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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理论是什么

正义理论是什么
正义理论是什么

正义理论是什么?

1.正义的内涵

作为一种观念和准则,正义(Justice或译为公正)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的。从古希腊和古代中国思想家对于正义的论述,到近代西方和中国学者们对于正义的探讨,对于什么是正义——即正义的概念在学者之间从未形成共识。学术界对于正义的探讨,论著颇多,观点可谓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即便如此,在对正义的研究现状和历史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出正义的一般涵义仍是可能的。

在东方中国,我们不难从古代典籍中找出先哲对于正义的理解。《荀子·正论》中说:“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这里的“公正”是客观、正直、不偏私的意思。《管子·任法》:“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意思是说君主若能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依法度判断是非,那么他治理天下就能得心应手,没有负重的感觉。汉朝班固《白虎通义》日:“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意思是:所谓公,就是公正无私。汉朝韩婴说:“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治,公平无私”。概而言之,中国古代对于“正义”的基本涵义:一是实事求是;二是去私立公;三是遵循一定的道理、规律说话做事。即它所着重强调的是行为处事的态度、立场。

在西方,正义的涵义与东方又有所不同。柏拉图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他认为个人正义就是“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分内的事”,“国家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因此,“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西塞罗最先提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而乌尔比安则给出了正义的经典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这一经典定义一直是西方正义思想的主流,按照这个定义,正义是行为对象应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西方对正义的定义围绕着一个简单的理念:正义就是得其所应得。

综上所述,对正义作如下定义:正义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以正当的方式给予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其所应得的理念、原则和制度。首先,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它只能存在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离开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讨论正义没有任何意义;其次,正义要求给予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其所应得,不给予其所应得或给予其所不应得都是不公正的,只给一些人应得而不给另一些人应得同样是不公正的,这是正义的前提和量的要求;再次,正义要求以正当的方式给予其所应得,以不正当的方式给予其所应得是不公正的(如报复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而不能经由个人肆意作为),正当的方式是程序公正的保证;最后,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理念,一种制度安排,一种合理状态。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

2.正义的基本原则

正义的基本原则是把握正义内涵的尺度,由上文对正义所下的定义,可以引申出正义的三个基本原则:历史性原则、平等原则、差别原则。

1、历史性原则

正义的历史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正义是具体的,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正义观,正义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变。不能拿奴隶社会的正义来衡量封建社会的正义,也不能拿资本主义的正义来衡量社会主义的正义。讨论正义就要首先考虑公正存在的历史条件。其二,历史性原则强调历史的连续性,重视历史而不割断历史。也就是说正义不能

以即时原则去衡量,人们过去生活的环境和行为会影响现在的权利和应得的资格。以历史的原则去考量正义是必须的,而正义的即时原则是错的。

2、平等原则

平等和正义二者的概念既相似又有所不同。但平等应以正义为归属,依归于正义。

平等包括起点平等和过程平等。首先,起点平等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也就是说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其次,仅有起点平等是不够的,如果过程不公平,则结果明显不可能正义。因此,要求起点公平的同时必须要求过程公平,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证最后的结果是正义的。

3、差别原则

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差异)是绝对的。不平等有三个永恒的前提:第一,不平等先天存在。人不可能生而平等,而人的差异的存在又使得任何平等都变为不平等。第二,人类无法避免社会分工。人结成社会,就要有分工与和合作,有分工就会有各种差异,就会有等级、地位的分别,这是不可避免的。第三,竞争行为的客观存在。人的本性,决定了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压抑人性,消灭竞争,只会带来效率的倒退,这是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相符的。因此,人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3.正义的分类

正义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比较有意义的大致有如下几种。

1、个人正义、国家正义和社会正义

这是从主体角度对正义进行的分类。个人正义就是作为社会个体应遵循的原则,国家正义则是国家根据其性质应遵循的原则。国家因政体形式不同有很大差异。

罗尔斯提出“社会正义”以区别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他认为社会正义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社会制度的安排。社会正义原则作为一种公平的正义,既不同于“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个人正义原则,也不同于仅满足于欲望为价值的功利主义原则。

2、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指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的正义,而形式正义则是指不考虑结果只追求过程公平的正义。在司法领域有人又称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般说来,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法和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

3、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区分的。他认为,正义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比例的相称,即根据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以承认人的先天的不平等性为前提。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反映的则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来说,分配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重心在于通过前提、资格、机会等纯形式达到事实上的价值和利益的合理分配。而矫正正义(有时被称为交换正义)主要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契约性的正义原则,它强调的重心是纯形式上的平等。

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正义的理念一直只局限于民族-国家的框架之内。罗尔斯所讨论的分配正义原则假定了一个共同政治体。在现实生活中享受某国的福利特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国籍。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把正义概念置于地方的背景之下,把地方性合法化了。正义只在某一个政治或文化共同体内有效.;超出这一界限,;正义理论就问题百出,;毫无用处。哈贝马斯把正义概念超越出地方背景。正义可超出某一个政治共同体,具有全球意义。 正义理论可以用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吗?可否说在国际政治上也有正义?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权力关系支配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国际事务上无道德可言。相对主义的社群主义者认为,正义只是存在于各种社群内部,国际正义最多只是一种互相不干预的原则。全球主义者则认为,在世界政府中国际正义是可以实现的,并拒绝承认国家是法律的源泉和不能化约的主体.2 尽管对其本质有争议,国际正义之意识正在出现和加强。国际正义的理念来自于A、全球的沟通,大大减少了以前的空间距离; B、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C、;核武器威胁着世界及其居民; D、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不足以处理全球性的事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全球的自由主义者赞同Thomas;Pogge;所说的全球

性的制度方案。3;Ken;Booth;提出了全球道德科学,21;世纪的全球伦理。正如他所说的,"假如这个世界能为大多数人民提供合理的生活,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新的理性、新的公理、新的机构和新的政治形式,在伦理道德上有更高的期望"。4;Alexander;Shtromas;也认为新的国际正义原则之引入尤其可为真正的世界和平提供基石,而世界和平能够也应该随着前苏联和共产主义国家的解体而达成。5 全球正义理论要民主制度能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建立一个全球民主体系来体现并贯彻全球正义原则。人权正义原则要求建立和加强国际人权法庭,以保障人权原则能在世界的每个角落贯彻,以打击那些违反人权原则的国家及其行为。全球民主体系将鼓励第三世界的国家和人民在国际事物中扮演更重大的角色。 全球正义要求强国不能将经济或军事力量转向文化和政治方面。必须对大国在全球政治中的角色有所限制。军事大国不能将其观点强加到全球政治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不能将其愿意强加到穷国头上。发展中的国家和穷国在全球政治中应该有更多的声音和影响。由超级大国对全球政治的支配是不公正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是不公正的,因为那只是基于军事和政治权力基础之上的权利。

正义的理念

正义的理念 阿马蒂亚?森:三个小孩与一支长笛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撰文:不同学派的理论家,可能都会认为公正的解决方案一目了然,但是他们各自认为正确的方案几乎肯定是各不相同的。 关于绝对公正社会中的中立制度设计的唯一性,其根本问题在于,多种各不相同但都具有中立性的正义理由均可能站得住脚。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在这个例子中,读者可以思考一下,究竟哪个小孩——安妮、鲍勃还是卡拉——应该得到那支他们争来抢去的长笛。 安妮说,她应该得到长笛,因为三个人中只有她会吹奏(其他人对此并未否认),而唯一会吹奏的人却得不到长笛是非常不公正的。如果只听到这里,那么将长笛给安妮无疑具有十分充足的理由。 设想另一个场景,此时由鲍勃发言。鲍勃认为,他是三个人中最贫穷的,没有自己的玩具,而长笛恰能成为他玩的东西(其他两位承认自己更富裕且有很多好玩的东西)。如果你只听到鲍勃的这番话,那么将长笛给鲍勃的理由也是很充分的。 在第三个场景中,卡拉开口了。她争辩说,自己一个人辛苦了好几个月才制作了这管长笛(其他两人承认这一点)。 但她刚刚制作完就抱怨道:“就在那时,这些掠夺者就要从我手里抢走它。”如果只听到卡拉的这番话,你极有可能认为,长笛这件由她自己制作的物件,给她才是合情合理的。 听完上述三个人各不相同的理由,要作出决定真是一件难事。不同学派的理论家,如功利主义者、经济平等主义者,以及务实的自由主义者,可能都会认为公正的解决方案一目了然,但是他们各自认为正确的方案几乎肯定是各不相同的。

致力于缩小经济收入差距的经济平等主义者往往会选择支持最穷的鲍勃,而长笛的制造者卡拉会得到自由主义者的同情。 享乐主义功利论者可能会面临最难的抉择,但他会比自由主义者和经济平等主义者更看重安妮的愉悦,因为安妮是唯一会吹奏长笛的人(有一个成语叫“俭以防匮”)。 然而功利主义者也可能会看到,鲍勃相对贫穷的状况会使他从得到长笛中获得更大的喜悦。卡拉获得自己制作的物品的“权利”也许不会得到效用论者的立即支持。 但是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反思也许会发现,工作激励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需要通过让人们拥有自己独立创造的东西,来建设一个可以不断维持和鼓励效用产生的社会。 自由主义者支持卡拉的理由与上述功利主义者所依据的工作激励效应不大一样,他们认为人们有权拥有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东西。 在对劳动成果拥有权这一点上,右翼自由主义者和左翼马克思主义者(无论他们是多么格格不入)的观点是一致的。 这个例子说明的是,对于基于追求自我实现、消除贫困,或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诉求,我们不能轻易地认为其中哪一种是没有根据的,每种观点都有严肃的支持理由。 如果对其认真考量,我们的确很难确定应采用哪种观点。正如伯纳德?威廉斯所言:“未必一定要去消除分歧。 事实上,分歧“可以是我们与他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特点,根据对于‘分歧是 最佳解释,这也可看作是一种必然”。如何产生的’

案例分析01378

第5章案例如此激励 1.根据马斯洛的理论,住房、评职称、提高工资和入党对于黄工来说分别属于什么需要? 按需要层次论,人的行为动力来源取决于主导需求层次,需求层次丛底到高的顺序为: 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友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黄大佑的需求住房和提高工资为低级需求,即生理和安全的需求,评职称属于归属与尊重需要,入党属于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2.根据公平理论,黄工的工资和仓管员的不相上下,是否合理? 亚当斯公平理论认为:一个人对其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只看绝对值,而是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看相对值。即每个人都把个人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同他人的比率作比较,如比率相等,则认为公平合理而感到满意,从而心情舒畅努力工作;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合理而影响工作情绪。这种比较过程还包括同本人的历史的贡献报酬比率作比较。人的工作动机,不仅受其所得报酬绝对值的影响,而且受到相对报酬多少的影响。黄大佑觉得自已获得的报酬与自己对工作的投入的比值小于他人,而黄工的工资和仓管员的不相上下,黄工的贡献大,付出要比仓库管理人员大得多,致使黄工产生不公平感。因此根据公平理论,,应该是不合理的。 3.根据期望理论和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黄厂长的激励措施是否恰当?

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当人们有需要,又有达到这个需要的可能,其积极性才高。激励水平取决于期望值和效价的乘积。也就是说如果个人主观认为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就会有信心,就能够激发很强的工作力量:如果他认为取得绩效后能够获得合理的奖励,而且希望所获得的奖励能满足自己某方面的需要,就能够产生积极的工作热情。黄厂长没有满足黄工程师提高工资、提职称、和住房等方面的期望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低一级的需要满足后,就会产生高一级的需要,只有当前面的需要充分满足后,后面的需要才显示出其激励作用。对黄大佑来说,当前最迫切的需要是低级需要,满足生理和安全需要,即居住、待遇条件的改善,然后才是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而厂长到目前还仅仅是精神激励。 (4)根据有关激励理论分析,为什么黄厂长最终没有留住黄工?(3)根据公平理论分析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人的工作动机,不仅受其所得报酬绝对值的影响,而且受到相对报酬多少的影响。黄大佑觉得自已获得的报酬与自己对工作的投入的比值小于他人,所以对黄厂长的激励措施感到不公平,但又不好开口,只好离职获得心理上的平衡。所以黄厂长没有留住黄工; 根据激励—保健因素理论来分析,当保健因素没有得到满足,就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如工资、居住条件等,而对人起激励作用的是激励因素,如晋升等。因为保健因素是非由不可的,否则职工会产生严重的不满,这样因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第23卷第1期晋 中 学 院 学 报Vol.23 No.1 2006年2月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Feb. 2006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雷清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正义、社会公正的建设有重大启发意义。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社会正义的缺失,正义论的思想无疑会给我们重建 社会正义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D69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08(2006)01-0046-04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1](P302)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 [收稿日期]2005-11-01 [作者简介]雷清海(1970-),男,黑龙江肇东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伦理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伦理思想。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正义

正义 五芒星和居中的一个正字,代表正义正义 justice 由仁慈所引发的仁慈.称为正义. 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另外意思] 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 ”演化而来。“jus”是个多意词,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意大利文中的“diritto”等,都兼有正义、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 文字 辞海解释: 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部正义论。柏拉图认为国家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可以说柏拉图的正义理论的本质就是一种和谐。柏拉图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柏拉图正义理论提出的背景分析柏拉图提出的正义观是“理想国”中的核心部分,他所提出的理想的社会模式是与希腊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柏拉图的个人经历密不可分的。1、时代背景。柏拉图生于雅典城邦的衰落时期,公元前431年爆发的古希腊奴隶制强国的争霸战争。由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对抗以雅典为首的海上同盟,战争持续了20余年,最终雅典于公元前404年战败求和。此次战争使希腊经济和社会生活遭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奴隶制城邦走向衰落。同时,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有着广泛的差异,从君主制、僭主政治、寡头政治到民主制,这样就导致了许多地方一般都是通过战争从一种制度到另一种制度。而这是与民主派的垮台和寡头政治党内的斯巴达分子的统治伴随而行的,也就是此消彼长的。 2、现实需要。在柏拉图所处的那个时代, 雅典的思想领域到处都充斥着正义、勇敢、节制、友谊、慎思等观念。但这些观念仅仅是局限在少数奴隶主贵族思想的讨论范围内,并没有深入到普通的民众中,而在当时由于奴隶制度在一定程度内有所发展,城邦中的人们表现出了强烈的利己主义和名利情节,在这一现实情景下仅仅去讨论心灵的浅层或者表面上的东西是不够的,需要挖掘更深层的东西,就要讨论个人灵魂的和谐和个人与社会或者国家之间的关系,柏拉图是出于现实需要而提出的。也就说他的正义理论是现实呼唤出来的。1 3 、柏拉图个人的意愿。柏拉图本人把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的失败归因于雅典的民主政体。同时由于柏拉图出身奴隶主贵族的家庭,他的思想感情明显是倾向于维护奴隶制社会。民主制复辟后处死苏格拉底,是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2在苏格拉底死后,柏拉图在哲学领域找到自己位置,深感哲学走进政治与走进国家的重要性,为此,大力宣传哲学家统治国家的思想,也就是他的著名哲学王的理论,并且试图把他的理论注入到理想国之中。尤其是在他的正义理论中表现相当明显。 三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内容通过与班勒马霍斯,克法罗斯,色拉叙马赫斯,格拉孔等人的导论,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之口对正义下了定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呢?柏拉图提出了两种正义的观点,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 1、城邦的正义。 就一个城邦而言,每个人都有粮食、住房和衣服,这就需要有农夫、瓦匠和纺织工人,以及鞋匠或照料身体需要的人。接下来,是让一个人从事四项事业合适,还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一项事业合适?答案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业更有效,因为人与人不同,因其性格不同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比如说,一个农夫为四个人准备粮食与其他人分享,一个瓦匠建造四所房屋供所有人居住。 城邦的人们需要足够大的耕地和牧场,势必会从邻邦那里抢夺。这就是战争的起源,有战争就需要有军队,就需要国家的护卫者。护国者是统治者的一部分,统治者应该是年纪大一点的人,是人群中最好的人,是最善于护卫国家的人,是真正关心国家利益的人。最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是他所谓的“哲学王”。这里,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等级制理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公民被分为三个等级:监护者、辅助者、农工商人,他认为:“这三个等级都是按血统传下来的,其种族等级的本性是不变的。他用神话来规定了这个等级的森严的界限和天生的本性,说什么监护者和武士是神用金、银做成的,第三等级是神用铜、铁做成的。3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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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txt 罗尔斯正义论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罗尔斯正义论‖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sodocs.net/doc/fc174868.html,的支持!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 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 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东岳论丛 Ap r.,2009Vol.30No.4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Dong Yue Tribune)哲学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高瑞鹏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该书集中 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4-0139-04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①。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②。以上正义观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涵义,亦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③。以上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为了使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配套,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④。 仔细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作者简介]高瑞鹏,女,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讲师。 931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教学提纲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专业:外国哲学学号:2013112037 姓名:张茜 〔摘要〕1971年罗尔斯巨著《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政治哲学从自由到平等主题的重大转换。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其中,差别原则作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原则非理想部分的精髓所在。本文以差别原则为轴心,从其在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及其实质性内涵、它所依赖的契约论证明方法、其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和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新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的反驳几个维度着手,试图描绘出罗尔斯经济正义的核心与实质,彰显其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与人文关怀。 〔关键词〕差别原则经济正义新契约论最大最小值规则功利主义 导言548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特别是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将它推至了一个亟需调整社会关系的危机当口。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情境下,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巨著《正义论》。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立足道德的角度,致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直视分配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①。这句话集中标示了他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

愿望。无疑其《正义论》是具有理想性维度的,且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理论,不仅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的展现,更是一种想望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奠基的有益尝试。 就政治哲学来说,它在正义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②。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即确定在有利情境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具体指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的限制以及历史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它直面现实以解决不正义问题,也就是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差别原则。正是正义理论的理想部分要为如何修正现实中的不正义提供标尺,这也体现了罗尔斯理论高度思辨性与强烈现实性之间的张力。 一、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地位1315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原则的设置,正是要透过社会制度的调整,来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从而尽量排除出社会历史以及自然因素的偶然性对人们生活愿景的不良影响。为此,他选择了新契约论的证明理路,用以选择和确立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进入出于纯粹理论假设之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后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出对正义原则

古希腊正义观概述

古希腊正义观概述 摘要 古希腊的正义观念已经涉及了正义理论中的主要问题。文章从正义领域上的宇宙正义与属人正以、正义重点上的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正义性质上的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正义境界上的理想正义与现实正义四个方面,概要地论述了古希腊正义观念所讨论的主要问题和所取得的主要成就。 关键词:古希腊;正义;正义观 西方正义观念的历史演变,是在古希腊思想家们奠定的基础上展开的。可以说,古希腊思想家们已经提出了正义理论的主要问题。创建了正义理论的研究框架。 一、正义的领域:天道与人事 在古希腊,正义首先作为一种宇宙的原则而被提出来的。英国哲学家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曾对古希腊人的正义观作了描述:“在哲学开始以前,希腊人就对宇宙有了一种理论,活着说感情,这种理论或感情可以称之为宗教的或理论的。按照这种理论,每个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规定地位与规定职位。但这并不是取决于宙斯的谕令,因为宙斯本人也要服从这种统御着万物的法令。这种理论是运命或必然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它特别别人强调地运用于天体。但是凡有生气的地方,便有一种趋势要突破正义的界限:因此就产生了斗争。有一种非人世的、超奥林匹克的法则在惩罚者放肆,并且不断在恢复这侵犯者所要破坏的那种永恒的秩序。”[1][P154] 二、正义的重心:个人与城邦 当古希腊正义观从“天道”转变为“人事”后,思想家们对正义问题的思考就产生了两种思路,一个是以个人为重点,一个是以城邦(社会)为重点。古希腊主要的思想家们几乎都涉及到了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这两个方面,大不同的思想家们所强调的重点还是有所区别的。柏拉图认为,正义与智慧、勇敢、节制一起构成了人的四种主要的美德,并且居于四主德之首。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之于个人是一种德性,即个人的公正或公平的心灵、行为和品性。不过个人正义与城邦(社会)正义的区分还有第二个方面的含义,那就是正义目标的个体性与社会性,这也是为了个人的正义与为了社会的正义。 三、正义的性质:自然与约定 正义的性质是什么?是自然的还是约定的?这个问题涉及到正义的实质性与形式性、正义的永恒性与变动性、正义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古希腊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忠实和讨论。 智者派哲学家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之间的区别。安提芬将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作了明确的区别。他认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而法律的命令则是人任意制定的,它们随着时间、人和情况的变换而变化。 四、正义的境界:理想与现实 思考正义可以有两种维度:一种是揭示正义的理想状态,为现实的正义提供标准或样板;一种是分析正义的现实状况,为推进现实的正义寻找方法和途径。这种正义的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分歧,在古希腊思想家中已经存在。柏拉图的正义观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就是其理念论思想在伦理和政治法律领域的运用。亚里士多德则从现实生活的角度对正义作了详细的分类和说明。他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当然,正义的理想性与现实性也是相对的。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是以他的“理念论”为思想基础的,但其中也包括着很多现实的内容。同样,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也揭示了正义的理想性质。只不过与柏拉图相比,亚里士多德不是着眼于构筑一个乌托邦的正义国家,而是着眼于解决城邦现实的政治问题提供一个理想的正义目标,因此相对而言,他的正义理论具有

公平理论――公平与公平感

公平与公平感 ——公平理论案例分析 案例: 因现有生产线设备落伍,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青田乳胶制品厂了解后决定从英国一公司引进了一条号称“世界前沿水平,全电脑控制”自动化生产线。 陈厂长请示公司,认为兵贵神速,应当机立断。经与该英商短期接触,以120万美元的高价达成购买协议。英方答应尽快供货,并派专家来现场指导安装调试,保证设备到货后四个月内达到设计水平,投入生产。 随后厂里静心挑选了配合英国专家工作的高工黄师傅、姜师傅和工作踏实,英语过关的小王。然而调试工作一开始便不顺利,许多重要部件远低于设计性能,如卷边机合格率仅10%上下,洗模机干脆不能运作等等。我方很快发现此台设备竟是从设计图纸转为实物的首部样机,设计意图虽想多用尖端技术,但考虑欠周或失误,到实践中检验,便破绽百出。英国专家使出浑身解数,也一愁莫展。眼看四个月限期将至,英方老板带上另一专家亲来支援。又经月余努力,未见起色。 英老板声称不堪负担,否则便将破产云云。我方据合同力争,然英方死皮赖脸,摊手耸肩,强行撤离。 厂班子研究认为如果与英方打官司,由于不熟悉国际诉讼,法庭相见,并无把握,且费用高昂,拖延时日,难以承受,而设备闲置,吃亏仍是我方,于是决定依靠本厂内部技术力量,自力更生,组建攻关组。黄工却以身体、精力不济推辞,可是姜工主动请战。连续一个半月,姜、王二人每天三班不下岗,六周下来,居然进展显著,许多难点都有不少突破,总产品合格率提高到60%,虽然距能实现盈利运行的80%成品率标准还有点差距,总是令人鼓舞的。 班子决定,给攻关组姜、王两人各发1000元奖金,其余组员各发500元,以资鼓励。陈厂长承认这奖金是显得少了点,但再多发又怕别人不服气。果然,很快就听到许多怪话: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西政概念(正义 个人主义)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或正义是关于适当安排社会内的东西和人民的概念,此概念是哲学、法学和神学历史上不断思考和辩论的话题。 公平正义的研讨可大略分为两类,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着重在人群间适当分配好的东西- 如财富、权力、报酬、尊敬。所以例如说,平等主义就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认为对财富的适当分配方式是平等分配。应报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着重对恶行的适当回应。所以例如说,同态报复法就是一种应报正义理论,认为适当的惩罚是等同所受到的不正当损害:―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几个关于公平正义的重要问题在西方历史进程中曾激烈辩论过:什么是公平正义?它对个人和社会有什么要求?怎样才是对一个社会内财富和资源的适当分配:平等制、精英制、视地位而定或其他的排列方式[2]?各种政治观点和哲学系统对这些问题有无数可能答案。 一些理论家,例如古代希腊人,将公平正义设想为一种美德—一种人格特质,并只衍生于人们的行为和人们所设立的机构,其他人则强调行为或机构,并只衍生于使它们成真的人。公平正义的来源被不同看法认为来自于和谐、神圣命令、自然法或人造,它可能被认为次于另一伦理价值。 美德还是结果? 在正义(或不正义)惩罚和确立之的正义(或不正义)判决两者间,那个比较重要?公平正义被设想为,主要是,道德正确的分配好和坏的东西(包括财富、权力、报酬、尊敬和惩罚)。另一解释是,公平正义是那个为了正确分配而表态或行动的人的美德,无论行为是正义的因为行为者是正义的人,仰或一个人是正义的因为他做正义的事。20世纪道德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柏(Elizabeth Anscombe)主张现代哲学将焦点集中在行为和造成的结果而非行为者人格特质是错的,她的主张启发了现代德行伦理学,此学派跟随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视为好人的一种美德,并只会间接成为一个事态的属性。[3] 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卢卡·焦尔达诺描绘的正义公平正义与其它伦理价值区别在于被视是必要和压倒性的重要:公平正义可能被认为与善意、博爱、仁慈、慷慨、同情不同且更为重要,这些虽然都很重要,但它们与其说必要不如说是额外价值,但我们须要知道的不只这些:我们须要知道公平正义是什么,而非仅仅它不是什么,对此问题已有不少答案被提出。 公平正义,不管在语意或概念上,皆与辩护的概念紧密联系:对一个人信念和行为持有及提出决定性的理由,因此,尝试理解公平正义通常就是尝试发现正当理由–公平正义的来源或基础–从而证明(或反驳)它的压倒性重要性。 平等(Equality)可以指: 平等原则,一种法律概念 结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 机会平等(Equal opportunity) 待遇平等(Equality of treatment)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 废止岐视(Desegregation) 平等主义 男女平等 社会平等(Social e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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