,由于使用议价电造成用户增加的设备容量或需量值增加的部分,不计收基本电费。
附注:
1.受电变压器容量是指投运变压器与热备用变压器容量之和。
2.热备用变压器是指变压器高压侧断路器(即油开关)处在合闸状态或虽未合闸,但用户可自行合闸送电的变压器,即未经供电企业封停,或运行与备用变压器之间未装闭锁,其停止与运行状态都属供电企业无法控制的变压器。
3.月变压器利用率计算公式:
月用电量(千瓦时)
月变压器利用率=—————————————————
变压器容量(千伏安)x功率因数x 720小时
(附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实际功率因数0.900.910.920.930.94
减收电费
月电费减少%0.00.150.300.450.60
实际功率因数0.890.880.870.860.850.840.830.820.810.800.790.78增收电费
月电费增加%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表二: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实际功率因数0.850.860.870.880.890.900.910.920.93
减收电费
月电费减少%0.00.10.20.30.40.50.650.800.95
实际功率因数0.840.830.820.810.800.790.780.770.760.750.740.73
增收电费
月电费增加%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功率因数自0.59及以下,每降低0.0表三:以0.8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实际功率因数0.800.810.820.830.840.850.860.870.880.890.900.91减收电费
月电费减少%0.00.10.20.30.40.50.60.70.80.9 1.0 1.15
实际功率因数0.790.780.770.760.750.740.730.720.710.700.690.68增收电费
月电费增加%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功率因数自0.5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表四:功率因数及全部电费增减%速见表
功率因数无功/有功
电费增减功率
因数
无功/有功
电费
因
0.800.850.900.800.
1000.0000-0.1003-1.30-1.10-0.75750.8686-0.8953+2.5+5 990.1004-0.1751-1.30-1.10-0.75740.8954-0.9225+3.0+ 980.1752-0.2279-1.30-1.10-0.75730.9226-0.9499+3.5+ 970.2280-0.2717-1.30-1.10-0.75720.9500-0.9777+4.0+ 960.2718-0.3105-1.30-1.10-0.75710.9778-1.0059+4.5+ 950.3106-0.3461-1.30-1.10-0.7570 1.0060-1.0365+5.0+ 940.3462-0.3793-1.30-1.10-0.6069 1.0366-1.0635+5.5+ 930.3794-0.4107-1.30-0.95-0.4568 1.0636-1.0930+6.0+ 920.4108-0.4409-1.30-0.80-0.3067 1.0931-1.1230+6.5+ 910.4410-0.4700-1.15-0.65-0.1566 1.1231-1.1636+7.0+ 900.4701-0.4983-1.10-0.50.00 65 1.1637-1.1847+7.5+1 890.4984-0.5260-0.9-0.4+0.564 1.1848-1.2165+8.0+1 880.5261-0.5532-0.8-0.3+1.063 1.2166-1.2490+8.5+1 870.5533-0.5800-0.7-0.2+1.562 1.2491-1.2821+9.0+1 860.5801-0.6065-0.6-0.1+2.061 1.2822-1.3160+9.5+1 850.6066-0.6328-0.50.00+2.560 1.3161-1.3507+10.0+1 840.6329-0.6589-0.4+0.5+3.059 1.3508-1.3863+11.0+1 830.6590-0.6850-0.3+2.0+3.558 1.3864-1.4228+12.0+1 820.6851-0.7109-0.2+1.5+4.0 57 1.4229-1.4603+13.0+2 810.7110-0.7370-0.1+2.0+4.556 1.4604-1.4988+14.0+2 800.7371-0.76300.00+2.5+5.055 1.4989-1.5384+15.0+2 790.7631-0.7891+0.5+3.0+5.054 1.5385-1.5791+17.0+2 780.7892-0.8154+1.0+3.5+6.053 1.5792-1.6211+19.0+2 770.8155-0.8418+1.5+4.0+6.552 1.6212-1.6644+21.0+3 760.8419-0.8685+2.0+4.5+7.051 1.6645-1.7091+23.0+3
对拖欠电费用户依法停限电管理办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一系列规范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的相继出台,电力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为了加强电费回收管理,
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利益,为了使供电企业在对欠费用户实施停限电的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依法办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引用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3《供电营业规则》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电力企业在供应电能时,应按规定计收电费;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时间交纳电费。
2.2 电费交纳期限规定
2.2.1按规定每月一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抄表日或规定交费日次日起10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10日为逾期。
2.2.2按规定每月分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每次规定交费日次日起5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5日为逾期。
2.2.3逾期(不含截止日)不交或未交清者,即为拖欠电费。对拖欠电费的用户,要严格按《北电力集团公司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
2.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依法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停止全部或部分供电。
2.3 停限电审批权限 2.
3.1 对一般欠费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用电科(股)长或供电公司(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执行。
2.3.2 对重要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供电公司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同时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抄送当地经贸委。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后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产品大量报废、对环境严重污染及在政治、经济上有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用户。
2.4停限电的程序
2.4.1用户拖欠电费后,经通知催交仍不交的,可由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注明停限的原因、时间及欠费用户停电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2.3条款规定的权限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2.4.2“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应加盖供电公司(供电分公司)印章。
2.4.3在停限电前三至七天内,要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限)电,应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4.4对重要用户及大用户要在停限电前30分钟再用电话通知用户一次,并做好电话录音,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限电。
2.4.5“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后,要根据停限电通知内容填写“停限电工事票(工作票)”,交执行部门执行。
2.4.6对双电源用户及重要用户,停限电前对用户用电情况要认真了解,充分估计停限电对用户的影响,督促用户及时调整用电负荷,做好准备。
2.4.7在下达“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后,若用户交纳50%以上的欠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按照本办法第2.3条款规定的权限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暂缓停限电。
2.4.8停限电后,在用电营业部门确认用户已交清全部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后,方可签发“送电工事票(工作票)”,通知执行部门在24小时内恢复对用户的正常供电。对个别特殊情况的用户,在用户交纳5O%以上的欠费和电费违约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停限电的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暂时全部或部分恢复供电。
2.4.9对停限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用电管理部门反映。
2.5各供电(电力)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级团公司用电营业部备案。
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供电企业按国家批准的电价和国家规定代收项目,依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用户应按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期限交清电费,不得拖欠或拒交电费。
为加强电费管理,严肃结算纪律,保证电费的准确、及时回收,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供电企业应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违约金。
第三条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居民用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 京价协[2015]011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 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 本次调整是在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 (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例如: 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 200万元×3.2‰=0.64万元 (500-200)×2.7‰=0.81万元 (2000-500)×2.4‰=3.6万元 (6000-2000)×2.1‰=8.4万元 合计费用=0.64+0.81+3.6+8.4=13.45万元 (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 (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电费核算问题解答及电价分类说明 2010-12-30 22:05:26| 分类:默认分类阅读47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电费核算问题解答 【说明】《电费核算问题解答》主要针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国家相关文件为依据,以问答的形式编写而成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好、执行好国家电价政策,准确核算电费,达到规经营的目的。各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基本电费方面的问题 1、如何选择基本电费的计算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中关于“基本电费的计算”的规定,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采用哪种计算办法, 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应保持不变。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 个月。 2、对具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中关于“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的规定,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者,应以受电变压器铭碑额定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铭牌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的总和作为基本 电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3、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暂拆与复用如何计收当月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的规定,对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用的用户其开始或停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用日计算,每日为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用均应以经核实的书面报告为依据。申请暂拆的 用户,暂拆期间按照暂停的标准收取基本电费。 4、用户计划限电期间是否可以减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的规定,用户计划限电期间的基本电费照常收取,不得减免。 5、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大工业用户申请暂停后,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24条规定,“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索引号: 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 责任部门: 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 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 ]水电财字第67 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 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 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 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 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 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 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 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 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
京价协: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 2015/7/1 13:32:41【大中小】 京价协[2015]011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 本次调整是在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 (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例如: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 200万元×3.2‰=0.64万元 (500-200)×2.7‰=0.81万元 (2000-500)×2.4‰=3.6万元 (6000-2000)×2.1‰=8.4万元 合计费用=0.64+0.81+3.6+8.4=13.45万元 (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 (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四)通过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跟踪测算,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见附件三)做了相应调整,费用指数反映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变动及变动幅度。 三、注意事项 (一)被委托方应遵守国家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支付方式,并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三)被委托方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用; (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被委托方自身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五)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如有特殊要求的,被委托方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按本次调整后“参考费用及指数”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的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抢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O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
表 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表 执行阶梯电价的合表终端用户到户结算价按照 0.5103 元/千瓦时执行
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表 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0.1 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 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 月11:00-13:00 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 100 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按照 1-10 千伏价格执行
表 5 2017-2019 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 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39 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3.电网企业可依据上表标准向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4.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变压器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 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输配电价。单一制与两部制电价转换间 隔不低于半年。 5.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 缴纳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及变更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 格〔2016〕1583 号)规定执行。 6.2017-2019 年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 6.88%计算,实际运行中线 损率超过 6.88%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 6.88%带来的 收益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文件依据:京发改[2018]1556 号;京发改[2018]1887 号;京发改[2018]1888 号
北京市非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注: 1. 表1-3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5分钱。 2. 表1所列价格,除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在表中列示的价格上按照如下标准加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普通工业用电1.8分钱,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为4分钱,表2-3中所列价格已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北京电力公司: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照明、家用电器等生活用 电、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城乡中小学校教学 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 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非居民 照明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以及“大宗
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以外的照明用电。 居民住宅楼里的楼道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电梯、水泵属物业管理为非工业用电;居民活动中心如果是非盈利性质的,其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如果盈利则为商业用电。北京电力公司用电分类95598 居民生活用电 非居民照明用电1KV以下0.9145,1-10KV A 0.8995 商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 普通工业用电 大工业用电 农业用电 京发改…2014?118号京发改[2012]831号 https://www.sodocs.net/doc/f017101018.html,/ywpd/wjgl/cx/jz/201208/t3884351.ht m
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 一、前言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在我市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已13年了。它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投资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营业收入达 12.18亿元,上缴营业税6000多万元。但是,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收取与支付一直处于无序状态,对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构成概念界定不清,费用的成本无从考证,致使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常发生费用纠纷,胡夯乱要或低于成本,造成服务质量不保、优劣不分,严重违背了价值规律。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多方面调研和测算制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表及费用指数。 二、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概念及由来 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是指为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所耗费的费用;同时可作为对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所提供服务的报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9号)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由来,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委托方提供有效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服务所收取的报酬。 三、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测算 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测算,是根据不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类型、性质(用途)、规模和委托目的及要求等因素,经工程造价专家和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长期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费用情况进行认真调研,且采用科学地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跟踪了多个项目,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了测算,测算的结果(见:附件一)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的合理水平。测算的结果作为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的基期数。 四、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 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是通过某一时期市场形成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作为基期数与定期跟踪市场测算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作为报告期数相比得出的指数,能够反映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变动及变动幅度。 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基期为100点。 五、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使用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计算: (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附件一)。例如:
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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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 会文件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 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
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 本次调整是在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 (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例如: ?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 ?200万元×3.2‰=0.64万元 ?(500-200)×2.7‰=0.81万元 ?(2000-500)×2.4‰=3.6万元 ?(6000-2000)×2.1‰=8.4万元 ?合计费用=0.64+0.81+3.6+8.4=13.45万元 (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 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 (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 5、住宅楼楼道照明:居民住宅楼和楼道照明暂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6、居民区生活用蓄热电锅炉用电:对专供居民小区生活用的蓄热式电锅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并执行居民分时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2001年增供扩销措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2001]3号) 7、部队随军家属住宅生活用电。 特别说明:居民住宅用于出租、散户居民或居民(生活)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应分别执行其所属类别电价,如: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路灯)、第8条以外的其他集中采暖(制冷)、高层住宅楼电梯、利用居民住宅办厂或其它商业目的、生活区内的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以外的用电。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同“居民生活”用电分开,单独分类;1994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将“照明电价”分为三类;2003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
电价一般分为五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
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实际计收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表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电价表 注:表中合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均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
表2 北京市城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城区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表3 北京市郊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郊区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表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表1-4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在执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 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月11:00- 13:00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 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100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 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照1-10千伏价格执行。
中心 中心的供电模式为双路35KV高压供到户,即“专变用户”,其电能计量采用“高供高计”的方式,即高压侧的电压互感器(PT)和电流互感器(CT)将其侦测到的一次电量转换为二次电量,送至计量用的主表,以实现电能计量。其中,PT 和CT的变比分别为350倍()和30倍(),计量主表倍率为10500倍。 中心电费计价的模式为“两部制电价”,即由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等内容组成。由于采用双路供电模式,所以每月有2张电费单据,见图1(红色边框与标注字体为后添加)。 图1电费账单样张 一、主要名词解释 (一)xx限额(单位: KW) 定义: 指实施“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而预估的下个公历月起将达到的用电最大负荷,根据电力公司规定,该契约限额最高不超过变压器容量的90%,最低不低于40%,目前中心的用实际电量接近契约限额,故预估较为准确,符合节能要求。 计算: 核准最大限额(6300 KW)×40%=2520 KW (二)MD(单位: KW) 又称“最大需量”,是指客户在一个电费结算周期内,每单位时间段内15分钟稳定最大负荷记录作为本月实际负荷的最大值,且只进不退。举例来说,若一个月中,有15至20分钟内的负荷均超出“契约限额”,即使其余时间段内负
荷很低甚至根本不用电,该月的基本电费仍按最高负荷收费。上海地区大于契约限额105%的超出部分加倍付费。 (三)xx、平 1、平 2、xx 指“两部制电价”中实际耗电部分,以不同时间段划分为标准,进行分时计算电价,其中: “xx”时段为08:00-11: 00、18:00-21:00; “平1”时段为06:00-08: 00、11:00-13: 00、15:00-18: 00、21:00-22:00; “平2”时段为13:00-15:00; “xx”时段为22:00-06:00; (四)功率因数调整百分比 又称“力率调整”百分比,根据用户装接容量、当月功率因数、标准功率因数、有功无功率比值等数据参考电力公司、物价局关于“功率因数调整办法”等相关文件计算得出调整比率百分比。 目前中心力率调整为-0.75%,用电功率因数在0.97左右,电能利用充分。 二、电费单构成 如图1所示,电费账单可划分为五部分:
附件一 北京市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 划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 测算时未包序号咨询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费 用基数≤200 200-500 500-2000 2000-1000010000-50000 ≥50000 括的内容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 工程概算编制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 定额,编制工程概算 建设 项目总投资2.5‰2‰ 1.8 ‰ 1.5 ‰ 1.3‰ 1.2 ‰依据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 计算规范计 2 工程量清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3.2‰ 2.7‰ 2.4 ‰ 2.1 ‰ 1.9‰ 1.6 ‰ 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编制工 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和特征描述 3 清单预算编制依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预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7‰ 2.1‰ 1.9 ‰ 1.7 ‰ 1.4‰ 1.3 ‰不含清单编制 4 定额预算编制 依据施工图设计算工程量,套用预算定 额,编制工程预算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4‰ 3.5‰3‰ 2.5 ‰2‰ 1.5 ‰(1) 基本费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4.5‰4‰ 3.5 ‰3‰ 2.5‰2‰ 工程结 算 5.1 审 查依据发承包合同,进行工程量价调整,确 (2) 效益费用︱核减额︱+核增额5至10% 定工程结算金额 5.2 工程结算审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8‰7‰6‰5‰4‰3‰ 6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 价控制 编制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编制、施工过 程造价管理、进行工程结算审查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8‰15‰13‰11‰9.5‰ 8‰ 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 7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鉴证标的额12.8‰10.7‰8.6 ‰ 6.4 ‰ 5.4‰ 4.3 ‰ 起的经 济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 定意见 8 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工程结 算成果文件和财务资料编制竣 工决算 建设 项 目 总 投资2‰ 1.8‰ 1.5 ‰ 1.3 ‰ 1.2‰ 1.0 ‰不含财务决算 说明:1. 工程主材和工程设 备 无 论 是否计 入工程造价,均应 计入取费基数; 2. 工程结算审查项目 5.1 、5.2 两种计费方式,由甲乙双方自行选择;其中 5.1 的计费方式按(1)+(2)计算,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付; 3.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括中标价的审核、图纸改版导致重新计量等工作,发生时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咨询项目若发生此类情况,参照执行; 4.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修缮工程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 1.2 的系数; 5. 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定额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费用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0.9 的系数; 6. 每单咨询合同按上述费用计算不足3000 元时,按3000–3500元计取咨询费用; 7. 凡要求计算钢筋精细计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4–16 元/吨,另计费用; 8.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费用,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费用参考
安徽省电价说明 第一部分分类电价 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国家和省里对分类电价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居民生活电价 (一)适用范围: 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 (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 (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 (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一)适用范围: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
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主要有: 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 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 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 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主要有: 1.商业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 2.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场所; 3.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酒店、餐馆、茶座、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 4.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棋牌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收费的旅游点、公园; 5.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 6.房地产经营场所; 7.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经营服务场所,加油站;
安徽省电价说明
第一部分分类电价 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一、居民生活电价 (一)适用范围: 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 (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 (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徽风报刊亭用电。(二)其他规定: 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范围: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主要有: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 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 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 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 适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主要有: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行业的出现,国家1976年颁布的电价分类已不能完全概括所有的用户类别,各地普遍反映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价管理,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省电力公司对电价分类有关政策进行了研究,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电价说明》,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今后,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安徽省电价说明 第一部分分类电价 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一、居民生活电价 (一)适用范围: 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 (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 (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 (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范围: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