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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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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根据近几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20XX年唯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

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战争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跨国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等众多知识点,内容庞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几乎95%的考题都集中在这里,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少。根据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主要也是两大块:第一块是国际贸易

2000》,运输:班轮运输(提单和调整提单的公约)和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这些内容都需要理解掌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理解。

还有一块是:国际贸易管制,这里需要重点复习的是,我国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应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

部编版四年级语文下册第三单元知识点复习资料

第三单元小结 一、字词盘点 1.字 (1)难读的字 挤(jǐ)叉(chā)绽(zhàn)晖(huī)徜(cháng) 徉(yǎng)炫(xuàn) 怯(qiè)曝(pù)涉(shè)晕(yùn) (2)难写的字 膝:右边偏旁的下面是“氺”,不是“水”。 抹:右边是“末”,上长下短,不要写成“未”。 潇:是左右结构不是上下结构,不要把“氵”写在“艹”的下面。 藤:“滕”右上是两横,不是三横;右下面是“氺”,不是“水”。 (3)多音字 中 (中间) (中奖) 奇 (出奇) ī(奇数) 重 (重叠) (体重) 朝ā(朝霞) á(朝着) 曝 ù(曝晒) à(曝光) 晕 ù(晕船) (晕倒) 2.词 (1)必须掌握的词 繁星藤萝波涛墨水瓶交叉指挥白桦

潇洒花穗朦胧寂静朝霞毛茸茸 (2)近义词 回忆~回想思潮~思绪漫灭~磨灭 波涛~波浪躲~藏出奇~稀奇 集中~聚集重叠~叠加交叉~交织 好像~犹如指挥~指导整齐~整洁 飘动~飘扬仿佛~好像洁白~雪白 朦胧~隐约潇洒~洒脱寂静~安静 徜徉~徘徊凉爽~凉快温柔~温和 炫耀~夸耀胆怯~怯懦尘垢~污垢 (3)反义词 回忆?向往香?臭出奇?平常 集中?分散重叠?分开交叉?平行 整齐?错杂洁白?乌黑朦胧?明朗 潇洒?拘束寂静?喧闹姗姗来迟?争先恐后 凉爽?闷热温柔?粗暴胆怯?勇敢 移动?静止 (4)词语归类 ①表示颜色的词语:墨绿浅绿嫩绿翠绿淡绿粉绿 类似的词语:粉红鲜红嫩红紫红桃红

②量词:一颗星一朵花一阵风一棵白桦一身雪花一串花穗一层光华 ③动词:涂上银霜闪着雪花洗净尘垢抖去水珠推开阴霾 ④修饰词:绿色的墨水瓶永不漫灭的回忆毛茸茸的枝头雪绣的花边洁白的流苏朦胧的寂静灿灿的金晖晶亮的雪花姗姗来迟的朝霞白雪皑皑的树枝银色的光华新绿的小草胆怯的小白菊 五彩的书页移动的暗绿静静地交叉整齐地飘动慢慢地抬头 二、佳句积累 1.排比句 大海啊!哪一颗星没有光?哪一朵花没有香?哪一次我的思潮里没有你波涛的清响? 这首诗运用排比、反问的句式,诗人由大海联想到星光与花香,抒发热爱大海的情怀。 2.比喻句 抖去水珠的凤蝶儿在木叶间自在闲游,把它五彩的智慧书页曝着阳光一开一收。 诗人以奇妙的想象,将一开一收的凤蝶儿羽翅比喻成翻动着的五彩的智慧书页,把我们带到了一个奇光异彩的曼妙世界。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小诀窍

“三国”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方略 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复习历来是考生备考中比较头痛的部分。本文将结合“三国”法的各自特点,对“三国”法的复习方法予以介绍。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部分 一、国际公法三年分值统计 二、命题特点及规律 1. 无重点可言。国际公法考点分散,该部分考题涉及面极广,从历年考题来看,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 2004 年的 10 道试题即如此,涉及 10 个不同的知识点(分别是领土变更、国家责任、外国船舶刑事管辖、国际环境、外空地位、外交保护、引渡及庇护、条约的冲突、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交战规则)。虽然这一特点给我们的复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这里的“无重点可言”只是总体上无重点,司法考试考测的知识点仍是国际法理论中的重点内容,或者说是相应章节的重点知识,所以考试的重点和知识体系的重点从总体上看还是对应的。 2. 无法可依。国际公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没有集中的法规需要识记。这就要求我们在备考过程中要以学科体系和知识背景来构建国际法的知识网络。正如 2005 年司考大纲强调的: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 3. 关注时事性强的相关知识点。司法考试所考查的知识点往往是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并且有现实意义的内容,特别是那些与我国的国际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知识点。 以 2004 年试题为例,第 29 题指向了“钓鱼岛问题”,第 32 题考查了“国家责任”,第 31 题出自围绕“月球法律地位”国外相关真实案例。另外,第 32 题涉及的“外交保护”,第 68 题涉及的“进口洋垃圾”,第 89 题涉及的“引渡及庇护”等都是近年在中国较热的话题,占到了全部 10 道题目中的 6 题。 三、复习方法推荐 经过上面的总结,考生在国际公法的复习中应厘清导向,即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抓住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和有现实性的热点知识,进行考点的归纳总结。 各章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通常比较固定,也反映在历年考试试卷中,如关于国家的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继承、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海洋各区域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法、国籍、引渡、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约法等。 鉴于近年选题多出自较热的时政话题,在进行 2005 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时,必须适当补充此方面的背景素材,并与国际法的相关理论知识相对应展开复习。因而近年来那些能够引起理论检讨的现实事件和背后的知识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三国法——段庆喜

国际三法的复习三要素 段庆喜 一、国际三法的考试特点 从过去的律考到现在的司法考试,国际三法一直是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国际公法有的年份不考),研究近四年的考试真题,会发现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命题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考试分值最大,难度也较大,但重点突出,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共14道题,其中国际贸易法13道题,国际投资法只有1道题;2003年国际经济法共16道题,国际贸易法占15道,国际投资法1道题;2002年的情况与2004年一样,这三年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税法一题未出。只是在2000年国际税法出过一道题。因此,复习重点很明确。 另外,近两年国际经济法出题有新的特点,即加大了对国际贸易管理法的考查,主要表现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和WTO相关知识点考题增多,如2000年这部分没有考题,2002年考了3道题,2003年增加至6道题,2004年又考了6道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考生复习时应予以重视。 2.国际私法分值位居第二,但其显著特点是试题

难度最小,复习量也最小,且重点极为突出。主要考点集中于三块:一是总论部分的为数不多的一些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二是分论部分的七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但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总论的地位略有下降,只考了两道题。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每年约出2道题。 3.国际公法分值最少,考点极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重点不突出。因此复习难度比较大。 4.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到的法条很少,而国际私法中法条特别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则比较重要。 5.命题特点上,首先三国法的试题近三年都集中于卷一的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中没有三国法的试题;其次,小案例型选择题占有相当份量,典型的如2002年国际公法部分10道题,9道题为小案例题;国际私法分论关于我国法条的考查也常采用案例方式。而国际经济法部分则经常将贸易术语、国际海运与保险以及信用证支付等知识点结合起来出小案例题。这种题考查考生对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能力,因此有一定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第三单元知识点总结

第三单元知识点总结 一、比一比,再组词。(读一读) 州(神州)湾(台湾)峡(峡谷)族(民族)炒(炒菜)城(长城)洲(亚洲)弯(弯曲)狭(狭小)旅(旅游)妙(奇妙)诚(诚实)见(看见)币(钱币)财(财产)烧(烧火)岛(海岛)团(团圆)贝(贝壳)巾(毛巾)材(木材)烤(烤肉)鸟(小鸟)困(困难)贴(贴画)转(转圈)甲(甲骨文)饭(吃饭)抄(抄写) 站(站岗)传(传说)由(由于)板(木板)炒(炒菜) 二、多音字(读一读) bēn(奔跑)zhá(油炸)piāo(漂流)ké(贝壳) 奔炸漂壳 bèn (投奔)zhà(炸弹)piào(漂亮)qiào(地壳) dāng(当然)zhòng(重量)zhuǎn(转弯)shān(扇风) 当重转扇 dàng(上当)chóng(重新)zhuàn(转动)shàn(扇子) fā(发现)xīng(兴旺) 发兴 fà(理发)xìng(高兴) 三、给下列字加偏旁组成新字并组词(背一背,写一写) 削(削苹果)赔(赔钱) 悄(悄悄)陪(陪伴) 肖霄(云霄)咅培(培土)梢(树梢)部(部落) 宵(元宵)倍(倍数) 四、写出带有下列偏旁的字(读一读) 火:烤、烧、炒、灯、灿、烂 灬:煎、蒸、煮、点、热、焦 我的发现:“火”和“灬”字旁的字都跟火有关。

心:怒、悲、忘、感、恋、想 忄:情、惊、慌、怕、忙、慢 我的发现:“心”和“忄”字旁的字都跟心情有关。 刀:分、剪、切 刂:别、剑、刮、刺、创、刻 我的发现:“刀”和“刂”字旁的字都跟刀有关。 贝:财、赔、购、贫 我发现:“贝”字旁的字跟钱财有关系。 钅:钢、铜、铁、锅 “钅”字旁的字跟金属有关系。 王:珠、珍 “王”字旁的字跟珠宝、玉石有关。 五、补充词语:(背一背,写一写) 甜(津津)酸(溜溜)辣(乎乎)香(喷喷)油(腻腻)软(绵绵)脆(生生)硬(邦邦) 六、近义词:(背一背,写一写) 珍贵——宝贵张开——打开情谊——友谊 七、反义词:(背一背,写一写) 欢笑——悲伤团圆——分离热闹——冷清保护——破坏 八、填入合适的动词。(背一背,写一写) (贴)窗花(放)鞭炮(赛)龙舟(会)鹊桥(吃)月饼(戴)饰品 九、日积月累。(默写) 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已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 戌狗亥猪 十、词语听写。(读一读,听写) 神州中华山川黄河长江长城台湾岛海峡民族奋发节日春节花灯清明节先人龙舟中秋转眼团员热闹动物贝壳甲骨文张开样子 可以钱币钱财有关比如美食红烧茄子烤鸭羊肉蛋炒饭

三国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一天搞定

国际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1、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2、具体规定:【特征归类记忆方法】(收款方+不动产所在地3个+行为地2个) 【法条】: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收款方)(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付款方)★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付款方)★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行为地)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行为地)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3、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键词记忆方法】:适用中国法律的包括: 1、三个传统的合同(三资合同); 2、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3、承包经营合同; 4、外国人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法条】: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确定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3、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4、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7、有独三和无独三区别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018部编人教版三年级上册语文必背知识点

部编人教版三年级上册语文必背知识点 1.所见清袁枚 牧童骑黄牛,歌声振林樾。意欲捕鸣蝉,忽然闭口立。 2.山行唐杜牧 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深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3.赠刘景文宋苏轼 荷尽已无擎雨盖,菊残犹有傲霜枝。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 4.夜书所见宋叶绍翁 萧萧梧叶送寒声,江上秋风动客情。知有儿童挑促织,夜深篱落一灯明。 5.望天门山唐李白 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此回。两岸猿声啼不住,孤帆远影碧空尽。 6.饮湖上初晴后雨宋苏轼 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7.望洞庭唐刘禹锡 湖光秋月两相和,潭面无风镜未磨。遥望洞庭山水翠,白银盘里一青螺。 8.早发白帝城唐李白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9.采莲曲唐王昌龄 荷叶罗裙一色裁,芙蓉向脸两边开。乱入池中看不见,闻歌始觉有人来。 10.司马光 群儿戏于庭,一儿登瓮,足跌没水中。众皆弃去,光持石击瓮破之,水迸,儿得活。

词语积累 摇头晃脑披头散发张牙舞爪提心吊胆面红耳赤手忙脚乱眼疾手快口干舌燥秋高气爽天高云淡秋风习习一叶知秋金桂飘香层林尽染五谷丰登果实累累春华秋实百发百中四面八方七上八下 百战百胜四通八达七嘴八舌 百依百顺四平八稳七手八脚 懒洋洋慢腾腾颤巍巍兴冲冲静悄悄空荡荡乱糟糟闹哄哄 1.灯不拨不亮,理不讲不明。 2.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3.一时强弱在于力,万古胜负在于理。 4.人心齐,泰山移。 5.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6.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7.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8.爱人若爱起身。----《墨子》 9.不迁怒,不贰过。----《论语》 10.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孟子》 11.与人善言,暖于布帛;伤人以言,深于矛戟。---《荀子》

第三单元知识点汇总

《文化生活》知识点汇总 中华文化与民族精神 (1).汉字的作用。 文字是文化的基本载体,文字的发明标志着人类进入文明时代。汉字为书写中华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 (2).史书典籍的作用。 史书典籍,是中华文化一脉相传的重要见证。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表现在 (一)独树一帜,独领风骚(独特性) 中华文化具有独特性。 (1).文学艺术的独特性。 中华文化中的文学艺术,以其辉煌而悠久的历史、丰富而绚丽的内涵、鲜明而独特的风格,展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向往和美好追求,在世界文学艺术宝库中占有重要位置。 (2).科学技术的独特性。 科学技术是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总的来说,我国古代科学技术注重实际运用,具有实用性和整体性的特点。 (二)一方水土,一方文化(地域性) 中华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受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文化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不同区域的文化长期相互交流、借鉴、吸收,既渐趋融合,又保持着各自的特色。 (三)中华之瑰宝,民族之骄傲(民族性) 中华各民族的文化,既有中华文化的共性,又有各自的民族特性。 (1).包容性的含义 包容性即求同存异和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就是能与其他民族的文化和睦相处;兼收并蓄,就是能在文化交流中吸收、借鉴其他民族文化的积极成分。 (2).包容性的作用 有利于各民族文化在和睦的关系中交流。有利于增强对自身文化的认同、对外域文化 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2)中华民族是多民族的共同体,中华文化呈现着多种民族文化的丰富色彩。各民族文化既有中华文化的共性,又有各自的民族特性; (3)各民族文化都是中华文化宝库中的瑰宝,都是中华民族的骄傲。 (4)各兄弟民族文化的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熔铸灿烂的中华文化。各族人民对共同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人教版部编版八年级下册语文第三单元复习知识点梳理

八年级语文第三单元知识点梳理 9、《桃花源记》知识点归纳 一、文学常识:本文选自《陶渊明集》。陶渊明,又名潜,字元亮,世称靖节先生。浔阳柴桑(今江西九江市) 人,东晋著名田园诗人。不满当时现实,弃官归隐。《桃花源记》、《归去来兮辞》都是传世名篇。我们还学过 他的《归园田居》《饮酒》。 二、特殊词义 【一词多义】 [志] ①标记。(寻向所志)②做标记。(处处志之) [为] ①(wéi)作为(武陵人捕鱼为业)②(wèi)对,向。(不足为外人道也) [寻] ①寻找。(寻向所志)②随即,不久。(寻病终) [闻]①听说。(村中闻有此人)②听到的事情。(具言所闻) [舍]①(shě)舍弃,放下。(便舍船)②(shè)房舍。(屋舍俨然) [作] ①劳作。(其中往来种作)②做。(设酒杀鸡作食) 【古今异义】 [鲜美]古:鲜艳美丽。今:食物味道好。 [开朗]古:地方开阔,光线充足。今:乐观,畅快,不阴郁低沉。 [交通]古:交错相通。今:各种运输邮电事业的总称。 [妻子]古:妻子儿女。今:男子的配偶。 [绝境]古:与世隔绝的地方。今:没有出路的境地。 [无论]古:不要说,(更)不必说。今:连词,表示条件不同而结果相同。 [如此]古:像这样。今:这样。 [不足]古:不值得。今:不充足;不满。 【通假字】 [要]通“邀”,邀请。 三、所见:土地平旷、屋舍俨然、良田美池、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环境良好) 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生活安定) 所闻:避秦时乱、来此绝境(与世隔绝之久) 所历: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民风淳朴) 四、迁移拓展 1、与本文有关的成语: (1)世外桃源:与世隔绝,没有战乱,人人安居乐业的理想社会。后用此成语指虚构的超脱现实的安乐美好的 地方。 (2)豁然开朗:豁然,开阔明亮的样子。形容有狭窄阴暗突然变为开阔敞亮。也比喻心理突然悟出道理而感觉 明朗。(联系陆游诗句“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意境) (3)无人问津:津,渡口。没有人来问渡口。后用此成语比喻没有人过问受到冷遇。 (4)怡然自乐:快乐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 (5)与世隔绝:不与人来往或以局外人的身份对待事物。 (6)鸡犬相闻:每家鸡和狗的叫声互相听得到,表示很近的距离,也表现一种和睦的景象。 2、对联:黄发垂髫享太平,美好理想寄桃源。 3.与“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意境相似的成语是什么? 豁然开朗。 10、《小石潭记》知识汇总 一、文学常识: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祖籍河东(今山西永济)人。唐代文学家,与韩愈等人并称为“唐宋八大家”。与韩愈共同倡导唐代“古文运动”,并称“韩柳”。世称柳河东或柳柳州。他擅长于写山水游记,本文是他《永州八记》中的第四篇。本文选自《柳河东集》。“记”,是古代的一种文体。可以记叙描写,也可以抒情议论,并通过 记事、记物,写景、记人来抒发作者的感情或见解,即景抒情,托物言志。 二、按原文填空: 1、作者是怎样发现小石潭的:隔篁竹,闻水声,如鸣佩环,心乐之。伐竹取道,下见小潭,水尤清冽。 2、小石潭的全貌是怎样的:全石以为底,近岸,卷石底以出,为坻,为屿,为嵁,为岩。 3、写潭中鱼静态的句子:日光下澈,影布石上。佁然不动; 写潭中鱼动态的句子:俶尔远逝,往来翕忽。 4、既能高度概括小石潭的气氛,又含蓄表达作者悲凉凄苦心境的句子(主旨句):凄神寒骨,悄怆幽邃。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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