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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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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及防范对策

叶红

摘要: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也呈上升趋势,并成为当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人身保险也不例外。本文着重分析我国人身保险欺作的类型、特点、成因及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应对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 保险欺作人身保险防范

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保险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日益频繁。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保险欺诈仅占诈骗犯罪的2%左右;到1994年底,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保险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做专门的研究和探讨。

从狭义上讲,保险欺诈的实施主体是投保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从广义上讲,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保险欺诈的主体除投保方外,保险人也可以构成保险欺诈。本文仅对狭义的保险欺诈做论述与研究。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向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

(一)带病投保

带病投保,是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预谋的骗取保险金。从理赔欺诈案件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多发生于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投保人在已经获知自己或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购买大额保险,投保时故意不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度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后不久即报案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理赔时故意掩盖之前的就诊情况或伪造确诊时间。

(二)先出险后投保

“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大多在保单生效一两天后报案谎称出险时间,单从提交的病历上看不出以前曾治疗过的记录,并常常伙同工作单位或亲属编造事故和治疗经过迷惑保险公司。

(三)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

冒名顶替,顾名思义,就是假冒他人之名申请保险理赔。目前,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不高,一个家庭或单位投保时,只为一部分人参加保险,一旦未投保的人发生事故,投保人往往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方式,未参保人员借用参保人员的名义和保单,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在健康险中最为常见。

(四)疾病身故谎称或冒充意外身故

意外险具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性,在人身保险条款的设臵中,含意外责任的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同时意外出险没有观察期。被保险人病故或自杀后,受益人为了获取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谎称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并伙同医院或者单位伪造证明文件,从而获得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五)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

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伪造或编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这种保险欺诈常跟医院联系在一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住院,却通过跟医院的医生合作,让医生出具假病历或假诊断证明,办理假住院,提供虚假索赔资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六)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种被业界称为“硬欺诈”的行为,以受益人不顾违法犯罪铤而走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自伤自残来达到获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目前在我国,“硬欺诈”比“软欺诈”的发生率低。

三、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

保险欺诈的产生不仅有法律缺失的原因,投保方原因,也有保险人自身经营的原因。

(一)谋取高额保险金的利益驱动

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

保险从产生之初就具有射幸的性质,保险人所负的具体保险金给付的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及损失的大小。特别是对于人身保险的投保方而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仅付较少的保险费便可以获得几十倍于所交保险费的保险金。人身保险诈骗成本低的特点造成目前企图利用保险获得不当经济利益的保险欺诈行为,不仅发生在个人身上,在一些单位、机构中都大量存在。

(二)法律缺失,惩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涉及保险诈骗方面的法律规定仅有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这两条法律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局限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提供伪造编造的事故证明、虚假材料理赔,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等五类。但是近十年来,保险诈骗的方式不断翻新,先出险后投保、冒名顶替等保险诈骗事件日益增多,保险诈骗的手段多样化,我国法律对于新出现的保险诈骗方式出现了真空。

保险法对保险欺诈的处罚只是拒赔,不退还已交保险费。而刑法则规定,保险诈骗犯罪既遂且个人诈骗数额一万元以上、单位三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才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法律惩罚力度太弱造成在不少诈骗者眼中,保险欺诈称为可以原谅的“公众游戏”。保险公司往往付出很多人力、物力、财力来调查保险诈骗案件,而最终诈骗者往往得到的不过是一纸拒赔通知书而已。于是,诈骗者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的以身犯险、不断欺骗保险公司、如未被识破则获利匪浅,如被识破也没有任何损失,如此逐渐造成保险诈骗的坏风气。

(三)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完善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商业保险重业务发展、轻质量管理的倾向一直未能改观。加之近年保险市场竞争程度日益激烈,导致保险公司仍旧主要注重保费的增加和保险领域的扩张,经常对投保方的不合理要求加以迁就,轻视所保业务质量和风险防控,助长了保险欺诈的发生。由于保险专业人才的匮乏,大多数保险的承保理赔制度不够科学严谨,承保时未能对保险标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发生赔案时,理赔把关不严,给保险欺诈者以可趁之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人员的管理不严格。少数从业人员甚至在理赔时收取被保险人的“好处费”,帮助被保险人提供假证明,保户私下串通骗取赔款。这些保险公司的自身原因也助长了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

四、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损害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保险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费收入的50%,保险公司为侦破保险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和每年因保险欺诈得逞而支出的保险费合计的损失平均在10%-30%左右。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必然损害众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保险的公正性和公平互助性,背离创办保险的宗旨,影响保险的社会功效。因为保险“一人困难,众人分担”的特点,一旦保险诈骗成功则必然导致诚信客户为此要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则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而且保险费率将不断攀升,其最终结果是保险机制的彻底崩溃。

五、保险欺诈风险防范对策和建议

在美国,保险诈骗被认定为当前对保险盈利构成威胁的最大因素之一。为了有效的遏制保险诈骗行为,美国的各家保险公司都积极地采取各种防范保险诈骗的措施,同时由政府、保险人、消费者团体共同组建反骗赔联盟。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发展的初期,对于保险诈骗的防范还处在摸索与研究中。

(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众道德水平

保险欺诈破坏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危及保险机制的运行,甚至危及公众道德标准。通过媒体宣传、书籍、社区服务等形式向民众宣传保险知识,使民众了解保险的功用,特别是宣传保险诚信原则,引导大众树立最大诚信观念、加强社会道德和诚信建设,提高公众道德水平,使人人自觉自律,不实施、不参与保险欺诈活动。

(二)完善我国法律规定,利用法律严厉打击和震慑保险欺诈行为,为我国保险行业良性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1、进一步明确界定保险欺诈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界定已明显滞后于现实。建议结合现存的保险欺诈形式,借鉴国外打击保险欺诈研究积累的经验,对保险欺诈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有利于民众认识保险欺诈,有利于指导民众共同防范保险欺诈。建议将有预谋的带病投保、疾病身故冒充意外身故列入保险欺诈法律法规中。

2、建议修改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加重骗赔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虽然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的规定,但是“支出费用”指的是什么,界定不清晰。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该条在实践中适用的落空。

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支出的费用主要是调查费用。目前理赔调查是理赔阶段防范保险欺诈的主要手段。由于保险欺诈案件具有预谋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医疗制度不规范等实际情况,保险欺诈者往往利用这些增加调查难度。很多案件仅依靠保险公司的调查很难获得突破,为此,保险公司也常常聘请专业调查公司调查,这样支出的费用必然较多。长期以来,业界一直认为调查支出属于保险公司合理正常支出,因此对因调查保险诈骗所支出的超额费用没有向骗保者索要过。笔者认为正常的理赔案件调查费用属于正常营业支出,保险诈骗案件调查支出属于非正常营业支出,属于因保险欺诈而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依据民法公平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理应由保险诈骗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确由保险诈骗者赔偿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以此弥补保险公司的损失,保护广大客户的利益。

3、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定,加强刑事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较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意图诈骗者的勇气和决心。建议修改刑法有关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加重刑事责任,以威慑保险诈骗者。

(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1、提高核保、核赔人员专业素质,严把核保、核赔关

保险核保、核赔是保险人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提高核保、核赔人员在风险识别、评估、筛选、审核方面的专业素质,建立有效的从入口核保到出口核赔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对参与保险欺诈的业务人员严格处罚。

2、建立案件的追踪调查制度。一般很多公司对于虽然存在疑点,但经调查最终无法获得确凿证据的案件只好无奈的理赔,之后该案就结案了。岂不知,一旦保险欺诈人从保险人处诈取了保险金,他们经常就会放松警惕,露出马脚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建议保险人对保险金给付后的保险欺诈案件建立案件追踪调查机制,派人在案件给付后继续进行追踪调查。相信不懈努力最终会获得可喜的收获。

(四)保险公司间应当加强反欺诈合作,建立保险欺诈信息共享平台

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这种各自为政的割据状态既给了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又浪费了大量的保险公司资源。因此,保险公司间应当加强反欺诈合作,联合调查欺诈案件。同时建立全国保险业欺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保险欺诈案件及投保方黑名单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 许崇苗.《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 陈小萍.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欺诈及防范对策思考[J].贵州商专学报.2001(3).

[3] 黎光宇.试析保险欺诈及其防范[J].社会工作.2007(4).

[4] 陈正云.金融欺诈及其防治[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 李玉泉.保险欺诈问题研究[J].

[6] 汪熙、李浩.保险与市场经济[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济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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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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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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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为具体贯彻落实反保险欺诈工作,进一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保险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主要受理在**市境内发生的保险欺诈案件。 第三条“办公室”将与公安、消防、医疗等各方力量共同建立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1、以理赔环节为重点,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的犯罪行为; 2、建立案情搜集汇总及会商机制,定期组织行业内外沟通案件情况,搜集线索,协作侦办案件; 3、主动出击,制订相关标准,定期对行业内的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寻找可疑线索; 3、建立业内理赔信息沟通机制,探索建立“高风险客户”及“高风险从业人员”资料库。 4、对于行业的反欺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提高行业整体反欺诈能力。 5、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反保险欺诈

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舆论环境,保持反欺诈工作的高压态势。 第五条“办公室”成员由市经侦支队、协会及各会员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责任人组成。 第六条“办公室”办公地点暂设于**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八条主任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反保险欺诈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办公室”和各保险公司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 (三)定期组织各公司及相关部门会商案件; (四)总结我市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 第九条副主任由市经侦支队、协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日常费用,由**市保险行业协会承担。涉及个案的,由涉案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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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其对策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 保险欺诈是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诈骗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欺诈的历史几乎同保险业一样悠久。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现象呈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保险欺诈包括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和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具体表现有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过程中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以及非保险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狭义的保险欺诈专门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我们这里所讲的保险欺诈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上述狭义的保险欺诈。二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从而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欺诈的特点 (一)极强的隐蔽性 首先,保险欺诈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其次,保险经营对象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个投保人都进行详细的调查;再次,保险欺诈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时间十分充裕,不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时,均可实施欺诈行为。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也很难收集到有关欺诈的证据。 (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保险欺诈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整个社会财产的严重侵害,更主要的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社会危害。为此,各国法律除规定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保险欺诈者的刑事责任。 三、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保险欺诈的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制造假象,将损失“转化”为保险损失,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保险诈骗形式。表现为当未参加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欺诈者将其“转化”为保险标的,并提供有关证据向保险人索赔。如某个体户的一台东风牌卡车并未投保,但肇事后,却将其换上另一辆已投保的汽车的牌照,以假乱真移花接木。此外,当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往往提供虚假证据,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骗取保险金。如某工厂出口产品时,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来由于自身质量问题而发生霉变损失较大,该厂就制造了运输途中遇雨受潮的证据,以货损属保险责任为由,向保险人索赔。 (二)超额保险,即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主要发生在财产保险之中,因为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投保人利用超额保险实行诈骗的形式比较简单,主要是夸大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把别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投保,或者谎称受委托保管有他人的许多贵重物品,并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据和证明,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 (三)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医保欺诈最高奖励1万元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近几年云南医保基金的收支结余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结余较大,监管责任较重。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食药监局共同发出《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专司反医保基金诈骗、监管医保基金安全。该法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现状 无法可依难遏医保欺诈 ,一些不法诈骗分子以医保中心名义,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先套取市民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银行账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进而盗取市民银行账户内的钱财;,云南丽江破获医保诈骗案,假住院手续叫卖千元,诈骗医疗保险200多万元现在各种诈骗层出不穷,以往可能是针对银行卡,近年来,针对医保卡的诈骗成上升趋势。 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最为严重,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严重的欺诈骗保现象,经办机构却显得整治乏力,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律武器,处理欺诈骗保案件多以追回款项了事,当事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处分,欺诈

骗保者无所顾忌,顶多就是把骗来的钱退回去。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正是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应运而生的一部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出台这部办法之前,全省各州市各自拟定医保反欺诈办法,这部法规弥补了云南省缺少一部省级法规指导反医保欺诈的现状,这部法规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主体职责和违规罚则,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从制度建设和部门协同方面加大医保基金反欺诈工作力度。 目前,除了法规即将施行,省医保中心在3家省市级医院试点启用医疗保险费用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查处,提高医保费用审核监控范围,减少基金支付漏洞。,全省医保系统查出少缴漏缴缴费基数651万元,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71万元,追回64万元;全省按协议查处违规两定机构555家,违规费用1877万元,追回1870万元。 解析 骗保不止退钱那么简单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针对医疗保险欺诈的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反欺诈打击。 办法正式实施后,由社会保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药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 1 社会保险全监管 办法对本省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

江苏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显著

中国保险报/2012年/10月/19日/第001版 江苏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显著 近一年来共移送348件涉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712万元 王春平孙惠缪晨本报记者祖兆林 去年12月,江苏保监局与江苏省公安厅在南京成立全国首家反保险欺诈中心,拉开了该省“政府指导、执法联动、保险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联手打击保险欺诈的大幕。 数据显示,反保险欺诈中心成立以来,江苏保险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348件涉嫌保险诈骗案件(其中车险336件、企财险2件、意外或健康险10件),涉案金额5712万元;受理266件,受理金额4991万元;立案205件,立案金额4419万元;侦破184件。 据分析,这得益于由江苏保监局和省公安厅联合成立的江苏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摸索出一套创新组织架构、会商机制、打击形式、保单提示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今年8月11日,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针对江苏打击保险欺诈做得比较好的常州作出批示:求总结常州做法,推向全国”。 构建覆盖全省的天网 从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每年保险赔款总额中有15%-30%与保险欺诈有关,有的险种高达50%。 苏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指导员张树勇告诉记者,保险欺诈隐蔽性强,发案率高,在刑事案件中最难侦破,因此被称为“黑数”最高。 而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创新协同机制,健全网络,内外协作,形成合力至关重要。 为此,江苏保监局在与省公安厅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中心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市行业协会与当地公安经侦支队无缝对接,在全省各地市联合成立12个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由公安经侦、律师、法院、协会、保险公司等人员组成),形成了“省有中心、市有工作站、覆盖全省、常态合作”的反保险欺诈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了与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线索移送、合力研判等工作机制,推进反保险欺诈执法合作常态化。 今年3月份,江苏保监局会商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印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对江苏保险业“破案会战”工作的组织机构、案件移送、线索搜集、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月份,指导各地市协会与当地公安局经侦支队分别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组织当地保险业开展“破案会战”专项行动及反保险欺诈工作,进一步强化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保障,形成了“内外协作、一纵一横、覆盖全省”打击保险欺诈的天网。 创新会商机制三部曲 今年苏州市成功破获昆山柏裕汽修厂等10多起保险诈骗案,涉及金额800余万元,大多是得益于案件会商机制发现线索进而成功告破的。 据该市公安经侦专家介绍,2006-2008年,苏州市曾一举破获60多起保险诈骗案,涉案人员近百人,其中20人被判15-18年不等的刑罚。当时,苏州保险诈骗猖獗,公安机关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商讨破获保险诈骗案,该市案件会商机制先行先试了一步,事实证明卓有成效。 如今,江苏保监局把案件会商机制进一步细化为“一筛、二查、三移送”三部曲。苏州市建立了定期案件会商机制,每月9日由公安、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以及律师、法院等共同分析案情,会商疑难大案等,还建立了反保险欺诈人才库,吸收保险理赔专业能力较强人员进入人才

化学还原反应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化学还原反应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771-98 化学还原反应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如硝基苯在盐酸溶液中被铁粉还原成苯胺、邻硝基苯甲醚在碱性溶液中被锌粉还原成邻氨基苯甲醚、使用保险粉、硼氢化钾、氢化锂铝等还原剂进行还原等。 还原过程的危险性分析及防火要求: (1)无论是利用初生态还原,还是用催化剂把氢气活化后还原,都有氢气存在(氢气的爆炸极限为4%—75%),特别是催化加氢还原,大都在加热、加压条件下进行,如果操作失误或因设备缺陷有氢气泄漏,极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遇着火源即会爆炸。所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温度、压力和流量;车间内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线及电线接线盒不宜在车间顶部敷设安装;厂房通风要好,应采

用轻质屋顶、设置天窗或风帽,以使氢气及时逸出;反应中产生的氢气可用排气管导出车间屋项,并高于屋脊2m以上,经过阻火器向外排放;加压反应的设备应配备安全阀,反应中产生压力的设备要装设爆破片;安装氢气检测和报警装置。 (2)还原反应中所使用的催化剂雷氏镍吸潮后在空气中有自燃危险,即使没有着火源存在,也能使氢气和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形成着火爆炸。因此,当用它们来活化氢气进行还原反应时,必须先用氮气置换反应器内的全部空气,并经过测定证实含氧量降到标准后,才可通人氢气;反应结束后应先用氮气把反应器内的氢气置换干净,才可打开孔盖出料,以免外界空气与反应器内的氢气相遇,在雷氏镍自燃的情况下发生着火爆炸,雷氏镍应当储存于酒精中,钯碳回收时应用酒精及清水充分洗涤,过滤抽真空时不得抽得太干,以免氧化着火。 (3)固体还原剂保险粉、硼氢化钾、氢化铝锂等都是遇湿易燃危险品,其中保险粉遇水发热,在潮湿空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 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 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xx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三分之一。 (四)核查部分参保人员。对xx年以来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高到低排名在前的参保人员各取100名进行重点核查,查询这部分人的病史、病历,核实其疾病与配药剂量、配药品类的关联度。 (五)核查其他欺诈行为。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参保套取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或减用降低入院标准等其他违规欺诈情况进行核查。 开设举报电话XX及邮箱XX,及时收集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线索。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xx年7月起至xx年12月底结束,为期6个月。总体分为动员部署、梳理排查、整治处理、规范完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上旬)。县人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XX县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手册等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梳理排查(7月中旬至8月初)。县医保处对本县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等涉及的医疗费用开展内部排查,对xx年度以来

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

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XX年度XX中心支公司反保险欺诈信息报 告 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保险欺诈义务,提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将XX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 公司领导立即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充分认识反保险欺诈培训活动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成立XX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组长由中支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管理部门负责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反保险欺诈。(一)宣传培训(二)通过悬挂宣传海报,扩大宣传面。(三)、设电脑屏保界面,创建良好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氛围,树立“反保险欺诈工作人人有责”理念。 二、实务操作中发现的欺诈风险 保险骗赔现象层出不穷,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XX年度在本级机构实际操作中并无别存在故意制造损失,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 三、年度本级机构与反保险欺诈相关的自查情况

今年以来,XX中支不断加大对销售误导管理,中支下半年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专门组织骨干开展了销售误导、理赔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保险监管基本思路的得到落实。 四、年度内XX中支没有发现反保险欺诈相关的案件情况。 五、年度内本级及所辖机构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等; 保险欺诈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加以控制,还需要外界各方面的努力,为防治保险欺诈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六、下一年度中心支公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计划; (一)、完善组织体系。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 (二)、建立制度机制。 2014年度XX中支不断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重视反欺诈宣传教育不但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的危险性分析及预防措施

编号:SM-ZD-49612 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的危险性分析及预防措施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的危险性 分析及预防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连二亚硫酸钠属于一级遇湿易燃物品,又名保险粉、低亚硫酸钠。商品有含结晶水(Na2S2O4.2H2O)和不含结晶水(Na2S2O4)两种。前者为白色细粒结晶,后者为淡黄色粉末。相对密度2.3-2.4,赤热时分解,能溶于冷水,在热水中分解,不溶于乙醇,其水溶液性质不安定,有极强的还原性,属于强还原剂。暴露于空气中易吸收氧气而氧化,同时也易吸收潮气发热而变质,并能夺取空气中的氧结块并发出刺激性酸味。露置在空气中受潮,能夺取空气中的氧结块并发出刺激性酸味。Na2S2O4+2H2O+O→2NaHSO4+2[H] 加热或接触明火会引起燃烧,自燃点250℃。与水接触能放出大量的热和易燃的氢和硫化氢气体而引起剧烈燃烧,遇氧化剂,少量水或吸收潮湿空气能发热,引起冒黄烟燃烧,甚至爆炸。连二亚硫酸钠有毒,对眼睛、呼吸道黏膜有刺激性,它广泛

浅谈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预防

浅谈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预防摘要:保险欺诈在各国来讲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现象了。自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普遍存在,并且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其欺诈的表现方式更加的复杂化。文章着重分析了保险欺诈的社会成因,从立法、社会监督等几个方面提出了防范保险欺诈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保险欺诈;诚实信用;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进行分析,社会原因,即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的首要原因。劳伦兹(KonradLorenz)在其著作《仁慈的消失》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类的道德意识是由它的标准所决定的。由于标准已经变化,除了别的以外,这已经影响了我们的看法朝向所有权观念靠近。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间以及受社会约束的本能遏制,作为趋势,开始逐渐消失,加速远离共同福利的意识,走向纯自我利益。”在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要愿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 1这种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刚好成了保险欺诈得以生

存的土壤,同时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社会原因具体在我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诚信缺失。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2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这决定了保险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商事法律。然而,现如今保险欺诈的频频出现,当事人之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弱化而引起的。 (2)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这种差异使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农民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方法来避免意外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保险的射幸性,如果没有意外的发生永远也无法得到回报,这时那种不平衡的心理落差和淡泊的法制意识就会产生,这种欺诈的萌芽就应运而生了。其次,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还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劳动者未被养老保险所覆盖,进入医疗保险制度者仅为5471 万人,因病致贫的现象时

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公司反欺诈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fc3623552.html, 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公司反欺诈对策研究 作者:李涛 来源:《时代经贸》2014年第10期 [摘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也层出不穷。保险欺诈一般可分为虚 构标的、谎称事故、故意损财、故意损人、提供伪证等多种类型。其表现形式包括投保时欺诈、出险报案时欺诈、索赔时欺诈等。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欺诈是一个产生原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甄别困难、影响恶劣的顽疾。要彻底根除绝非易事,只能通过全社会尤其是保险行业自身加以足够的重视,并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创新反欺诈的机制、完善相关的策略和方式手段,以期降低保险欺诈发生的概率、减少因欺诈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 商业保险;保险欺诈;反欺诈;对策 [中图分类号] F620 [文献标识码] B HIAA对保险欺诈的界定是:“在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要保、费率制定、保费支付、保单签发、核保理赔、复效等各环节中,一切通过故意误述、隐瞒信息,颠倒是非,而导致合同另一方受到损失或放弃权利的行为。” 一、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的变化趋势 自从商业保险产生之日,保险欺诈便如影随形。不管是保险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在快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欺诈一直是保险业发展中的痼疾。近年来,保险欺诈现象越来越严重,欺诈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刷新。商业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导致的非正常支出也在不断扩大。以美国为例,每年因保险欺诈产生的费用高达上千亿美元,比例占到保费收入的10%—30%,最高甚至达到50%。而在我国,保险欺诈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各级稽查部门共累计查实违法违规资金23亿元、违法违规行为118项,对639家机构和820人实施1764项次行政处罚,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完成责任追究172起案件,组织行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车险欺诈案件2375起,涉案金额1.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7580万元;对6.7亿元股本资金来源、4531家新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进行反洗钱审查,对1万多名高管进行反洗钱培训测试。保险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共同难题。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 (一)利用新《保险法》的漏洞进行欺诈的现象日增 《保险法》诸多条款的修订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相关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其中部分条款给了欺诈者的可趁之机。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典型危险化学反应分析

1 氧化 如氨氧化制硝酸、甲苯氧化制苯甲酸、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等。 (1)氧化的火灾危险性 ①氧化反应需要加热,但反应过程又是放热反应,特别是催化气相反应,一般都是在250~600℃的高温下进行,这些反应热如不及时移去,将会使温度迅速升高甚至发生爆炸。 ②有的氧化,如氨、乙烯和甲醇蒸气在空中的氧化,其物料配比接近于爆炸下限,倘若配比失调,温度控制不当,极易爆炸起火。 ③被氧化的物质大部分是易燃易爆物质。如乙烯氧化制取环氧乙烷中,乙烯是易燃气体,爆炸极限为2.7%~34%,自燃点为450℃;甲苯氧化制取苯甲酸中,甲苯是易燃液体,其蒸气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为1.2%~7%;甲醇氧化制取甲醛中,甲醇是易燃液体,其蒸气与空气的爆炸极限是6%~36.5%。 ④氧化剂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如氯酸钾,高锰酸钾、铬酸酐等都属于氧化剂,如遇高温或受撞击、摩擦以及与有机物、酸类接触,皆能引起着火爆炸;有机过氧化物不仅具有很强的氧化性,而且大部分是易燃物质,有的对温度特别敏感,遇高温则爆炸。 ⑤氧化产品有些也具有火灾危险性。如环氧乙烷是可燃气体;硝酸虽是腐蚀性物品,但也是强氧化剂;含36.7%的甲醛水溶液是易燃液体,其蒸气的爆炸极限为7.7%~73%。另外,某些氧化过程中还可能生成危险性较大的过氧化物,如乙醛氧化生产醋酸的过程中有过醋酸生成,过醋酸是有机过氧化物,性质极度不稳定,受高温、摩擦或撞击便会分解或燃烧。 (2)氧化过程的防火措施

①氧化过程中如以空气或氧气作氧化剂时,反应物料的配比(可燃气体和空气的混合比例)应严格控制在爆炸范围之外。空气进入反应器之前,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消除空气中的灰尘、水汽、油污以及可使催化剂活性降低或中毒的杂质,以保持催化剂的活性,减少着火和爆炸的危险。 ②氧化反应接触器有卧式和立式两种,内部填装有催化剂。一般多采用立式,因为这种形式催化剂装卸方便,而且安全。在催化氧化过程中,对于放热反应,应控制适宜的温度、流量,防止超温、超压和混合气处于爆炸范围之内。 ③为了防止接触器在万一发生爆炸或着火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在反应器前和管道上应安装阻火器,以阻止火焰蔓延,防止回火,使着火不致影响其他系统。为了防止接触器发生爆炸,接触器应有泄压装置,并尽可能采用自动控制或调节以及报警联锁装置。 ④使用硝酸、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时,要严格控制加料速度,防止多加、错加,固体氧化剂应粉碎后使用,最好呈溶液状态使用,反应中要不间断搅拌,严格控制反应温度,决不许超过被氧化物质的自燃点。 ⑤使用氧化剂氧化无机物时,如使用氯酸钾氧化生成铁蓝颜料,应控制产品烘干温度不超过其着火点,在烘干之前应用清水洗涤产品,将氧化剂彻底除净,以防止未完全反应的氯酸钾引起已烘干的物料起火。有些有机化合物的氧化,特别是在高温下的氧化,在设备及管道内可能产生焦状物,应及时清除,以防自燃。 ⑥氧化反应使用的原料及产品,应按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隔离存放、远离火源、避免高温和日晒、防止摩擦和撞击等。如是电介质的易燃液体或气体,应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⑦在设备系统中宜设置氮气、水蒸气灭火装置,以便能及时扑灭火灾。 2 还原 如硝基苯在盐酸溶液中被铁粉还原成苯胺、邻硝基苯甲醚在碱性溶液中被锌粉还原成邻氨基苯甲醚、使用保险粉、硼氢化钾、氢化锂铝等还原剂进行还原等。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反欺诈,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和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这些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协调反欺诈工作。 (三)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查处重大欺诈案件。 (五)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欺诈案件。

(七)奖励举报人。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稽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二)与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三)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检查。 (四)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六)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 (一)监察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 第十条地方税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谎报、瞒报、漏报情况的检查。 (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或者专项提供与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已注销户籍的参保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户籍注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毕业论文保险欺诈及其防治措施

保险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迅速崛起,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属发展时期。然而,发生在西方保险业中的各种保险诈骗案近年来却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及第三人方面的欺诈。本文主要针对狭义上的保险欺诈,论述了保险欺诈对社会的危害性,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产生保险欺诈的多方面的根源以及对保险欺诈的法律整治等诸多方面,对发生在保险界的这一现象和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和分析,最后,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设想。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欺诈;防范措施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呈上升趋势。纵观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开办保险业务的国家不被保险欺诈问题所困扰。保险欺诈成为当前对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为被欺诈而导致赔款支出最高可达到保费收入的50%①。2002年美国的各财产保险公司一年内发生的保险欺诈使保险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约224亿美元,人寿保险公司发生的欺诈一年内使保险公司

蒙受的损失约在730亿美元,在美国,由于保险欺诈致使每个家庭每年平均增加200-300美元的保费成本②。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到了2005年更是上升近至10%③。保险业 ①皮曙初:《日益猖獗的保险欺诈》,《党建文汇》2006年2月下,第37页。 ②袁建华、粟榆、罗向明:《预防保险欺诈策略研究》,《特区经济》2006年2月刊,第256-258页。 ③王建胜、王能武:《保险欺诈及其防范对策分析》,《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中旬刊)总第488期,第289页。 由于其自身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标的复杂性以及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保险欺诈易于产生。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根据美国2001年的一项调查估计,大约30%的财产、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的索赔与欺诈有关;劳工工伤保险约25%涉嫌欺诈,汽车保险中约20%的索赔有欺诈行为①。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汽车保险欺诈骗赔金额与美国相似,约占理赔总金额的20%左右,个别地区或者保险公司甚至达到理赔总额的30%以上②。中国保险业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保险欺诈行为日趋严重,无论对保险业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这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保险欺诈已经发展成为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之后的“第三号灾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将会严重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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