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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4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2

【实施日期】2009.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2号HNPR— 2009— 0103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功能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义

公共体育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内在要

求,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面向全民、覆盖全省,功能配套、项目齐全,便民惠民、充分利用”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力量,构建公共体育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市州要建设和完善能够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部分全国单项体育比赛的体育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体育设施要达到有一个标准田径场

体育馆建筑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体育馆建筑设计规范 篇一:体育馆建设标准(a4)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20xx 20xx北京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 建标――20xx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xx北京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xx]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 [20xx]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月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

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体育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6) 第三章建设规模 (7) 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五章建筑标准 (10)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检举、控告。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

关于加强市内公共体育运动场所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市内公共体育运动场所建设的建议 提案人: 近年来,随着巴中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巴中城市面貌得到了迅速改善,但篮球、足球、羽毛球等公共体育场所建设严重不足,可供市民健身的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非常稀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共体育设施匮乏。虽然目前正在建设巴中体育馆和游泳馆,但目前工程进度迟缓,难以满足市民健身需求。目前全市绝大多数体育设施主要分布在学校,但出于安全原因,基本不对外界开放。面向大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仅仅有巴中市青少年训练馆一家,仅仅能提供乒乓球好、半个篮球场和两片羽毛球运动,远远不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是青少年体育活动设施比例不足。相对中老年人健身设施而言,青少年喜爱的竞技体育如足球、篮球、羽毛球等活动场地明显不足。除体育馆外,难以找到合适的场所。 三是部分现有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率不高。如有些公共设施人为损毁严重,因设施老化被闲置等。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中心城区每10万人应规划6

个10000平方米棒、垒、足、田综合场地,5个720平方米室外篮、羽、乒场地,10个2840平方米室外网、排场地、6个400平方米室内游泳池的公共体育配套设施标准,市民出门步行10分钟就应到达一个免费开放的健身场所。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加强城区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和设施的规划建设力度,其中主要应加强中小型场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议如下: 1、在现已建成的绿地、休闲场所规划建设篮球、羽毛球等适当的健身场所设施,可以健身路径项目建设为主,使休闲和健身能够有机结合,目前上级体育部门每年有健身路径项目资助。 2、在即将规划建设的地方规划体育健身场所。有关部门应把包括体育在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起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先实施,条件不足的先预留,避免以后重复建设。 3、要求今后开发的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基本的健身场所和设施。 4、合理布局,结合不同的地方,规划建设不同的体育场所设施,丰富市民健身内容。其中,建设一条15件器材的健身路径占地约300平米左右,一个室外篮球场应有19米×32米的场地,门球场应有20米×25米,网球场应有20米×28米的场地。这些都是市民参与人数多或参与热情高的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2010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 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

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3)

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 (全文分为几个文档,可在店铺中按标题找到)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能,是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必然要求。 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八)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区要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协调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水务、应急管理、园林、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 (九)鼓励改造建设。各地区要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有关改造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要求由体育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十四五”期间,在全国新建或改扩建1000个左右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 (十)落实社区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等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

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 (十一)支持社会参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十二)推广委托运营。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鼓励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提高运营效率。 (十三)推动设施开放。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本地区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充分挖潜利用现有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对开放程度低、使用率低、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监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节选) (国家体育总局) 一、一、市、地“五个一”工程 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 (一)综合体育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 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游泳馆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五)体育公园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二、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 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 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是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条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下列重大决策可以列入实施效果评估范围: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 万以上人口、100-200 万人口、50-100 万人口、20-50 万人口、20 万以下人口。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体育 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2]79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1 【实施日期】2012.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城乡公共体育设施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为此,省政府与各市签订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责任状》,并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列为2012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增强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任务指标,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形成体育资源配置较为合理、公共体育设施较为完善的新格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以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体育需求为核心,使全市体育公共设施建设与城市化进程和优化城市功能相适应,建成一批功能合理、特色鲜明,集运动、健身、休闲于一体的公共体育设施。2012年末,全市城市社区健身路径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健身工程覆盖率达到80%。(各地区城市社区健身路径、农民健身工程覆盖和应建情况附后) 三、遵循原则 坚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健身需求、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政府投资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兼顾改善城市景观,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建设地点 (一)城市健身路径建设地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100222-体育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体育馆) (征求意见稿)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体育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09年月日 编制说明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体育馆)》是根据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原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结合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全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地址:北京XXXXX号,邮政编码:000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 XXXX年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7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目的和依据。 首先,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公共体育馆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另外,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发展体育事业,公共体育馆用地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本指标规定了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8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近几年来尤其是奥运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区体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群众的体育意识不断增强,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展开,群众体育工作社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但是‘目前我区全民健身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车代步的现象越来越多。社会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生活节奏加快,人们普遍感到生活压力加大,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发病率越来越高。’科学研究表明,适当健身运动对身体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俗话说有钱难买健康。没有健康的身体其余的都是零。加快群众体育认识普及,完善公共设施建设的需求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健身活动遇到许多新的困难和矛盾。在全民健身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供需矛盾突出,广大群众对健身场地、场馆、器材、健身技术培训指导和财政投入等的要求更高了。 虽然去年国家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特别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但是我区不属于各个小区的公共免费体育设施:如篮球场,足球场,仅有的几个球场等几乎为零。包括在各大公园内,几乎所有的免费体育设施:如秋千、单杠、双杠、漫步机等大部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综合调查结果我们发现: 1、我区除社区以外的公共体育设施数量相对较少。只有比较大的

公园或者广场能够提供一些篮球,乒乓球等基本体育场所。大部分公共体育设施都是国有或者民营性质的收费的体育馆、游泳馆。这些体育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日常体育锻炼的需求。 2、体育设施的完善程度和收费标准成正比,也就是说政府鼓励的 各类体育场馆向市民免费开放的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大多数体育馆仍然保持较高的收费标准。 3、国家大型体育馆的体育设施相对完善,比如裕彤国际体育中 心,不过这种比较高标准和规格的体育馆很难向大多数市民开放。与规模较大,收费也较高的大型综合性体育馆相比人们更倾向于公园、广场等免费或者价格较低廉的公共运动场所。 4、很多公共体育馆场所都存在被“抢占一空”,远不能满足喜爱 健身人们需求的情况。 5、公共体育设施被偷盗损坏现象仍然存在,很多健身公共设施老 化、损坏严重,有的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为大多数公共健身设施有的是有体育部门利用体彩投资安装的,有的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按照受赠协议,健身器材的维修管理应当由相关社区负责。可是由于已经损坏的设施大都过了保修期,主管部门又没有维修费用,导致了公益性的健身器材就陷入了有人建、有人用、无人管的尴尬境地。 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继续加大休闲体育投入,增加体育休闲体育场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服务外包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之一。为抓住服务外包产业由国际向国内转移、由沿海向内地转移的重要机遇,积极鼓励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 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我省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出口结构、促进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2、明确发展目标。以“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长沙市为中心,以3+5城市群为重点,辐射全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力争在5年内,全省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200亿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将我省建设成为环境友好、企业和人才集聚度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的承接全球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区域。 3、确定发展重点。以长沙市为全省承接服务外包的中心集聚区,以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为重点,支持和兼顾企业全方位承接境内省外各类服务外包业务,大力培育和壮大一批知名的本土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引进既能承接全球服务外包又可向我国发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巩固目前以日本为主的服务市场,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重点突破美国、欧洲市场,主动承接“香港接包—转包内地”业务,使香港尽快成为我省与国际服务外包接轨的战略据点。根据国际服务外包市场需求和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突出工程装备制造、信息通信、现代物流、创意产业、金融保险、生物医药、医疗卫生、广电传媒和远程教育等行业,重点发展物流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动漫制作、软件开发外包、研发设计外包、数据处理和财会核算等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提升我省服务外包能级,促进全省服务外包规模的迅速扩展。 二、聚焦重点区域,创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4、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内,规划建设一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进行认定。 5、优化空间布局。以国家级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和实施步骤,在土地、通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预留充分发展空间,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鼓励各市州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内建立外包产业基地,各有侧重地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效应。 6、加大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对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示范园区内由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7、支持鼓励示范园区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的有关公共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资金支持。 8、完善示范园区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高质量的数据通信服务。争取建设长沙电信国际端口,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稳定、多元化的网络服务。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节选) (国家体育总局) 一、一、市、地“五个一”工程 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 (一)综合体育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合适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合宜小于4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合宜小于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合宜小于5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游泳馆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应合适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五)体育公园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二、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 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池可合建为一体。 (一)(一)田径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部分项目的田赛场地、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周长为400m的标准8道环形跑道及100m的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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