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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

危险货物规则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国际规章制度和法规已出2011年最新版本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的国际规章制度和法规具有有效期,一般一到两年就会出新的修订版,以下为实验室整理的已在2011年1月1日出了最新版本的危险货物分类的规章制度和法规。2011年需要采用的新版本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第52版(2011年版),国际危险货物内河运输欧洲协定(ADN)2011版,国际危险货物公路运输欧洲协定(ADR)2011版,国际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RID)2011版;可选择采用的新版本为:《国际海运危规》2010版(因为《海运危规》2008年版的有效期为2010.1.1-2011.12.31,但由于《国际海运危规》的有效期为两年,还可以提前应用一年,所以2011年可提前应用2010版)。 《危险货物规则》第52版的重要变更及修订(2011)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货物规则》第52版综合了危险货物委员会作出的所有修正,并且包括至付印之日为止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对于《技术细则》2011-2012版所作的变更。以下清单用以帮助使用者更好地辨识本版本中所引入的主要修订,但不得将其视为包览无遗的修正表。修订内容前面标注出所处章节的编号。 1—适用范围 1.2—本规则适用范围。 本节对始发站国家及运营人国家批准的文字表述作了显著修改。豁免要求也作了阐明,并且新规定允许包含危险品的旅客行李作为“货运逾重行李”进行运输。 1.3—托运人责任。 将一份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最少保留三个月现已强制执行。 2—限制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品。 旅客行李中危险品的规定已修订,变化包括: υ带有保安装置的外交公文箱; 禁止携带电震击武器(如泰瑟枪);υ 允许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助行器;υ υ允许携带便携式医疗装置,如锂电池驱动的去纤颤器和雾化器; 燃料电池系统的规定修改为允许作为交运行李携带一定量的备用燃料电池罐。υ 2.5—运营人物资中的危险品。 规则扩大为允许运营人携带并在航班上使用带锂电池和备份电池的如个人娱乐设备和信用卡阅读器等电子设备。更换的带电池设备和更换的电池必须按本规则运输。 2.7—有限数量危险品。 删除2.6节将豁免和批准规定都编入1.2节。2.8节号改为2.7。有限数量危险品规定的修改反映了更加接近联合国规章范本的规定内容。引入新标记代替“LTD QTY”且此文字不再要求出现于托运人申报单上。 2.8.2—国家差异。 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美国通知了其国家差异的修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备案了国家差异。 2.8.4—运营人差异。 运营人差异有大量增加、删除和修改。 3 —分类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 参考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上海港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

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1、限量运输的优点: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 1 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的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了。如图所示: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双层包装保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托运人须了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英文版本介绍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最初是在1965年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发行的,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从2004年1月份开始,本规则成为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签署国的必须遵守的规则之一,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虽然本规则主要用于指导海上运输,但是它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为相关一系列的工业和服务业从业者提供技术支持。制造业者、包装业者、海运业者和相关运输业者例如公路和铁路以及港口部门从业人员,都可以从该规则中得到关于危险品分类、仓储、隔离、包装、标注、命名以及应急反应的有益的建议。IMDG CODE当前的最新版本是35-10版,从2012年1月开始正式强制生效。 IMDG CODE全套共三册,其中IMDG Code(inc Amdt 35-10)为2册,IMDG Code Supplement为一册,英文版的IMDG CODE可以分开购买,中文版的只能三册成套购买。 IMDG Code Supplement IH210E IMDG Code (inc Amdt 35-10) IH200E IMDG Code 中文版(inc Amdt 35-10&Supplement) IMOCH01 在出版发行印刷版的IMDG CODE之外,IMO也发行了电子版的IMDG CODE来满足用户不同需求,电子版对于信息获取的准确性和迅速性有很大帮助。 IMDG CODE的电子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版本: IMDG CODE for Windows 桌面版 包含了规则的全文以及补充本的全部内容,具有查询功能。 定购成功以后,我们会发送一个安装文件给您,您安装在一台计算上,初次运行的时候会得到一个序列号,将这个序列号发送给我们,根据序列号,会产生一个激活码,通过这个激活码可以激活您的软件,这样就可以使用软件的全部功能。 每个版本的IMDG CODE会对应不同的软件,您购买版本为35-10版的IMDG Code for Windows激活以后可以在其有效期(IMDG Code两年更新一次)内无限制使用。新的版本36-12出来以后,您需要重新购买。 Electronic IMDG Code for Windows ZH200E IMDG CODE on Web 网页版 同样包含规则的全文本以及补充本的全部内容,具有查询功能。 定购成功以后,您会得到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凭借此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在一年的时间内不限制地点和次数的通过一个网址使用其全部功能,非常适合需要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电脑访问IMDG CODE的用户选择使用。对于感兴趣的用户可以免费获得一个试用账号和密码,凭借试用账号和密码可以免费试用2天。IMDG Code on the Web(1年授权)ZH200E IMDG CODE E-Book 电子书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识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识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志(一) 2010-05-21 13:48 国际海上危险运输货物分类 根据国际海上危险运输货物分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志 3种不同用途的危险品标志 点击下列查看危险品标志的3种不同用途(3种用途的标志有部分差异) 常用危险品标志(危险品在生产、贮存、使用和运输中危险性类别的 标识)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品包装运输用)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志(出口货物包装或集装箱用) 一危险品标志明细 根据《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 品主标志有16种,副标志11种。 副标志: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 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表示重要的其它危险性 类别。副标志图形中没有危险性类别号(即底下没有数字)。 主标志副标志

爆炸品标志爆炸品标志 易燃气体标志易燃气体标志 不燃气体标志不燃气体标志 有毒气体标志有毒气体标志 易燃液体标志易燃液体标志 易燃固体标志易燃固体标志 自燃物品标志自燃物品标志 遇湿易燃物品标志遇湿易燃物品标志 氧化剂标志氧化剂标志 有机过氧化物标志 有毒品标志有毒品标志 剧毒品标志 一级放射性物品标志 二级放射性物品标志 三级放射性物品标志 腐蚀品标志腐蚀品标志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志(二) 2010-05-21 13:49 B1 主标志 底色:橙红色底色:正红色 图形:正在爆炸的炸弹(黑色)图形:火焰(黑色或白色) 文字:黑色文字:黑色或白色 标志1 爆炸品标志标志2 易燃气体标志 底色:绿色底色:白色 图形:气瓶(黑色或白色)图形:骷髅头和交叉骨形(黑色)文字:黑色或白色文字:黑色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已经审查通过,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和代替标准见下表: 1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1部分: 通则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 货物的范围及运输条件、运输 条件豁免、国际多式联运相关 要求、人员培训要求、各参与 方的安全要求以及安保防范要 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2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2部分: 分类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的分类,包括分 类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的类别、对应的危险 性类型和包装类别的确定。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3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3部分: 品名及运输要求索 引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品名的一般要 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 引、特殊规定,以及有限数量 危险货物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的道路运输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 2018-12-01 4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4部分: 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 容器、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 罐式车辆罐体的使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运输包装的选择和 使用。 2018-12-01 5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5部分: 托运要求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的一般要 求,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 记标志要求,包件的标记和与 标志要求,集装箱、罐体与车 辆的标志牌和及标记,运输单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2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 1.爆炸品; 2.氧化剂;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自燃物品; 5.遇水燃烧物品;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毒害品; 9.腐蚀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第3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门办理站,

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4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5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并训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保管,沾有毒物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措施按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业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人民财产受到毁损的物资,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 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 有些物资虽然不属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品名见附件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 施。 第二条凡由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托运和承运 第三条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编号,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 起运港、上应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组织进货,清点验收,尽快发运。 托运爆炸品时,应附有品名表内规定的证明。托运放射性货物时,应提出剂量核查单位(由当地科学技术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检查的“剂量检查证明书”(格式二),并按包装表面的射线剂量率,分为四个运输包装等级(附件四)。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包装表(附件二)的规定,每件货物包装上应有规定的包装标志(附录一、二)及运输包装指示标志。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进口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托运。如包装破损 经整修后双方确认能保证安全运输时,仍可托运。如改变进口危险货物包装时,发货人可与港、站 协商解决。 发货人提出改变包装要求时,应首先向港、站提出经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包装方法。港、站应会同发货人共同鉴定,认为能保证安全运输时,可在指这的时间和区段内组织 试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单位)批准〕,并将试运条件报主管局(单位)备查。试运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跨局试运时,应同时通知有关局。试运 结束时由港、站会同发货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局(单位)和交通部。 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比规定的好时,经港、站确认后可以承运。 同一类项和同一配装号、消防方法不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爆炸品除外),可配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 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品名。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一)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含水量在百分之一十以上的氧化剂,以及浓度在一个当量浓度(IN) 以下的各种溶液; (二)危险货物索引表品名前注有※符号者,货物的包装及标志符号规定,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半公斤,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物品”字样; (三)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以及不属危险货物的其他化学物品,经 发货人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运单内注明“不属危险货物”字样; (四)每件货物的放射性强度不超过50微居里或放射性强度超过50微居里,但放射性比强度不超过 1微居里(1微居里/公斤),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上述包装表面清洁,γ7(伽马)射线剂量率小于微伦琴每秒微伦琴/秒)。 第六条托运装过剧毒,易燃气体的空钢瓶和装过毒害品、一级腐蚀物品、黄磷的空容器(装过黄磷 的空容器表面不得残留黄磷),应按原装危险货物的运输条件办理。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010年09月06日 学习2010-09-06 22:39:49阅读3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引用标准 GB 6944一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90一85 危险货物装标志 GB l91一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388一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BXXX一87 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分类和分项 3.1分类。按GB 6944一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3·2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 4·1·1近JT0017一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一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运撑固定的保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应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量的5%)。 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563-1996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J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货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4不可移动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5拖挂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6罐式集装箱 由箱体框架和罐体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有单罐式和多罐式两种(GB/T 1992-1985,定义2.2.2.2) 4 分类和分项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应符合GB6944的规定。 5 包装、标志和标签 5.1包装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GB12463、GB11806和GB18564的规定。 5.2标志

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际规章介绍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的 国 际 规 章 介 绍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8-04-01 有关危险品的国际规章很多,有联合国范围内的,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等等,被我国采用和接受的主要是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 的,这些规章具有权威性,普遍被世界各国采用,中国作为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有权力也有义务执行这些规章,使危险品的管理、运输和使用尽量按照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原则进行。 《国际危规》对危险品进行系统地分类,并对危险品包装、标签等做出规定,这些规定是在各国家和国际组织危险品管理成功经验基础上产生的,加之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因此《国际危规》有关危险品的规定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这些规则主要有: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桔皮书)、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

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定的《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RID)、欧经会 (ECE)制定的《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 (ADN),这六部规则都简称为《国际危规》,其对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等等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运输方式和运载工具的不同,对于运输作业程序的要求也不同。 六部《国际危规》最常用的是桔皮书、《国际海运危规》和《国际空运危规》,其中桔皮书最具有权威性。 一、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桔皮书) 1953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ECOSOC)采纳了创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UN CETDG)的决议,委员会由经选举的22个成员国代表组成,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其他代表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我国政府于1988年以成员国正式代表身份加入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1956年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N CETDG)编写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首次出版,为了反应技术的发展和使用者不断变化的需要,《建议书》每半年进行一次修订,每两年出版新的版本。 在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1996年12月2日至10日)上,通过了,《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 (《规章范本》)第一版,为方便《规章范本》纳入国家和国际规章,使其有助于协调一致,从而使各成员国政府、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都能节省大量资源,委员会将《规章范本》作为《建议书》的附件,桔皮书从第十修订版起,定名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需要说明的是,就《建议书》本身只是一些说明,总共不过7页纸,大量的实质性内容放在附件《规章范本》中,而且这种内容和格式已被其它相关的《国际危规》所接受。

(交通运输)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精编

(交通运输)汽车危险货物 运输规则JT

(交通运输)汽车危险货物 运输规则JT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3130-8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和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引用标准 GB649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分类和分项 3.1分类 按GB6944-86的规定,且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

共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年1月9日发布,1988年6月1日实施 3.2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 4.1包装 4.1.1按JT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和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且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

和装卸作业要求,且能经受壹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和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壹包装内。 4.1.3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件),且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使用,且报交通部备案。 4.1.4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1.1规定外,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所装货物必须和原装货物无抵触; b.所装货物和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且重新标贴。 4.1.6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且适宜于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 发布日期:1996-11-4 执行日期:2006-3-2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 第三章托运 第四章承运 第五章装卸 第六章储存和交付 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 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 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doc】如何使用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doc】如何使用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如何使用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如何使用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张晓 [内容提要]根据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0次修正案修正的中文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业已正式出版发行.此文通过介绍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使用方法,附带介龆其与旧版比较有那些王要变化关键词:新版《国际危规》第30套《国际危规》使用方法 H0wtoUesNewEditionIMDGCode 根据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0次修正案修正的2000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称第30套《国际危规)或新版《国际危规)),其中文版已于2001年11月正式出版发行 经过改版的第30套《国际危规》将以前的每套5 册改为3册.第一册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二部分:分类;笫三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虽内免除(主要内容放在第二册);第四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五部分:托运程序;第六部分: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太宗包装;第七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第二册的主要内容为危险货物一览表以及危险货物的英,中文名称索;f.新版《斟际危规》补充本删包括应急措施,医疗急救指南,报告程序,货物运输组件的装载,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INF规则及附录等内容. 从使用的角度来看,作为船舶驾驶和管理人员,平时接触和使用最多的应是新版《围际危规)的第二册和 补充本. I新版《国际危规》第二册的使用 新版《国际危规》第二册的主要内容为危险货物一览表,这部分内容为新版《国际危规)最大改动之处.首先,在新版《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取消r总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修正案 及勘误表的相关信息 我们应注意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出版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危规》”)第32-04套修正案的勘误表。印刷本《危规》的用户应当人工手改修正更新内容,电子本《危规》的用户可以从以下国际海事组织网站链接下载更新内容。虽然许多修订的内容属于校正编辑错误,但仍有一部分属于实质性的修正: ●没有增加新的联合国编号,但在危险货物一览表(Dangerous Goods List)中新增一个条目,编号为UN 3100 ●危险货物一览表还有多处其它修改,多数与罐装和中型货柜散装品以及海上污染物质评定有关 ● P112(a)包装说明不再适用于UN 0153类危险品,因此其不再以潮湿固体形态存在 ● UN 2253,N,N-二甲基苯胺,不再列为酸性物质。UN 2353,丁酰氯被列为酸性物质 ● UN 3130,遇水反应液体,毒性,未另作规定的,二类包装,如果装在舱内,须位于配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地方 ● UN 3457,固态硝基氯甲苯,需按5.1类危险品的要求隔离,但需远离4.1类、5.1类和7类危险品 ●经特别规定,293已更换为正确文本,306被恢复 第32-04套修正案 第32-04套修正案(《危规》2004年修正案)取代第31-02套修正案(《危规》2002年修正案),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国际海事组织每两年出版一次《危规》的修正案,收录经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批准的修正内容。下图显示了有关修正案发布的顺序。 ●每一项修正案的有效期为两年

●新修正案每隔一年实施 ●在标识为黄色的年份的一月,新的修正案颁布,如果符合成员国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实施期限,还可以马上实施 ●同时,在标识为黄色的年份里,前一期的修正案仍可使用,因此出现有效期重叠 ●标识为绿色的年份里,仅最新一期的修正案可使用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人民财产受到毁损的物资,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 有些物资虽然不属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品名见附件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条凡由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托运和承运 第三条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编号,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 起运港、上应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组织进货,清点验收,尽快发运。 托运爆炸品时,应附有品名表内规定的证明。托运放射性货物时,应提出剂量核查单位(由当地科学技术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检查的“剂量检查证明书”(格式二),并按包装表面的射线剂量率,分为四个运输包装等级(附件四)。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包装表(附件二)的规定,每件货物包装上应有规定的包装标志(附录一、二)及运输包装指示标志。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进口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托运。如包装破损经整修后双方确认能保证安全运输时,仍可托运。如改变进口危险货物包装时,发货人可与港、站协商解决。 发货人提出改变包装要求时,应首先向港、站提出经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港、站应会同发货人共同鉴定,认为能保证安全运输时,可在指这的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单位)批准〕,并将试运条件报主管局(单位)备查。试运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跨局试运时,应同时通知有关局。试运结束时由港、站会同发货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局(单位)和交通部。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比规定的好时,经港、站确认后可以承运。 同一类项和同一配装号、消防方法不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爆炸品除外),可配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品名。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一)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含水量在百分之一十以上的氧化剂,以及浓度在一个当量浓度(IN)以下的各种溶液; (二)危险货物索引表品名前注有※符号者,货物的包装及标志符号规定,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半公斤,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物品”字样; (三)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以及不属危险货物的其他化学物品,经发货人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运单内注明“不属危险货物”字样;(四)每件货物的放射性强度不超过50微居里或放射性强度超过50微居里,但放射性比强度不超过1微居里(1微居里/公斤),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上述包装表面清洁,γ7(伽马)射线剂量率小于0.1微伦琴每秒(0.1微伦琴/秒)。 第六条托运装过剧毒,易燃气体的空钢瓶和装过毒害品、一级腐蚀物品、黄磷的空容器(装过黄磷的空容器表面不得残留黄磷),应按原装危险货物的运输条件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2012修订版)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停车场地、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消防、 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及安全评估等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6563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 GB 1856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科工爆[2001]156 号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交通部令2005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3.1专业配送 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集中配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 危险废弃物、生物试剂等特殊货物;或是为根据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对部分剧毒、 蚀性化学品等 实施特许配送。 3.2分级管理 按照承运的危险货物品种的危险等级不同而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的差别管理。 4 分类、分项和分级管理 4.1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应符合 GB 6944的规定。 4.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宜分别表述为: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5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政府令第56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2011 第 591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9 第 562 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部令 2010年第5号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部令 2010第6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7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交运发[2011]106号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JT/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 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796-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交公路发[2008]280号 易燃易爆、强腐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 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下简称“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上海港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 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 1、限量运输的优点:由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

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的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如,一个200L的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了。如图所示: 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双层包装保 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 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托运人须了解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标记、标志,填写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单证。 二、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 允许将危险货物归类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通常有以下规定: -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 -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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