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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析(最新)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析(最新)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析(最新)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

析(最新)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建立、完善并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是关键。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职尽责,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相关司法问责的机制,又要有激励尽责履职的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保障机制。

一、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意义

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有利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制度上倒逼检察官公正司法,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贯彻

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由其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所决定,而其贯彻落实的效果,是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实现为基础的。如果只是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得到落实,其效果将十分可疑,因为司法责任制的各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其中的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以实现司法责任制全面、严格在检察系统落实。

1、司法行政化问题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干扰因素较多。检察官与检察院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检委会的纵向行政关系,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决定了其必须根据检察院领导、甚至党委政府领导的意见来完成各项司法活动,使其独立司法难以实现。目前,检察院工作由地方政法委领导,检察院运行的人权、财权、事权分别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党政领导影响决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产生影响甚至干扰。

2、各类检察人员权责不够清晰,亟待科学、细致界定司法办案权限。虽然《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取消了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件审批权,实行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负责制,但对检委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内部成员、独任检察官

的权责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致使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中不清楚哪些工作听命于主任检察官、哪些请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权责划分还不彻底、不清晰。

3、“错案”认定标准不明确,精准纠错追责有难度。关于“错案”的概念、标准与要件过于模糊,缺乏明确统一的界定。由于“错案”概念、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各地检察院在实践中对于追责认定标准、追究范围、追责主体和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撤销立案、不予起诉或驳回起诉、无罪判决不加区分的一律认定为“错案”,这容易挫伤检察官办案积极性,一些检察官选择少办案以降低被错案追究的风险,甚至导致检察一线人才流失。另外,错案终身追责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破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中贯彻执行难点的途径

(一)切实有效地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职尽责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关键点

建立检察官依法履职尽责的保护机制,提高检察官尊荣感。司法办案不独立,检察官就不可能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法律监督就无法到位,不但不能查办贪腐,反而易引起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

1、及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赋予检察官尊荣感。首先建立自成体系的人事、财政、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专门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和检察官晋升机制,割断检察官与党政官员之间可能存在的依附关系,避免检察官为了晋升而牺牲司法公正。建立检察官固定期限自动晋升增资机制,由于检察官处于监督法律实施、维护社会

民行人员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

司法改革中民行干警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瑕疵不应成为司法责任制的组成部分 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司法瑕疵属于司法责任的一种,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细微错误均属司法瑕疵之列。对于一个长期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来说,此类瑕疵不可避免,数年之后,检察机关将没有一名“纯洁”的检察官,检察形象将何以保全?司法公信力如何建立?尽管制度设计为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司法瑕疵才真正追责,但定责而免,致广大检察官以待罪之身埋头办案,并不科学。司法瑕疵应当处理,但列为司法责任确实值得商榷。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切实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 检察官独立办案,不受案外因素的影响、拘束是承担司法责任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才能罚当其罪。 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推进,并非一朝一夕能轻易实现。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合理授权 管理层级过多,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而且不利于明确责任。 担心检察官能力不够,确有根据。但不合理授权,领导干部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之中,不利于抽出时间研究重要问题,

真正发挥领导作用。而广大检察官无压力,也无动力,依赖性强,自然也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四、落实司法责任制应避免授权时一刀切 全省的总方案应有合理的弹性区间,应根据各地的人员素质状况逐步授权。对于办案水平高的地区,授权可适当放开,水平低的地区,可暂时少授。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逐步推进。 纯粹的程序性事务,如通知、送达等,非有特殊情况,应全面放开。 五、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注重提升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能力 只有具备独立的办案能力,才适合让其独立承担责任,司法责任制也才能持久推行。 六、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和财物的省级统管结合起来考虑 各地待遇基本平衡,方能避免出现少数经济落后地区出现人才空洞。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有熟练工才能把住公正司法关。当前少数基层院沦为发达地区和上级院的人才培训基地,自己能够短暂保留的多为新进人员,不利于当地司法水平的提咼。

最高法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最高法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下面是最高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

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

论司法责任制

论司法责任制 【摘要】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在司法领域的重点,本文分析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结合热点案件,提出司法责任制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改进司法责任制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众多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司法责任制逐步建立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1]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 (二)国内理论的概述 我国学者目前研究司法责任制主要视角有:1.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责任制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问题;2.以陈卫东教授、金泽刚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司法责任制问题;3.以龙宗智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未来走向问题。众多学者各抒己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可谓不面面俱到,较为全面的揭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发展的各项问题,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提供了众多参考。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一些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

关于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关于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和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法院工作实际,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严格落实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管理部门职能作用。 第二条院庭长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从宏观上指导本院、本庭审判工作,对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管,对外界干扰进行排除,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案件质量监督、案件流程监督和绩效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落实司法责任第二章审判流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审判流程监管、节点监控,定期对流程数据进行巡查。 第五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判流程系统进行监管。重点监督延长、中止、扣除审限、超审限、长期未结、每庭必录、司法公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等。 第六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每天对案件审报进行筛查, 发现案件超审限的,依照相关程序确定为重大瑕疵。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审限延长、中止、扣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审限变更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违反规定延长、中止、扣除审限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卷宗和电子卷宗归档情况检查。每月对结案前两个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发现卷宗和电子卷宗超过规定期限归档的、未同步生成电子卷宗的,进行全院批评通报。 第九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未结案件监督管理,对超过十八个月以上未结的案件监督管理。 第十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案件结案管理,在流程系统虚假结案,或者错误填写结案信息、结案文书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庭审进行实时巡查,发现庭审违规的,应当立即发出纠正通知、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院通报。 第十二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纠正、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全院通报。 第三章信息数据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立案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

司法责任制论文

司法责任制论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尤为重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司法独立,其中检察权的独立不仅需要外部独立,更需要内部独立。而此种独立必会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负责机制,使权力更加明确,责任更加具体,同时,这种改变会与现有模式发生冲突,故本文将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三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一、检察官、辅助人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在现有的检察体制下,检察系统从事业务人员的分类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其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尽相同。依照法律,书记员无办案资格,其职责是协助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不对案件性质、审查结果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其对案件的审查结果不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办案是常见的,其通常与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结成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 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具有合法的办案资格,对案件审查具有意见权,并对案件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通常单独一人对案件进行办理,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况,是因为在现有体制下检察业务人员匮乏、刑事案件较多等多重因素造成的。 第一,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并没有对书记员的职责进行阐述,故笔者认为,书记员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之中。理由:1.书记员在现有体制下的工作内容是对检察官办案进行辅助,而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书记员的工作内容相一致;2.书记员是在业务岗位工作的暂未取得检察职务的检察工

作人员,其职位性质属于检察业务人员,理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 书记员的职责不能等同于其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某些工作不可由书记员承担,但可与检察官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一同完成,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调取证据等工作。 第二,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责任制中充当检察官助理,二者在工作职能、人员划分等问题上并无差异。独任检察官办案应当由一名检察官和多名检察官助理形成工作组,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检察官应当指派1-2名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由检察官助理向检察官提出初步意见,由检察官做出审查意见后交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也应按以上程序进行操作,先由各自的检察官工作组拿出各自意见,若意见统一则直接上交检察长,若不统一应在部门内讨论,讨论无果可建议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此外,检察官助理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办理时,检察官也应参与其中,履行《意见》中的职责。 第三,办案责任划分问题。此问题分两种情况,其一,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出现问题时,由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所属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因此做出错误决定的检察长应承担全部责任的20%;其二,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出现问题时,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其应负全部责任的80%,检察长负责全部责任的20%。 在第一种情况下,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理应承担责任,同时以此约束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产生不负责任的心态。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负有监督之责,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所犯的

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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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责任制-法律 完善司法责任制 文\陈光中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公权力行使坚持“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监督”原则。司法权虽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但也受此原则约束,理应实行司法责任制,以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此,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科学界定,既防止怠于惩戒,又防止惩戒过严。一般而言,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故意违法办案,如接受贿赂或亲友请托而徇私枉法裁判的;二是因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责方式主要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法官为错案担责并无争议。比如我国《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就是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决而设立的一项罪名。但事实上,这项罪名被激活的频次却并不很高,不少情况下,法官办错案所承担的责任,都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纪律来体现。比如,通过错案率指标对法官进行业务考核,从职业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对法官施以惩戒。这当然也是一种问责,但更像是以“家法”代替法律,无论是严肃性还是威慑性都不够。 至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无罪处理,事后发现新证据又重新追究原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不能认定为错案而追究法官责任。因为疑罪从无原则本身就存在错案风险,此种情况下如果追究法官责任,就会导致这一原则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 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者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五、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 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办发〔2017〕23号)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规范司法办案组织运行,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案件类型和复杂难易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为加强法律监督专业化建设,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临时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指定。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并报政治部备案。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由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固定配置,也可以集中管理,根据办案需要随案配备。 第五条由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简单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第六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组内其他检察官意见。 第七条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审核权。 第八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确定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知、告知等程序性办案事项除外。 对于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时,可以要求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就自己的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需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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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法律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 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主要目的是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围绕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任务,推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 一、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对“司法责任”内涵的正确理解,防止将“司法责任”等同于“追责问责”。司法责任包括目标责任、职权划分、责任承担三个方面。具体而言,一是目标责任。即明晰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分工,研究确定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职责清单,促进各类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积极作为、敬业守责。二是职权划分。即科学划分、合理配置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的办案权限,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三是责任承担。即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对其决定、办理的事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上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完整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依法确权、分工履职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清晰的责任体系和严格的追责机制,能够促使检察人员心怀对法纪的敬畏,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办理每一起案件。 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遵循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可持续,需要

人民检察院个人述职报告

人民检察院个人述职报告 人民检察院个人述职报告 xxxx年,根据分工,我主要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计财及司法警察工作。现将xxxx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来,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关心下,在检察长和其他班子成员以及全院干警的理解、帮助、支持下,我忠诚践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xx大及xx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思想,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检察业务,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届的监督,忠实履职、踏实干事、老实做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积极开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预防工作,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查办案件工作。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素质、质量、效率”为主线,把反贪工作自觉地置于党委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中谋划,确立了“突出重点、稳定数量、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惩防并举”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今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3件13人,立案侦查11件11人。所立案件中贪污1 件1人,贿赂10件10人,全是大案。目前,所办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7件7人。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了“两个延伸”、“三个坚持”和“四个着力”。 两个延伸:一是将工作时间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和节假日,坚持与干警同甘共苦,昼夜加班奋战。全年累计加班40余天。二是将工作内容延伸到办案一线,亲自参与查办重大复杂案件,从制定初查计划到设计侦查方案,从突破犯罪嫌疑人到组织收集证据都全程参与,严把重要环节和关键证据,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鼓舞了干警的斗志,提高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了干警的战斗力,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个坚持:坚持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做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公诉、审判的要求侦查取证,真正做到办案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由调查型向侦查型转变。通过科技强侦、素质强侦、调研强侦的活动,不断增强干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责任意识和人权意识;坚持人性化办案。强调依法文明办案,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办案事故。每起案件紧盯“程序、保密、廉洁、安全”八个关键字,达到“四无”的目标,即“无错案、无违纪违法、无事故、无死亡”。

司法系统的福利来了:在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司法系统的福利来了:在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某同志宣读了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法官遴选实施方案》,并对有关司改政策要求进行了解读,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以良好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司改中来。为扎实推进司改工作,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一、认清形势,坚决统一思想行动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某地、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省委已于10月10日召开了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全省已经全面推开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年底完成。为顺利开展孝感两级法院司改工作,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一是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涉及 司法改革的内容达26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某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中 央的这些决定和会议,应该说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中央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应该说前所未有,所以说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是改不改、迟改早改的问题,而是必须马上改,并且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改好的问题。我们不能有观望态度和抵触情绪,要从全局的高度和现实的需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紧抓好司法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有迫切愿望。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析(最新)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 析(最新)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建立、完善并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是关键。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职尽责,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相关司法问责的机制,又要有激励尽责履职的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保障机制。 一、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意义 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有利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制度上倒逼检察官公正司法,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贯彻

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由其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所决定,而其贯彻落实的效果,是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实现为基础的。如果只是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得到落实,其效果将十分可疑,因为司法责任制的各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其中的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以实现司法责任制全面、严格在检察系统落实。 1、司法行政化问题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干扰因素较多。检察官与检察院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检委会的纵向行政关系,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决定了其必须根据检察院领导、甚至党委政府领导的意见来完成各项司法活动,使其独立司法难以实现。目前,检察院工作由地方政法委领导,检察院运行的人权、财权、事权分别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党政领导影响决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产生影响甚至干扰。 2、各类检察人员权责不够清晰,亟待科学、细致界定司法办案权限。虽然《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取消了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件审批权,实行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负责制,但对检委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内部成员、独任检察官

检察院法警述职述廉报告

检察院法警述职述廉报告 篇一: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在上级院法警支队的精心指导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基本职责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中心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本质要求在协助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受理法律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职能的同时不断提高法警人员的执法水平较好地完成了上级院法警支队及本院年初预定的工作目标。现汇报如下一、工作基本情况我们积极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共参与反贪案件3件3人其中执行看管任务3次押解任务3次执行送达任务9次。任务均圆满完成安全无事故。按省、市院的目标责任自侦案件参与办案率达到100法警人员参加办案率达到100。一增强办案安全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我们结合我院的实际不断拓展工作领域认真做好法警工作在反贪、法纪、批捕、起诉、控申等各项检察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参与保护案件现场、搜查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在侦查工作中注意保护侦查人员和证人等的安全。改变过去等案上门的被动局面工作中做到主动上门、主动联系、主动配合。了解是否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提前安排警力做好安全预案与医疗、治安、法院等部门建立有效联系确

保办案需要无任何安全隐患。研究预案制定措施明确分工确定重点执行中严格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把认真履行责职作为法警工作的核心 来体现法警存在的价值之所在执行后及时总结并主动向业务部门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争取工作的主动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把检察官从繁琐的侦察事务中解脱出来使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案件的突破及案件质量的把关上不断完善服务保障工作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二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实现正规化管理的根本保证我院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建全《司法警察警务值班制度》、《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司法警察派警制度》、《司法警察安全办案制度》、《司法警察信息沟通制度》、《司法警察办案保密制度》等各项制度封闭式的“检察办案工作区”其中包括讯问室、询问室、接持室、值班室、待诊室警务联系方式以保障办案的安全。在用警方面我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由用警部门填写《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申请单》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由法警部门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派警令》司法警察持派警令方可执行任务建立警务交接班登记制度由值班法警填写《办案工作区值班日记》详细记录用警部门进入办案区的时间、办案人员、执行警务的法警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有无

检察院法警个人工作总结

检察院法警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度,法警大队在“三个代表”和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市院法警支队和我院党组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全国第二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定达和市院李副检察长在司法警察培训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加强队伍建设,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协助办案质量,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检察长和支队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及市院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坚持星期一学习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领会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贾春旺、张常韧同志在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精神。学习高检院王振川副检察长纪检组张振海副组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省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定达同志和祁副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班结业典礼暨法警支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增强做好司法警察的使命感和

责任感。领导的讲话立意深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充分体现了领导对检察工作的重视,我们以认真学习讲话精神为契机,认真履行法警职能,重视司法警察建设,规范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组织管理,使每位干警深刻把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干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努力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事业的发展。 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有坚强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我院不断加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是重视学习培训,练好基本功。今年我院有一人参加最高院培训,并顺利晋升一级警督,12月份,有5人参加市院组织的集训,锻炼了自身素质。二是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管理工作。自大队成立以来,法警队从政治建警的高度,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组织法警认真学习第二次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联系当前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不断深化先进性教育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引导法警弘扬“忠诚、公正、

检察院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检察院2019 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1 2019 年上半年,我院在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院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落地见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进。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制度 (一)员额检察官办案组织情况监察体制改革后,按照省院《关于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台角色信息和人员信息配置的通知》精神,设置独任检察官办案单元32个(1 名员额检察官待转隶),实行双运行模式:主要业务部门按照1:1:1 (即一名员额配备一名辅助人员和一名书记员),其他部门按照1:1 (即一名员额配备一名辅助人员或一名书记员),两种办案组织模式互为补充,运行态势良好。同时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临时组建检察官办案组。 (二)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建立“员额检察官办案量通报制度”“流程监控通报制度”“法律文书公开通报制度”“案件质量 评查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入额院领导开展办案数据通报。 (三)案件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通过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台角色和人员信息配置的两次清理,

重新梳理检察官办案单元及其内部职责权限,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办理,并承担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不存在检察辅助人员单独办案情况。 依托统一软件系统,严格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所有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原则上一律随机分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分管领导审批,实行指定分案,做到网上留痕。 2019年3月,为确保案件线上运行的规范化、准确化、标准化,按照《省检察机关规范和优化司法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的规定》,结合今年迎接市院对我院的抽样评估工作,专门对于流转签发单的填录,规范用印等一系列评查要求,发出工作指引,同时开展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推动案件繁简分流 认真贯彻上级部署,结合基层院办案实际,充分调研,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上半年,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认罪认罚从宽” 案件新标准,共适用457 件527 人。深入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创新办案模式,助推公诉工作转型升级,细化案件类型,设置繁简办案组,并且规定轻案、普案流转程序作出规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三、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全力做好洪山“水生态”文章。2019 年

检察官办案组的权力运行模式分析(最新)

检察官办案组的权力运行模式分析(最新)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权责匹配是其核心内容。201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建立了“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体系,也构建了相对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责机制。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各地市出台的文件中关于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权限范围较为模糊,特别是当两者存在意见分歧时该如何解决等问题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了检察官办案组在办案环节存在追责不力、追责困难等问题。因此,在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大背景下研究和探讨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当前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而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机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主任检察官与主任检察官制 (一)主任检察官制的由来 “主任检察官发端于我国台湾地区,其从1980年设立至今已走过了35个岁月。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设立有法律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员额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组办事,每组以一人为主任检察官,监督各组事务。’”但是,在台湾,主任检察官是行政职务,其行使行政权责时,不得侵犯检察官在司法事务上的独立判断。既台湾的主任检察官虽有指导和监督办案组之责,但组内各检察官都具有独立的办案决定权。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探索改革经验,下发文件在全国7个省17个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公布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对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办案组织的构成、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要求,“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使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做到办案与定案的有机统一。”根据这一试点文件,检察官责任的载体由检察长扩大到了主任检察官。 可以说,2013年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要旨在于我国检察制度的现实背景,即检察干警良莠不齐而又无法硬性淘汰的状况下,需选择一批优秀检察官,赋予他们相对独立性,以及更大的职权,从而最大限度保证检察权公正、高效、有序运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于“司法办案组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该规定中,检察官办案组呈现的主要特点有:首先,在主体要素方面规定:“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其次在权力配置方面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再次在运行机制方面规定:“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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