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证监会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在年报披露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使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年报披露中发生重大差错的,应按照年报格式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八条 相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被举报的,由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处理。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并上报公司。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具书面撤销处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