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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

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

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

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那么,哪些情况下适用遗嘱

继承呢?我国法律对遗嘱继承有什么规定呢?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

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

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

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

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

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

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

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狭义的遗嘱,即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

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可撤回性,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放弃继承权有什么影响_继承权丧失后能要求恢复吗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w/mf/526515.html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w/mf/526513.html ?民事答辩状 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w/mf/526510.html ?房产继承讼诉时效怎么算_房产继承诉讼程序是什么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w/mf/526508.html ?(2018)普刑初字第310号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w/mf/526506.html

如何执行遗嘱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 如何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可以开始执行。遗嘱一般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有数人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人执行自己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委托遗嘱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应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真正体现遗嘱人意志出发来共同执行遗嘱。

为了能够公正、正确地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便于在继承人中分配遗产,特别是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在场继 承人的利益,遗嘱人也可以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在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后妈有抚养孩子义务吗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hy/621885.html ?2018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样子的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hy/621884.html ?公证遗嘱如何撤销或者变更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hy/621883.html ?怎样才算是非婚同居 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hy/621882.html ?配偶一方死亡土地由另一方继承吗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hy/621881.html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谁调解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hy/621880.html ?离婚后没有户口薄可以迁户口吗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hy/621879.html ?美国涉外离婚管辖有何规定(2018) 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hy/621878.html ?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 https://www.sodocs.net/doc/fd2517336.html,/hy/621877.html

关于遗产继承,这七大法律误区你必须得注意

关于遗产继承,这七大法律误区你必须得注意 提到遗产继承,相信很多人都已经脑补出,一场狗血淋漓的争夺财产的家庭伦理戏了。那么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内容究竟是怎样?在遗产继承中,又有哪些误区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呢? 1、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有不少人认为,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继承,就是不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答: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2、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OK 按照人们的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算是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王老爷子在生前草草留下了一份遗嘱,把所有财产四等份,分给四个孩子,结果王老爷子过世之后,儿女们自己都算不清李老爷子生前究竟有哪些财产,这怎么分? 答: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曹老爷子与老伴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我们立了遗嘱也没用啊?”

遗嘱继承人先亡原遗嘱仍有效吗

遗嘱继承人先亡原遗嘱仍有效吗?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遗嘱仍有效吗? 找法网网友提问:我父亲在2008年曾立下遗嘱,他的遗产全部由我哥哥继承。可是,我哥哥于去年3月因患癌症去世,我父亲于去年12月去世。现在我哥哥的儿子要求根据我父亲2008年所立遗嘱,代位继承我父亲的全部财产,请问他的要求合法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谢先生父亲的遗产应该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按法定份额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因此,谢先生哥哥的儿子可以根据代位继承的原则,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而无权主张继承其祖父的全部遗产。

二、遗嘱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是否有效? 依照《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代书遗嘱就是有效的,见证人死亡不影响遗嘱效力。 三、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哪些人可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上述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这里补充一点,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摘要]遗嘱继承作为继承方式的一种,在《继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以相关案情为例,浅谈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遗嘱继承;必留份;法律认定 案情: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产权分为三等份,分别留给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和已故儿子向丙(于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死亡)的妻子徐某;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分为三等份,一份留给女儿向甲,一份留给儿子向乙,一份留给已故儿子向丙的妻子徐某、向丙与徐某共同生育的女儿向丁、向丙与其前妻共同生育的女儿向戊,徐某占总份额的六分之一,向丁、向戊各占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现曹某于二0一一年的五月份去世,其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儿媳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 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审查,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及存款确系其个人财产,其所立代书遗嘱形式有效,但在审核遗嘱内容时发现,曹某已故的儿子向丙与其妻徐某所生育的女儿向丁现年十一岁,系未成年人。而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没有给向丁保留份额,仅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的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留给了向丁。针对是否可以受理向甲、向乙、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的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此案的处理,涉及我国《继承法》第19条确立的“必留份”制度之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要,以致于给相关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带来了若干较为突出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对于公证人员而言是比较敏感的群体,如何照顾好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成为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本案争论的核心。除此,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代位继承人可否成为必留份的权利主体、本案中的向丁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之情形、违反必留份制度的遗嘱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一、关于必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

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现阶段中国继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 【引言第一章】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体制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遗产继承制度考察 (一)英国遗产继承制度相关规定 现代英国的继承法是在破除传统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英国遗产继承法最为显着的特点之一是其继承法由多部单行法律法规所组成,并没有如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具备专门法。现代英国遗产继承法主要包括1937 年遗嘱条例、1925 年财产条例、1938 年的家庭供养条例等等。[4] 这些法律制度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现代英国遗产继承法律制度的主体。英国遗产继承法主要包含了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1.无遗嘱继承关于无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英国沿袭了欧美

法系中的普通法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中明确规定继承顺序等方式具有显着的区别。英国的无遗嘱财产继承采取了对不同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进行分别规定的方式。 (1)配偶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现代遗产继承法废除了对丧偶的丈夫和妻子的财产继承分别进行规定的做法,而采取统一规定,在无遗嘱继承人没有父母、子女和兄妹等情况下,其配偶将获得其全部遗产;在其存有子女的情况下,其配偶依法获得被继承人的“人生动产”,即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衣服、家具、汽车等等私人物品;而在被继承人没有子女,但是存有父母、兄弟等情况下,其配偶可以获得“人生动产”、55000英镑的“法定遗赠物”以及“法定遗赠物”的部分利息和部分遗产。[5] (2)子女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继承法将子女继承划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等情况。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如果留有配偶,那么其子女有权获取配偶不能取得的遗产的另一半。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配偶及其他亲属,那么其子女将有权继承所有财产,继承后的财产在18 岁以上子女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3)父母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遗产继承法对于无遗嘱继承过程中被继承人父母遗产继承权规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配偶,其父母可以享有配偶不能获取的遗产的另一半;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并无子女的情

继承人不知道有遗嘱该怎样办

一、继承人不知道有遗嘱该怎样办? 依据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因此,在继承开始后,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会通知继承人的。 另外,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没有遗嘱继承该怎么办? 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法定继承所引发的问题比较多。 关于法定继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有如下几点: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三、出了继承纠纷该怎么办?

对于争执继承顺序的纠纷,应按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加以处理。 夫妻、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得行使继承权。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可以享有继承权。 对于争执遗产继承份额的纠纷,应当优先照顾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贯彻男女平等原则,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和本人生活的实际情况。 对于有关遗嘱继承的纠纷,首先要看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果遗嘱中取消了未成年人或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则这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不予承认。

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所拥有的财产种类也日益繁多。但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伴随着虚拟财产的出现以及交易形式的多样化,遗产的种类更加复杂,如何确定遗产范围,保管遗产以及分配遗产等问题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这就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遗产继承领域的不完善,同时亦凸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为确保遗产继承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来对遗产进行管理,以妥善处理遗产分配问题,减少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产生。 同时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中应有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鉴于我国目前立法上此项制度的缺失,有必要对此予以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以期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有所助益。本文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出发,简要分析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之重要性;并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对我国国内学者针对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的理论及立法研究进行了阐述,同时在借鉴其他法域内的国家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研究及现状的基础上,阐述我国现阶段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则是将各法理研究者提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概念作出比较与分析。首先由三则案例引出我国《继承法》立法上的不足,即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由于缺乏该项制度的规定,许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其次学界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予以了界定,即认为该制度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去后,遗产在未分割前先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由继承人选任或由法院指定的特殊主体负责遗产的保管、处分、分配等职责,对遗产进行管理以保障遗产在未被分割前免受毁损的制度。其次,通过对遗产管理人与我国现行立法上的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的区分,认为前者与后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别,无论是遗嘱执行人还是遗产保管人均不能取代或涵盖遗产管理人。再次,分析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价值,认为该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遗产公平分配、保障继承权的合法实现及无人继承财产的保护均有重大意义。 第三部分从我国遗产管理人有关的立法现状及因该制度缺失所导致的问题

民事起诉状(遗嘱继承)

民事起诉状(遗嘱继承) 要点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 民事起诉状 一、判决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以下全部遗产: 1.号房产50%的产权。 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计人民币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被告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 女被告、长子被告和小女儿原告。在查出患有癌症前,家庭关系还算和睦。 被继承人认识到,被告父子二人不愿意为其治病花钱,即便她只剩下几个月的生命,她对父子二人的行为感到气愤与失望,遂于病患中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份额, 即号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和夫妻共同存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了原告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 便意欲出卖 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被继承人的存折也一直由被告持有。

二、遗产范围 1. 号房产50%的产权份额。 该房系 __________________ 与 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筑面积__________ 平方米,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的一半产权应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计人民币元 被继承人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积蓄存款人民币元,相关存折和存单均由被告持有。该存款扣除用于被继承人治疗、丧葬等费用,现应剩余人民币元左右,其中一半份额共人民币元应为被继承人遗产。 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的遗嘱真实有效,依法应判决原告继承的上述全部遗产。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什么是遗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规则有哪些

什么是遗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规则 有哪些 题要 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包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那么,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规则有哪些?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定继承 人的顺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就遗产法定继承是怎么一回事为你做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 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

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 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我国《继承法》第10条3款规定:对子女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简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简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论文摘要]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遗产的所有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这期间,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遗产管理人制度。文章试图通过分析遗产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来明确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从而保证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论文关键词]遗产遗产管理人继承人 一个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还留有遗产,按照通常情况的遗产继承顺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留有多少遗产,即确定遗产的范围;其次要对遗产进行保存和管理,比如对一些不易保存的水果等进行变卖获取价款等;最后对遗产进行最后的处理,即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这三个步骤之间联系紧密,缺一不可,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遗产的不完整计算会使继承人少继承遗产、对遗产的管理不当会造成遗产的毁损甚至是灭失,使已经确定的遗产范围变小。在我国对遗产管理部分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需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完善。 一、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表现在: 遗嘱执行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其遗产的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完全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思,通过意定方式实现。遗产管理人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产虽然有遗嘱但是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方式所推选出的临时保存和管理死者遗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这两条规定的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就是指的后者。即所谓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一般是不能要求报酬,但是可以要求本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遗嘱执行人在国外制度中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遗产继承中,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的,如果遗产管理人执行职责公平合理,就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利于交易安全;反之,就会使当事人不再相互信任,引起各种猜疑和不满,使家庭不和,使得社会的和谐被破坏,更有甚者,可能会发生刑事案件,造成生命的丧失。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保证遗产公平分配的前提。

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吗

一、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吗 1、遗嘱无效 (1)只有一个遗嘱继承人,遗嘱无效,转为法定继承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被继承人可能不会把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遗嘱继承的方式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那么遗嘱将会无法实现,在法律上也不会保护这样的遗嘱。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分配财产。如果想把财产留给不属于法定继承的人,那么就没办法通过这份失效遗嘱实现。 (2)代为继承权不适用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因为遗嘱失效,所享有的继承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他们的子女、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并不享有代替父母或祖父母继承财产的权利。在继承人只约定给一个法定继承人时,法定继承人的晚辈无法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财产,但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获得一部分的财产。可见,法律对代为继承权有限制。 2、遗嘱有效 (1)有多个遗嘱继承人,遗嘱有效 若被继承人将财产安排给了多个遗嘱继承人,那么即使其中一个或几个遗嘱继承人去世,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 (2)死亡继承人部分财产转为法定继承 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后,该部分的财产便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来安排,如果没有另外的遗嘱分配这部分财产,则会转为法定继承。 3、可另行订立遗嘱

在只有一个遗嘱继承人的时候,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先前遗嘱会自动失效,如果被继承人不想按照法定继承来安排遗产,则可以重新拟定一份遗嘱。若有多个遗嘱继承人,继承人也可以重新订立遗嘱分配财产。只要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所享有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 遗嘱继承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要通过这种方式安排自己的财产,一定要注意遗嘱的合法形式,若不幸遇到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应该及时重新订立一份。 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有哪些 遗嘱继承人范围,从法律上说就是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只是指定哪个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且打破第一、第二继承人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的过程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之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其中,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和父母并不单单指的是亲生的父母和子女,还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也是同理,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是属于遗产继承人范围的,有权进行遗产继承。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应当对这类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及解析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及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的45个条文中有7条为本次新增,主要是第四章第1145条以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第1145条和第1146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妥善管理和分割遗产,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现有的《继承法》侧重于保护继承人,缺乏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虽然《继承法》第16条第1句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未进一步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导致实践中遗嘱执行人难以顺利履行职责。法院常以《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诉讼资格、遗嘱执行人不是继承人等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更为严重的是,若继承开始后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继承人又恶意放弃继承的,则债权人因无法确认被告而难以主张权利,继承人可以一方面通过放弃继承免于清偿遗产债务,同时又可以继续占有遗产财产。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和黄太平债务清偿纠纷案”〔2〕中,继承人黄某一方面通过放弃继承逃避债务,另一方面继续占有房屋并获益,作为善意债权人的银行却难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民法典》第1145条以下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了遗产纠纷的诉讼担当问题,明确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民法典》未对担任遗产管理人做出资格限制,故原则上应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符合一般代理人标准、能够完成管理人工作职责即可。若存在争议,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并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可以参考破产管理人资质的相关规定,作为选择遗产管理人的标准。 具体而言,在遗嘱指定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管理人的情形下,由于遗产管理人具备代理人的部分特征,且为有效履行职责之需要,应符合《民法典》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可以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包括专业的遗产管理人组织。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管理人(执行人)在继承发生时尚未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嗣后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应不具备遗产管理人资格。 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可以比照见证人、破产管理人的资质标准进行选任。不宜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与继承有利害关系(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年内曾因不适当履职被法院处罚或解任的管理人、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继承当事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继承当事人有经济往来或服务关系。 二、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1.遗嘱执行人担任管理人

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设立的,死后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依照信托目的管领处分的制度。该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按照人们自己的意思分配和处理财产。《信托法》将遗嘱作为设立信托的方式之一,是我国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正式确认。但就遗嘱信托的具体规则而言,相关法律多有缺陷之处,若要使其真正被社会广泛采用,还需从多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遗嘱信托缺陷完善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 就遗嘱信托的起源,一般认为是来自于英美法,具体而言指英国的用益制度。1亦有说起源于罗马法上之“遗产信托”制度。2不仅是欧美国家,遗嘱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备受推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财富逐渐增多,人们理财观念的变迁,信托制度开始被纳入遗产继承范畴,作为人们认识和加以利用的对象。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信托制度尚待完善,立法层面流于形式,较为简单,因而对遗嘱信托缺乏准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后也没有给与明确的规定,仅在第8条第2款略有提及。3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为管理、处分等行为,从而建立起 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2江平,巫昌禛:《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对“信托”的阐述,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364页。 3其中第1款规定了::“设立信托,应当釆取书面形式。”第2款则进一步指出:“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

受托人与收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4委托人或者被继承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财产后的遗产的分配、运用、给付以及管理等内容祥定于遗嘱中,在委托人去世后,遗嘱信托生效,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遗嘱中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5 二、遗嘱信托的特征 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家族的一员,具备信托的主要特征: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一方面,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名义,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相反,受托人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利益交给委托人制定的受益人,在一定时候将信托财产的本金也交给受益人。 (2)信托的连续性。所谓“信托的连续性”是指信托不因某些事由的出现而影响其存续。依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的连续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信托设立方面的连续性,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委托人可以在遗嘱中单方面指定受托人,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存续;3)公益信托的“近似原则”,我国《信托法》第72条规定,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4马巍:《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5页。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遗嘱继承中的法律规定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遗嘱继承中的法律规定 摘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了许多知府的宋代 判词,从中可以发现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远比想象地要完备,关于遗嘱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的合法条件都有所规定,甚至还有设置有遗嘱财产税,官员在判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也会详细说理,依法处理,科学稳妥地解决纠纷。本文想以 《清明集》中的相关案例为切入点,介绍有关宋代遗嘱继承制度以及其中相关的法理冋题。 关键词:《清明集》遗嘱宋代引言 中国古代历史上很早就存在遗嘱类型的文书。在秦汉时 期称为遗令。也称为“先令”。在汉朝的《户律》中可见“先令券书”。遗令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安排,包括对其身后事的交待和对生者未来期望的寄托。遗令所涉及内容广泛。唐宋时遗令渐渐演化成遗嘱,其内容范围越来越小,关于遗产继承的部分越来越主要,并逐渐被纳入国家管理。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非常发达的朝代,宋朝的市民文化也十分繁盛。儒家思想和礼教还没有到十分严格和僵化的情况。在文化和生活上还是相对开放的。宋史专家邓广铭认为“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两宋期内的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经济的发展会很大程度地刺激到民事活动的增加。《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步宋代的诉讼判词范例及某些官府文告的汇编。它真实地反映了宋代社会特别是 宋代基层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是研究宋代法律 实践的珍贵资料。通过归纳,在《清明集》中22 篇与遗嘱有关的判词,《户婚门》中有185 篇民事判词,所以就整个户婚门的民事案件来说,就遗嘱这一项的判词就占到了十分之一的比例,可见当时民间立遗嘱是十分常见的事情。 通过阅读这些案例,可以较为清晰的了解宋朝遗嘱制度的相关内容。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遗嘱继承案件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共有22 篇遗嘱继承案件。这 22 个案件中明确为虚假或伪造遗嘱的案件共 5 篇,这涉及到有关宋代遗嘱效力要件的问题。这5 篇是“侄假立叔契昏赖 田业”、“伪冒交易”等。“侄假立叔契昏赖田业”案判词开 头作者就写道:事有似是而实非,词有似弱而实强,察词 于事,始见情伪,善听讼者不可有所偏也。”是说在审理案 件过程中要全面、谨慎。有些东西表面上看起来是真的你认真观察后会发现其实是假的,有些当事人的言辞证明力好像很弱但认真推敲后发现实际证明力很强。审理案件不能片面、武断。这反映了审判者们认真严谨的态度。该案讲的是贾文

浅谈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浅谈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摘要]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遗产的所有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这期间,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遗产管理人制度。文章试图通过分析遗产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来明确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从而保证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遗产;遗产管理人;继承人 一个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还留有遗产,按照通常情况的遗产继承顺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留有多少遗产,即确定遗产的范围;其次要对遗产进行保存和管理,比如对一些不易保存的水果等进行变卖获取价款等;最后对遗产进行最后的处理,即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这三个步骤之间联系紧密,缺一不可,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遗产的不完整计算会使继承人少继承遗产、对遗产的管理不当会造成遗产的毁损甚至是灭失,使已经确定的遗产范围变小。在我国对遗产管理部分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需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完善。 一、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表现在: 遗嘱执行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其遗产的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完全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思,通过意定方式实现。遗产管理人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产虽然有遗嘱但是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方式所推选出的临时保存和管理死者遗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这两条规定的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就是指的后者。即所谓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一般是不能要求报酬,但是可以要求本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遗嘱执行人在国外制度中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遗产继承中,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的,如果遗产管理人执行职责公平合理,就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利于交易安全;反之,就会使当事人不再相互信任,引起各种猜疑和不满,使家庭不和,使得社会的和谐被破坏,更有甚者,可能会发生刑事案件,造成生命的丧失。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比例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比例 ①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③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民法-继承权(二)

民法-继承权(二) 一、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 1.继承权的主体为______ ? A.公民 ? B.法人 ? C.非法人组织 ? D.政府 A. √ B. C. D.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国家,也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自然人承包的土地、山林等,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时,应按______办理。 ? A.法定继承 ? B.遗嘱继承 ? C.承包合同 ? D.法院判决 A. B. C. √ D. 根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于______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A.遗产处理之前 ? B.被继承人死亡后2个月内 ? C.知道继承事实后2个月内 ? D.被继承人死亡时 A. √ B. C. D.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4.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______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A.不能取得遗产 ? B.可以取得遗产 ? C.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 D.可以履行法定义务

A. B. C. √ 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5.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采用______的方式。 ? A.口头 ? B.书面 ? C.明示 ? D.默示 A. B. C. √ D.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不能采用默示或推定的方式。 6.继兄弟姐妹之间享有继承权以其______关系为前提。 ? A.血亲 ? B.姻亲 ? C.亲属 ? D.扶养 A. B. C. D.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7.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将______ ? A.受辈数的限制 ? B.不受辈数的限制 ? C.适当考虑辈数 ? D.由其他继承人决定是否受辈数的限制 A. B. √ C. D.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8.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的______ ? A.必须是未再婚的 ? B.只能是未再婚,并与公婆或岳父母一直在一起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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