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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危险品为爆破器材)。

1、运输爆破器材的安全

⑴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⑵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⑶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应有专人在场监督,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②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③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④雷管箱内的空隙部分,应用泡沫塑料等柔软材料塞满;⑤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⑥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度2/3。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⑦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⑧用吊车装载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⑨遇雷雨或爆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⑩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或警标,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⑷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有押运人员;②按指定路线行驶;③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④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有明

显标志;⑤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⑥气温低于10摄氏度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类炸药或气温低于零下15摄氏度时,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类炸药,必须采取保温防冻措施;⑦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高敏感度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⑸用汽车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②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③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④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坡或下坡时不少于30m;⑤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地方;⑥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⑹人工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的规定:①夜间运输应保证运输路途中有足够的照明;②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③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④不得提前班次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中停留;

2、储存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⑴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许可。

⑵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得在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⑶库区布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库区不得布置在有山

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险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天然屏障;②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或双层铁刺网)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不小于25米,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③库区值班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不小于50米的地方;④贮存爆破器材的为房应为平房,房屋宜为钢筋混凝土梁承重,墙体应坚固、严密和隔热,并注意合理的方位。⑤库房内净高不得低于3米,炎热地区不得低于米;⑥库房地面应平整、坚实、无裂缝、防潮、防腐蚀,不得有铁器之类的东西表露。雷管库房的地板应铺软垫;⑦库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房顶有隔热层,采用大屋顶,必须经防火处理。贮存烟火药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库房,必须采用轻型屋盖。

⑷库区的消防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永久性地面应根据库容量的多少,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则水池容量为50立方米;库容量100—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立方米;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②消防水池距库房的距离不大于100米;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米。

⑸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装硝化甘油类

炸药、各种雷管和

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米。②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③爆破器材箱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小于4cm,架宽不高于两

箱的宽度。④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厘米。⑤堆放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米。⑥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⑦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⑹库区内必须昼夜设警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⑺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3、爆破器材收发

⑴爆破器材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按规定作性能检查。②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③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④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⑵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或壁槽里发放。

⑶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⑷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4、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

⑴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

存期、出厂日期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⑵爆破器材的检验应由库房保管员和试验员进行。

⑶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

⑷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⑸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项目派出所,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请当地公安局指导下销毁。

5、爆破器材的使用

⑴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⑵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公安局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作业。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

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品种和数量),必须经现场负责人签字批准,库房人员见现场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单后方可发放爆破器材。

(5)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现场当班人员要对爆破器材的使用数量进行监督和记录,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6)禁止施工现场将爆破器材露天置放,严禁将爆破器材遗留在现场。

(7)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兽、炸鱼。

岢临高速路基ZB2和同段项目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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