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20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20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20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公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作为辅助资料,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国际和国内判例包括国际部分)、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基本原则(各国公认、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强行法性质)

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遵守),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性质:(1)对内最高权(立法、司法、行政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自卫和国防。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的判断条件:(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禁止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不得不打)和相称性(还击不能过火)。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联合国宪章优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3、直接使用、同时(平行)适用、条约转化适用(间接方式)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国防权和自卫权)、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外交豁免权);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1)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2)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本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公海”犯罪);针对战争、违反人道罪、灭绝种族、贩卖人口、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例如国际奥委会)不是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联合国与各国主权地位也是平等的,没有天然的能力管其他国家,必须依靠签订联合国宪章约束;条约登记后才可以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

3.争取独立的民族(巴解组织)

(二)国家主权豁免

相对豁免(不适用):区分商业行为(不豁免)与非商业行为(国家行为豁免)。2. 国家豁免一般原则: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即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放弃执行豁免(绝对豁免或相对豁免均不放弃)。

一事一放弃,一案一放弃。执行豁免需要国家明示才能确认放弃。

明示(语言和文字)放弃豁免:自愿、明确、特定。

默示放弃豁免:起诉、出庭应诉、实质性答辩、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等。(出庭作证、适用法律等不算)选择管辖权与选择适用法律应区分看待。

(三)承认和继承(高频考点)

1. 承认:一国单方面行为,一国的承认不是被承认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条件。(1)对政府的承认(无领土的变更):有效统治,人民惯常服从;

通过革命和政变成立新政权,承认新政府,法律后果:(1)对旧政府的承认自动撤销。(2)承认其拥有的国际权利

对国家的承认(有领土的变更):具有追溯力。一旦承认,不得撤销。

独立、合并、分立(原国家不在)、分离(原国家还在)。

(2)国家承认:两国正式建交(发布公报)、签订正式政治性条约(非商贸条约):断交,不代表对主权国家承认的撤销。

两国文化交流(球队比赛等):事实承认(效力弱),随时可以撤销。

共同参加多边会议:不代表默示承认。

(3)承认的形式:明示(语言文字)与暗示(建交、签订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零时、正式承认投票;不算的: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条约、建立非官方外交机构、某些级别的外交和官员接触)

(4)承认的类型

法律承认:正式的最终的,将导致法律后果,法律的承认,不得撤销。

事实承认:不敢正式承认的承认,可以撤销。

2. 继承:以领土变动为前提

分类:领土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条约继承

(1)条约继承:领土性条约必须继承;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不继承。两国合并,原一国签订的条约范围不扩大。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动产与哪国领土有关就哪国继承

(3)债务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要继承;地方债务,一国向另一国私人、商

业银行、国家元首借的债务,一国地方政府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的债务,恶债不继承:用于征服、战争的债务不继承。

仅限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债务。只要主体适格,不论如何使用。

(四)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

1. 主要机关(6大机关):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不考)、国际法院、秘书处等。没有立法机关,因为国际法渊源都是国家协商一致来的,不是某机构立法来的。

2. 新会员的加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同意后提交安理会(以实质性事项审议通过,可一票否决),通过后推荐给联合国大会(重要问题,2/3通过)。

3. 机关职责

(1)联合国大会:审议、建议,没有实质权利;

其决议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没有拘束力,对内部事项有拘束力(均无拘束力的表述是错误的)。

表决制度(一国一票制度,未交会费暂停投票权。):一般问题(选举秘书长):简单1/2多数;重要问题(维持国际和平、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接纳新会员、终止会员国、会费公摊):2/3通过。

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事项,无权讨论。

(2)安理会(最重要):唯一有行动力的机关,派出军队、法庭、派员斡旋等;

共15个常任理事国。5个大国,中、法、俄、英、美。

程序性事项:3/5通过,即9票同意通过,不管大国意见;

实质性事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终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9个同意票且大国一致不反对原则(大国一票否决原则),一大国反对则不能通过,弃权或者缺席不影响通过。

双重否决原则,第一步先确定是否是实质性事项,第二步确定是否通过。

决议的效力: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

决议涉及常任理事国的,如果是执行性事项可以投票,并且可以行使否决权

(3)经社理事会:签订合同。

(4)托管理事国:托管国际领土(几乎不存在该情况)。

(5)国际法院:司法机构

(6)秘书处:秘书长(联合国代表,双重决定:安理会推荐,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表决)及所有工作人员是国际公务员,向联合国负责,不得接受其他任何政府或机构指示。其国籍国对其不再有指示权。

(7)专门机构: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与联合国是有合同关系的合作伙伴。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国际法律主体)

在一国国内加以注册,以国内法加以规范。

(五)国际责任构成

1. 传统国际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归于国家:国家机关(军队也算、地方机关也算)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等(机关或人代表国家做出行为);国家代表人的行为;支配别国支配国负责;组成新国家的叛乱组织的行为;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责任)。

(2)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

2. 国际责任新发展

(1)国际刑事责任,双罚原则,国家和做出主要行为的个人都要承担责任。(2)外空行为,国家承担。

(3)核损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营运人不足偿的国家赔。

3、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免责)

(1)受害国同意且加害国行为未违反国际强行法(2)对抗与自卫(3)不可抗力和危难紧急状况

4、国家间接责任

失职或放纵造成的:例如70年代的伊朗人质事件

5、承担责任的形式(6种)

终止不当行为、赔偿、恢复原状、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东西德、日本的国防权的限制等)

6国际赔偿责任

没有违背国际义务,但对别国造成了损害:(1)国家责任制,国家赔偿,适用于外空探索领域(2)双重责任制:国家与营运人,核能利用领域(3)营运人责任制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 领土(完全主权):

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一般限制:依国际习惯,如外交豁免、无害通过;

特殊限制:依条约。

2. 河流:

内河;

界河:(1)可以通航的情况,以主航道中心界(2)不能通航,以河流中心界

外河:界河共同使用,不损对方,捕鱼、停泊只能在自己一侧,航道平等使用;

多国河流:分属各国,只对沿岸国开放;

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

3. 领土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割让,依条约;征服。

新方式:依条约或依国内法,全民公投。

4. 边境制度:界标。

5. 南极领土(主要依据《南极条约》):

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为解救南极科考人员(和平目的),可以使用军事设施。

加入《南极条约》不意

味着同意该国对南极领

土的要求。不大不小、

不是不否,冻结领土要

求。

(二)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公约》(高频考点)

1. 海域

(1)内海:领海基线(划分海域的起算线)以内,完全排他的主权。

港口:刑事案件一版不管(除涉及本国公民、案情重大)民事案件也一般不会管(2)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

○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起算大陆架;底下是底土,资源归国家。

○2船舶必须接受引航,枪支弹药抵港封存;

○3刑事案件(后果给涉及领海国、扰乱沿海国秩序、应船长(先同志外交官员或领事)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打击毒品四种可以管)、民事争议一般不管。

○4船舶无害通过权(与内海的区别)

无需通知领海国或者取得的许可。只适用船舶,不包括飞机。不能征收费用,相关危险必须公布。可以在相关海域指定海道,可要求油轮和核动力船只分道航行。可以暂停通过,比如演习等。与通过无关的任何行为都视为有害(与军事有关的、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通信)。

(3)毗连区:基线起算,领海意外不超过24海里,即12-24海里的部分。

○1无主权,对上空没有主权;

○2只管治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3毗连区通过比在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较宽松。

(4)专属经济区:基线起算,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

○1无主权。但有主权权利:开发自然资源、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环保方面、可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措施。

Ⅰ.提供担保即释放;

Ⅱ.违法渔业法规不能监禁和体罚;

Ⅲ.逮捕扣留时应迅速通知船籍国;

○4其他国家可以航行飞跃、铺设管道和光缆(许征得领海国同意)

(5)公海:任何国家的船都可以自由航行。

○1公海六大自由:

1航行自由:每个国家,不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已过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2:飞跃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样,也是自由的。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跃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缆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受惩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这种罪行做出规定。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置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5捕鱼自由: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意指所有国家都有由其国民不受阻

碍地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6.科学研究的自由: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因遵循以下原则:专为和平目的;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章。[1]

○2只能挂一国国旗,方便旗船视为无国籍船,禁止,不受任何国家保护。

○3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常规):挂哪国旗,受哪国管。

普遍管辖:海道、贩卖奴隶各国都可以管。

○4管辖措施:

登临权:军舰、军用飞

机、政府船舶或飞机对

模糊对象(外国军舰有

豁免权)的登临检查;

产生损失登临国要赔

偿。只有海道、贩卖奴

隶、非法广播、无国籍或虽悬挂外国国旗而事实上是与军舰同一国籍时。

紧追权,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或飞机对违反本国法律向公海行驶的船舶和飞机,连续不停,发出信号,不得使用武力。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即应中止。先警告才能紧追。

(6)大陆架:国家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领海下面有主权,其他地方如水域和空域无主权。

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起算,不足200海里,扩至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除宽大陆架国家外,无需宣告和占领。

享有主权权利(不是主权):开发自然资源、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

(7)国际海底区域:

○1人类共同所有财产(不是无主地),对所有国家和平开发开放。平行开发制,海洋

局,确定保留区。

○2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管理。

○3平行开发制度:在一海底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待自己直接开发;另一块由申请者开发(每年交纳固定的开采费)。申请者还要转让技术,在经营中取得的利润还要提成,把利润提成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自己开发取得的利润分给全体《公约》的成员国。这个作法是《公约》签订时妥协和折衷的产物,但它基本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8)群岛水域:

○1群岛国对其上空和底土有主权。需要尊重其他国家的传统捕鱼权(例如印尼和马来西亚)。

○2范围:群岛基线以内,内水以外。

○3划出群岛基线时,应受三个条件限制:

一是面积上。在基线包围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到9:1。二是基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海里,在基线总数中,最多是百分之三能超过这个长度,最长者不超过125海里。

三是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不能隔断别国专属经济区。

○4过境通行制:

Ⅰ、可以在内水以外无害通过。

Ⅱ、群岛海道通过:划出群岛海道(0-50海里),所有国家飞机、船舶在其海道上空和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9)国际航行海峡(2017可能考)

○1专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公海自由通过制度(海峡很宽时)

适用公海自由通过的海峡是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船舶)

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是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4特别协定制度

特别协定制度是指某些海峡的通过制度是由专门针对该海峡缔结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如黑海海峡、麦哲伦海峡等就分别适用各自专门条约所规定的制度。

○5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也是通常所说的用于同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这种制度由《联合国海作法公约》中加以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由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标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三)国际航空法

功能论,飞机飞的地方叫空气空间,航空器飞的地方就叫外层空间。

1. 空气空间法

(1)领空主权原则:芝加哥公约。空中军区。国内航线专属权,国际航班只能从国外飞到国内指定地点,再转国内航班。非法进入的可以要求立即离境或者降落,要避免适用武器和危及飞机和人员安全。

(2)民用航空安全制度:或引渡或起诉。危害民航安全,为可引渡罪行;各国没有强制引渡义务,但不引渡,该国必须以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对犯罪行为人起诉(不引渡,即起诉)。

(3)国际民航制度。东京公约,保护飞行中;蒙特利尔公约,保护范围扩大,包括使用中(准备过程、卸客等)。

2. 外层空间法

(1)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为全人类谋利益。○2自由探索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和平利用原则;禁止军事活动

(2)制度

○1登记:

本国发射本国登记,联合国秘书处也要登记。

发射国可能有多个(有参与合作的都是),登记国只能有一个(国籍和管辖)。

韩国制造火箭,跟俄罗斯技术合作;发射国是韩国和俄罗斯,登记国是韩国。

脱离轨道的要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不得秘密发射。

○2营救。坠毁在别国的,领土国:要援助宇航员;要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送还义务。

○3责任:

Ⅰ、发射国承担(空对地绝对责任,空对空过错责任,空对空再对地绝对责任,空对空再对空过错责任);

Ⅱ、不适用发射国责任的:本国公民,外国参加操作的公民,发射区参观发射的外国人

Ⅲ、非政府实体发射,所属国承担责任。

Ⅳ、共同发射的,都作为发射国

○4公约例外。

(四)国际环境保护法

1、原则

(1)不破坏环境原则

(2)国际合作原则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承担多,《东京议定书》

(4)可持续发展原则

2. 大气环境保护

(1)防止气候变化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2《东京议定书》,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没有义务。净排放量方式:总排放-森林吸收量=实际排放;集团方式:例如欧盟;排放权交易:指标的购买;绿色交易:转让技术和营造森林可以抵消。摊派式: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有固定的折抵方式。

○32015年12月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从2020年起,国家自主贡献式。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原则: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强调)、各自能力。2100前温度升高不能超过2摄氏度。

3. 控制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

已经跨境的废物,运回出口国,要求连带、保证、保险和担保。

四、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1、取得:

(1)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单系:只看父亲;双系:父母任何一方)

出生地主义:出生在哪儿

混合原则:中国:原始取得,血统为主(父母双系)、兼顾出生地。一方为中国人,

出生在中国,取得我国国籍。出生在外国取得外国国籍的丧失中国国籍。

(2)加入取得

○1申请入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近亲;定居中国;其他正当理由。

○2法定事实:跨国婚姻、收养

2、丧失

(1)自愿丧失

○1自愿退籍:外国人近亲;定居外国;其他正当理由;当申请获得批准时丧失。不得推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

○2选择放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并获外国国籍(两个条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非自愿丧失

法定事实丧失

被剥夺国籍:例如本拉登

3、恢复国籍

以前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申请恢复,恢复后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4、取得、申请加入、丧失、恢复手续

受理机关:国内市县公安局;国外为驻外使领馆

审批机关:公安部审批

5、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积极冲突:多个,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国外并获外国国籍(两个条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消极冲突:没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中国,孩子出生在中国,孩子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6.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出入境管理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应向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2)回国办事,可以使用护照。

(3)外国人进入中国应签证,拒签不需要说明理由。

转机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不需要办理签证,离开机场须边防机关检查。

(4)外国人不准出境情形:被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刑事案件未了结、民事案件未了结且法院限制不准出境。

(5)外国人住宿旅馆,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7.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和本国人一样

(2)最惠国待遇:使得外国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3)差别待遇:不平等采用不多

(4)普遍优惠待遇(互惠原则的例外):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优惠而不需要发展中给发达优惠

(二)外交保护

1.满足条件

(1)侵害行为的国家性(2)国籍连续(3)用尽当地救济

2. 性质:属人管辖,保护在外国的本国人;

是国家权力,不考虑受侵害人的意愿,国家可以自主提出。

一旦提出外交保护,则是国家间的事项。

3. 用尽当地救济;

包括行政、司法救济手段的正确适用。用错救济手段不保护。

(三)引渡和庇护(重点考点)

引渡

1. 引渡: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依据条约,无条约,无义务。没有条约,申请国应当作出互惠承诺。

2. 可引渡罪刑:

(1)双重犯罪原则(两国都认定为是犯罪)

(2)罪名特定(只能以引渡请求提出的罪名审判)、

(3)转引渡和变更罪名须经原引出国同意、

(4)本国人不引渡(可以拒绝)、

(5)政治犯(依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判断政治犯)不引渡,不被认为是政治犯罪的:劫持航空器、战争、反人类罪、。

3. 引渡途径

(1)联系机关:外交途径,外交部。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 引渡拒绝(应当与可以的区别)

(1)本国人不引渡;

(2)已经刑事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

(4)由于政治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5)纯属军事犯罪(依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判断政治犯);

(6)已被赦免或已过追诉时效;

(7)酷刑或反人道。

(8)

5. 引渡提出

(1)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

书面形式提出,附中文译本。条件:○1双重犯罪原则○2最低法定刑要求、或者执行刑法要求(至少有6个月未满刑期)○3有引渡条约或者互惠承诺

外交部接收,不审实质内容;

交给最高法指定高法实质审查,最高法复核。

(2)引渡条件承诺,由外交部提出。

○1限制追诉承诺:最高检决定是否接受

○2量刑承诺:由最高法是否接受

庇护

1. 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政治庇护。入境后的地位与一般侨民同等。

2. 以国家属地权为依据,领土庇护。

3. 是国家权力,依据内国法。

4.恐怖分子、战争犯罪、劫机、侵害外交代表不接受。

5.域外庇护:利用使领馆馆舍、船舶、飞机(国际法不承认)

五、外交关系法

(一)使馆

使馆行使外交职能,中国的法律也能管外国使馆。

分为三个级别:大使级、公使级、代办级。

职责:代表、保护、谈判交涉、调查报告、促进关系

保护使馆安宁是接受国的责任,使馆外站岗的武警是接受国派出的。

建立:依协议,双方;

升级、降格:双方;

闭馆:单方;

断交:单方。

(二)外交人员

1. 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递交国书是职务开始标志)、参赞(商务、政务、文化)、武官、外交秘书(1.

2.3级别)、随员(最低级别的)都是外交官,及其家属都享有完全豁免权。

2. 派出使馆馆长、武官、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都要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

3. 外交官员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入境前可以拒签,入境后派出国应召回,不召回的,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外交人员身份,直至限期离境。可宣布为不能接受的人:技术人员和派出人员,不是外交官。

4. 外交关系:大使级、公使级(都是国家元首派出的)、代办级(代办是外交部之间的,代办处)。

5.职务的终止:

(三)外交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长官邸不得侵犯。

1.使馆特权:(1)馆舍不得侵犯(绝对不可进入)、接受国保护馆舍安全、不能搜

查扣押、(2)使馆的档案无论何时何地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外交信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需要取得接受国同意(便于分配无线电频谱)、外交邮袋不得

开拆扣留、外交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外交邮袋可以交给机长转交机长不视为外交信差、(4)使馆免纳税:(5)使馆人员行动与旅行自由(有限制的)(6)可以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

2.外交人员特权:(1)人身不可侵犯:不能搜查逮捕拘留(正在实施犯罪时可以制

止)、接受国保护其安全(2)寓所(包括宾馆)、财产文书信件不得侵犯(3)享有管辖豁免:刑事完全豁免(只能通过外交)行政领域民事领域不具有管辖权(例外:○1外加人员有关私有不动产诉讼,为使馆购买不动产除外○2遗产继承诉讼○3公务之外从事专业、商业活动引起的○4主动诉讼引起的反诉)(4)作证义务一律免除

3.管辖豁免的放弃:只能有派遣国国家放弃、必须是明示放弃、管辖豁免放弃不视

为执行放弃

4.免税:直接税免,间接税不免(消费税、遗产税)

5.行李免受查验

6.范围:(1)人员范围:外交人员、外交过境人员、外交人员的家属(构成同一户

口:共同生活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是接受国国民)、行政和技术人员和家属、服务人员有一定的优惠待遇

(2)时间范围:就任之时开始,职务终止后其离境是或离境合理期间结束时结束,两国发生武装冲突时并不终止;使馆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离境前

7.承担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2)不得干涉内政:介入党派斗争、参加反政府游行示威(3)使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域外保护、监禁场所、危害接受国的行为(4)洽谈公务与外交部接洽按程序办理(5)外交人员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8.不履行义务后接受国可以:(1)抗议(2)宣布使馆人员不受欢迎,要求其限期离境(3)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依国际法采取对抗措施

9.特别使团:(1)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职务为特定事务(2)特权豁免:与外交人员豁免的不同点:○1特别使团房舍不得侵犯为相对的(火灾等紧急状况是可推定为可以进入)、○2公务以外交通事故引起点诉讼可以管辖

六、领事关系法(管理侨民,日常事务)

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只要有侨民,就有领事关系。

1. 领事机构设立

领馆地点,两国商定。

2.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区别

相同:保护职责:接受国保护。人员豁免:国家才能放弃,个人不能放弃。

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包括有权不提供证词;领事人员,无职务作证义务,但不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3.(2)原则上不得征用,要征用是需补偿(3)领馆邮袋一般不得开拆,但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代表在场时开拆,拒绝开拆时邮袋应退回发送地其余同使馆特权

4.领事官员的特权豁免:(1)领事官员通常不得逮捕羁押,犯有严重案情时可以(2)寓所、财产没有规定

5、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1)严重罪行可以管辖(2)行政领域:职务行为不管,其他行为没有规定(3)可以管辖的三种情况:○1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2交通肇事引起的意外伤害诉讼○3主动诉讼引起的反诉

6.特权豁免放弃与外交特权豁免一样

7.我国的特殊规定:(1)持有外交签证、护照的与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豁免一样(2)领事馆不得进入的范围不限于工作区(3)领事官员的财产不受侵犯(4)执行职务意外的豁免按照对等原则办理(5)特权豁免的家属明确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6)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出入境的需要征得我国同意

《社区治理》复习重点

社区治理复习重点 第一章重点辅导 该章是本书的开篇点题,主要介绍了社区的一些基本理论知识,其中需重点掌握的知识包括:社区的概念、特征、功能、分类;社区管理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1、社区是指一个区域性社会,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社区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地理空间;第二,社区都以特定社会管此为纽带形成的一定数量的人口;第三,生活与该地域的人们具有一种地缘上的归属感和心理、文化上的认同感;第四,社区的核心内容是社区中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及其互动关系; 2、社区特征:它是社会的缩影;是聚落的承载体;有自己特有的文化;具有共同的社区意识;是不断变迁的; 3、社区的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维系功能、服务功能; 4、分类:按照社区功能划分;按照社区的空间特征分;按照社区内部组织形式分;按照社区规模分;按照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时间要素分;按照多元标准分;按照其他标准划分; 5、社区管理:是指社区基层的政权组织、社区居民、住区单位等为了维护社区的整体利益,推进社区的全方位发展,或者说是为社区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对社区内的各项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该活动是动态,会随着社区管理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灵活选择的。 6、社区管理特征:区域性、群众性、综合性、规划性、层次性、动态性; 7、社区管理基本原则:系统管理原则、法制管理原则、渐进创新原则; 第二章重点辅导 该章需重点掌握的内容主要有:社区管理体制的概念、我国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得必要性、社区管理体制的特点;我国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1、社区管理体制是指社区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运转模式,即参与社区管理的管理主体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和运行机制的总和;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延期审理 (一)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在既定日期开庭或正在进行的庭审无法继续,因而审理日期顺延的制度。 (二)具体事由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一般指因为不可抗力,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一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日内或开庭当日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而影响开庭进程。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理由成立的,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一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方证据已经固定,一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无法完结,因此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法律效果 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诉讼中止 (一)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继续进行,因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延期审理只是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日期基本是确定的。 (二)具体事由 1.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受限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为避免审判冲突而中止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注意】此处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非发生了其他的案件就一并中止。 判断:张某因孙某欠款纠纷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对于欠款纠纷案,法院应决定诉讼中止?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中止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中止程序。中止事由消失需恢复执行的,无需再次出具裁定书,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即可。 2.法律效果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小诀窍

“三国”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方略 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复习历来是考生备考中比较头痛的部分。本文将结合“三国”法的各自特点,对“三国”法的复习方法予以介绍。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部分 一、国际公法三年分值统计 二、命题特点及规律 1. 无重点可言。国际公法考点分散,该部分考题涉及面极广,从历年考题来看,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 2004 年的 10 道试题即如此,涉及 10 个不同的知识点(分别是领土变更、国家责任、外国船舶刑事管辖、国际环境、外空地位、外交保护、引渡及庇护、条约的冲突、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交战规则)。虽然这一特点给我们的复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这里的“无重点可言”只是总体上无重点,司法考试考测的知识点仍是国际法理论中的重点内容,或者说是相应章节的重点知识,所以考试的重点和知识体系的重点从总体上看还是对应的。 2. 无法可依。国际公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没有集中的法规需要识记。这就要求我们在备考过程中要以学科体系和知识背景来构建国际法的知识网络。正如 2005 年司考大纲强调的: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 3. 关注时事性强的相关知识点。司法考试所考查的知识点往往是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并且有现实意义的内容,特别是那些与我国的国际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知识点。 以 2004 年试题为例,第 29 题指向了“钓鱼岛问题”,第 32 题考查了“国家责任”,第 31 题出自围绕“月球法律地位”国外相关真实案例。另外,第 32 题涉及的“外交保护”,第 68 题涉及的“进口洋垃圾”,第 89 题涉及的“引渡及庇护”等都是近年在中国较热的话题,占到了全部 10 道题目中的 6 题。 三、复习方法推荐 经过上面的总结,考生在国际公法的复习中应厘清导向,即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抓住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和有现实性的热点知识,进行考点的归纳总结。 各章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通常比较固定,也反映在历年考试试卷中,如关于国家的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继承、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海洋各区域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法、国籍、引渡、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约法等。 鉴于近年选题多出自较热的时政话题,在进行 2005 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时,必须适当补充此方面的背景素材,并与国际法的相关理论知识相对应展开复习。因而近年来那些能够引起理论检讨的现实事件和背后的知识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重点知识点

【壹】基本概述 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认罚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罚明确表示接受,主要是接受检察院提 出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 限定。 2.从宽包括两种: (1)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具有实体法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 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 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 累的诉讼程序。 3.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 均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1)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告知的义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认罪认 罚的自愿性。 (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在开庭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 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5.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 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6.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 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三国法——段庆喜

国际三法的复习三要素 段庆喜 一、国际三法的考试特点 从过去的律考到现在的司法考试,国际三法一直是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国际公法有的年份不考),研究近四年的考试真题,会发现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命题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考试分值最大,难度也较大,但重点突出,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共14道题,其中国际贸易法13道题,国际投资法只有1道题;2003年国际经济法共16道题,国际贸易法占15道,国际投资法1道题;2002年的情况与2004年一样,这三年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税法一题未出。只是在2000年国际税法出过一道题。因此,复习重点很明确。 另外,近两年国际经济法出题有新的特点,即加大了对国际贸易管理法的考查,主要表现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和WTO相关知识点考题增多,如2000年这部分没有考题,2002年考了3道题,2003年增加至6道题,2004年又考了6道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考生复习时应予以重视。 2.国际私法分值位居第二,但其显著特点是试题

难度最小,复习量也最小,且重点极为突出。主要考点集中于三块:一是总论部分的为数不多的一些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二是分论部分的七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但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总论的地位略有下降,只考了两道题。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每年约出2道题。 3.国际公法分值最少,考点极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重点不突出。因此复习难度比较大。 4.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到的法条很少,而国际私法中法条特别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则比较重要。 5.命题特点上,首先三国法的试题近三年都集中于卷一的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中没有三国法的试题;其次,小案例型选择题占有相当份量,典型的如2002年国际公法部分10道题,9道题为小案例题;国际私法分论关于我国法条的考查也常采用案例方式。而国际经济法部分则经常将贸易术语、国际海运与保险以及信用证支付等知识点结合起来出小案例题。这种题考查考生对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能力,因此有一定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三国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一天搞定

国际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1、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2、具体规定:【特征归类记忆方法】(收款方+不动产所在地3个+行为地2个) 【法条】: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收款方)(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付款方)★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付款方)★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行为地)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行为地)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3、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键词记忆方法】:适用中国法律的包括: 1、三个传统的合同(三资合同); 2、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3、承包经营合同; 4、外国人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法条】: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2 3 4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 )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 )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有以下情形: 不知道诉讼; 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它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3 )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一、债的类型 (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 (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 1、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债务人的义务 1、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 (一)、保证方式和责任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 3、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 1、定金罚则 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五、债的消灭 (一)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有单方抵销和合意抵销。 单方抵销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给付种类相同。 3、必须是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双方债务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二)提存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监护 I「监护人的权利与职责J 1?监护权 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进行诉讼。 2?监护职责的履行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注意】“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原则上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处分被监护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除外。在法考考试中,题干里出现了 "货币",大概率在考“占有即所有”。 【注意】监护人捐献被监护人器官的行为无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 (2)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3.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贵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山监护人赔偿。 4,审理程序 (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普通程序审理。 (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审理。 (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乂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法定监护」 1?法定监护基本内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且需经被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 【注意】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按上述顺序确定监护人。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监护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权;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