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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总队公布我市第一批通过审核驾校名单

省交警总队公布我市第一批通过审核驾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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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总队公布我市第一批通过审核驾校名单69所驾校榜上有名

内容包括驾校简称、级别、可培训车型、教练员数、审核教练车数等。第一批公布的69所驾校中,大部分驾校只能培训C1照。

序号驾校简称级别可培训车型教练员数审核教练车数

1新通力驾校二级B2C1C2 139 139

2鑫航驾校二级C1 38 38

3神龙驾校二级C1 22 22

4公交职培中心一级A1A3B2C1 18 18

5时尚驾校三级C1 22 22

6鑫盾驾校三级C1 29 29

7交运驾校二级C1B2 15 15

8军霄驾校三级C1 13 13

9兰大驾校三级C1 7 7

10天民科技驾校二级C1 21 21

11翔通驾校三级C1 31 31

12利达驾校三级C1C2 41 41

13路安驾校未定级C1 18 18

14新辉驾校二级B2C1 26 26

15兰奔驾校三级C1C2 20 20

16宏达驾校三级C1 11 11

17北方驾校三级C1 7 7

18坤乾驾校未定级C1 11 11

19宏利驾校三级C1 28 28

20寰宇驾校三级C1 25 25

21市检测站驾校三级C1 21 21

22金华驾校二级B2C1 21 21

23诚信驾校三级C1 17 17

24鑫轮驾校三级C1 19 19

25新华驾校三级C1 9 9

26三鑫驾校二级B2C1 13 13

27成志驾校三级C1 13 13

28科普驾校三级B1C1C2 13 13

29鸿运驾校三级C1 18 18

30龙腾驾校三级C1 8 8

31兰新驾校未定级C1 90 90

32晨运驾校三级C1 30 30

33万方驾校三级C1 25 25

34安顺驾校未定级C1 17 17

35兴达驾校三级C1 3 3

序号驾校简称级别可培训车型教练员数审核教练车数

36兴隆驾校未定级B2C1 37 37

37天地行驾校三级C1C2 39 39

38皋兰永安驾校三级C1 15 15

39八运驾校一级A1A2B1B2C1C2 42 42 40宏光驾校二级B2C1 102 102

41国防驾校三级C1 33 33

42玛雅驾校三级C1 104 104

43金盾驾校三级C1 17 17

44永达驾校三级C1 4 4

45人合驾校三级C1 21 21

46金世纪驾校三级C1 18 18

47裕华驾校二级C1 52 52

48君安驾校三级C1 49 49

49警苑驾校未定级C1 7 7

50华章驾校三级C1 20 20

51永登科信驾校二级B2C1 26 26

52路正驾校未定级C1 48 48

53陇运驾校未定级B2C1 23 23

54华龙时尚驾校三级C1 29 29

55路德驾校三级C1 32 32

56顺通驾校三级C1 5 5

57恒源驾校三级C1 4 4

58运昌驾校二级B2C1 52 52

59宏源驾校三级C1 9 9

60森缘驾校三级C1 23 23

61天庆驾校三级C1C2 10 10

62永泰驾校三级C1 8 8

63曙光驾校三级C1 27 27

64新开源驾校未定级C1 12 12

65君欣驾校未定级C1 15 15

66安盛驾校三级C1 16 16

67深港驾校三级C1 10 10

68新航驾校三级C1 3 3

69榆中理工驾校三级C1 9 9

福建省公安厅2018年度警服主面料项目

福建省公安厅2018年度警服主面料 项目 附件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07月

附表1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投标人代表签名: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附表2 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到位承诺书 致:福建省公安厅、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针对此次项目(招标编号: )的警服主面料返修到位时间情况,作如下承诺: 1、返修包换到位时间界定:从中标人收到采购方的《福建省公安机关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通知函》的当日起至中标人将返包换修好的警服主面料送达警服加工企业的时间止,即为警服面料返修包换到位时间。 2、采购方将根据每次警服主面料的返修包换到位情况进行评议,若有中标人未按《福建省公安机关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通知函》中所要求返修包换到位或返修包换时间不及时的,将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承诺! 备注: 返修到位时间界定:从我公司收到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机关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通知函》及所需返修警服主面料的当日起至我公司将返修好的警服主面料寄出给警服加工中标企业的时间止,即为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到位时间。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附表3 相关证明原件登记表 原件签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签收人:签收时间: 原件退还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签字: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退还人:退还时间 注:此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与合同包原件一起单独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密封。

附表4: 2018年度福建省公安厅警服面料采购交货 三方验收单 此表一式三份(此表经三方代表签字后,由面料企业、警服加工企业、福建省公安厅各留存1份。

各高速交警支队

各高速交警支队: 为了贯彻省厅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专题会议和全省交通事故预防分析会精神,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高速公路交通畅通有序,交通事故预防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根据省厅《关于印发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公内传发〔2010〕529号)文件,针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总队制定《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点 一、加强事故预防的目标管理,创新安全管理工作督导的方式手段 1、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的方案要求,我省高速公路确定泉南线泉三段为省级交通秩序示范路,实现通行秩序好、治安秩序好、交通拥堵少、交通事故少和执勤执法规范的创建目标。各支队也要参照公安部创建方案,在本辖区选定一个路段,开展示范路创建活动。 2、综合各支队辖区事故基数、交通流量、新增路段等因素,科学制定各支队全年交通事故主要指数的控制指标。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起、或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2起、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均予一票否决,不推荐该支队参加年度任何评优评先。 3、改进工作考评内容和方式。在对去年各支队综合考评情况系统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综合考评办法》,充分发挥综合考评的杠杆作用,推动高速公路交管全面工作。 4、改进工作督导检查方式和力度。完善落实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勤务督查制度,不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并建立专项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等重点工作情况及指标的排名、通报制度,形成各支队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5、对事故高发的支队、大队实行重点督导制度。通过在重点支、大队开现场会、组织专家组集中调研、派督导组驻点帮扶、跟踪指导等措施,帮助和督促重点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症结,改进管理措施,遏制事故高发势头。 二、改革完善高速公路勤务机制,确保对路面的有效管控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警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民警的监督。 第四条警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协调机制,警务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开展信息的比对、确认,保证与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警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七)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八)重大警务工作部署、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九)本地区社会治安动态; (十)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处理情况;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办法”),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省公安厅在《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以下简称“规范”)执法实践三年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部委、省政府有关户口登记的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整体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对比原《规范》主要有四个新变化: 一、当事人查询对照条款更方便 《实施规定》在内容编排上相比原《规范》,更加贴近办事群众视角,更容易让办事群众理解和接受,更加突出户口登记工作“服务为先”的理念,是原《规范》的升级版。 二、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更有力 一是强调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实施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和省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闽公综〔2016〕326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婚生、非婚生等情形的出生申报户口规定,并且单独整合了“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部分(第二章-第二节-6),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婚嫁被注销户口人员等疑难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利。二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姓名权。将原《规范》中变更名字必须符合规定情形的“条件式”要求调整为赋予公民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意愿变更名字的权利的要求(第一百四十条),同时明确不予姓名变更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并在变更人(或者其监护人)变更名字书面承诺时作出警方提示:“姓名是公民身份信息的主要内容,变更后将可能对当事人社会、生活、公务应用等各方面造成不便,请慎重对待,后果自负!”(附件16)。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地位更突出 根据《办法》第四章有关户籍证明的规定和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的规定,《实施规定》单列了一章“户籍证明”,进一步强调了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证明公民身份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前提条件和出具户籍证明的具体情形(第一百九十三条)等等。 四、违反户口登记管理行为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 明确了公安机关将在履行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开展对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行为的记录和评价(第三条)。对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行为明确了注销户口的措施(第九十五条),同时根据《办法》《治安处罚法》对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所需证件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百一十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3000元的罚款,对个人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行为规定了1000元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施行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目的是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倡导和培养民警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不应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家庭、社会监督为依托,形成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第四条公安民警八小时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民警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下列行为: (一)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四)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道德规范; (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安民警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严禁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三)严禁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四)严禁酗酒、参与赌博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五)严禁接受色情性服务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六)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严禁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八)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开特权车,遇有紧急公务时,警车应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九)严禁泄露秘密; (十)严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20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9 【实施日期】2007.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 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7〕2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武警福建省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的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资金投入,予以支持保障,为看守所的安全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确保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的方案 (福建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二○○七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武警总部在山东省召开的看守所安全工作现场会精神,积极推进监管执勤改革,实现看守所“二无一降”的目标,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同志视察山东省寿光市看守所的指示精神和公安部、武警总部山东现场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确保监所安全为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福建”,以确保监所安全为目标,努力构建“人防部署严密,基础设施完善,技防手段先进,联防协同密切,监督保障有力”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监管执勤工作创新、安全和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把确保监所安全作为开展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实用,遵循规律,因地制宜,扎实推进。 (三)厉行节约的原则。周密部署,科学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充分发挥武装警戒震慑作用的原则。在保持监墙哨、增强武警在监墙上武装威慑的前提下,增设武警监门哨。 (五)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看守所、武警中队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保安全。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1997.03.05 【实施日期】1997.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为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消防安全相关的重点岗位,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火灾发生,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和劳动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并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重大火灾事故,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及《福建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消防安全培训范围: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检验、维修人员; (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四)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人员;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从事易燃影印件化学物品作业的管理人员、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操作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按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培训发证;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种,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培训发证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并将其培训大纲及试卷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1]4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 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9月15日苏高法[2011]412号) 第一条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本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调解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案机关审查认可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第三条刑事和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自愿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应当自愿参加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和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谅解均出于真实意愿。 (二)协商一致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充分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对赔偿、是否同意司法机关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法适度原则。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考虑社会公众对和解结果的接受能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办案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防止片面地以赔代罚。 (四)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原则。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切实弥补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2009年10月28日13:32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社区网摘手机点评纠错 E-mail推荐: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日前,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工作,经过笔试、体检、领导能力测评、面试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数2.5︰1的比例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了考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公告》及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委公选领导小组并报福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从经考察德才表现比较优秀、符合拟任人选条件的考察对象中,从高分到低分选取综合成绩前35名共36人(因第35名有2人并列),作为本次福州市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予以任前公示(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综合成绩相同者,按姓氏笔画排序)。拟任人选同时在《福州日报》和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选网站上进行公示,福州以外设区市的公示对象还同时在其所在设区市党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从2009年10月28日开始。在此期间,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福州市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 公示对象(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 1.陈金友,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福建莆田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2.雷连鸣,男,畲族,1983年8月出生,福建福安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3.张晓容,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福建宁化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育学硕士,现任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大队教导员(正科级)。 4.李小荣,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福建南安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本科),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5.苏建,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辽宁开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现任福建省纪委办公厅综合处主任科员(挂职任长汀县纪委主任科员)。 6.叶仁佑,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福建长乐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现任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检察员(挂职任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一)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严格依法使用留置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时限留置,严格执行留置报督察备案制度和留置室管理制度;禁止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和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违法犯罪人员;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干扰办案;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和亲友的宴请馈赠,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严禁公安机关各部门设立“小金库”。依法按标准收取行政规费,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专用票据制度。不得受利益驱动制定和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乱收费滥罚款,严禁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降格处理行为。 (四)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收取取保候审、暂缓执行治安拘留保证金并直接缴纳银行外,不允许以暂扣款、预付款、押金等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保管、处理暂扣物品。建立暂扣物品集中登记保管和公开处理制度,结案后要及时清理发还暂扣物品。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毁损和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 (六)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处、欠拖不决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严禁错案不纠、该赔偿不赔或少赔等违法不纠行为。

(八)实行执法办案警务公开,建立群众报案反馈制度。推行立案通知制、未破案件回访制、破案告知制。对案件当事人有异议、影响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不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公开调解、公开裁决。 (九)严格执行案件主办制、集体通案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十)严禁治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人员等非警务人员参与公安执法办案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处理。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民警,一次黄牌警告,离岗培训;二次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市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滥用枪支枪械、滥用强制措施并致人伤残死亡,包庇放纵犯罪分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民警,一律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违规收取“保证金”,截留、挪用、毁损、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放任、指使非警务人员参与执法办案的,一经发现查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记过一次;分管领导降低一级警衔,对主管领导在全省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违反第八、九条规定的,一次批评教育、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所在单位领导予以政纪处分,并全局通报。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 准(试行)》的通知 各支队: 现将《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不足五百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五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超过三万平方米但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二千平方米但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不足一万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 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 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 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 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 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 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 下意见: 一、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 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 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 为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使交通违法行为人服从处罚,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率,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道路测速公告提示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在高速公路匝道测速;在道路上安装固定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在前方设立明显的测速告示牌;使用流动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使用制式警车公开测速。 二、严格执行查纠超速处罚公开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速不超过10%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不罚款。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外,在限速60公里(含)以下道路不测速处罚。对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队管控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三、严格执行测速执法设备检定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测速设备必须定期送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用于执法时携带检定合格证书或复印件。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一律不得用于执法。 四、严格执行查纠超载违法称重取证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应当以公路收费站称重凭证为依据或者使用专 门称重设备取证,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罚款放行。 五、严格执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通行保障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

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载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登 记、教育后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2007.1.31

【公安厅警卫处】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2013年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军转干考试【公安厅警卫处】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2013年接收普 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一、福建省警卫局简况 福建省警卫局既称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福建省警卫局。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兵役法》和《现役军官法》,担负来我省视察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外国政要以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的警卫任务。 二、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警卫事业,服从组织分配,必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必须通过部队组织的政审考察。 (二)学业条件 1、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毕业生和部队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预科生、体育单招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含委培生、自费生、定向毕业生,不含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不含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不接收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不接收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不接收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3、接收对象必须参加公安部组织的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并通过接收单位组织的体检、面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考察。知识能力考试、体检、面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等事件大约安排在2013年2月份,政审考察时间大约安排在4月份,确定接收名单大约在5月份。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 1、接收的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毕业生年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 0:00:00 信息来源:政府信息公开文号:闽公综〔2012〕705号【字号:大中小】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卫(不含形象岗)、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的,属于保安服务范围,应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一)统一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或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备案或撤销备案相关材料,并组织保安员到公安机关采集人体生物信息,公安机关不收取采集费用。按照公安部部署和省公安厅?关于传发〖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采集

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公传发〔2012〕84号)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现有保安服务监管信息采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办理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及表格见附件1、2、3。 (二)统一考试发证 设区市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采用统一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题库,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进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和资格审查合格的,核发?保安员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138号)执行。 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由所在单位组织培训,也可参加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前集中培训;从2013年1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新聘准备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可自学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也可参加省、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同保安培训单位组织的考前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应结合我省物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 申请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须经公安机关政审、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不收取采集费用),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3。 (三)持证上岗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 批复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4]3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9 【实施日期】2004.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闽政文[2004]33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请示》(闽公厅〔2004〕71号)文收悉。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 (一)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划归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为同级公安局的直属机构,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警察业务部门的指导。 (二)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级垂直管理。现已设立的各设区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成建制划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建制序列。拟新增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编制问题由省公安厅报省委编委研究确定。 二、关于人员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 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后,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交警专项编制进行分解,原核定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人员编制统一划为省级管理,其他人员编制划归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局管理。 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垂直管理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为主管理、考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任免、调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正、副职,须征求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局的意见,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调整后的各设区市、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组织人事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公安局直接管理。 三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立户分户……………………………………………6 第三章户口登记 (10) 第一节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10) 第二节国(境)外出生户口登记 (14) 第三节养子女户口登记 (16) 第四节回国定居落户登记 (18) 第五节恢复户口登记 (20) 第四章户口注销 (23) 第一节入伍户口注销 (24) 第二节出国(境)户口注销 (24) 第三节死亡户口注销 (25) 第四节其他情形户口注销 (27) 第五章户口迁移 (29) 第一节一般迁移 (29) 第二节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31) 第三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34) 第四节就业人员户口迁移 (38) 第五节其他情形户口迁移 (40) 第六章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41) 第一节姓名 (41) 第二节性别 (45)

第三节出生日期 (45) 第四节民族 (46) 第五节户主 (47) 第六节其他项目 (48) 第七章户籍资料查询 (50) 第八章户口证件管理 (52) 第一节户籍证明 (52) 第二节常住人口登记表 (53) 第三节居民户口簿 (54) 第四节户口迁移证件 (56) 第九章户口调查 (58) 第十章专用章管理 (59) 第十一章户籍档案管理 (60) 第十二章办理程序与时限 (61)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 (63) 第十四章附则 (64)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户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适用本规范。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交[2007]63号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省监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派出机构管理部、法规部,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本厅厅长,厅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福建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通知) 闽纪办〔2007〕78 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省直纪工委、监察专员办:根据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的指示,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同意,现将《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闽公综[2007]734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纪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 福建省监察厅办公室 2007 年12 月28 日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闽公综…2007?734 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现就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包括单位和自然

人。在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单位或自然人犯罪主体。 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追究挂靠者、盗用者的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行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私自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二、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为情节严重: (一)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二)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五)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

江苏省公安厅综合查询系统

江苏省公安厅综合查询系统 客户名称:江苏省公安厅 客户问题: 江苏省公安应用系统都普遍存在着信息资源相互封锁、互不关联的信息孤岛现象,影响了信息系统整体效益的发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公安工作业务范围和工作量的不断加大,当前江苏省公安信息系统的现状已经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求。 解决方案: 江苏省公安信息综合查询系统采用实体整合的建库模式,即基于“综合库”构建综合查询系统。通过浏览器的WEB 方式以及电话、350M 移动电台等终端设备,系统提供了要素查询、关联查询、比对查询、模糊查询、广播查询等查询功能,并实现了数据管理、查询方式定义、路由管理、用户管理、用户审计等功能。系统以IBM M85小型机为硬件平台,构建了安全、规范、先进、标准的综合查询系统,对江苏省公安厅信息化建设起了极大的推进作用。系统实施时间短,见效快,受到用户的一致好评。 推荐的IBM 产品: 软件:IBM WebSphere,IBM MQSeries 硬件:IBM M85小型机 此方案带给用户的收益: 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在设计中采用当前成熟且先进的技术,充分吸收国际厂商的先进经验,并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从公安干警的实际出发,满足干警的实战需要,使得设计出来的系统不仅满足现有需求,也能抓住未来的发展方向。 可扩展性与平台化 在软件设计过程中,采用“面向对象”的设计思想和软件工程的设计方法,同时采用多层体系结构和平台化的方法,使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具有完善的系统管理与良好的可扩展性,能为将来的应用扩展与建立决策分析提供支持。 整体设计和多样性、标准性相结合 对于公安信息系统这样一个大型的信息化系统来说,需要自顶向下进行统一设计,保证整个系统的协调一致。但是总体设计又不能过于制约具体、局部的公安信息系统的开发。系统建设考虑到多样性和地区、业务、部门等的差异,为各具体信息系统的开发提供灵活的手段。另外系统内部的各种接口、数据标准、数据库表结构必须遵循公安部的相关标准。 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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