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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重点难点

刑法复习重点难点
刑法复习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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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复习的重点

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

(一)刑法总则部分

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主要包括:

1.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的二大基本内容,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各自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存在为具有范围限定(仅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这四类停止各自形态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所在,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5.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的三大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区分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首先,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即犯罪构成说)。其次,明确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如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如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数罪的类型有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关键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各种犯罪形态的相互区别。关于数罪的问题则主要在于"数罪并罚"上。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掌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两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限制及特别例外限制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最后应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

8.刑罚及其种类。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我国刑罚体系的特征,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即每一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9.量刑制度。首先,是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及其适用。其次,关于具体的几类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第67条第1款)与特别自首(第67条第2款),二者各自的成立条件,特殊情况下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特点与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尤其是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10.刑罚执行制度。主要掌握两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如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还应留意减刑、假释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减轻处罚、缓刑、监外执行等之间的相互区别。

11.刑罚消灭制度。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重点掌握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和种类(即5年、10年、15年、20年及特殊核准期)、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不受限制的情况)、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由上可见,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是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当然,上述所列的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可能,这就要求广大考生首先务必全面系统地学习、研究,对刑法总则的方方面面,刑法总则的每一章节、每一条款项均应有所涉及、有所了解,然后再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上述所谈及其也未尽的重点部分进行集中详细和充分展开学习研究甚至是专题式地研究。如对某一重点问题(往往也是难点和易出错点),我们不仅要知道法条是如何规定,更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当理解发生歧义时何种观点相对更为合理可取?相关法律应当如何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研究相关内容时,应尽可能地多研读权威教材、专著及至相关论文,进行综合比较,形成自己的合理见解。

(二)刑法分则部分

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

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重婚罪与破坏军人婚姻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8.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9.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的问题(加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

10.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以及罪刑对称(即刑罚设置)问题。

11.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这几种犯罪在什么条件下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其他章节中应重点掌握的具体犯罪主要有:

1.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及区别。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安全事故罪)的区别。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认定、其刑罚设置,以及"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处罚问题。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其他涉及枪支、弹药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的区别。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其他有关生产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文物罪等)的区别,刑法明确规定的以走私罪论外的法定情形(第154条和第155条)。

8.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9.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10.妨害司法犯罪(主要是伪证罪、包庇、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脱逃罪等)。

11.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12.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13.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区别。

二、刑法学复习的难点

所谓难点是相对而言的,简单地说是相对那些主要靠记忆就可理解运用的知识点而言的,是需要广大考生深入思考、综合比较、理论联系实际后才能熟练掌握的那些知识点。相对来说,刑法学的难点主要在总则方面,因为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总则在刑法典中处于指导地位,分则是总则这些原理、原则的具体化,要正确地运用分则,必须以总则所规定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和依据,而且刑法典总则规定的相对精简、抽象。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这么说,刑法学学的好不好关键在于能否完整、系统地理解刑法总则。所以,下面我们主要就刑法总则方面的若干复习难点作一简要剖析。

(一)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刑法》第6条至第12条)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前者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重点与难点就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对此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如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以及从旧兼从新原则。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和现代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立法精神,从旧兼从新原则最为合理,也是我国与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选择,它要求以从旧原则为基础,以从新原则为辅,而且,从新原则仅适用于新刑法中(包括刑事单行法典、附属刑法)不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而行为之际的旧刑法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旧刑法虽然都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对此行为所设定的法定刑较旧刑法为轻这二种特别情形之时,因为该原则(从新原则)是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出发点,故又被称为"从轻"原则。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这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适用效力,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而且,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扩大了属人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第7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对其他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刑法》第13条至第21条)

首先,应明确故意犯罪(第14条)、过失犯罪(第15条),以及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第16条)是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故意、过失是构成任何犯罪的要件,又被称为罪过的两种形式。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是意外事件而不能认为是犯罪。在这里应着重注意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前者的区别主要在认识因素上尤其是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无预见、能否应当预见。

其次,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第17条至第19条)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内容。尤其应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这几种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应当详细把握。应当理解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体的范围及其规定的合理性。

最后,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行为制度应全面理解,如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紧急避险排除适用的情形等,尤其应注意的,是针对暴力犯罪的防卫问题,防卫限度作了特别的规定,应当理解这种特别防卫权(或称无限防卫权)的条件,及对该制度的合理评价。

(三)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刑法》第22条至第24条)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首先都是在故意犯罪的前提下的问题,过失犯罪不存在这一犯罪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相对于既遂而言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里,我们应着重理解以下几个重点、难点:

1.既遂是以刑法分则各条的规定为基准的故意犯罪完成形态,是否完全齐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区分犯罪

既遂与其他犯罪形态的标准。应当分别明确结果犯、行为犯与危险犯的既遂形态。

2.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成立条件及相互区别。预备与未遂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即某一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较宽泛,即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从预备行为的实施开始到既遂之前。

在准备犯罪以后"着手"实行之间自动停止实施既遂形态出现之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既有可能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也有可能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后者除具备一般的犯罪中止所需的三个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之外,还应具备"有效性",即自动有效(积极秦效)地防止了其已实施的犯罪的法定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而停止下来。中止与预备、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停止或未达到既遂的原因不同。

3.注意预备、中止、未遂的处罚原则。该类处罚原则通过比较来记忆的方法是实用有效的。尤其应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因行为是否造成损害而有不同的要求。

(四)关于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至第29条)

对于共同犯罪部分。我们着着重剖析以下几个重、难点:

1.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应从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三个方面来把握。尤其应重点理解"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理解,应该排除同时犯(缺乏意思的联络),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以及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其中有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其应单独承担责任,对该罪行不存在所有行为人共同犯罪的余地。

2.关于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应当注意每一类犯罪的人处罚原则。

3.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或称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方面是每一个参与共犯的人原则上应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行为及结果负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全体共犯均应负既遂的责任,在财产犯罪中,对首犯或主犯按共同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对从犯也应在共同犯罪的数额基础上适用刑罚。另一方面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来确认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以便相应地运用法定刑处罚。

4.关于教唆犯问题。教唆人本人并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是故意唆使其他有刑事责任能力者使其产生犯罪意图并去实行犯罪。教唆人所触犯的罪名应按教唆的犯罪确定。被教唆人没有接受教唆的、教唆人单独构成所教唆之罪(未遂状态),被教唆人接受并实施犯罪的,二者形成共犯关系(不论所教唆之罪是否达到既遂)。这里应当区分教唆犯与其他某些具体犯罪的关系,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煽动刑犯罪以及引诱他人卖淫罪等引诱型犯罪。

5.关于共犯与身份犯。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帮助他人实施特殊主体犯罪的,可以成立共犯,如与经营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应以共犯论处(《刑法》第382条第3款),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五)关于刑罚制度(《刑法》第32条至第89条)

关于刑罚及刑罚制度(即刑罚论)。总体说来,这部分的难点不如"犯罪论"部分那么突出和集中,这部分的操作性相对较强,有不少内容如刑罚种类、刑种的具体内容、刑罚的执行与变更等法条规定,较为明确,较易理解,相对而言,这部分的复习难点主要如下几点:

1.死缓问题。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关于死刑制度的一项独创,应准确理解死缓。第一,必须明确这一点,即死缓不是一种独立刑种而是死刑这一刑种的一种执行制度,是在死刑的内容中所涉及到的问题。第二,务必明确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刑者,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的,否则不能适用死缓(不适用死刑也就谈不上死缓问题),这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其适用的基本条件。第三,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既不适用死刑,也能不适用死缓。第四,死缓的变更问题,死缓犯是否应最终被执行死刑,惟一的法定标准就是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再故意犯罪,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任何条件哪怕是严重的过失犯罪、拒绝改造等。缓期2年执行期满后要减为有期徒刑必须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可参照刑法第78条关于应当减刑的规定),没有重大立功,仅有一般立功或积极悔改表现等,也只能是减为无期徒刑(当然其前提仍是没有故意犯罪)。可见,死缓犯刑罚变更的标准与界限问题刑法规定的是相当明确的。第五,关于死缓犯刑罚变更后刑期计算问题,主要在于起算的时间问题(参见《刑法》第51条。)

2.关于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等量刑制度以及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问题。应当说,这些具体的刑罚制度法律规定的还是相当明确的,但不少考生对这些内容极易混淆弄错而被视为一大难点。对这些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可以采取分解和比较等研习方法。如累犯有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之分,自首有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之别,缓刑有普通缓刑与战时缓刑之异,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差,这样分解可以进行内部比较,而累犯与再犯,自首与坦白等既有相似点又有质的不同。此外,累犯还与缓刑、假释制度有关系,立功也与减刑制度密切相联。

3.关于数罪并罚的问题。首先,数罪并罚适用的几种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中每一种原则的具体内涵与相应的优缺点,要明白不同的原则对不同刑种是适宜的,但却不能与所有刑种都相适宜,于是有了折衷原则或者说综合主义原则。其次,关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应采用吸收原则或者并科原则,而又在什么样的情况同时采用两种或三种适用原则。最后,理解审判前的数罪并罚、漏罪的数罪并罚和新罪的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尤其是发现漏罪与又犯新罪而并罚的差别,即所谓的"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实际上可以这样理解,即以"本罪"(目前正在被执行刑罚之罪)为基线,与其同时发生或在其之前发生的罪行从道理上说当然应当与"本罪"一并同时判决,适用并罚原则,那么在"本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即在"本罪"之前或与其同时发生)当然就应于"本罪"一并判决适用并罚原则,既然"本罪"之刑罚在此前已经确定,故对"漏罪"之刑与"本罪"之刑适用并罚,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由于"本罪"之刑此时已经执行了一部分,那么这部分就应当从此"应当执行的刑罚"中减去,此所谓的"先并后减"。而在"本罪"之刑执行过程中,罪犯又犯新罪的,表明此前已执行"本罪"的那部分刑罚对其尚没有什么矫正作用或说"无效"的,可以形象地认为此时对这部分"无效"的刑罚在并罚时不予考虑(即先除去--"先减"),将"本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那部分刑罚与新罪之刑进行适用并罚,故所谓"先减后并",从而体现了对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

三、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在谈了复习重点、复习难点之后,对于易出错点有哪些,基本上就一目了然了,实际人从近几年来的入学考试及平时的模拟训练看也确实如此。

就总则而言,易出错点或出错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数罪并罚原则适用等方面。对于这些问题,客观地说确实有一些难度,如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的区别等在刑法理论尚有多种学说争鸣、莫衷一是,但对于广大考生而言,要求我们掌握的主要是比较通行的观点(即通说),这些理论观点也体现在大多数权威教材中。如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互区别,我们就可以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入手,在认识因素上,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也并不认为这种可能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失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则不同:即行为人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在主观认识上却认为凭借自身的能力、技术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该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既其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而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差异更为明显,即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因而在客观行为上也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纠正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实施该危害行为,必须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自身技术、体力、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的预防措施等。

关于分则方面的易出错点,相对总则而言,其分布面较广,而且多数是法条规范性的问题。对于这些易出错点,一个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熟记法条尤其是典型个罪的法条,从而刑清这些个罪的特征。分则中另一个易出错点就是某些相类似罪的区别,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等。对此,我们在学习、复习这些个罪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比较记忆,分别从主体、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目的)、客观表现方面、客观、对象以及法条的关系(如有无法条竞合等关系)等方面进行纵横比较。再者,学习分则要善于总结、寻找一些个罪的特别之外(特色)或法条的特别规定,如关于规定有"绝对死刑"的犯罪有: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绑架罪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第239条),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第317条第2款),贪污罪、受贿罪中,贪污或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第383条、第385条)。再如,某些犯罪行为之间虽然在理论上有牵连吸收等关系似乎应处断为一罪,但刑法明确规定按数罪并罚的情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第120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第157条),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害或者疾病的都应数罪并罚。对这类具有特殊性而又有一定规律的问题,常是考试的考点所在,如果我们能够事先有足够的认识并进行了重要的总结归纳,则完全可以避免出错丢分的现象发生。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1)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的意识即罪过心理。罪过心理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此外,有的犯罪还要求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者动机。 (2)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故意或者过失等)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3)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具有分则对犯罪心理的特定要求,是成立犯罪的要件。 2.罪过责任原则 (1)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大陆法系学说称其为“责任主义”或者“主观责任原则”。“主观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客观归罪”、“结果责任”基础上确立的。近现代刑法主张主客观统一,反对客观归罪。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在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 (2)关于责任,大陆法系传统学说认为,人出于故意、过失的心理意思而实施行为侵害法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3)按照规范说,罪责的评价重心略有变化: ①偏重“结果”的观念被改变,认为刑法对犯罪的否定不单集中在结果上也应体现在行

为上(“行为无价说”),转向重视行为自身的反规范性; ②故意、过失心理是责任根据的说法被改变,强调人拒不服从规范的态度是归责根据,故意、过失心理事实只是认定人不服从规范态度的根据; ③与传统观念相比较,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规范说对罪责的评价重心略微前移,违法评价推及行为、责任评价推及人的(拒绝服从规范的)态度,甚至推及人格(人格责任)。重视评价人的不合规矩的“行为”和人的不守规矩的“态度”。这既动摇了“事后问责”的传统观念,也为刑法干预人的活动往前推移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故意 1.故意的概念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个规定可知,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认识)的范围包括: 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对犯罪故意进行否定评价的根据。 (2)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刑法学辅导: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学辅导: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幺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先减后并)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A、危害行为B、犯罪的时间C、犯罪地点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A、故意形式B、过失形式C、作为形式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 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 (三)刑法的结构 1.从形式上划分 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 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一、有期徒刑限制加重★★★★★ (一)一般情形: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总和刑期﹤35年,20年;总和刑期≧35年,25年) (二)漏罪:“先并后减”:(漏罪的判决+先前的判决)- 已经执行 (三)新罪:“先减后并”:(先前判决-已经执行)+ 新罪判决 (四)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并后减”+ 新罪判决 如,①甲犯C.D.E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年、11年, 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11以上20年以下。 ②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5年后,法院发现甲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A罪、B罪,并就A罪、B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10年、11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漏罪:18+10+11=39 18年以上25年以下 ③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则甲还应执行多少年? 25-5=20年——在漏罪的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不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④如果甲不但有漏罪A.B,同时还犯F罪、G罪,法院就F罪、G 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新罪:20+7+8=35

20年以上25年以下,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25年是甲还 应执行的刑期,加上之前的5年,甲一共执行了30年。——在新罪的 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二、缓刑制度★★★★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能够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理应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 (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理应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能够适用禁止令,理应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 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 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 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 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相同点: 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

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 五、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相同点:(1)、从性质看,都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处罚上看,都属于刑罚上的从宽情节 (3)、都属于未完成形态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 案及解析(9) 单选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 C.特殊情况才追究 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1—5:A A A B C 单选题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答案:6—10: D D C C C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 性大小。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一、正常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被告人故意和过失的认定。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统称为罪过,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认定也即对其罪过的认定。对某些犯罪来说,只有在被告人有故意的情况下他才构成犯罪,而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只要有过失即可构成犯罪。 在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尚没有认定以前,我们还无法最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作者分别论述行为人故意、过失、目的和过失的认定,并不表明法庭在认定行为人故意时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过失等要素。事实上,故意往往与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有密切联系,而过失则不存在目的和动机。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根据已经掌握的有关证据,在起诉时己经对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名称有了初步的判断。因而,刑事诉讼一般也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进行有针对性的认定。比如,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构成故意犯罪,法庭则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故意”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如果,公诉人以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起诉,则法庭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过失”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 二、犯罪故意的确认 《现代汉语词典》对“故意”一词的解释是:有意识地。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中就包括对“故意”一词的解释和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 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既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指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于这种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学期末考试要点解题方法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 总论部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含义及其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八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围,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犯罪中止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相互区别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

任 第十三章:罪数罪数的判断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 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各种刑罚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和容,刑罚裁量情节的种类及其 适用 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 件,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数罪并罚的原则及方法,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 期限 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及撤销假释的条件 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方法 ( 第一章1、明确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阶级性质在于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在于其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刑法的任务即刑法的作用或机能。我国刑法的任务是贯彻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人权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的统一。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刑法解释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解释之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按解释之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解释与限制解释。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7月全国自考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 A.刑法典 B.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C.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D.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事责任 2.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1996年10月1日B.1997年3月14日 C.1997年7月1日D.1997年10月1日 3.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主客观相一致B.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C.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D.罪责刑相适应 4.某甲实施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D.被害人是盲人 5.结果加重犯属于() A.单纯的一罪B.处断的一罪 C.结合的一罪D.实质的一罪 6.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A.惩罚犯罪B.预防犯罪 C.伸张社会正义D.平息民愤 7.强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 A.罚款B.罚金 C.赔偿经济损失D.没收财产 8.因犯某类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这种罪的犯 1

罪分子,是特别累犯。这类犯罪是() A.危害公共安全罪B.侵犯人身权利罪 C.危害国家安全罪D.危害国防利益罪 9.下列法定量刑情节中,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是() A.未遂犯B.既遂犯 C.累犯D.预备犯 10.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 A.应当撤销缓刑 B.不应撤销缓刑 C.可以撤销缓刑 D.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就应撤销缓刑 1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A.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2 B.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5倍 C.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D.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2/3 12.刑法规定追诉期限的根据是() A.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B.所犯罪行法定刑的轻重 C.犯罪情节的轻重D.罪过的轻重 1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犯罪形态属于() A.预备犯B.行为犯 C.危险犯D.结果犯 14.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A.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 A.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C.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不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D.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16.某邮电所业务员徐某为顾客吴某办理完邮寄手机的手续后,又拆开邮包取走手机自用。 徐某的行为构成() A.侵犯通信自由罪B.私自开拆邮件罪 2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概述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在我国,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反对客观归罪(或称“结果责任”: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我国还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如:甲意图在次日的集体狩猎活动中伪造以外事件杀害其妻子,但是,在当天擦枪时,却因为走火而将妻子打死。甲虽有杀妻故意,但该故意与走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结果并无同时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内容)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或说,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特定情况下必须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要存在明知。如:盗窃枪支罪。有些甚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 问题:是否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通常不需要,但例外需要。例如,确实不知法律而实施;或相信有权机关;或法律冲突。 (2)认识程度:即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 直接故意包括:其一,明知其必然发生,而希望其发生;其二,明知其可能发生,而希望其发生。明知其必然发生,而为的,只能是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复习心得-最新范文

刑法复习心得 刑法复习心得 刑法,可以说是冷峻的,因为它调节的是对于人类最极端恶劣行为,犯罪的处置。刑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犯罪的原则性、基础性问题,同时涵盖对于刑罚的相关规定,既总则又可分为犯罪论部分和刑罚论部分。 如果说民法的学习难点在于包罗万象,那么刑法的学习难点就在于变化多端。这是所说的变化多端,就是在学习刑法是一定要树立起分情况讨论的思维,在不同的假说情况下,同样的现实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一点,各位同学在学习刑法内容之前,要有心理准备。 一、刑法概说与犯罪概说 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刑法概说中的重要内容,历来是出题的重点。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又是重中之重,对于罪行法定的基本内容要做到掌握并能清楚辨析。 二、犯罪成立条件 此部分为可以说是刑法总则中最难的部分,也是考试必考的部分,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重视重视再重视。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

条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正当防卫、事实认识错误等,都是考试出题中出题数量大、难度系数高的黄金考点! 三、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 犯罪形态也是黄金考点之一,每年必考!对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分有清楚的掌握,对于中止的“能而不欲”和未遂的“欲而不能”,不能只做机械地理解,要在题目中去仔细辨析把握。共同犯罪的知识点较多,但理解起来并不难,记住要点就可攻破。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共犯人的分类及处罚是热门考点,另外共同犯罪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比如共犯与身份问题的综合,涉及到不真正身份犯的认定,又比如共犯的过剩问题,这些都是可以考出比较有难度的考题的考点。 注意!!!这里要插入一个小贴士,法考时代,客观题题目数量被缩减,但重者恒重的原则不会改变,这就一定程度上会提升难度题目出现的可能。从18年法考来看,部分生僻考点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体现着通过考题进行高低分数区分的原则。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对于黄金考点、难度考点的学习一定要仔细认真!法考,没有一分是随便得来的,也没有一分是多余的!!!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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