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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作协议

保险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辽宁中华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2013年】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使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

第一条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业务范围

甲方为乙方办理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保险项目。

第三条依据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A04H02Z01060630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A04H02Z02060630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A04H02Z03060630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A04H02Z04060630 ;

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A04G01Z07060630

6、盗抢保险条款: A04G01Z08060630 。附加险、特约条款

编号如下:

1、自燃损失险条款: A04G01F01060630 ;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A04G01F02060630

3、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A04G01F04060630 ; 5、车辆划痕

险条款: A04G01F06060630 ; 6、不计免赔率条款:

A04G01F21060630 。

第四条称谓的确定投保人:(采用统一的标准称谓)第五条办理程序

1、乙方提供甲方需要的相应单证和证明材料;

2、乙方提供需要保险车辆的明细,填写“保险车辆明细表”,并保证明细表内的车辆全部在甲方投保;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确山县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条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篇一: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韩龙梅。 原告:刘娜。 原告:刘凯。 原告:刘元贞。 原告:王月兰。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因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诉称:2009年3月,刘元贞、王月兰之子,韩龙梅之夫,刘娜、刘凯之父刘继购买了被告阳光人保推出的“绚丽阳光”类型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60 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同年4月20日,刘继在前往四川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五原告均为刘继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向阳光人保要求理赔时遭到阳光人保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阳光人保按约定支付保险金6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阳光人保辩称:刘继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我公司深表同情,对五原告是刘继继承人的事实我公司也没有异议。但是,我公司推出的涉案“绚丽阳光”类型保险采用的是“电子保单”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全部投保程序均采用数据电文,激活电子保单的过程,就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和说明的过程。在投保人登录阳光人保的网站填写有关信息过程中,保险人通过网络系统的投保流程设计对保险内容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也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询问,例如要求投保人真实陈述自己的职业,并充分提供了所有可以承保的选项(如“农夫”)供投保人选择来进行如实告知。如果刘继如实告知其职业,即“营业用货车司机”,将被系统拒绝承保。鉴于刘继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选择“农夫”为其职业的虚假陈述与我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我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不退还保险费。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5日,被告阳光人保与徐州民兴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代理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由民兴代理公司代理阳光人保在徐州地区的保险销售业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刘继为农业家庭户口,系苏cb8375解放牌货车车主,于2006年11月27日为该车办理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道路运输证,刘继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类。2009年3月,刘继以100元的价格从民兴代理公司业务员宗芹手中购得“绚丽阳光”保险卡一张。阳光人保的网站系统中显示,刘继购买的保险卡已被激活,其职业为农夫,被保险人为刘继,保险责任期间自 2009年3月16日0时起至2010年3月 15日24时止,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2009年4月20日,刘继驾驶苏 cb8375解放牌货车在四川发生交通事故。次日,刘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继之妻韩龙梅,子女刘娜、刘凯,父亲刘元贞,母亲王月兰即本案五原告均为刘继的合法继承人。五原告向被告阳光人保提出理赔申请, 2009年6月15日,阳光人

机动车车辆保险服务专用合作协议(1)

机动车车辆保险服务专用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龙韵大厦8楼 乙方:湖北海兵忠国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明路39号保驾行汽车服务全国连锁店 为促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湖北海兵忠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会监管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开展本专用保险合作协议。 1.合作的目的 甲乙双方坚持长期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专用保险合作项目,双方实现如下目的: 1.1完善一站式特约店的建设,共同为车主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1.2通过专用保险服务,提特约维修站的保险收益。 1.3拓展多领域合作,促进乙方有关车型的销售,提升厂商品牌的价值。 1.4通过合作,提升合作广度与深度,提高甲方在乙方店内的市场份额

2.合作的方式 甲乙双方制定合作框架性协议,设置规范的管理和服务的全流程,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组织系统,签订本专用保险的点对点合作协议。乙方选择甲方作为保险合作伙伴之一,允许甲方在其店内销售甲方车险产品,并认可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包括条款,费率)和服务体系。双方共同开发和协作销售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 3理赔管理 3.1甲方提供7X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专线网络,随时随地为乙方客户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优质理赔服务。甲方收到专用保险客户报案后,应在半小时内告知特约店相关人员,利用特约店跟进,防止客户流失。 3.2事故送修利于特约店跟进,防止客户流失。 3.2.1甲方客户人员接到乙方投保的客户报案后,推荐客户返回乙方维修,告知客户其保险通过乙方购买,推荐其第一选择回乙方特约店维修,在尊重客户意愿的基础上,确保调度事故车辆返回乙方店内维修。 3.2.2积极推荐其他合适乙方维修的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进行维修,以促进合作项目的发展。 3.2.3甲方同意为专用保险的客户提供理赔时限和全国通赔服务承略,具体理赔时限标准如下。 3.3.1现场查勘:在甲方有分支机构地方,市内原则上0.5小时之

保险公司和4S店合作协议范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项目合作协议 2016年月

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为加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合作,并双方合作关系提升为全方位、多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诚信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1.1 合作目的 甲、乙双方遵循长期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为(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保险服务合作项目,双方实现如下目的: 1.1.1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1.1.2拓展多领域合作,促进乙方品牌汽车车型的销售,提升双方的品牌价

值。 1.1.3通过双方合作,提升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提高甲、乙双方的市场份额。 1.1.4通过专业的保险服务,提高甲方的保险相关效益。 1.2 合作内容 1.2.1 甲方为乙方销售的品牌汽车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及甲方的机动车辆商业险产品及其他以机动车或机动车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相关保险产品。 1.2.2 甲方根据乙方客户反馈的需求,配合乙方拟适时推出汽车产品延长保修服务 合约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 1.3 合作组织 1.3.1 甲、乙双方成立保险合作项目管理团队。 1.3.2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经销商/分支机构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1.3.3 甲、乙双方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对日常业务进行宣导、培训以 及业务的指导及考评,对相关争议进行处理。成立合作项目保险专业团队,负责项目执行和跟踪服务工作。专业团队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负责日常承保、理赔及客户服务等相关服务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的协调工作,为经销商和客户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 1.3.4 乙方应当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维修服务,包括维修时使用该汽车品牌的原装

阳光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 甲方: 乙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区安全防范能力,解决“社区安全防范报警系统”用户的后顾之忧,由甲方为用户向乙方投保因“社区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故障造成的盗窃抢劫责任保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在邵阳城区内(含市、县城区)安装甲方“社区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并与甲方建立服务关系的所有用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商铺)和家庭用户。 二、保险财产范围: 1、个体工商户(商铺)的保险财产专指从事经营性质的商品以及相关的办公设施。 2、家庭用户的保险财产包括: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衣服、床上用品、家具;单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 3、以下财产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1)现金、有价证券、票证、邮票,金银、珠宝、首饰;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等价值难以确定的文物或物品; (3)手表、手机、播放机、照相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4)动物、植物;

(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船; (6)非法持有或占用的财产。 三、保险责任: 在甲方报警系统装置从19时至次日8时工作期间,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用户在报警监控范围内的财产有明显盗抢痕迹造成的灭失、损坏,依法应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责任的部分,乙方依据保险法、保险条款和本协议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除外责任: 1、由于地震、雷击、洪水、暴风雨、火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损失; 2、因用户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报警系统及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所造成的损失; 3、联网报警系统以外电线、电话线遭受破坏(例如因甲方客户提供的供电线路、电话线路施工、维修、断线或电话欠费停机等),致使报警系统及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所造成的损失; 4、因用户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经济债务纠纷,债权人搬走或故意损害物品的损失; 5、报警设备系统未经质检部门检验的不合格产品所致用户的财产损失; 6、因用户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内盗或参与盗窃导致的损失,以及不在防范区域内财产的损失; 7、用户或其家庭成员、雇员因存放不法物品致使盗窃者入侵而造成的损失;

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实例版)

《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保险公司) 为促进(以下简称“甲方”)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长期、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依托甲乙双方的优势资源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以达到共赢的最终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义。 第一条总则 双方当事人均就自觉遵守协议书中的各项规定;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就维护对方信誉和利益,避免有损对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甲、乙双方必须诚信合作、规范经营,共同促进业务发展,构建良性、长远的合作伙伴关系,达到共赢互利的目的。 第二条推进机制 为了更好地加强双方的战略合作,双方合作过程中各种层面的问题能得到有效、快速的解决,甲乙双方就本次合作成立各自的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各自公司各个层面的工作人员组成,以保证各个层面的良好沟通。为此,甲方成立本合作项目的业务管理小组及操作小组。

业务管理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保险部经理) 业务操作小组: 沟通机制的建立: 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双方可多项进行沟通。双方管理小组每季度一次举行见面沟通洽谈会,总结过去半年的合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如果遇有临时性问题可进行电话或书面沟通解决;若是重大问题则由业务管理执行小组出面沟通解决。 另外,甲乙双方也应及时理顺合作中出现的异常如:合作的深度、续保率降低、配件、工时的异常、理赔效率与业务品质的下降等相关事宜。 通过建立沟通机制,确保甲乙双方保持愉快、有效的合作,巩固双方的战略合作联盟关系。 第三条销售推进体制 一、销售培训 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由乙方及其机构负责定期对甲方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售后等相关培训。作为销售培训的一部分,乙方及其机构需要

阳光保险理赔法律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方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理赔后需要向债务人(即“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追偿。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诉讼方式,合法地进行代位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因案件数量尚能不确定,以实际发生委托的案件数量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一审、二审、强制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但出现和解、调解情况的,乙方应当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和解、调解,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2、如实向乙方承办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3、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按照诉讼进程及时提供相关的法律手续及委托书,并指派专人与乙方承办律师进行联络; 4、甲方有权通过专门联络人定期及不定期的了解乙方工作的进展情况,乙

方应予以配合; 5、甲方对某一具体案件提出特殊处理方案和特别要求的具体工作,可由专门联络人书面提供给乙方承办律师,乙方承办律师应在本协议项下予以积极配合。 6、在本合同项下,甲方可采取邮件通知的方式撤销对乙方的案件委托,自甲方撤销委托的邮件注明的撤销日期起,乙方不得对逾期客户采取任何以甲方委托名义进行的追偿行动。若甲方已收回授权,乙方无权向甲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律师费或任何其他费用。案件的撤销委托日以甲方联络人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的委托撤销之日为准。 7、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委托代理合同,但甲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无条件退回甲方提供的所有客户资料,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及乙方对甲方委托的履行情况结清责任。 8、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进行业务稽核,保证乙方依照合同及时、合法、有管理地为甲方提供代位追偿服务,稽核包括常规稽核和非常规稽核。常规稽核一般为非现场稽核,采用手段主要为报表的审核,逾期客户跟踪抽查及投诉个案的跟进。非常规稽核一般为现场稽核,乙方应配合甲方调阅相关的材料。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法提供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逾期客户的欠款(含债务本金、利息、保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乙方自收到甲方同意对案件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追偿的通知起,应自行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参加案件审理、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等。当乙方代理的诉讼案件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客户仍拒不还款满1个月的,乙方应当立即启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乙方于每月25日定期向甲方联络人汇报追偿进度,并提供甲方需要的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汇报开庭时间、案件进程、回收程度、各种法律文书等。 3、乙方处理具体案件的权限以甲方对该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4、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代理甲方和解、调解时,最终和解、调解的方案须经甲方专门书面同意,形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书由甲方加盖公章; 5、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这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全车失窃在3个月以上;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

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双方以客户满意和相互忠诚为立足点,充分发挥和利用各自的品牌优势、资源优势和服务优势,促进双方合作共赢。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应维护对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避免任何有损于对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二)甲乙双方均应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内容,不得提供有双方合作的具体资料以及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三)有关车辆维修的任何责任仍由乙方承担,有关车辆保险的任何事项仍以甲方最终确认为准。 二、合作事项 (一)乙方承诺 1、乙方及下属机构所经销车辆的保险业务只限于与甲方及 下属机构合作,并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车辆保险。本协

议乙方选的甲方所属的承保公司: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合作单位。 2、自觉遵守甲方及保险行业制定的各项机动车辆保险规定。 3、乙方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确保为甲方代理车险业务。 (二)甲方承诺 1、维修资源的配送承诺: 甲方承诺送修按乙方承保保费的100%比例送修。 (1)甲方保证乙方在甲方投保的车辆,甲方无条件保证送乙方维修(客户原因除外)。 (2)甲方其他品牌车辆尽客户做客户工作送到乙方维修。 三、代理业务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 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按以下标准支付代理费用: 1、直销业务商业险按实收保费税前45%支付。 2、每月10日前甲乙双方安排人员核对上月业务及费用,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盖章,甲方在15号前支付。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2009版)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人、受托人 一、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2009版)(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本合同的受托人为其员工或家属等(以下简称“被服务人”)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 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二、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的构成 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及其他与 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 (一)门(急)诊医疗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门(急)诊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 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二)住院医疗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住院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 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三)生育医疗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女性被服务人因生育支出医疗费用,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 务。 (四)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住院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支付住院津贴。 (五)其它 甲方和乙方约定的其他健康保障方案。 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上述五项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 销支付等一项或多项经办管理服务。 第四条 委托基金和管理费用 (一)根据甲方选择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方案,乙方将为其核定应交纳的委托基金数额。 (二)管理费用的收取方法: 1、乙方根据本合同实际成本情况,按委托基金数额,以如下项目和比例收取管理费用: 委托管理服务项目管理费用的收取比例(每年) 方案设计0.1%—0.5% 咨询建议0.1%—0.5% 医疗服务调查 1.5%—5% 医疗费用审核3%—6% 医疗费用报销支付 1.5%—3% 乙方根据委托人实际选择的委托管理服务项目逐项收取管理费用。 2、乙方根据本合同实际成本情况,按甲乙双方约定的金额收取管理费用。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追加基金数额的,乙方将按上述管理费比例或重新约定金额从追加的委托基金中提取(提取的管理费用从 账户中扣减),或由甲方另行支付。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的管理成本变动幅度超过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时管理成本10%的,乙方将对管理费用进行调整,管理成本每增减1%,乙方将按原管理费用0.9%的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三)乙方提供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以账户余额为限,如果结算年度内账户余额出现不足,须由甲方补足,乙方不进行任何垫付。如 果账户有结余,而甲方在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委托管理的或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中止合作的,乙方将以转账或支票方式将账户余额转入甲方账 户。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乙方不提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 被服务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一)甲方、被服务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一)甲方、 拒捕行为; 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拒捕行为; (二)被服务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 (二)被服务人 (三)被服务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被服务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三)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及武装叛乱; (五)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五) (六)甲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六)甲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的委托管理期限由甲方、乙方约定,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为准,但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一年。

汽车销售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书

甲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促进甲、 乙双方的共同发展,从而全面提升双方的品牌价值,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现就双方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1、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推荐客户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客户出险后积极引导和推荐客户至甲方售后服务站维修,并在流程和环节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2、甲方和乙方应本着互利互惠合作精神,在尽可能的场合及宣传上争取为对方扩大品牌知名度。甲乙双方均应派出专门客服经理专线联系,保持随时沟通,积极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合作顺利。 3、双方将以附件形式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客户需求共同推出客服增值方案,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付诸实施。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将在承保和理赔流程中为甲方做好品牌推广与客户推荐工作,以确保甲方承修车辆入厂维修量的增加。 2、乙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甲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情况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3、乙方将与甲方充分配合,按附件确定的标准及时合理地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指定专人做好维护工作,及时反馈工作意见。双方在价格如存在异议,及时上报双方领导协调处理。 4、乙方承诺在保监会规定的费率范围内,为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提供应享有的费率优惠。 5、乙方应为甲方的员工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服务,对甲方在具体保险业务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双方一致同意每月召开一次沟通协调会,对达成的共识作为本协议附件执行。 6、乙方承保车辆发生机械事故,或其它紧急事故时,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承保车辆提供二十四小时市区内负责救援服务。 甲方施救电话为: 7、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乙方提供技术和数据方面的支持,乙方承保的保险事故车辆由甲方承修时,定损以双方协定的工时费价格标准内协商定损,对原定工时价格中未详细规定的项目,甲方在工时方面应比于同款车型在同类维修厂家维修的价格优惠。 当有关维修车辆工时标准及配件价格发生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付诸实施。 8、甲方在配合乙方确定损失项目时,应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安全要求,应建议客户修复并配合乙方做好客户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9、甲方不得就非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事故及损坏项目受被保险人委托向乙方索赔,并配合乙方就此类案件做好客户的宣传与劝导工作。同时积极向客户强调第一现场报案的重要性。

产品责任保险合作协议GS

产品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投保人/ 被保险人) 乙方(保险人):阳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平等诚信、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所销售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产品责任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保产品及险别 1、产品名称: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2、产品型号:T360-269A 3、注册商标见附件 4、使用条款:阳光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国内2009 版) 5、投保险种:产品责任保险(国内) 二、承保区域 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保险责任范围 本协议仅承担由于被保险人所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该产品或商品未正常工作或为执行其应有的功能,所造成的安装该产品或商品的车辆被盗、被抢的损失。 四、除外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乙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适合于此款。 (二)出厂时经质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 (三)用户未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四)保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产品在保质期或质量保证期外的损失或责任;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用户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和欺诈行为; (八)甲方产品仍存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九)未经依法年检合格的车辆; (十)甲方客户车辆上所有、保管和控制的财产损失; (十一)因甲方客户原因未开启正常使用防盗功能而发生的丢失; (十二)因甲方客户原因发生客户自行撕坏产品封条、擅自拆卸、自行维修,使产品无法正常工作时发生的损失; (十三)因甲方客户原因造成产品损坏或无法正常工作后所发生的损失(如碰撞、冲洗进水等); (十四)因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十五)在甲方已通知客户前往甲方营业处维修、系统升级及年检,而客户未办理或在维修升级期间发生的丢失; (十六)全车被盗窃期间,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七)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所造成的丢失;(十八)甲方产品本身的损 失; (十九)其他一切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五、责任限额与保险: 机动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 万元,即财产损失10 万元。 1、甲方应将保险期间内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类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费,甲方应补交去差额。保险公司有权派人员检查甲方的有关账册,保险公司恪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本合同最低保险费为2 万元/年,甲方于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交清。 3、费标准:120 元/ 台/年。 4、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后,如甲方要求续保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可以根据上年度承保情况调整承保条件。 5、甲方应对每台汽车无钥匙进入智能控制防盗系统、GPS 产品的安装情况建立台账,并保证每7 天以安装产品清单为依据向乙方申报一次安装情况。乙方根据甲方的申报清单,出具对应保单。对于未申报的产品,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期限

车辆保险合作协议合同书

车辆保险合作协议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及所属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2、甲方车辆向乙方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或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或以上)、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 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 二、合作时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三、服务承诺 1、安全培训:乙方承诺对甲方企业员工做车辆安全知识、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知识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具体由甲方安排,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

2、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免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 3、保险理赔服务: 3.1、理赔时效:在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万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治疗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 3.2、专项服务:需要向第三者车辆及对方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者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配合协助处理。 3.3、正常案件执行上述3.1、3.2服务承诺内容 3.4、非正常案件,指责任方无保险、保险保障不足或者偿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业车辆损失的,甲方应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并配合提供有关信息,由乙方先行赔偿之后实行代位追偿,乙方必须接受不得推卸。 3.5、乙方车辆损失险中包含雪灾、冰陷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辆局部损坏或全损均赔偿。 3.6、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城市百公司以内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免费救援,超过百公里的救援费用由甲方承担。 4、保险费的结算: 4.1、乙方保证每个车辆保险期间的无缝对接,保费与甲方月结月清。 5、甲方员工私家车辆享受以上服务承诺。 四、车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备注:行车证车主为企业的属性为团车,行车证车主为个人的属性为私家车 4.1、企业团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折计算投保

国内货运险预约协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内货运险预约协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预约保单号码: 投保人:青岛元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实际货主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约定方式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本 预约保险单中列明的承保条件和条款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盖章) 联系方式:95510 签发日期:年月日 签发地点:青岛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单号: 为了服务客户,保证被保险人货物运输风险得到有效转移,经过保险双方友好协商,就本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并出立本保险合同以资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一、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青岛元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10层 二、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实际货主或者青岛元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三、保险合同期间一年 本保单承保白201并03月01日零时起至201阵02月28日二十四时止,起运的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运输。 四、保险标的类别 投保货物种类表: 大类编号小类编号品名 01 010 煤 01 011 原煤 01 012 洗精煤 01 013 块煤 01 014 洗、选煤 01 015 水煤浆 01 019 其他煤 03 030 焦炭 03 031 焦炭 03 032 沥青焦、石油焦 04 040 金属矿石 04 041 铁矿石 04 049 其他金属矿石 05 050 钢铁及有色金属 05 051 生铁 05 052 钢锭、钢坯 05 053 钢材 05 054 钢轨及其配件 05 055 铁合金及其他钢铁 05 056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05 057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加工材、粉 06 060 非金属矿石 06 061 硫铁矿 06 062 右灰右 06 063 铝矶土

2019年车辆保险协议书范本

2019年车辆保险协议书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 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 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 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以保险 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 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 损毁,依法理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绝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 是否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 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合伙经营车辆协议书

合伙经营车辆协议书 甲方:孙淑慧、隆新民 乙方:刘忠、余友琼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孙淑慧的名字挂靠在xx市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37.6万元(大写叁拾柒万陆千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xx年8月1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xx年8月1日以前将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

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xx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xx年1月,xx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合伙人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双赢的原则:与签 订本合伙协议,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

各占投资总额的%、%,贷款10万元,合伙经营货物运输,其 中投入人民币万元,购置一辆“ ”货车(车牌号),登 记在名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 同创造经济利益,共同获利,合伙经营过程中的事宜双方充分协商,互 谅互解,共同解决。 第二条:使用共同购置的“ ”货车,合伙经营货物运输,赚取运输费。第三条:贷款10万元作为合伙投资款。 第四条:利润分配方案 (1)、营运收入减去必要费用是利润; (2)、利润的分配原则和顺序是先偿还贷款,贷款偿还完毕后按比例退还先期的投 资款,投资款退还完毕后利润各按50%分配; (3)、设立一公共帐户,当月偿还贷款后的利润节余存放于公共账户,当存放的款 项达到一次性偿还贷款时,双方提前偿还贷款;

保险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汽车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无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规范、稳定、提升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平等、自愿、互利、诚信”为合作原则,为建设全方位、多领域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总体框架 1、甲、乙双方将密切合作共同策划营销活动,制定基于甲方渠道客户,以客户关怀为出发点的客户服务营销规划,促进双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

2、双方在车辆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3、甲方将根据双方保险合作深度,在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提供更优质的互动服务:配件价格、喷漆工时、玻璃价格等。 4、甲、乙双方以诚信为本,忠诚合作,共同服务客户。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二、投保服务合作 1、甲方与乙方授权的分支机构签署兼业代理协议,乙方在销售相关的车辆以及进行客户保险续保提醒时,应优先推荐客户投保甲方车险产品。 2、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保险产品费率表和承保规章计算保险费,并按乙方实务要求提供完备的投保资料,甲方需给予乙方相应的配合。 3、甲方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乙方经销商店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签单承保工作,通报有关行业性文件、并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的车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事项,努力拓展双方业务合作。 4、甲方承诺的送单时效:对于乙方当日传真至甲方的投保资料,甲方承诺于次日上午点前可将送至乙方。(如个别客户有特殊上牌时间要求的,可协商后个别处理) 5、甲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车险“见费出单”。 6、乙方经销商代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全年保险费金额达万以上的,甲方应在乙方经销商店免费安装并及时调试更新“远程出单系统”,实现现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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