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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科技翻译研究?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Ξ

王 建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系 重庆市 400031)

摘 要 在美国,法律教育是一种学科涉猎范围甚广的大学后续教育,即主修法律者须首先修完普通大学

的课程,足见其难度,因此法律英语的翻译也就不能等闲视之。本文将从法律英语中词、句的特点以及法

律文化底蕴等方面入手,分析其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关键词 法律英语 词 句子 法律文化底蕴 影响

Abstract Today,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is almost uniformly postgraduate professional education,which in2 volves a variety of subjects,so it is not easy to translate legal English properly.This essay is to talk about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K ey w ords legal English words sentences legal knowledge influence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法,中国大量借鉴和吸收外国法学的精粹,为中国法学注入活力,从而造就了中国法学的日益繁盛。这离不开法律英语的翻译———这座法律文化交融的桥梁。但是,要“融和土洋,贯通中西”绝非易事,因法律英语这种特殊的语体在词、句方面所具有的特点,以及有关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对法律英语的翻译都会产生不小影响。

1 法律英语中词汇的特点及其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对于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不少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是用词准确,但不排除使用模糊词语;[1]有的认为法律英语中常派生出“-ed”型名词表示“某某人”,如“the deceased死者”、“the accused 被告人”,显得很委婉。[2]此外,法律英语尚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1普通英语(EGP)词汇在法律英语中被赋予了新义

一词多义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十分普遍,故不能仅靠词典来确定其含义,而要审视全文,方能理解其在原文中的意思,进而有效地实现原文的意旨。

例如com mon law一词,在当今任何一部

法律词典中均可查到其含义,即“普通法”,但也有学者从其与大陆法相对应的层面考虑,将其译为“海洋法”。但是,如果从英美法系的发展史观之,该术语在不同场合应作不同解释。在英格兰被诺曼人(Norman)征服后,英王派自己的法官到各个领主区域的法院,依据当地的习惯并参照诺曼人的法律观念审理案件,并将判决的内容用文字记载下来,成为日后相似案件判决的基础和标准。该法律的适用有一致的法律标准,且在全英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与原先英国各地不一的标准有别,故首先, common law应译为“普遍法”。[3]如译成“普通法”,则给人以此法非常普通的感觉,于其功能则有误导之虞,①而且,对于某国内法因法律调整范围不同而划分的“普通法”(general law)与“特别法”(special law)②而言,也不无混淆之虞。至于从“大陆”与“海洋”的区别而类推出“common law”应译为“海洋法”,从而与“civil law”(大陆法)相对,则更是大谬矣,因现代法律体系中已有一专门的海洋法(ocean law);其次,当与equity(衡平法)相对而言时,应译为“习惯法”。因自中世纪以来,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须符合严格的诉讼格式,即便是诉讼格式被废除后,“其仍在地下对我们发号施令。[4]”而equity

第16卷1期2003年2月

中国科技翻译

CHIN ESE SCIENCE&TECHNOLO GY TRANSLATORS JOURNAL

Vol.16.No.1

Feb.2003

Ξ收稿日期:2002—06—10/01

不需严格的诉讼格式,而是按实质公平正义进行判断,二者正好相对;再次,当与statutory law(成文法)相对而言时,应将common law译为“不成文法”,因前者是以抽象法律条文为特征,而后者则以法院判决内容这种不成文的方式作为法律规范;最后,当与cannon law或ec2 clesiastic law(教会法)相对而言时,应将com2 mon law译为“世俗法”。依据教会法的规定,对事实可以通过“wager of law”的方式进行审理。比如在债务纠纷案中,被告可找来十几个局外人为自己作证。这些证人手持《圣经》,宣誓说被告不欠原告债务,则被告可胜诉。而依据common law,是不允许此种类似“神判”的方式判案的。推而广之,了解到有关知识后,才不至于将j ury t rial i n equity和j ury t rial i n law 分别译成“衡平法上的陪审”和“法律上的陪审”。在此时,j ury t rial i n law应理解为jury trial in common law,即与衡平法上的陪审相对而言的“根据习惯法的规定而进行的陪审”。在法律英语中尚有大量类似的短语③,须结合上下文才能决定其含义。

助动词可谓是英语词类中相当重要的表达语意的工具,在法律英语中更是功能独特,用法特殊,两个完全相同的文字叙述可意义迥异。以最为常见的shall一词为例。该词大量使用于法院的判决中,或用于表达被规范对象“应该”或“不应该”作某事,常译为“得;应当”。为何要使用shall而不用must来表达“必须”或“应该”呢?对此,Black’s Law Dictionary作了解释:因为must并未将discretion(裁量,决定)之意涵盖在内。从法规制订的目的而言,应将立法者的裁量与决定用文字表达出来,法院的判决亦是如此。

e.g.:The Option Period shall be the peri2 od of10days starting from the30th day after the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在此句中,shall表达了合同订立者的意图);

e.g.:The seller shall ensure that all the information will be correct and complete.(在此句中,shall一词体现当事人的义务);

e.g.:The Convention shall not affect,or be incompatible with,the application of any in2 ternational convention or 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th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of transport operations (此条规定系对公约效力的规约,体现了制定该

公约的目的,可译为: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有关运输业务管理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实施)。故只有了解了法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特征后,方能将shall的语气恰当地译出来。1.2大量虚词在法律英语中的特殊用法也使法律英语的翻译困难重重

如在“The value of US dollars under the cont ract is determined by the ratio of the mean buying and selling rates of US dollars agai nst deutsche marks and french francs published by the Bank of China on the date of negotiation”.这句话中,斜体字under the cont ract和agai nst 分别表示“根据合同”和“对”,与我们平时所了解的意思大不一样;而“at common law”中的“at”也可译为“根据……”。

又如w here一词,一般是用作连接副词引导地点状语,如:I don’t know where I keep it;或用作关系副词引导定语从句,如:The cit y where I work is well-known for its fog.但在法律英语中,其使用范围广泛而用法特殊:(1)当用于句首时,该词具有抽象条件的含义,常译为“在……时”。如:W here statute operates in the law of torts,its function is usually to reform or to limit the common law.(在侵权法领域适用制定法时,后者的功能是修正或约束普遍法);(2)引导非限制性同位语从句。如:Through sale, gift or com pulsory acquisition by law, e.g. w here goods or land are compulsorily acquired by statute,or taken by distress in execution of judgment.在此句中,where代前面的“依法强制性取得”,故不妨译为:通过买卖、赠与或依法强制性取得,即通过征用或者在执行法院判决时扣押动产或土地从而依法取得所有权;(3)引导表语从句。如:The normal method of discharge is w here both parties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此句表明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理论即通过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义务,故试译:合同通常因双方都履行各自义务而解除)。

此外,在正式的法律文本如合同中大量使用了whereof、wherein、whereby、herein、here2 inafter、herewith、therefore、therefrom、thereon、whereas等古体词,使表达更为精练。在使用了这些词的句子中,where、there或here可理解为which或that,指代前面或后面的某物或情况。如果对这些虚词的用法不了解,势必影响理解

2中国科技翻译 16卷

和翻译。如:Herei naf ter referred to as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该句中hereinafter等于in and after which;later in the same official paper or document,故可译为: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又如:According to other authorities, however,special circumstances may make it in2 equitable to allow the defense of ultra vires,as where benefits have been received or the contract has been performed by the party seeking the en2 forcement thereof.在本句中,whereof相当于of which,故可译为:但按照其他权威人士的见解,凡是在已经获得利益或积极实施有关合同的一方业已履行合同的特殊情况下,再允许其以越权行为作为其抗辩理由,则有失公平。再如: They should consider such problem as the mode of paying the purchase price and the tax conse2 quences resulting theref rom.在此例中,there2 from的意思为from which,故可译为:他们应考虑支付方式及其有关的纳税问题。

1.3拉丁语和法语等外来词给法律英语翻译带来的影响

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中,法科学生在学习法律时必须在1至2年内修完拉丁语,考试合格后才有可能申请学位,足见对外来语的重视。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中的一支,罗马法及后来的法国法律对整个世界法学的繁荣兴旺可谓功不可没,因此在法律英语中大量借鉴和使用了拉丁语和法语词汇。如o2 biter dict um为法官判决时所作的非决定性的附带意见(该意见不具有约束力),而ratio di2 ci dendi指判决理由(该判决部分对以后法院判案具有约束力)。又如res意思为thing(物),在decree in rem(对物判决)中rem为“物”,而在chose in possession中chose为法语词,其意亦为“a thing”(物)。由此可见,了解并熟悉拉丁文等外来词定会对法律英语学习有所裨益,否则会给翻译带来不少困难。

2 语言的文化背景

英汉两种语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结构、遣词习惯及句法层面上相去甚远。英语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hypotaxis),是“以限定动词为核心,控制句中各种成分之间的关系,故句子复杂化只能通过前呼后拥,递相迭加来实现”[5]。因重复使用词语在英语中并不合语法规范,故在英语中使用代词或助动词来进行替代(lexical equivalents)的频率高;而汉语句子则重意合(parataxis),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正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从而有悖于表达。诚如前苏联翻译家尼?查波罗斯基所云,“人们责备不少翻译者不精通翻译所依据的外国语,这种责备是公正的。不过,翻译者之首要职责却是应很好地了解他们写作所用的本国语。”因此,应充分利用翻译的各种技巧,如“增词法,重复法,省略法,正反表达法”[6]等,再结合法律规范或文本语言的特点,从而准确而精练地表达原文的意思。例如:

1.They were ready to be disposed of by their parents if alive,or otherw ise by their near2 est relations.该句系有关法律规定,翻译应该严谨,故应将其中省略的补充完整。试译:如其父母健在,当由父母领回;若父母已故,则由其近亲属代领。

2.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prevail over any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w hich has al ready been or m ay be entered i nto and w hich contai ns pro2 visions concerni ng the m atters governed by this Convention.此句亦为法律文件,为了严谨准确,对该句中的后置定语应作相应的处理,而不应拘泥于原文语序。试译: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并包含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

3.W hoever commits arson,breaches a dike,causes explosion,spreads poison or 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 to sabotage any factory, mine,oilfield,harbor,river,water source, warehouse,house,forest,farm,thrashing grounds,pasture,key pipeline,public building or any other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thereby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ausing no seri2 ous consequences,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该句系有关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应精练而明晰。该法律规定是针对任何人的,原文中有主语,但在翻译成中文时却一般不将主语译出来,以符合中文及法律规范的行文要求。试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藏、油田、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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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 王 建: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重要管道、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In addition,the contract must satisfy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1)The goods in ques2 tion are,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2 tract,in the course of carriage,or will be carried from the territory of one State to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or(2)The acts constituting the offer and acceptance have been done in the territories of different States.该句中使用了并列和平行结构,这在法律英语中使用频率甚高,使要表达的意思衔接密切,故在译成汉语后,也应体现法律文本的相似特点。试译:此外,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订立合同时,有关货物正在或即将从一州装运至另一州;或(2)在不同州管辖区内,要约和承诺行为业已完成。

3 法律文化底蕴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诚如奈达先生所指出的,“To be bilingual, one has to be bicultural1”王佐良先生也认为,“翻译工作者处理的是个别之词,面对的却是两大片文化。”法律英语翻译不仅仅是两种语言的对译,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语涉猎范围甚广,包括各部门法以及诸多法律边缘学科,故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的人士须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文化底蕴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识的了解,稍有不慎就会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错误。

1.众所周知,在美国,对州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一般都称为the Supreme Court,但纽约州例外,该州的最高法院叫the Highest Court,而the S upreme Court在该州却被称为第一审法院。知晓其法院系统等级的人都知道,因为该州在殖民初期地盘并不大,且人烟稀少,故设立一个法院已足以审理所有的案件,且该法院是当时最大的地方法院,故用the Supreme Court表示地方法院。后来案件增多,方另设一级法院,称为the Highest Court,即纽约上诉法院(Court of A p2 peals of New York)。不了解该州法律史是很难明白个中缘由的,那翻译时又岂有不错之理?

2.在契约的分类中,有一种叫si m ple con2 t ract。如果不了解契约的发展历史,则很难译出其内涵。这种契约并非内容简单,而是指未

经类似宗教仪式的宣示程序而订立之契约,是与“封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④相对的契约类型,故并非“简单契约”,实为“非正式契约”。

3.法律英语教程[7]第15课(第234页)中将right i n perf orm ance译成“上演权”。众所周知,版权法中的“表演权或上演权”(right to perform),是作者以表演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或许可他人以表演的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之中的财产权;而“right in performance”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以及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表演者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二者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毕竟有别,不可混淆。

4.法律英语教程(同上)第12课第182页的注释中,编者将cont ributory negligence解释为“共同过失”。该术语是否应作如此解释呢?熟悉民法的人可能都知道,所谓共同过失,在侵权法理论上,又称为共同过错或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敌意或过失而致他人损害”,[8]或“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9]由此可见,共同过失的特点在于两个以上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对象的一致性,即共同指向第三人。而在课文中的情形是:陪审团为了保护有过失的原告的利益转而采纳“比较过失原则”(rule of comparative negligence),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对损害的产生均有过失,则符合“混合过错”⑤的特征。因此,在课文中,contributory negligence应译为“混合过错”或“过失竟合”。

5.法律英语教程(同上)第166页将“plea bargaining”翻译为“被告的抗辩交易”,是否应作如此翻译呢?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的解释,所谓“plea bargaining,乃a process whereby the accused and the prosecutor in a criminal case work out a mutually satisfacto2 ry disposition of the case subject to court ap2 proval”,即在提起公诉前,检察官与被告方就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之所以达成这种交易,一方面是检察官感到案情复杂或有太多的案件难于一一应付,而另一方面是被告方感到难逃其咎,于是双方一拍即

4中国科技翻译 16卷

合,达成协议:被告人认罪伏法,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指控罪名、降低指控犯罪的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不过协议的有效性须经法院审查。故从实质上讲,该术语实际上是公诉方和被告人的一种私下交易,而非“被告的抗辩交易”(在此姑且不论其使用“被告”这一术语的错误,因在刑事案件中应称为“被告人”)。现在,该术语在刑法学界通译为“辩诉交易”,不妨从之。

6.法律英语教程(同上)第163页上有这样一句话:These dif f erences can be sum med up by noti ng that on the one hand,there is no real counterpart to our pret rial discovery motion practice,w hile on the other hand,there is no genui ne“t rial”i n our sense of a si ngle cul m i2 nati ng event。课文后的译文为:归纳这些差别可以发现,一方面<普通法系>没有与我们相应的披露文证即动议程序,另一方面也没有我们<大陆法系>那种概念上的对一个案件进行真正一次集中“审理”。从该句的译文看来,译者没有理解上下文的意思,故出现了偏差。但是如果对两大法系在程序法上的区别有所了解的话,也就可轻易地发现其译文之错。比较两大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区别,我们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常包括复杂的长时间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在该开示程序之中常伴随审前动议,就程序或实体上的问题提出请求,而后进行为时较短的集中审理;而在民法法系中,没有采用任何形式的审前开示程序,在前期听审之时,证据未被“开示”(discovered),当事人请求提交证据的项目(items),法官就证据的“相关性”(relevancy)和“可采性”(admissibility)作出裁决,即可采纳的证据在此后的审理中一次性予以提交。[10]故原译文刚好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特点弄颠倒了。因此须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方能准确地译出原文所要表达的内容。

4 结束语

基于上述种种因素,法律英语翻译比一般语言的翻译更为复杂。故在翻译时须顾及两种文化在历史沉积、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并勤于平时积累语言点滴,加强母语和有关法律文化功底的修炼。只有重视英汉两种文化的特点并对法学有关知识有一个更准确的把握,方能更准确有效地进行翻译,扫清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外行话”障碍,使译文读者能如原文读者一样领会作者的文章(矛盾语),从而为法学的繁荣尽一份绵薄之力。

5 参考文献

1 肖云枢.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中国科技翻译, 2001(1)

2 林红英.法律英语句法特征及其翻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999(6)

3 [美]Frederick G.Kempt.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3

4 同注1

5 王勃然.从文化差异看汉英的语言差异.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6 张培基、喻云根、李宗杰、彭谟禹.英汉翻译教程.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0

7 李荣甫(主编).法律英语教程.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 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352

9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85 10 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张茂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5~129

6 注 释

① 国际法上的common sea,很少有人将其译为“普通海”而

通译为“共同海或公海”,可见对common一词,实有些误解。

② 此时,普通法(general law)指适用于全国领域的一般事项

的法律固定,而特别法(special law)指仅适用于特定事项的法律。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0

③ 如article一词,在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中为“章程”之

意,而在the15th article of the Act中为“条款”;action一般指“行为”,而在bring a civil action against somebody等短语中却为“诉讼”。又如civil law一词,在不同场合应作不同理解:与public law(such as pe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 等公法)相对而言时,其义为“私法”;当与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相对而言时,应解为“国内法”;当与common law (英美法或判例法)相对时,应为“大陆法”。

④ 该类契约须以书面作成,且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手续及程

序,由当事人签字,加盖正式印章。过去在作成盖印契约过程中,还须举行仪式,并加盖火漆印。现在,仪式和加盖火漆已不通用,仅在契约封面上加一标记,书写“seal”

或“L.S.”(即loco sigilli的缩写形式),表示正式签字蜡封之契约。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0,155;潘维大.英美法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

⑤ 根据判例法的混合过错原则,只要被告能证明原告对损

害的产生也有过错,则可免责。20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广泛地发展了比较过失原则,并逐渐取代了“要么赔要么不赔”(all or nothing)的混合过失理论。也可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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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 王 建: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法律英语学习方法

法律英语学习的层次与材料简介来源:胡敏的日志 接触法律方面的英语已数年,从漫无目的信手乱翻,到上法律英语课,再到上英语的法律课程,到现在的用英语进行法律方面的工作,走了很多弯路,也积攒了点滴经验体会。看版面上相关的讨论,觉得还可以更体系化,总结几点,和各位切磋。 学习法律英语,不能仅以会读、会写几个词汇就觉得万事大吉,要清楚自己的目标、学习的层次,循序渐进,渐次登堂入室。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一下几个类型: 1. 入门搭框型:了解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语用同时西方法律、司法基本体系构架,即Mr.何家弘的“一石二鸟”。 可以学习下何家弘的《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2003 第二版,好像已有配套翻译)。这种书要精读。试着自己动手翻译一遍,事半功倍。基础好同学可以接着读一点,英国人或美国人专门给外国人学法律英语的书,如《English Law and Language》(Cassell 出版)。 2. 专业型拓展型:拓展下自己的专业或者自己喜欢的领域。建议通读一本相关领域的简明教材,例如blackstone,nutshell系列的都不错的。另外,以熟悉的领域为核心,是提高英语的水平的有效捷径。 3. 比较参考型:即研究某个课题外国是否有相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规则等。学会泛读,把握主旨。以精读课的方式来读,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生词、查词旋涡。类似方面的,可以读一些案例。例如: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fd14007836.html,数据库大学校园网通常能已经由学校付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 (附:《https://www.sodocs.net/doc/fd14007836.html,数据库》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拥有11400多个数据资料库以及31500多项资料来源,特别是在法律事务方面,是收录最全的法律资源库之一。包含了LexisNexis中全部法律内容,也包含了商业、金融、政治、时事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全球范围内(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内地、香港等)法律案例、法律法规条文、国家法、国际条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等,使用的对象为律师、大学法学院、法律咨询公司、司法官员等。) 4. 日常应用型:即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业务中,处理涉外信函。注意学习一些商务信函的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常用词汇、句型、格式。推荐《国际商务写作教程》(王素清,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日常应用的专业词汇、句型跟法律英语教材、案例书籍、法条等的具有很大差别,这是新手一定要注意的。多阅读些此前的卷宗,虚心学习,不怕修改,三几个月就能顺手了。 5. 专业应用型:即出具外语法律文书、法律建议,如合同等。最保险的还是找一些类似的格式文书照搬过来,格式文书在网上能够搜索的到,或者参考此前业务成文。 6. 翻译通才型:即从事涉及法律内容的材料翻译。多读、多练、功夫在诗外。中英文方面的法律书都通读些,一些基本的简明教程即可。另外,还应当以法律为中心,多关注关联的知识

法律英语典型句型的翻译

?法律英语典型句型的翻译 ?1. OTHERWISE ?2. SUBJECT TO ?3. WITHOUT PREJUDICE TO ?4. WHERE ?5. ANY PERSON WHO DOES... SHALL ... ?6. FOR THE PURPOSE(S) OF ... ?7. PROVIDED THAT ... ?8. NOTWITHSTANDING ... ?9. SA VE.../ EXCEPT (FOR)... ?10. IN RESPECT OF… 1.OTHERWISE ?Otherwise 在法律英语中的用法: ?跟unless引导的句子(让步状语从句)连用; ?置放在连词or之后使用; ?与than一起,通常用来否定句子的主语。 例1 OTHERWISE ?In this Ordinance,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state" means a territory or group of territories having its own law of nationality. (Laws of Hong Kong, Cap.30, Wills Ordinance, Art. 2)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国家”指拥有本身国籍法的领域或一组领域。 例2 OTHERWISE ? A notice under subjection (1) shall, unless it otherwise provides, apply to the income from any property specified therein as it applies to the property itself. ?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除其中另有订定外﹐亦适用于通知书内指明的财产的收入﹐一如适用于该项财产本身。 例3 OTHERWISE Any person who by threats, persuasion or otherwise induces a witness or a party not to give evidence in any hearing before the Board commits an offence. ?任何人籍恐吓﹑怂恿或以其它手段诱使证人或一方当事人不在仲裁处聆讯中作证﹐即属犯罪。 例4 OTHERWISE ?If 2 or more persons are defendants to a claim, as partners or otherwise, a process may be served on any of them and an award may be obtained and execution issued against any person so served

法律英语翻译(2)

法律英语翻译技巧(二)法学语言与法学语言翻译 例1:The law holds that the individual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s. The law also indicates what is good and right, and what may and should be done. It also indicates what is evil and wrong, and should not and may not be done. The law further holds that what is evil and wrong is a crime and may not be done, and if done, renders the doer liable to punishment. The law also recognizes the principle that man has free will and that, with certain exceptions, he exercises free will in commission of any crime that he may commit. 译文1:法律认为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还规定什么是美好的和正确的,规范了哪些事是允许做或应该做的。同样,法律规范了什么是邪恶的和错误的。法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邪恶的错误的事是不能做的犯罪行为看,如果某人做了这样的事,那么该行为就要受到惩罚。同样,法律还承认这样一个原则,每个公民除犯罪自由外都具有自由意志,如果某人在各种违法活动中实施其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可能触犯法律。 译文2:法律规定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分清善良和正义,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还认为,作孽枉法即是犯罪,法不可恕,

法律英语翻译专业词汇大全

法律英语翻译专业词汇 大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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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cipality宁静的占有权 quiet possession宁夏回族自治区 Ningxia Hui Nationality Autonomous Region扭亏为盈 turn a loss-making enterprise into a profitable one扭曲金融分配 distorted alloca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纽约公约 New York Convention农村剩余劳动力 surplus rural labour农村信用社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副产品采购支出 outlays for agricultural procurement农工商联合企业 agro-industrial-commercial combines农垦区 land reclamation district农民集体 peasant collective农药残留物 pesticide residue农业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农业发展银行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Bank农业税agricultural tax农转非 rural residents become urban residents虐待 maltreat虐待罪 crime of abuse挪用公款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殴打他人 assault 偶犯 casual offender排斥外在证据原则 parol evidence rule排除责任条款 exclusion clause排纷解讼 dissolution of disputes and litigation排他性的独占权exclusive monopoly right派生的分租人 derivative under-lessor派生的分租租契derivative under-lease判案理由 adjudicative reasons, grounds of judgment判处sentence判定 confirm判定债务人没有付款的誓章 affidavit of default on the part of the judgment debtor判决 judgment判决理据 grounds of judgment判决书 written judgment判决执行 enforcement of the judgment判刑 sentence泡沫经济bubble economy泡沫效应 bubble effect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to tap new sources of economic growth赔偿 compensate赔偿金 compensation money赔偿损失 compensation for losses赔偿责任 liability to damages配股 allotment of shares, rationed shares配合饲料 compound/mix feed配偶 spouse配偶的父母 parents-in-law配套改革concomitant reforms配套人民币资金 local currency funding of批复 Reply批评教 育 re-education批准 approve, approval批准机关 approval authority批准文号

法律英语书名

书名: 1.《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英文翻译打码QQ群:54493069 2.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 3.《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 4.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5.陈忠诚:《法窗译话》 入门级: 1、孙万彪的《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涉及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书写得比较严谨,孙老师应该是语言专业出身,对一些词(比如说threatened )的处理比较好。 2、中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英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文版的不必管哪个出版社的,想来都差不多。英文版的至少有两个版本,我在书店里见过,但现有手头没有,也不方便找。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中英文对照版,算是做得比较精致的一本书。这本书不厚,但可以让你明白好的翻译作品应该是什么样的。 4、香港的双语资料库,至少可以利用一下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双语《上市规则》。香港的词法和句法与大陆有所不同,但值得借鉴。 中级篇: 1、《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作者之一是李克兴,他最近还写了一本书,也不错,可以看看。书名记不得了,但如果你在百度搜索栏敲入“李克兴”、“法律翻译”,逐页翻页,应该可以找到。 2、《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这本书有多名作者,既有宏观的论述,又有微观的剖析,作者基本上都是圈内高人。 3、《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著名的两部美国法律,主译是张路老师,这一系列的书还有,与律所的实战翻译风格比较接近。 4、利用互联网,直接查阅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至于具体查阅哪部法律,看个人的兴趣。每本书后面都有参考书目,可以利用这个作为线索。 高级篇 1、《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研用的“灰皮书”,不知现在是不是这样?先读懂这本书,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2、《英美商事组织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丁丁老师著,同一系列的书还有很多。 3、陈忠诚老师的《词语翻译漫谈》及其续篇、《法窗译话》以及相关的词语翻译书,加强“炼字”功夫。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法律英语翻译练习与答案-0609

练习1:外国合营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r causes any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it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修改提示:单复数考虑不周;用语不够简洁。 答案(修改要点):causes any losses →causes any loss(es) 造成一项或多项损失时都应当赔偿,不能仅用复数形式。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pay compensation therefor (therefor=for that/them) 练习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原译文:The people’s courts,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public s ecurity organs shall,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修改提示:“分工负责”,应理解为:侧重点在“负责”,而非“分工”,即分工过程中各负其责;respective 比own 更为妥当、准确;原来的译文中,and they shall …比较啰嗦,更严重的问题是,使to ensure …割断了与divide their functions 的联系。 答案(修改要点):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respective work while dividing functions, co-ordinate,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练习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译文:Trademark registrants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their trademarks and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修改提示:商标专用权的译文“貌合神离”,立法原意是“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的主语有些歧义,可加括号处理;原文shall滥用,因为并未刻意强调“必须,一定要”。 答案(修改为):Trademark registrants have the exclusive trademark right, (and are) protected by law. 练习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原译文:The extreme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se committed by the accused 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修改提示:bring的用法有些生硬,动宾搭配不太适当。 答案(修改为):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 have exerted an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posed a severe hazard to society. (exert, vt. 施加,产生,如exert pressure on, exert an influence on; abominable, adj. 可恶的,极坏的;pose v. 提出,形成,成为;使摆好姿势pose a problem; pose an obstacle/a threat to …) 练习5: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货号; 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总值(数量及总值均有_____%的增减, 由卖方决定);生产国和制造厂家;包装;唛头;装运期限;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保险;

高级法律英语翻译实践,第二课

第二课法律、民主与道德分歧 最近人们常听说,在美国及其他的地方,在公开演讲和市民生活中,对手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待人接物的礼仪风尚正在减弱。有些人从种种雄辩理念中找到一种指标可能,即重要的是在许多道德分歧问题上“赞同不同意见”。许多这些观念对此类问题存在客观真理。实践共识或者两者都存在的可能性,趋于持怀疑态度。其他人则倾向于把实质性的道德争议完全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以免不可避免要表达的道德上的政治分歧的观念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性。然而,在两本有价值的关于道德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含义的新书中,则体现了另一种不同的趋势。《民主和意见分歧:政治上难免道德冲突之探源及其对策》,政治理论家艾美?古特曼和丹尼斯?托普逊著;《法律推理和政治冲突》,法律学者卡斯桑斯坦著,提出了对公民生活行为道德分歧内涵的反思,和我们的政体如何处理牢固的道德分歧的具体建议。 1.罗尔斯和理性分歧之事实 曾参加过鸡尾酒会或在大学里教授过伦理学或政治学理论的人,很可能熟悉下列驳论的套路。社会主流不赞同,比如堕胎、色情或者同性恋行为的道德准则。道德分歧的现象表明,这些问题不存在客观真理,只有主观观点。在更大范围内,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他自己的主观观点强加于那些恰恰不赞同他们的人身上。因此法律禁止、限制甚至反对堕胎、色情或者同性恋行为的做法不正当的侵犯了人们的自由。 然而稍作反思,人们就会发现这种推理套路中有大量的谬误。也许最受争议的便是它从道德分歧之存在中得出不存在客观道德真理的推论,而这一推论违背了社会常规性。打个比方,如果埃里克斯主张奴隶制是道德性的错误,那么贝尔塔不赞同的现象并不意味着埃里克斯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埃里克斯也许对奴隶制的道德性错误想法有误,但贝尔塔不赞同的这一仅有的现象是不构成埃里克斯主张错误的充分理由的。毕竟,贝尔塔的主张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如果查尔斯还没有形成自己关于奴隶制的观点,但正希望形成一个正确的观点,那么在得出一个判定之前,他将会把埃里克斯关于奴隶制的道德性的论证和贝尔塔的反证放在一起加以考虑。仅仅从埃里克斯和贝尔塔分歧这一现象中,查尔斯是不可能理性地得出该问题不会有客观真理的结论。此外,如果埃里克斯和贝尔塔的争论从奴隶制转向论证堕胎、同性恋行为、色情、娱乐性使用毒品或其他任何当前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上,这样的结论依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如果埃里克斯和贝尔塔都是“理性之人”,又该如何呢?如果理性之人对某行为是否不道德发生分歧,是否就意味着该问题不存在客观真理而只有主观观点呢?并非如此。他们的分歧仅表明他们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者他们都是错误的。即便是理性之人也会犯错误,有时也会信息不全。埃里克斯或贝尔塔可能完全或部分的忽视了或者未能充分注意到某些相关的现象或价值。你或他(或者我们大家)都可能正在推理中犯逻辑性的错误或其他的错误。这样或那样的偏见也许或妨碍一个关键的推论或其他的洞悉。 当然,相信客观道德真理的人(像我一样)并非认为那些客观真理总是那么明显,道德问题也从不棘手。相反,某些道德问题特别的棘手。有些道德问题是自身棘手,而有些道德问题的棘手是因为人们所处的文化环境中的物质、偏见、私利或其他因素使相关价值趋于模糊,并妨碍了关键洞察力。理性之人遇见此种情况也难以幸免。然而道德问题的棘手并不是暗示着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即使理性的分歧也并不表明客观真理的缺失。 至此,我一直想表明的是,与人们在鸡尾酒会或大学教室的听闻不同,分歧存在并不意味无客观道德真理——即便是“理性的分歧”,即,有关理性之人自己在多数场合下也可能产生分歧的棘手的道德问题之分歧。但是,有一个不太直接但相当精妙的,从理性之人间道德分歧之事实,论证得出涉及法律和公共政策中充满特定道德问题的、开明结论的方法。约翰?罗尔斯最近的著作中借助于他所谓的“理性多元主义”事实,作为其他问题除外而包含

第十章 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第十章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本章教学目标:掌握法律英语翻译中有关被动句翻译的若干基本方法。 课堂讲练: 1、概述 在法律英语句式中,被动语态(PASSIVE VOICE)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在以下情况中,法律英语会使用被动语态: 例1、(1)、The Conformity Certificate of 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delivered directly to Party A by Party C on the Delivery Day of such Goods. 参考译文:拟交付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应由丙方在该批货物交货日直接交给甲方(或:丙方应在交货日将拟交货物的产品合格证直接交给甲方)。 (2)、When the Goods to be pledged under this Agreement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Dealer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Pledgee, the Pledgor shall submit to the Dealer a Delivery Note. 参考译文:依照本协议应质押的货物交付给代表质押权人的经销商后,质押人应向经销商提交一份交货单。 (3)、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writing here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ust be returned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or destroyed 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of the receiving Party’s using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参考译文:除非本协议另有书面规定,所有机密信息在接收方使用期限届满时必须退还给披露方或者销毁。 (4)、如果在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就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协商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参考译文:Wher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relation to this Contract can not be resolved within fifteen (15) days after any Party hereto requesting in writing the other Party to commencing a consultation on said disputes, either Party may submit it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CIETAC). (5)、对于任何因违约而给对合同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必须做出金钱赔偿。 参考译文:Any losses suffered by any Party hereto arising from any breach shall be indemnified by the Party in breach. 小结:从上述例句的翻译中可以看出,法律英语使用被动语态,通常是因为(1)、强调动作对象(即受动者),比如例句(1)、(2),此时,往往施动者没有必要说出或不愿说出;或者(2)、施动者本身无法确定,如(3)、(4);或者两种情形兼而有之,如(5)。在汉译时,由于汉语被动语态的使用频率较英语为少,所以,不必受英语句式限制,将所有被动句都翻译成汉语被动句,译文应以既忠实于原文意义,又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为要旨。 2、英语被动语态基本翻译技巧 1)、译成被动句 如需要强调源语中被动语态的受动对象,一般译成汉语被动句。不过,可以使用”予以、由、受、受到、得以、得到、经“等词汇替代”被“,以表达被动含义。 例2、(1)、I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is held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and unless the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materially violates the fundamental intent and sense of other parts of this Contract,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and enforceability of any other provisions hereof. 参考译文: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除非此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根本意图或其其他部分意义,则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全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 第四章公法 在所有的民法法系(civil law) 中所做的基础分辨便是公法(public law) 与私法(private law) 的区分。这种分类方法,对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而言 仅仅是潜在的或者默示性质的,但对于民法法系而言却是一种基础性的理解方式。一方面,正如我们所了解的一样,这种分类为民法法系国家提供了法庭组织系统的分辨模板。随着公法领域的争端于19世纪可受法院裁判(justiciable) 开始,独立的特别法庭(tribunal) 被建立起来并约束起公法行为。在今天,除了 刑事案件(criminal matters)这一主要例外,普通法院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依旧限于私法领域的争端。除了这些司法管辖权的推论以外,公法和私法的分别还产生了一种存在于法律专业中的工作(labor)性质的差别。大量的法学教师倾向于证明他们是“公法专家”(publicist) 或者是“私法专家” (privatist)。课 程和论文(treatise) 倾向于公法或私法的其中一个领域,尽管事实上如今已经考虑到的案由(subject matter) 至少更倾向于许多公法方面。 即使在民法法系世界中公法与私法的分别被广泛承认,但这类法系的法学家(lawyer)对其法系划分的理论基础或者法理正当性仍未达成一致,各国对于这种划分方法的范围和效果也未达成一致。然而,一般来说,公法所关注的是国家机 关之间的关系或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法至少包括宪法(con stitutio nal law),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和刑法(criminal law)。而私法是处理公民 或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它至少包括民法(civil law)和商法(commercial law)。这种分类方法的其他几个领域是争论的主题所在。举个例子,民法程序是包含于 一些主体的私人组织的些许法系之中,并且被其他主体认为包含于公法领域。劳动法(labor law),农业法(agricultural law)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 同时也包括大量的现代规则领域,这些法律有些时候被解释为公法与私法领域的混合,有时又被说成自成一类(拉丁文:sui generis)。 即使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已经扎根于罗马法系(Roman law)中,然而直到当代 与公法相关的领域仍有一种未开发的因素。这便是对于主权(sovereign)的保护, 法理学家(jurist) 总是谨慎的将其放在一边。正如我们注意到的对于民法法系传 统的历史介绍,几乎所有流传下来并被我们所掌握的罗马法律文献都是关注于私法领域,并且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科学的传统也是关注于私法领域。 我们观察到的也是如此:在地方主义(localism)和法律多样化的中世纪,公法的研究余地是很小的。但是当集权化(ce ntralize) 的国家以及它的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开始出现于欧洲大陆的时候 (与逐步产生影响的法律训 练专业化吻合),这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有利的条件。在19世纪,由于行政法 开始繁荣昌盛,似乎一般的话用于私人个体或者组织的私法规则并不能简单的维持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国家已被政党所垄断。在法国它似乎也是这样的,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 不能被委托(entrust)从事牵扯到解决国家争端的任 务。正如我们已经了解到的一样:法国对权利分立学说(separation of powers led)的理解,导致其在行政机构中建立起了一系列独立的公法法院。 在德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该国关心被行政权力压迫的普遍性胜过对于司法裁判的不信任。因此,为了避免当公民与行政机构发生争端时是由后者裁决(adjudicate),德国建立了存在于司法机构中并独立于行政法院的裁判体系。

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周雪 摘要: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笔者被西方文化的差异所吸引,在探究法律英语的基础上,糅合了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对国际知名学者奈达所提出的“动态对等”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析探讨。同时,对如何在实际翻译工作中对更好的结合这一原则以保证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功能对等翻译原则法律英语翻译应用 作者简介:周雪,女,牡丹江师范学院应用英语学院,2012级英语专业学生,黑龙江牡丹江,157000;指导老师:曹书 一、法律英语翻译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加入WTO以来,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关系越来越近,而中国经济也更紧密地连接在国际事务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问题,解决大量问题不会从外语中分离,尤其是外国法律语言。加强法律语言的研究,尤其是法律英语一定会保证中国进行国外经济交易的成功。随着世界上外部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都有大量中国政策和法律文件必须翻译成外文,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同时,为了向发达国家学习,很多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已经被翻译成中文。本文试图专注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去探讨法律翻译的特点。 如今,法律英语已成为全球化趋势下的一个突出的专业语言。然而,法律英语有独特词汇、句子结构和语篇组织,其翻译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一般来说,法律翻译目前只关注完成日常的法律翻译,而不是学习或研究法律翻译的相关理论。事实上,法律翻译如果没有相关的理论研究不可能快速获得发展并实现繁荣。多年来,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一直是翻译界研究的重点。归化、异化、直译或释义,人们似乎永远无法达成共识。一些语言学家从法律或律师的角度对法律英语的语言和文体特征作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一些伟大的成果。近20年来,许多有识之士开始致力于倡导法律语言的简化。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法律语言的简化运动得到一些成功,然而他们的成功似乎不太被重视并应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文化的传播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扩大,中国与其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 第一部分律师协会 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 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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