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doc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doc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doc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doc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联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其他人员进入公司。

第十条**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生产设备为特别保密设备,其所在的房间,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原材料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员只可使用,严禁分析、化验,严禁外传。

第十一条公司采取合理方法,对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性质、期限以及容许接触的范围,进行标记。

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记的,有关资料、文件任然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没有必要保密的资料、文件,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予以解密。

第十二条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的必要,不得对商业*********。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

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计算机均应设置秘密口令。

关键数据和软件应该加密,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管理。

四、对商业秘密的义务、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不得为下列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2、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

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3、未经企业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4、协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

2、提高警惕,严防泄露;

3、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阅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

4、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

5、严禁职工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

6、在社会业务活动中,严禁超越规定和要求,介绍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

7、职工发表有关文章,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许可。

第十七条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职工对其工作做出、取得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事项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物的,

应迅速提交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由于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可由个人保管的,应慎重保管,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职工从公司内部门调出时,须向该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

职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上述有关文件、物品应该全部返还公司。第二十条对做出专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上职务成果的干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