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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输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及本规则进行货物运输统计,如实提供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根据货物运输统计工作需要设臵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货物运输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货物运输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并熟练应用本规则内容,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抓好信息源点和信息流程的管理,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推进管内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八条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承运并填制货票,使用运用车(包括企业自备及租用车)运送的一切货物,包括:

一、自站办理承运的货物。

二、口岸站由境外接运的货物。

三、不同轨距倒装站,由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第九条下列运输不在货物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铁路专用线、不办理公共营业的专用铁路及在建线内部运送的货物。

按轴公里计费,挂运或自行的铁道机车、车辆及轨道机械。

第十条货物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18点。

第十一条企业间直通资料交换以及报表报铁道部时间按照后列各条款规定的具体时间进行,遇法定假日根据需要安排顺延。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十二条发、到站

货物运输统计中的发、到站是指货票票据上记载的营业车站。整车分卸货物的到站指票据上记载的最终到站;变更到站的货物,

指货票丁联上的新到站;由境外接运或向境外移交的货物,指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指办理倒装作业的换装站。

第十三条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划分

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统一规定,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划分进行统计。计划单列市包括在所属省级行政区划内,另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十四条货物品类

货物品类根据货物运输单据中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及代码表》(简称分类表)查定。如分类表中未列入该货物名称时,可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简称检查表)中查定。

一张货票记载数种品名时,按其重量最多的货物确定,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确定。

以零担方式承运的货物,不论实际为何种品名,均按“零担”货物品类统计。

以集装箱方式承运的货物,不论实际为何种品名,均按“集装箱”货物品类统计。

第十五条货车车种

货车车种分类按照《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国外车种比照国内车种统计。

第十六条集装箱箱型箱类

集装箱箱型箱类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货物经由

货物经由分为货物运输经由和货物计费经由两种。货物运输经由又分为“货物运输规定经由”和“违流货物运输经由”两种。

一、货物运输规定经由

货物运输规定经由指按照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的货物运输经由。货物运输规定经由除以下规定外,均按最短经由确定。

(一)货票上注明运送经由的,按注明经由确定。

(二)对按铁道部《全国铁路车流特定径路》规定运输的货物,按特定径路确定。

(三)为了充分利用铁路线路能力,铁道部规定分流运输的货物,按规定径路确定。

(四)对按“五定”班列方式组织运输的货物,按其指定运输径路确定。

二、违流货物运输经由

违反货物运输规定经由的运输为违流运输。

违流运输货物包括“有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和“无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两种。

“有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指临时以铁道部调度命令组织迂回运输的货物,其运输经由按铁道部调度命令指定的迂回径路确定。

“无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指既无铁道部调度命令也未按规定经由运输的货物,其运输经由按实际运输经由确定。

三、货物计费经由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货运里程

一、货物运输里程。货物运输里程即货物运送里程,是指货物发站与到站之间根据运输经由计算的里程。所经线路里程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轮渡按铁道部公布的实际里程确定。

二、货物计费里程。货物计费里程是指货物发站与到站之间根据计费经由计算的里程。所经线路里程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

第十九条分界站

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分界站、国境分界站、国家铁路与合资铁路及地方铁路间的分界站,根据铁道部有关文电确定。分界站的位臵按《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里程确定。

根据统计需要,可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未设分界站的管内合资、地方铁路间的接轨站,设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管内合资、地方铁路的统计分界站,统计简称交接站。

第二十条运输种别

一、运输种别是对货物运输过程按经由运输企业的范围进行分类。包括:

(一)管内运输,是指发到站均在本运输企业内,不经过其他运输企业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指经过两个及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的运输。直通运输又分为:

1.输出:指发站在本运输企业,发往其他运输企业,或虽发往本运输企业,而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

2.输入:发站属于其他运输企业,或虽属本运输企业,但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其他运输企业而到达本运输企业的运输。

3.通过:由相邻运输企业接入,通过本运输企业再移交相邻运输企业的运输。

二、当以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为统计对象时,将其与管内合资、地方铁路相互间的运输,视为管内运输。

三、合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划分运输种别时,将其作为独立的运输企业进行划分。有特殊指明时除外。

第二十一条货物重量指标

一、货物承运量:指铁路货运营业车站承运的货物重量(包括本站承运货物、入境货物、不同轨距倒装货物)。

1.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本运输企业内各营业站货物承运量之和=本运输企业管内货物承运量+输出货物承运量

2.全国铁路货物承运量=国家铁路货物承运量+合资铁路货物承运量+地方铁路货物承运量

3.省级行政区划货物承运量=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各营业站货物承运量之和

二、货物接运量:指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接入到达及接入通过本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量。

三、货物发送量:指铁路各营业站发送货物的重量。

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另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货

物发送量。

1.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管内非控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经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分界站(或交接站)输出的货物量

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

3.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货物接运量

4.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之和+各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之和

5.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之和

6.地方铁路货物发送量=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之和

7.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发送量=各铁路运输企业在相应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货物发送量之和

8.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非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地方铁路货物发送量

四、货物到达量:指铁路各营业站到达货物的重量。

1.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本运输企业内各营业站货物到达量之和

2.合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本运输企业内各营业站货物到达量之和=管内货物承运量+输入货物量

3.国家铁路货物到达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之和+各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到达量之和

4.合资铁路货物到达量=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之和

5.地方铁路货物到达量=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之和

6.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到达量=各铁路运输企业在相应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货物到达量之和

7.全国铁路货物到达量=国家铁路货物到达量+非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到达量+地方铁路货物到达量

五、货物运送量:指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的总重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送量=管内货物重量+输出货物重量+输入货物重量+通过货物重量

全国铁路货物运送量=全国铁路货物承运量=全国铁路货物到达量

六、货物中转量:指铁路营业站或中转站完成中转作业的货物重量。

七、出入境货物量:

(一)出境货物量:指由国内铁路营业站承运及口岸站本站承运由口岸站交出到境外铁路的货物重量。

(二)入境货物量:指由境外铁路接入的全部货物重量,包括由境外铁路接入后继续接运到内地的货物、接入后直接在口岸站办理交付及在口岸站终止国际联运手续的货物重量。

(三)过境货物量:指由境外铁路(或经港口)接入后按规定填制货票并通过国内运输又由另一口岸站(或经港口)交出境外(铁路)的货物重量。

八、货运总发送量:指货物发送量与行李、包裹发送量之和。

第二十二条货物重量的计算

根据货物运输单据中记载的货物实际重量计算,无货物实际重量时,按计费重量计算。

使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不另加集装箱自重。集装箱重箱统计时,若未记载装运货物的重量,按集装箱标记载重计算。托运人自备集装箱空箱回送时,统计其箱自重。

货物重量以千克整理。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箱数的计算

集装箱箱数分为自然箱和换算箱。换算箱指国际标准换算箱(TEU),换算系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自然箱按集装箱的自然箱型个数计算,自然箱可按规定系数折合成换算箱。

第二十四条周转量

货物周转量:指货物重量与相应距离的乘积。根据不同的分组方式及经由口径分为运输种别货物周转量、品类别货物周转量、区段货物周转量、线别货物周转量、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及货物计费周转量等。

箱周转量:指集装箱箱数与相应距离的乘积。不同分组方式的箱周转量概念同货物周转量。

对于站内搬运货物,只统计重量、箱数,不计算周转量。

一、运输种别货物周转量

管内货物周转量=∑(管内货物重量×发、到站间运输里程)

输出货物周转量=∑(输出货物重量×发站至输出分界站间运输里程)

输入货物周转量=∑(输入货物重量×输入分界站至到站间运输里程)

通过货物周转量=∑(通过货物重量×输入分界站至输出分界站间运输里程)

二、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铁路运输企业内各运输种别货物周转量之和

三、全国铁路、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货物周转量

国家铁路货物周转量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另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周转量。

1.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之和

2.国家铁路货物周转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之和+各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周转量之和

3.合资铁路货物周转量=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之和

4.地方铁路货物周转量=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之和

5.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国家铁路货物周转量+非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周转量+

地方铁路货物周转量

四、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周转量

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周转量=各铁路运输企业在相应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货物周转量之和

五、货物计费周转量

货物计费周转量=货物实际重量×计费里程

六、货运总周转量:指货物周转量与行李、包裹周转量之和。

七、总换算周转量:指货物周转量、旅客周转量及行李、包裹

周转量之和。

第二十五条在铁路货物运输统计中,货物重量和货物周转量统称为货物运输量。

第二十六条平均运程

一、货物平均运程:指平均每吨货物的运送距离。

国家铁路货物平均运程=国家铁路货物周转量÷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平均运程=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送量

二、箱平均运程:指平均每箱集装箱货物的运送距离。

国家铁路箱平均运程=国家铁路集装箱箱周转量÷国家铁路发送集装箱箱数

铁路运输企业箱平均运程=铁路运输企业集装箱箱周转量÷铁路运输企业集装箱运送箱数

第二十七条装车数

整车、零担、集装箱装车数按照《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进行统计。零担、集装箱以《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的“货车装载清单”为统计依据。

第二十八条货物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指标按财务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货物运输密度

货物运输密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铁路某一区间、区段、某条线路或全路平均每公里营业线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货物运输密度计算中所用里程原则上以《货物运价里程表》确定。

一、站间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相邻车站之间平均每公里营业线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分别按上、下行方向计算。

站间货物运输密度的计算方法:按运行方向的第一个站间货物运输密度数值,是该线开始第一个车站所发送的货物吨数与接入经由该站的货物吨数之和;第二个站间密度数值,是将第一个站间密度数值加上第二个车站所发送的货物吨数,再减去到达该站的货物吨数。以下各站间运输密度依此类推。

二、区段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某区段内平均每公里线路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分别按上、下行方向计算。

∑(站间货物运输密度×站间里程)

区段货物运输密度= ————————————————

区段里程

三、线别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铁路某营业线平均每公里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

某营业线货物周转量

线别货物运输密度=———————————

该线里程

四、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密度:指铁路运输企业平均每公里营业线路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密度= ——————————————

铁路运输企业里程

五、全国铁路货物运输密度:指全国铁路平均每公里营业线路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

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

全国铁路货物运输密度=——————————————

全国铁路营业里程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三十条原始资料是货物运输统计的依据,包括货物运输原始票(单)据及原始资料电子信息、基层原始统计表等。

第三十一条原始票(单)据(票样附后)

一、普通货票;

二、集装箱货票;

三、军运后付货票;

四、国际联运运单;

五、不同轨距货物换装清单;

六、货车装载清单;

七、货车中转作业登记簿;

八、列车编组顺序表;

九、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

第三十二条原始资料电子信息

原始资料电子信息包括普通货票、集装箱货票、军运后付货票、

列车确报、ATIS系统等电子信息。

第三十三条原始统计表

一、货物中转量统计表

货物中转量统计表货统一Z

编表单

位:编表人:单位领导:上报日期:年月日

二、实际车流监测重车登记表

本表是重车违流统计的基本依据之一,由铁路运输企业分界站或指定车站,根据货票、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运统1乙)、ATIS 系统电子信息对经过本站的全部重车进行统计,于次月1日内上报所在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

实际车流监测资料,是有关当月实际出入铁路运输企业各分界口的全部重车信息的统计原始资料。相邻铁路运输企业应对各自的实际车流监测资料进行相互确认。

实际车流监测重车登记表

编表单位:编表人:单位领导:上报日期:年月日

三、零担、集装箱装车统计表

零担、集装箱装车统计表(H20-1)

____车站:年月

编表单位:编表人:单位领导:上报日期:年月日第三十四条货物运输统计的原始资料,由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部门、运输部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基层站段及各专业运输公司及其基层单位提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各种原始资料,并与统计部门共同保证数据质量。

一、原始货票信息必须按照铁道部货票信息系统规定的格式、传输方式和要求,准确及时地上报铁路运输企业货票库。联网站当日、非联网站2日内传输货票信息,军运后付货票信息由收入部门按规定时间录入并传输,同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电子信息与货票票面信息一致。当电子信息与原始票据不一致时,以原始票据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统计部门要共同保证原始票(单)据、电子信息和统计表的及时移交(传输)和资料完整与准确,所确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对迟交、漏交而影响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数据质量时,要查明原因报铁道部并及时处理。

三、由基层站段提供的原始统计表,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于次月2日内报至本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

四、由运输企业收入部门及专业运输公司提供的收入信息,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于次月3日内报至本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

五、货物运输统计所需要的径路调整调度命令等相关信息由调度部门及时提供。

六、各运输企业统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信息的移交方式、方法。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三十五条由于货物运输统计是以发送票据为统计依据,为了编制统计报表的需要,铁路运输发送企业必须对直通运输的有关资料,按规定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与铁路运输到达企业和通过企业进行交换(直通资料交换格式另文发布)。交换资料中的发站和到站均为发送票据上记载的实际车站。

第三十六条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一、输入交换资料;

二、通过交换资料。

第三十七条交换日期

交换日期为次月8日。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三十八条违流统计资料收集

违流统计资料,来源于违流监测点的实际车流监测资料。经过判别,得到违流重车统计信息。

第三十九条违流统计资料交换

一、交换内容

经由站,发站,到站,品类,重量,车号,车种,车数,箱型,自然箱数,原入口,原出口,现入口,现出口,部令标志。

二、交换日期

次月4日。

第四十条违流统计资料调整

一、违流调整必须以详细的违流统计资料为依据。铁路运输企业要求发送企业调整违流时,必须传输违流统计资料电子信息,并于次月4日内拍发“铁路电报”说明综合情况,并附相关车流的铁道部调度命令信息。

二、铁路运输发送企业在收到“铁路电报”与违流统计资料电子信息后,必须对内容予以核实,并结合铁道部调度命令,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月给予调整。

三、发送企业确有客观原因当月不能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铁道部及请求调整的铁路运输企业说明原因,经备案后下月补调,但不得跨年度。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四十一条货物发送后,发生变更到站时,新到站及其所在企业收入部门应将到达货票交所在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作为变更统计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新到站所在铁路运输企业,按月整理生成“货物变更到站通知信息”,于次月2日前网络并电报传至原铁路运输发送企业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原铁路运输发送企业根据“货物变更到站通知信息”予以调整。当月处理不了的,可以跨月,但不得跨年度。

第四十四条货物变更到站通知信息项目

发送日期,货票号码,发站,原到站,新到站,变更站,货物品名,重量,记事。

第四十五条取消托运的变更

各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收入)部门按月及时将取消托运退款证明移交本企业客货运输统计所。客货运输统计所逐月整理,按相同发到站、品类修改发站资料,当月处理不了的,可以跨月,但不得跨年度。

第八章统计报表

货物运输统计报表的名称、报告期及报告方式如下表。

说明:填报单位“国”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合”为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地”为办理直通货物运输业务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第四十六条货物运输统计报表中除特殊注明外,货物重量、货物周转量、平均运程、箱数、收入计算单位分别为吨、千吨公里、

公里、箱、元。

第四十七条货物发送量/到达量统计表(货报—11)

货物发送量/到达量统计表

表号:货报-11

制表单位:铁道部统计中心

批准机关:铁道部

批准文号:铁统计[2007]225号

统一编号:0682

铁路运输企业:年月

编表单位:编表人:单位领导:上报日期:年月日

(盖章)(签章)

一、本表反映办理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的车站、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各省级行政区划各种货物的发送量、到达量情况。

二、本表分发送、到达两部分,根据发送票据记载的发送时间计算货物发送量和到达量。发送量根据本铁路运输企业发送资料编制,到达量根据本铁路运输企业发送资料和各铁路运输企业间交换资料编制。

三、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含零担、集装箱货物品类),按车站别及省级行政区划别,分别填列各品类货物的发送、到达量。

四、由境外接运及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接运管内非控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送的货物,均应与自站发送货

物分开,单独以交接站(换装站)表示;合资、地方铁路输出的货物,按其办理承运的实际车站的归属省级行政区划统计其省级行政区划属性。到达亦同。

五、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接运的管内非控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送的货物,其统计时间为货物在合资、地方铁路承运的时间。

六、本表按车站别/省级行政区划别/铁路运输企业别分发送量、到达量分别上报。发送量报表在合计后面列“换算箱数”。集装箱箱数按自然箱数整理,出表时统一换算为换算箱数。

七、本表为月、年报。发送量月报于次月8日向铁道部传输,年报于翌年1月8日向铁道部传输。到达量月报各铁路运输企业留存,年报于翌年1月10日向铁道部传输。

第四十八条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货报—12)

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

表号:货报-12

制表单位:铁道部统计中心

批准机关:铁道部

批准文号:铁统计[2007]225号

统一编号:0683

铁路运输企业:年月

省级行政区划周转量

编表单位:编表人:单位领导:上报日期:年月日(盖章)(签章)

一、本表反映各铁路运输企业按运输种别货物运输重量、周转量及平均运程的完成情况。本表报铁道部时,“管内”细分为“管内1”、“管内2”、“管内3”、“管内4”、“管内5”、“管内小计”;“输出”细分为“输出1”、“输出2”、“输出3”、“输出小计”;“输入”细分为“输入1”、“输入2”、“输入小计”。

二、本表根据本企业发送资料和企业间交换资料编制,按品类分别填列各运输种别重量、周转量、平均运程。

三、本表可派生以各种口径计算的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表式均与“货报-12”一致。具体报表有:

1.按货物运输规定经由计算的“规定经由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货报-12A),统一编号:0684。

2.按计费经由计算的“计费经由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货报-12B),统一编号:0685。

3.按铁道部调度命令迂回运输的“部令迂回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货报-12C),统一编号:0686。

4.无铁道部调度命令迂回运输的“无部令迂回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货报-12D),统一编号:0687。

5.按货物运输实际径路调整计算的“实际径路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货报-12E),统一编号:0688。

四、“货报-12”周转量表示以“货报-12A”周转量为基础,以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

铁路统规(2015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铁路线路 (6)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6)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8)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11) 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13) 第五节统计报表 (13) 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30) 第一节钢轨 (30) 第二节无缝线路 (30) 第三节无砟轨道 (30) 第四节道岔 (31) 第五节统计报表 (31) 第四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35) 第一节桥梁 (35) 第二节隧道及明洞 (36) 第三节统计报表 (37) 第五章通信信号设备 (44) 第一节通信设备 (44) 第二节信号设备 (46) 第三节统计报表 (48) 第六章供电设备 (55) 第一节牵引供电设备 (55) 第二节电力贯通线 (56) 第三节统计报表 (56) 第七章机车 (59) 第一节配属机车 (59) 第二节统计报表 (60) 第八章客车 (66) 第一节客车 (66) 第二节统计报表 (68) 第九章动车组 (78) 第一节配属动车组 (78) 第二节统计报表 (79) 第十章集便客车卸污设备 (86) 第一节客车卸污设备 (86) 第二节统计报表 (86)

第十一章货车 (90) 第一节货车 (90) 第二节统计报表 (91) 第十二章车站及运输站段 (94) 第一节车站 (94) 第二节运输站段 (94) 第三节统计报表 (95) 第十三章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 第一节车站客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 第二节车站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3) 第三节统计报表 (105) 第十四章铁路轮渡 (112) 第一节渡船、港区 (112) 第二节统计报表 (112) 第十五章装卸机械 (115) 第一节装卸机械 (115) 第二节统计报表 (115) 第十六章工务机械车 (117) 第一节工务机械车 (117) 第二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跨局工作量 (117) 第三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租用工作量 (117) 第四节统计报表 (118) 第十七章信息技术设备 (124) 第一节信息技术设备 (124) 第二节统计报表 (124) 第十八章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 (126) 第一节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工作量统计 (126) 第二节统计报表 (126) 第十九章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1) 第一节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1) 第二节统计报表 (131) 第二十章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136) 第一节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36) 第二节统计报表 (136) 第二十一章统计资料管理 (140) 第二十二章附则 (141)

B0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修改版)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1991年3月18日,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铁路运输设备的状况,不仅反映了我国铁路运输设备现代化水平,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以及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为了反映铁路主要运输设备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重新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紧密围绕党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扩大运输能力,强化运输设备统计的功能、职权、手段,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搞好统计优质服务。 第3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规,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统计,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电子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做好统计数据的积累、储存、整理、分析和咨询工作。运输设备统计人员要深入基层单位进行统计质量检查辅导,加强技术履历簿、原始记录和台帐等基础工作,上报运输设备统计年报之前,要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 第二章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任务和统计时点 第4条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备用、封存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的(含正式营业及临时营业)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不包括产权归部属工厂所有的企业专用线和路外专用线及地方铁路。 三、凡配属给铁路局和产权归铁路工程局所有的机、客、货车应进行统计。货车仅包括由铁道部统一调度在全路运行的货车和配属给铁路局的宽、窄轨货车,不包括铁路工程局、铁路局的自备车。 四、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5条运输设备统计的主要任务 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电气化牵引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客、货运,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6条运输设备统计时点 运输设备统计实行年报制度,统计时点为年末31日现状。轨枕按工务部门秋检资料统计。 第三章铁路线路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第7条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1995]104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8.14 【实施日期】199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1995)104号1995年8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铁路货物运输调查报告

“物流运输组织与管理实务”课程调查报告 ———铁路运输小组成员:谢兴明0039 李小龙0036 卢艾丽0038 梁君君0018 孙忠秀0004 何晓敏0031 目录: 一、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知识 (1).概述 (2).优缺点 (3).发展趋势 (4).发展方向 (5).设施与设备 (6).业务流程 (7).运输费用

二、调查报告展示 (1). 查询资料 (2).照片 三、全国铁路情况 四、武汉铁路情况 五、总结 一、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知识 1)概述:铁路运输是指使用铁路列车运送客货的一种运输方式。铁路运输主要承担长距离、大数量的货运,在没有水运条件地区,几乎所有大批量货物都是依靠铁路,是在干线运输中起主力运输作用的运输形式。据统计,1991--2006年,我国铁路营业里程从5.78 上升到8.21万公里,增加42%;铁路货车拥有量从37万辆上升到63.4万辆,增加了71.4%。 2)从技术性能上看,铁路运输的优点: (1)运行速度快。 常规时速一般在80到120公里,提速后运行时速可高达 200公里以上。(2)运输能力大。 一列货车可装2000到3500吨货物,重载列车可装20000多吨。 (3)铁路运输过程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小,连续性强,能保证全年运行。 (4)通用性能好,既可运客又可运各类不同的货物。 (5)火车客货运输到发时间准确性较高。 (6)火车运行比较平稳,安全可靠。 从经济指标上看,铁路运输的优点: (1)铁路运输成本较低

(2)能耗较低 (3)建设周期长、投资高 铁路运输的缺点: (1)投资太高,单线铁路每公里造价为100~300万元之间,复线造价在400~500万元之间。 (2)建设周期长,一条干线要建设5~10年,而且占地太多,铁路适于在内陆地区运送中、长距离、大运量,时间性强、可靠性要求高的一般货物和特种货物;从投资效果看,在运输量比较大的地区之间建设铁路比较合理。铁路运输经济里程一般在 200公里以上。 发展趋势:(一)国外发展趋势 1、集中化 2、重载化 3、集装化 4、直达化 5、快速化 高速铁路:1964年日本的新干线,以时速210KM/H吸引了很多乘客,7年收回了建 设成本。现在这种高速铁路在很多发达国家中都相继得到发展。像我国的京沪高速铁路,和京津高速铁路。 磁悬浮列车:德国有这项专有技术。我国现在上海也有磁悬浮列车,上海磁悬浮列车西起上海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东到浦东国际机场,线路全长30公里,全程只需要8分钟。运行依靠电磁力,列车与线路之间没有机械接触或大大避免机械接触,无接触,无摩擦,因而可以比轮轨铁路更经济地达到较高的速度(400-550KM/H)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 1、提高货运集约化水平—集散为整(业务、货运站) 2、实现货运设施、装备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第六次铁路大提速范围覆盖17个省市,在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海、浙赣、兰新、广深、胶济等干线展开。全国铁路大提速总投入在260亿元人民币左右,每一公里就要花费400万元。 铁路历次大提速回顾: 第一次(时间:1997年4月1日)

铁路运营统计

铁路运营统计 机车车辆是铁路运输的主要运输工具。及时、准确地掌握处于各种状态下的机车车辆数量及其完成的工作量;反映机车车辆的运用效率,是铁路运营统计的基本任务。 (一)机车运用统计指标 反映机车工作量的数量指标有机车走行公里和机车牵引吨公里两个指标。 1机车走行公里(简称机车公里)是指机车运行的公里数。 机车公里按工作种别分为: (1)客运机车公里; (2)货运机车公里; (3)路用机车公里; (4)其他工作换算走行公里(调车或停留状态等按时间换算的公里数)。 担当货运、客运、路用工作的机车,按其工作特点又分为: (1)本务机车公里。它是指牵引列车、处于列车首部的机车所走行的公里数。当两台或多台机车牵引列车时(包括组合列车),第一台按本务机车,其他机车按重联机车统计。由于每一列车都只有一台本务机车,所以,本务机车公里可视为列车公里。 (2)辅助机车公里。是指本务机车公里以外的各种机车公里,包括单机公里(未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区间走行的公里数)、重联机车公里、补机公里(全称为补助机车走行公里,指送坡等在特殊地段补助推进列车的机车公里),以及其它换算走行公里,包括专用调车机车、列车调车机车、有火停留以及其他工作。 按机车是否在站间实际运行,机车公里可分为: (1)沿线走行公里。是指机车在各区间线路上实际走行的公里数,包括本务机车、单机、重联机车和补机的走行公里数。 (2)换算走行公里。是指机车进行调车和其它工作或处于某种状态(有火停留)时,不产生走行公里或虽产生走行公里(如调车),但难以准确计算时,需按机车工作小时换算成公里数。按现行规定,调车工作每小时换算为10公里;其他工作(如供暖等)每小时换算为2公里;有火停留每小时换算为1公里。 全部运行机车总走行公里=本务机车公里+辅助机车公里=沿线机车公里+各种换算机车公里 机车走行公里是反映机车完成工作量的指标之一,是计算机车运用效率指标和燃料、油脂消耗定额,以及确定机车检修标准和评价机车检修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但是,它只从机车运行的距离来反映机车的工作量,不能反映机车能力的利用情况,因此,除了计算机车走行公里外,还需要计算机车牵引吨公里。 2.机车牵引吨公里 是指机车牵引列车在运行中产生的吨公里数。它分为总重吨公里和载重吨公里。 总重吨公里 为机车牵引列车,按列车总重计算所完成的吨公里数(包括单机附挂车辆完成的吨公里)。列车总重为车列全部重量,它包括货物重量和车辆自重,但不包括运行机车本身的重量。总重吨公里指标综合反映了机车的总工作量,是计算机车运用效率指标的基础,也是确定机车燃料消耗,计算机务段运输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依据。 载重吨公里 为机车牵引列车,按货物净重计算(不包括车辆自重)完成的工作量(包括单机附挂车辆完成的货物吨公里),也就是说,载重吨公里是按照列车的载货重量,不包括车辆自重和运行机车本身的重量计算的吨公里数。载重吨公里反映铁路实际完成的货物吨公里数,它和

铁路统规 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

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及相关统计台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号公布 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6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二节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四节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五节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六节货物运到期限 第七节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第八节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九节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第十节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三章货运事故处理、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第一节货运事故处理 第二节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三节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第四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附件: 一、特定运输条件 二、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四、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格式: 一、货物运单 二、货票 三、物品清单 四、委托书 五、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六、押运人须知 七、车站日期戳式样 八、特价运输证明书 九、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 十、货运记录 十一、普通记录 十二、赔偿要求书 十三、运费杂费收据 附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 计统部: 科技部: 劳卫部: 国际部: 安监局: 铁路公安局: 石磊运输局4135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1.附件1~附件10:附后 2.格式1~格式11:附后 3.附表1~附表29:附后 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 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 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

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

TG/HY105-2017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2019-中国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推荐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中国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中国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基于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的发展观,人们从资源和生态等角度,重新审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 发展前景。铁路占地面积少、能耗底、污染轻、能源利用的可代替性强、环境 效益好等可持续特性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大力发展铁路,是发展国民经济、增强国防力量、繁荣城乡经济、促进国土开发、增强民族团结和扩大对外开 发的需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的大国,铁路运输不论在目前 还是在可以遇见的未来,都是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中的中坚。 关键字:铁路,集装箱,物流,运输 一、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趋势 1.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前,当时我国的铁路设备落后,标准杂乱,运输能力低,布局偏于 东北和京广线一东的地区,西北地区几乎没有铁路。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铁路建设有了空前的发展,现以修成十几条铁路干线,我国铁路运输在现代化建设发挥着重要的先行作用。 2.中国铁路货物运输发展趁势 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普遍向集中化、重载化、集装化、直达化、快速化的方向发展。 1.集中化 货运业务集中化是铁路改善经营、与其他运输方式开展竞争的有效途径。国家 铁路的普遍做法是重新调整路网的点线布局,封闭运量不足、经营亏损的线路 和车站,将货运作业集中到少量大型货运站上进行,以利于发展重载运输、集 装运输和直达运输。 2.重载化 重载运输是世界铁路在大宗散堆装货物运输领域所取的重大技术成就,是铁 路扩能提效的有效途径,是衡量一个国家铁路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重载运输 以开行超常规的长大列车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列车牵引重量为重要标志,充分 发挥铁路集中、大宗、长距离、全天候的运输优势,大幅度提高运输能力和运 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3.集装化 各发达国家铁路在成件杂运输方面,对适箱货物普遍采用集装箱,对非适箱货 物则采用集装化运输。集装箱和集装化运输方便承运、装卸、搬运和交付,能 够充分利用车辆重力加速车辆周转,保证货物的运输质量,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利于多联式和“门到门”运输,是实现铁路货物运输现代化的重要途径。4.直达化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 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

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 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 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 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 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 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 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 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 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 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 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 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 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 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输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 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及本规则进行货物运输统计,如实提供统计信 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根据货物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 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修订(对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P1)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

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P84-86) 2.货车统计实行制度修改。将统规第一章总则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改为“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同时将主要职能修改为“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P1) 这一修改主要是基于2006年9月21日公布的《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部令第28号)。 3.货车统计范围变化。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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