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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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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例一: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在青岛装船。船方接货时,发现28箱货物外表破碎,大副在收货单上注明“该批货物28箱外表破碎”字样。船方准备将其注于提单之上,T公司赶紧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包装问题而提赔的,不让船方转注提单之上,并向船方提交保函:“若收货人以包装为由向承运人索赔,由我方承担责任”。于是,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船启航不久,接到M公司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一个月后货到马赛,F公司发现40箱包装破碎,内部不同程度损失。于是,以清洁提单与货不符向船方索赔。后裁定,船方向F公司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船方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赔偿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船方与卖方产生了争执。

案例二:某外贸公司向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500公吨,信用证支付,规定分5个月装运完毕,3月份装80公吨;4月份装120公吨;5月份装140公吨;6月份装110公吨;7月份装5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发往伦敦港。卖方于3月15日和4月20日在青岛港分别装运80公吨和120公吨,都顺利结汇。但是第三批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装了70.500公吨。卖方与烟台联系正好有货,于是要求HULIN轮再驶

往烟台港又装了64.100公吨。卖方议付时提交两套提单,一套是5月20日在青岛签发的,另一套是5月28日在烟台签发的。单据寄到开证行,该行认为单证有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你方分别于5月20日和5月28日在青岛和烟台装船,不符合信用证要求。2.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140公吨,你方装运总量只有134.6公吨,短装5.4公吨,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同时,乔治公司对短交造成用户停工待料也提出索赔意见。

案例三:英国A进口商开来一张信用证,以B公司为受益人。信用证要求提交:“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A Import Co. Ltd. notify accountee…….”(凭A进口商指示的2/3正本已装船的清洁海运提单,以开证申请人为被通知人…….)。在特殊条款中又规定:“The beneficiary must send 1/3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to the accountee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受益人需在装运后立即将1/3正本提单寄给开证申请人)。根据信用证规定,B 公司在装运后从船方取得了三份正本提单,并将其中一份邮寄给英国商人,其余两份连同其它单据一起提交银行议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即向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提单被通知人一栏漏打开证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单证不符,不能接受。我方立即与外代取得联系,更改提单,但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凭一份正本提单提走。

案例四:我某公司与南美商人按CIF条件达成一笔花生酥糖交易,我方

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外商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从上述几则案例来看,国际货物运输是一笔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货物能否安全到达目的地,是每个商人极为关注的问题。我们知道,按时、按质、按量将货物装运出口,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地利用各种运输工具,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和路线,把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实现货物由卖方向买方的国际间的转移,是买卖双方都期望的事情。由于国际货物运输线长、面广、环节多、时间性强、情况复杂、风险大,因此,买卖双方都极力寻求满足自身货运要求的方式,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案例中展示的诸如卖方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导致船货双方产生纠纷;买方银行对分批装运理解有误,从而拒付货款;卖方对提单物权性质认识不清,结果货被提走款未收回;卖方对承运人的情况没有调查,致使货物没能安全到达买方手里,我方遭到对方索赔。这些足以说明,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有对货运常识认识不清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避免贸易纠纷或经济损失,本章将从主要的国际货运方式入手,分别介绍其运行特点、规律、基本常识、运作程序以及货运单据的性质和作用,最后阐述装运条款的制订及其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海上货物运输;

2.铁路货物运输;

3.航空货物运输;

4.集装箱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

5.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其他案例分析

1.某年我与伊朗一中间商成交尼龙线180000镑,金额为36000美元。合同规定7月底以前开证,8月装船。该商品是以销定产,所以我便立即洽有关工厂安排生产以免耽误船期。但到7月底未见来证,经催问,对方回答需更改规格后方能开证。只是大部分货已备妥无法更换。问我应汲取什么教训并应如何处理?

2.某年我某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30吨,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款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检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30吨”字样,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于次年1月底,2月底两次装完,我银行凭单议付。问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3.李某是A公司的下岗人员,他经常打着X运输公司的招牌回A公司揽货。因为关系都很熟,A公司经常把相当数量的货物交给李某去运,都用X公司的提单。其间,大家都没有提到要签个合同。突然有一天,国外客户来电称:A公司发来的货物被船公司扣下了,理由是A公司欠下X运输

公司大量的运杂费。A公司闻讯大吃一惊:“这些运费不是早就逐笔按李某的要求付给X运输公司了吗?”正当双方准备把李某找来作证时,才发现李某已在半个月前就销声灭迹了。根据此案,分析一下在选择运输代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2]

案情简介: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

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 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2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分析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1.答:(1)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案例一 滞期费计算纠纷案 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滞期和速遣条款。在船东装上了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在货舱内装了一些其他的货物。在当年的1月船舶抵达安哥拉首都罗安达,1月21日船舶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货物超载,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在2月6日才可以卸载,但事实上,收货人2月19日才开始卸货,最终于4月25日卸完全部货物。对此案中卸货时滞期费如何计算,双方发生分歧。船方认为应该从1月21日《准备就绪通知书》出具时起算卸货日,因而计算得出租船人应支付巨额滞期费,而租船人认为卸货日的起算不应从1月21日起,而应从2月19日起算。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合同约定的卸货日一般应从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起算,承运人虽然在1月21日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很显然,由于货物超载,承租人无法卸货,船舶并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因而,1月21日出具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无效的,而在2月6日船舶适于卸货时,准备就绪的通知也并不能自动生效并作为卸货日起算的依据。因而在合同项下的船载货物可以卸货时,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收到通知,承租人也并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表明他们已同意卸货日的开始。所以,卸货日的起算应从真正的卸货日2月19日起算。

案例二 不清洁提单货损案 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轮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舶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赔偿其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拒绝偿还余下十几箱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不清洁提单货损案,在货物装船时已出现货物外表有破损的情况时,卖方为了顺利结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这样的做法是对收货人的侵权行为,而且对于承运人和出口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对收货人来说,收货人如果知道装船货物的实际情况,就有权利按合同要求,拒绝不清洁货物,而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一做法剥夺了收货人的这一权利,收货人把不清洁货物当作清洁货物去付款赎单,这样进而剥夺了收货人本来享有的拒绝接受提单、拒绝付款的权利。对承运人而言,本案中,承运人在接受了卖方保函后签发了清洁提单,由于对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合法持有提单的第三人来说,提单是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承运人提出诉讼,因此,这样的行为对承运人有很大的风险。对卖方或托运人而言,为了结汇的眼前利益,卖方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实际上意味着更大的风险。这样做会使承运人的管货责任心降低,有可能会使货损扩大,进而加大卖方根据保函向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损就由原先的28箱扩大为40多箱。而且由于卖方这样的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卖方面临着被解除合同,并向买方进行损害赔偿的风险,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不但可以起诉承

案例物流案例分析

参赛作品: 佳吉运输网络优化参赛队名: 负责队长: 院系专业: 工商管理学院

目录 第一章环境分析 (3) 第二章成本分析 (4) 第三章基于运输网络的系统优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基于运输资源的系统优化 (9) 第五章基于质量管理的系统优化 (10) 第六章增值服务 (11)

导语: 佳吉是中国著名的网络型公路运输企业,截止2008年,佳吉快运拥有自备车辆3000余部,在全国(除西藏外)设立运输经营网点1000余个,覆盖了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所有重要城市,成为拥有员工9000余人,营业额在10亿元以上的国内大型运输企业集团。企业注册资金一亿元人民币;现拥有员工近万人,其中高学历、高职称、物流专业人员近半;2005年运输网点总数近1000个;拥有3000余台车辆,其中95%以上是标准箱式货车,长途车约1200余辆,市内配送货物的车辆约1800辆。另外拥有可调配车辆1500余台;2005年运输总收入逾10亿元,发展速度每年以30%以上的增长率递增。在深入分析了比赛案例后,我们对佳吉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对佳吉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流程等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面对着佳吉公司在案例中提及到的各种纷繁复杂的运营问题,本方案主要针对佳吉集团的运输网络、资源优化、增值服务、质量管理四大块,进行流程优化和项目设计。我们以实用性、针对性和前瞻性的方案设计原则,以及结合佳吉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探讨关于佳吉公司物流方案设计。 第一章环境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物流业这块“蛋糕”越来越让人垂涎。有数据表明,GDP 每增长1%,速运市场将增长2.93%,以中国GDP 年增长8%计算,则中国物流业的年增长率将高达23.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发展服务业——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的战略重点”,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加速器,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同时,“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也提出“加快发展服务业——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的战略重点”,《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已被列入“十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问题分析与优化word版本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问题分析与优化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问题分析与优化 黄格 (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交通运输1403班 1101140318) 摘要:航空运输业从百年前发展至今,已经由原来的高端运输转变为能负担的基础运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备的更替以及相关理念的加强,更高效更有保障更高服务质量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第一部分介绍并分析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历程,以演化经济学分析方法为主要工具,粗略地从历史、动态的视角剖析航空运输演化的内在机制。第二部分研究航空货运量的动态变化和未来趋势,根据其未来变化趋势,对航空货物运输运营管理中的航线、货运航班及货运舱位采取对应的优化措施,分析了其流程与环境中所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根据当今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货运业务流程中的出口业务流程为主要对象,以提高业务流程的运作效率为目标,运用业务流程分析方法、SPN的建模方法对出口业务流程进行建模与优化,提出流程优化方案。第四部分对全文做出总结以及对未来国际航空货运做出前瞻性的展望。 关键词:发展历程,演化,动态变化,SPN建模,优化措施,运作效率 Analysis and process optim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HUANG Ge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School of Traffic and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 Transportation 1403 classes 1101140318) Abstract:The air transport industry from 100 years ago today, based on the original transformation of high-end transportation transportation can afford, with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equipment replacement and related concept, a more efficient and more security and higher quality of service of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is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air transport industry, and analyzes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air transpo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y and dynam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volutionary economics. The second part studies the dynamic change of air cargo volume and the future trend, according to the future trend, take the corresponding optimization measures for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routes, cargo flights and cargo space, analyzes the facing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and the environment. The third part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freight transpor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export business process as the main object, in order to improve business process operation efficiency as the goal, using the modeling method of business process analysis, SPN modeling and optimization of the export business process, put forward optimized scheme. The fourth part makes a summary of the full text and prospects for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Key words: Development process, evolution, dynamic change, SPN modeling, optimization measures, operational efficiency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大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 案例1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

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 (1)第一货舱的货物。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1、North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07) 被告(Mitsui Sumitomn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 外贸公司在中国得两个仓库里货物得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得索赔主张,理由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得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得诚信与公平交易得义务。 2、FrankP.Grande诉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案(2006) 被保险人(Frank P. Grande)得表亲在迈阿密买了一艘船,她相信被保险人会要这艘船而将付款给她。尔后,被保险人驾驶这艘船从佛罗里达州到缅因州,并通过保险经纪人为船舶进行保险。在保单中,被保险人将自己列为所有者。途中,船舶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被保险人对船舶没有保险利益。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得表亲并没有想去占有或使用该船舶,而就是交给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只就是对其表亲负有支付价款得义务;被保险人就是实际得所有权人,拥有保险利益,因此,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损进行赔偿。 3、Thor航运公司诉Ingosstrakh保险有限公司案(2005) 当事人之间得保险合同约定:船舶外壳与机器“被保险总额”为150万美元;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与惯例。后来,当事人就该合同下得保险单就是否为定值保险单得问题发生了争议。英国法院判决指出:仅仅提及“被保险总额”而无价值得进一步说明文字得保险单通常得解释均为不定值保险单。 4、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07) 被告(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 外贸公司)在中国两个仓库里货物得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得索赔主张,理由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得诚信与公平交易得义务。 5、The Mercandian Continent案(2001) 本案中,被保险人作为一家船舶修理企业,在一起诉讼中被判决就其向修理业务向船东作出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了修理责任险,该船东便根据被保险人得雇员签署得诉讼管辖条款向英国法院提起了诉讼。被保险人伪造了一份文件对英国法院得管辖提出了质疑。伪造行为很快就败露了,知悉此情得保险人则以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义务为由主张保险单无效。英国法院认为,尽管最大诚信就是一种持续性义务,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得保险人必须证明欺诈必须就是重大得、具有影响其最终责任得效果,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6、商业联盟保险公司诉Franklin Lord案(2005)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在给其提供得重要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遂向法院申请该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 Franklin Lord)向保险人(商业联盟保险公司)提供得资料中注明船舶就是从制造商处购买,日期为2000年10月7日,购买价格为450 000美元。但就是,事实上被保险人就是在1996年8月20日以48 000美

法考三国《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知识点

2019年法考三国《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一种方式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国际航空运输具有速度快、安全性高、破损率低、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特点,涉及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被划分为芝加哥公约体系、华沙公约体系和航空刑法体系,其中涉及国际货物运输的是华沙公约体系,该体系以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为核心,还包括修改《华沙公约》的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以下简称《瓜拉达哈拉公约》),以及其后的修订或补充性文件,华沙体系主要规范私法行为,我国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参加国。 (一)航空货运单 依《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运货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的缺少、不合规定或灭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二)承运人的责任 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该项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装载、交货或转运空运货物的运输,如发生损失,也应视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承运人也应对该损失负责,承运人还应对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负责。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①如承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或雇用人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不负责任; ②如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时由于驾驶中、航空器的操作中或航行中的过失引起的,并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已经在其他一切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不负责任; ③如承运人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则法院可依法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但托运人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已缴付必要的附加费的不在此限。同时又规定如货物损失的发生时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过失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2002年6月至7月,大田公司收到冠名为正阳公司出具的三份货运委托书传真件,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大田公司将货物交联邦快递托运,并产生运费 45,303元。2002年6月27日、28日、7月2日,大田公司开具三张发票,付款人均为惠航公司。同年7月12日,大田公司出函给正阳公司要求将发票交惠航公司。当日,又同时去函正阳公司及惠航公司要求确认运费。由于大田公司未收到系争运费,遂起诉。 2002年期间,惠航公司在上海设有办事处,并合用正阳公司办公室。在与大田公司发生业务时使用正阳公司便笺、电话和业务章。 大田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具有经营航空销售代理业务企业。 原审法院认为:惠航公司虽与正阳公司之间没有代理权,但正阳公司管理制度混乱,导致惠航公司以正阳公司名义与大田公司达成委托事务,构成表见转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大田公司在主观上亦无过失,故应认定大田公司与正阳公司间转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正阳公司辩称,其与大田公司无委托运输合同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难予采信。根据合同法有关转委托规定,对正阳公司和惠航公司的责任,大田公司有选择权。大田公司要求正阳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可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正阳公司向大田公司支付货款45,303元;二、正阳公司偿付大田公司45,303元的利息损失(从2002年7月13日至2003年11月4日止,按年息1。98%计算)。案件受理费 1,855。90元,由正阳公司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正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对大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正阳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争运费的付款人应是惠航公司而不是正阳公司。原审判决应由正阳公司承担运费不仅没有尊重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法律明文规定,而且其判决结果也不利于大田公司与惠航公司依法解决托运纠纷。 大田公司答辩称,第一,正阳公司与大田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第二,

国际贸易运输案例

不凭单放货承运人逍遥法外 https://www.sodocs.net/doc/f47413214.html, 2005-10-27 16:49:00 [案情] 2003年10月20日,泉州天嘉玩具有限公司(下称天嘉公司)与美国旧金山玩具公司(下称旧金山公司)签订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天嘉公司售予旧金山公司一批玩具,FOB 厦门总价为11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 10月27日,天嘉公司将该批玩具交由美国捷达国际运输公司(下称捷达公司)承运,捷达公司签发了天嘉公司为托运人、旧金山公司为收货人、启运港厦门、目的港美国旧金山的一式叁份记名提单。该提单正面右下角签发章左侧印有“Non-negotiable”(不可转让)字样,提单背面首要条款用较为显著地区别于背面其它条款的字体和颜色标明:凡是依据本提单或与本提单所代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任何索赔,适用于《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 11月7日,货抵目的港。11月9日,捷达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旧金山公司。因无人付款赎单,银行将全套单据退还给天嘉公司。天嘉公司遂持全套正本提单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捷达公司赔偿因无单放货给其造成的损失合计11.5万美元。 捷达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但其提交了由美国某知名海商法教授兼律师出具并经公证、认证的书面材料以及两个美国法院判例,说明根据《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规定,承运人签发了记名提单,可以在验明收货人的身份后未收回正本记名提单而直接将货物放行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因此其无需承担责任。 [审判] 经海事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天嘉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关于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否凭单放货,还是可以在验明收货人的身份后不凭单而放货,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判决认为,记名提单因收货人被特定且不可转让,因此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即视为妥善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不论是否收回正本提单。有的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所有的提单均应凭单放货,记名提单虽然不得转让,但这只是其在流通性方面的限制,承运人的凭单放货义务仍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以及海商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在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在现行体制下,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单放货并无统一或绝对的结论。严格地说,该命题实际上是一个对各国国内海商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或国际公约的研究问题。换言之,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应如何放货,需要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约定以及纠纷所应适用的准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月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货代”) 年月日,公司将一批帐篷交货代承运,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年月日签发了抬头为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 ,)(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年月日)、托运人(公司)、收货人及通知

普通货物运输计划编制案例学生

大连交运集团案例 大连交运集团三分公司三队现有货车60辆,其中厢式货车3吨20辆(解放厢式货4200*2100*2200),6吨货车25辆(CA1123 4*2—6500*2300*600),8吨货车10辆(CA1170 6*2\8600*2300*800),10吨货车5辆(CA1200 6*2 9500*2300*800),主要从事本地区和省内市区间货运,该公司自五十年代以来一直以疏港运输为主,执行稳定型货运计划,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运输市场剧烈变化货源结构和市场需求事先难以确定。货运任务主要受制于货运订单,而且订单的前置时间很短,多数在一、二天或几小时。要求运输企业快速响应。提供及时服务,做到以客户为中心,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要。该公司车辆近年已经全部更新,车型配置为解放骏威和解放厢货。 车队的运输任务有三个渠道,一是受理的拖运计划:二是客户以传真或E-mail的形式运输任务书;三是电话或口头通知(指老用户或相当熟悉的客户)。 本年10月10日确定的10月11日运输任务如下:(天气阵雨) 1.抚顺果品公司托运苹果90吨(9000箱,每箱10公斤,45*30*20椎码极限7)自金洲向应镇果场――抚顺果品公司新抚仓库,运距396公里。 2.大连饲料公司托运饲料150吨,自南关岭饲料厂―――金州亮甲店畜牧场,运距34公里。 3.大连食品公司托运生猪200头,自亮甲店畜牧场――大连食品公司南关岭屠宰场,运距34公里。 4.沈阳机床厂托运机床5台,每台10.5吨,自沈阳机床厂――大连港,运距405公里。 5.瓦房店供销社托运电器200箱,每箱75公斤(800*500*100堆码极限2)自周水子苏宁电器库――瓦房店土城乡(运距123公里)120箱、永宁80箱(运距124公里) 6.大连果品公司托运苹果4500箱,自永宁――南关岭仓库,运距118公里。 7.苏宁电器托运电器400箱,自周水子库――瓦房店交电仓库,运距98公里。 8.庄河建材托运水泥160吨,自大连水泥厂―――庄河建材库,运距139公里。 9.大连海产品市场托运海蜇24吨,自鲅鱼圈――大连海鲜市场,运距169公里。 10.大商集团托运地瓜16吨。自瓦房店李官镇――大连商场,运距138公里。 注:电器要求用厢货运输,符合货厢容积为满载。 10月11日车辆状态:车辆牌号:10吨――5辆,辽B31001-5 8吨――10辆,辽B31006-15 6吨――25辆,辽B31016-40 3吨――20辆,辽B31041-60 辽B31056-58备用,辽B31059-60保养。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 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 《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 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 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项目七特殊货物运输案例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运输管理课程教案(26)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运输管理课程教案纸(26) 项目7:特殊货物运输 任务7-1:危险货物运输 【任务描述】 2004年3月20日19时,河南省焦作市汽运总公司九分公司危险货物运输专业车队的豫H33969解放牌危险货物运输汽车,在执行山西阳城—江苏江阴的运输任务时,行进至京沪高速公路240km处(扬州段)起火,右后轮胎突然爆裂,车厢内放置的3个二硫化碳储存罐由于受碰撞、挤压而破裂,泄露出来的二硫化碳遇到火花,随即发生爆燃。驾驶人员采取措施但无法灭火,随即拨打119、110,火情最终于21日凌晨3时左右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上午10时左右,中断了近14小时的京沪高速公路恢复畅通。承运方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57台。据调查,该车核定吨位8吨,实际载货14吨,属于严重超载,汽车轮胎磨损加快,最终导致轮胎爆裂。另外,出车前缺乏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轮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也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危险货物超载越多,安全隐患就比普通货物大好多倍,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要求:请据此案例总结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要求。 【任务目标】 通过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的学习,使学生能认识到危险货物的特点,并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 【相关知识】 一、危险货物的概念

【核心概念】(讲授) 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讨论+讲授) 危险货物是一个总称,包括很多品种。2005年版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明的有2000种以上,可见危险货物种类繁多。在众多的危险货物中,不同类危险货物存在着性质不同,危险程度参差不齐,甚至有的相互抵触等的特点,因此,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为了安全和管理的方便,国际运输组织根据各种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将危险货物分为以下9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五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三、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组织(图片展示+讨论+讲授) 1.危险货物的承运 (1)一批办理的限制。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或者配装条件不同的危险货物,不能按一批托运。但是对能直接配装的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并在专用线内装车和卸车时,可以作为一批托运。 (2)正确填写危险货物品名。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编号,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知识链接】 发货人托运的危险货物,没有列载在索引表内,而且也不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概括名称时,应按规定提出危险货物技术证明书,交相关部门鉴定。 (3)危险货物的包装条件。危险货物的包装是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毒害、腐蚀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事故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输的基础。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具备品名表中列载的包装,并符合危险货物包装表的规定。 (4)危险货物的运输种类。铁路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爆炸性药品、气体放射性物品和四级包装的放射性物品,限按整车托运。但在个别情况下,短路离运送起爆器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刘晓雯老师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例一: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 美元。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20,000美元.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问题: (l)根据海牙规则规定,船方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是否应予负责? (2)该轮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该案第四舱受损货物的货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船方赔偿损失并拒绝提供并同海损担保书,是否有理?根据是什么? (4)上述三批货损,根据规定.你认为应如何分别处理? 案例二: 一批马口铁自英国伦敦运在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坞修理时,需要打开发货船舱盖。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由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之法院。 问题: (1)船方拒赔理由是否充分? (2)按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货损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还是“货物管理不善”? 案例三: 某轮装水泥,船员离开货舱时,没有把出入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入舱内,使水泥受损。货方提赔,船方拒赔理由是提单条款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最后货方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船方籍上述提单条款拒赔是否有理? (2)船舶货船舱盖没有盖好是“船舶管理”还是“货物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 案例四: 某轮装煤炭,中途绕航去一港口加燃油(因该港油价较低),适逢罢工,船舶在港内停留了很长时间,此时煤炭突然起火,虽经急救扑灭,但煤炭已受损失。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煤炭自燃,属货物固有缺陷为由拒赔,货方告到法院。 问题: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 (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能否免责? (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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