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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处置流程图

礼泉县中医医院死胎、死婴(胎盘)处置流程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

医院死胎(死婴)管理制度(JCI评审版本)

制定部门:感控办修订年限:三年一次版本号:1.0 页数:1/5 发行日期:2019-04-01 修订日期:__/__/__ 已修订次数:0次 1.目的 为有效地控制因死胎(死婴)造成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及后果。 2.范围 产房、手术室。 3 定义(无) 4 职责(无) 5 标准 5.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妥善处 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5.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 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5.3死胎(死婴)的处理,有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理方法,必须 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后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5.4 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 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5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医护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家属对死婴、死 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5.6 各种原始记录、告知书、交接单、各项登记等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去向明确, 可追溯,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5.7 分类收集、处置: 5.7.1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5.7.1.1在感染性死胎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 圾并封袋口。 5.7.1.2 垃圾袋外粘贴“感染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 名称。 5.7.1.3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并立即通知保洁主管人员收取。 5.7.1.4 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有保洁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点冰箱 保存,并进一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5.7.2 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 5.7.2.1 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5.7.2.2 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Ⅰ目的 规范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工作,。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妇产科。 Ⅲ制度 一、胎盘的处理: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应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名称、胎盘的去向,并签订《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部)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并规范记录。 (二)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应按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后死胎及死婴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

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产妇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死胎应交医院集中处理,不得由家属带走。 (五)家属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应签署《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六)后勤保障科建立《死胎、死婴遗体处理登记本》,内容包括:死胎性别、来源、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或住址、交接日期、遗体去向,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七)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Ⅳ参考依据 1.《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卫通〔2009〕10号)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36号)

死婴 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太平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简介 产房死胎和死婴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在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情况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程序。该制度旨在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同时确保对死亡胎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尊严对待他们的生命。 主要原则 1. 保护孕妇权益: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的情况,首要考虑是保护孕妇的身心健康。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医疗帮助,确保孕妇能够妥善处理这一悲痛的经历。 2. 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死胎或死婴的情况,应尽快确定死亡原因。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鉴定,以便了解产房死胎和死婴的原因,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3. 适当处理尸体:对于死亡胎儿和婴儿的尸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适当处理。这包括尊重胎儿和婴儿的生命,以及尊重家长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 处理程序

1. 通知家属或监护人:一旦发现产房死胎或死婴的情况,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协助家属决定处理方式:根据家属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相关医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他们决定如何处理死亡胎儿或婴儿的尸体。 3. 执行家属决定:一旦家属或监护人决定了处理方式,相关医务人员应按照家属的意愿进行尸体处理。这可能包括进行火化、埋葬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包括尸体管理、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规。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对产房死胎和死婴进行合法、规范的处理。 结论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是确保对产房中发生的死胎和死婴进行适当处理的重要制度。它旨在保护孕妇的权益,尊重生命,同时遵守法律法规。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为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常用版

2022年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常用版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 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 真的的思考。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常用版供大家参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 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 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 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 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 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 并能____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常用版供大家参考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 一些地方____制定了相关办法,如____卫生局制定的《关于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 [20____]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 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 交____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 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 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 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 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____理角度 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 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 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 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 孕妇患有如乙肝、____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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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2

死胎死婴处置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影像超声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 目录: 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影像、超声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一制定目的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医院各科室。 三主要内容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4.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4.2死亡的新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同时做好尸体护理,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5、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5.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5.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5.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8、警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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