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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财资料务及会计处理办法

总公司财资料务及会计处理办法
总公司财资料务及会计处理办法

五、总公司财务及会计处理准则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第一条总公司财务科需分别为各营业所设立一应收账款明细账,每天就分公司寄来的销货日报表,分别依其每日总金额,登录其应收账款的增减情况。

第二条每月底总公司财务科应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与各营业所会计员寄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6日呈送总经理。

第三条总公司财务科应将每天收到的票据及现金,于当天下午立即转存银行,或请银行委收。并将应收票据明细分别登录于各该到期日的应收票据明细表。

第四条营业所会计分别于当日下班寄销货日报表,总公司财务科于第3日收到后,应即编制销货日报总表,并于当天呈送总经理核阅。

银行存款及现金收支

第五条总公司财务科需每天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报表,呈送总经理核阅。本表的收入栏,应包括托收票据的转入部分。

第六条本公司除各营业所的零星支出外,其他各大项支出及采购货款,一律由总公司财务科统一办理付款。每月3日前为请款裁止日,15日前财务科需审核、整理完毕并编妥传票,

呈送总经理核阅,每月20日为付款日。

零用金

第七条总公司财务科需指定专人,负责总公司的零用金保管与支付总公司的零用金额,暂定为5万元整。将来视实际状况,再行斟酌调整。

第八条有关零用金的保管、支付与补充,概依本公司零用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薪资

第九条财务科除整理总公司人员薪资外,并于收到各营业所的薪资表,于28日前送呈总经理核准,并于当天将各营业所的薪资,分别转汇至各营业所的账户。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总公司人员的薪资发放,并应遵守薪资保密的规定。

损益结算与报表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科负责总公司及全公司的损益结算与报表编制。次月6日前,财务科需将下列报表呈送总经理核阅。

(一)总公司损益表。

(二)全公司汇总损益表。

(三)营业分析月报表。

利润中心奖金分配表

第十二条财务科负责审核各营业所的利润计算表与利润

中心奖金分配表,并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1月6日前,呈送总经理核阅。

账龄分析表

第十三条财务科负责认真作好账龄分析表,呈送总经理核阅。

销货日报表

第十四条财务科统计各营业所销货额,做好销货日报表。

营业分析

第十五条每月对各营业所的营业量进行分析量化,送呈总经理核阅。

材料

第十六条材料盘损应由仓储科出具报告,说明短少原因,并由上级主管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材料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材料统驭科目,平时数额可不相等。但于月底成本科应与会计科对账核符后,始得开始结算材料的单位成本。

人工

第十八条人工系指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而支付的一切报酬而言。管理及推销部门的人员,属管理及推销费用,不在人工范围内。

第十九条计入产品成本的人工可分为;

(一)直接人工:凡从事直接生产的员工报酬,能直接计入各该产品的成本者,皆属于直接人工。

(二)间接人工:从事厂务、研究等工作,及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报酬,及不能或不便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者,皆属于间接人工。

第二十条厂务部应设置“出勤卡”,每人每月一张,由人事科管理统计,据以编制薪工表二份。一份送成本科,一份由领款人签章存于人事科。并于翌年1月30日编妥扣额凭单后送会计科。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员工均应于到职前,填妥“扶养亲属表”,由人事科收存,作为扣额薪资所得税的依据。于每次付薪时依法扣额所得税,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

第二十二条成本科根据薪工表,计算各生产部门及服务部门的直接人工及间接人工成本,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在制品——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间接人工”,贷;“应付费用”。并登入“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及“应付费用明细账”。

制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制造费用系指生产过程中,除直接原料、直接人工外,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间接材料、间接人工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为便于计算产品成本,制造费用应分为直接费用与分摊费用。凡厂务部及技术部门的制造费用,一概依特定的分摊基础及方法,将其分摊于各生产中心。各生产中心摊列的费用,称为分摊费用。凡生产部本身直接发生的费用,称为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制造费用发生时,应详加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及用途,并分别归纳于应行负担的部门。凡能确定其归属部门时,应于传票中注明其成本中心;凡属共同性的费用时,应按合理的分摊基础,分摊至各该产品中。

第二十六条凡非按月发生,而其效用及于全年;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成本,显属不合理的费用,成本科应予合理分摊,计算该月份应摊列的金额。并列入制造费用项下。其传票分录为,借:“××费用”贷:“暂估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费用分摊的基础依下列方式办理;

服务部门费用以下列基础摊入各成本中心

(一)供电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用电度分摊。

(二)给水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用水量分摊。

(三)供汽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用蒸汽量分摊。

(四)原动力费用:按各成本中心的机器使用气压量分摊。

(五)厂务部门及其他辅助部门的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员工人数分摊。

第二十八条成本科应于每月底,根据“制造费用明细分

类账”编制“制造费用汇总表”及“制造费用分摊表”。按显示各服务部门制造费用摊入各成本中心的内容与确实数字。其传票分录为,借:“在制品”,贷:“制造费用”。并登录于“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表”。

第二十九条前项分摊基础内方法,得视实际情况变化修正。

成本计算与簿记组织

第三十条生产部应于次月3日前,分别呈送下列生产月报表。包括;

制一科生产月报表、制二科生产月报表、制三科生产月报表、材料月报表。以上各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成本科。

第三十一条成本科根据上列的报表,编制原物料、在制品、制成品的收发存明细表。

第三十二条成本科根据“耗用直接材料明细表”、“制造费用”及直接人工汇总分摊表”,计算制成品及在制品的单位成本及总成本,并编制“成本计算表”。

第三十三条成本科再根据会计科编制的销货明细表编制“产品规格类别损益表”。

第三十四条成品的单位成本采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

(上月底结存总金额+本月生产总金额)÷(上月底结存量+本月总生产量)

第三十五条成本科根据成本计算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制成品”,贷:“在制品”。并登录于“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成品明细分类账”。

第三十六条成本科根据“收发存明细表”核对发票后,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销货成本”、“推销费用”、“制造费用”,贷:“制成品”。

第三十七条成本科于每月结算完竣后,应将其有关的成本报表汇送会计科汇订财务报表。

账龄分析表

年月

本月应奖励营业所会计员:1.

2.

3.本月应惩处营业所会计员:1.

2.

3.

总经理:复核:制表:

销货日报表年月日

当月累计金额。

核准:复核:制表:

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报表

年月

现金银行存款结存表

未来7日现金预测表

损益表年月

营业分析月报表

利润中心奖金分配表

单位:_________营业所年月年月

表:

领用单

一式三联:①领料单为白色②发料单为浅蓝色③成本单为浅红色

料号品名规格单位请

金额

1.工程编号:2.成本负担单位:3.用途:

主管登账

员主管登料

主管领料人材料领用汇总表

盘点卡NO.

材料差异报告表

年月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继续教育)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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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时,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应转入的科目是()。 A.破产费用 B.应付共益债务 C.应付债务 D.应付破产费用 A B C D 答案解析: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有()。 A.资产处置净损益 B.清算净值 C.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D.债务清偿净损益 A B C D 答案解析: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下列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应付破产费用 B.清算净值 C.应付共益债务 D.破产费用 A B C D 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4.下列不属于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构成内容的是()。 A.长期股权投资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D.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试题及答案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一、单选题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3、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定时清偿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 A、资本公积 B、其他综合收益 C、应付破产费用 D、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 A、应付共益债务 B、应付破产费用

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 引言 1999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采纳股权交换的方式正式合并,证监会的批准表明它对换股合并方式及所采纳会计方法的确信。这是我国首起以股权交换方式完成的合并,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了专门大阻碍,对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也提出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本文拟对清华同方换股汲取合并鲁颖电子这一案例从会计角度加以研究,包括:1、合并采纳的会计方法;2、合并业务所选择合计方法的合理性;3、合并涉及的信息披露等。 一、案例概况 依照1998年10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公司董事会共同发表的《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汲取合并山东鲁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案的讲明》,以及此后公布的各种信息,双方约定的合并基准日为1998年6月30日。 清华同方自1997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要紧经营计算机产品及销售、网络软件集成与信息服务、人工环境工程及设备。鲁颖电子则属于电子元件行业,要紧生产瓷界电容器、螺旋滤波器和网络电容器,其社会流通股权证在山东省企业产权交易所上市。 清华同方向鲁颖电子股东定向发行人民币一般股(下同),按照1:1.8的换股比例(即1股清华同方一般股换取1.8股鲁颖电子股份),换取鲁颖电子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鲁颖电子的法人地位消逝。合并后,清华同方原有股东占存续公司(即合并后的清华同方,下同)的91.63%,鲁颖电子占8.37%。清华同方将以鲁颖电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与其它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注册的山东清华同方鲁颖电子有限公司,仍在原地(即山东沂南县)注册,新注册的公司成为清华同方控股的子公司。 换股比例的确定采纳每股净资产加成法①,即以双方在合并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适当考虑合并双方的以后成长性及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其它反映企业价值的因素,计算预期的增长加成系数,最终确定换股比例。1998年6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分不为3.32元和2.49元,清华同方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为35%,换股比例等于[3.22×(35%+1)]÷2.49=1.8。 二、合并的会计选择 依照1999年6月12日《汲取合并公告书》中的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模拟合并利润表,可推断出合并的会计分录。依照表4所列的分录,可推断合并采纳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要紧有两种,即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具体到会计处理上,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要紧有两个不同点:1)购买法要求购买方按公允价值记录购入的净资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汇总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及其作用 1.1企业合并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第22号准则《企业合并》指出:企业合并是一家企业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企业控制,或者联合两家或更多企业的结果。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颁布的1970年11月起生效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第一段对企业合并所下定义为:企业合并指一家公司与一家或几家公司或非公司组织的企业合成一个会计主体。这一会计主体继续从事以前彼此分离、相互独立的企业的经营活动。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7条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支配性影响的联合方式。欧盟1990年9月21日生效的合并条例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或者控制一家企业的个人,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直接控制权或间接控制权;其形式可以是购买企业的资产、股票,或是采用合同形式及其他形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 并》(CAS20 P2) 中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由此可见,各国法律对企业合并的表述虽有差异,但概括而言,企业合并的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取得财产和股份,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一企业通过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而对他企业行为有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1.2企业合并的作用

企业合并具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首先,企业合并的积极作用表现为:企业外部扩展既可以便企业得到迅速扩展而不加剧竞争,提高企业的长期获利能力,大幅度地节约企业扩展的成本,又可以迅速提高企业的短期借款能力,而且,企业合并可能给有关方面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对合并企业的所有者来说,以其在原有企业的权益交换一家大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出售企业得到现金,可以免除税收上的负担。在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累计亏损的情况下,如果税法允许将这种亏损抵消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则企业合并会给合并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如果被合并企业长期亏损,将来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则该企业不可能独自获得这种税收上的利益。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扩大企业规模,从而提高他们的地位。其次,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企业合并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容易形成垄断,而形成的垄断企业必然会排斥其他竞争企业进入市场,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从而会使经营者抬高物价,导致物价上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合理利用企业合并来达到经营者的目的,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也能够维护市场和谐发展,需要合并企业经营者正确选择企业合并方法。这也需要企业经营者能够对企业合并方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 2.1企业合并按法法律形式分类

公司分立会计处理方法

一、公司分立的种类及其比较 (一)定义 公司分立主要是指将一家公司分成两个以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互不具有股权连接关系的公司。 (二)分类 根据被分立公司是否解散,公司分立可区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分拆)。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典型的存续分立方式是指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中所拥有的股份(或所有权),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这时,便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的(最初的)股份比例相同的公司存在,而在此之前,只有一家公司。 2、新设分立(解散分立)。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二、公司分立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如果存在注销股本的(分立协议约定换出股份的总面

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 . . .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 . . . (1)支付清算费用。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

2017年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 财会【2016】23号文的适用范围是()。 A.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 B.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的会计处理 C.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D.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送A C B C C厂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适用于企业自被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包括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2. 下列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 应付破产费用 B. 清算净值 C. 应付共益债务 D. 破产费用 C I A 「B C C厂丨 D Q 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3.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的科目有 ()° A. 资产处置净损益 B. 清算净值 C.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D. 债务清偿净损益 厂| A c I B R c C I D Q 答案解析: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 下列各项中,财会【2016】23号文规定的破产会计期间的确定者是()° A. 企业的管理层 B. 企业的财会主管 C.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 D. 投资人 「| A 厂I B C IT|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第四条明确,破产会计期间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确定。法院、债权人会议作为重要的破产清算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

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与比较

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与比较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 易或事项,或者是一个企业获得对另一个或几个企业控股权的行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了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必然带来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问题。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涵义及特点 目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由于这两种方法均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国际会计界对这两种方法的争论一直在持续着。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CAS No.20)保留了两种方法并存的格局。但企业合并不能任意选择这两种方法,它们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 (一)购买法的涵义及特点 国际上不同的权威会计组织对购买法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定义是“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企业)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APB在其1970年发表的Opinion No.16中指出购买法是“核算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收购公司按照收购成本记录收购的资产减负债。收购成本与被收购公司的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减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记录。收购公司的报告收益包括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后的经营业务,以收购公司的成本为基础。” 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购买法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

一桩买卖,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并无区别,因此应采用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即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量来衡量。合并后,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则丧失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 购买法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实施合并的企业,应按其成本进行核算,其成本为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放弃的其他资产和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加上其他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 2、如果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购买企业收到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合并成本超过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 3、收益包括合并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和合并以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因此企业合并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会增加,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得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 (二)权益结合法的涵义及特点 权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股权合并法。IASC的定义为:“参与合并的股东联合控制它们的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而且,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者。”APB在其Opinion No.16中也指出:这种联合(指权益法)从形式上看是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的控股权,但实质上是两个企业股东权益的结合;联合企业集团内难以分辨谁是取得者、谁是被取得者;联合前后的管理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对企业欠税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清缴欠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企业合并会计练习题

企业合并会计 一、单项选择题 1、有关企业合并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企业合并必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 B.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是吸收合并 C.控股合并的结果是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D.企业合并的结果是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 2、下列各项企业合并示例中,无疑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是() A.合并双方合并前分属于不同的主管单位 B.合并双方合并前分属于不同的母公司 C.合并双方合并后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D.合并双方合并后仍同属于原企业集团 3、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则下列有关此项合并的阐述中,不正确的是() A.通过合并,甲公司有可能取得了乙公司的有关资产和负债 B.通过合并,甲公司有可能取得了乙公司的大部分股权 C.通过合并,甲公司有可能需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D.通过合并,甲公司必然成为乙公司的母公司 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所称的“控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 间内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时间通常在() A.3个月以上 B. 6个月以上 C.12 个月以上 D. 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5、下列有关合并商誉的各种阐述中,正确的是() A.只要采用购买法实施合并,就一定要确认合并商誉 B.确认合并商誉的前提是采用购买法实施企业合并 C.合并商誉完全是被并购企业自创商誉的市场外化 D.合并商誉与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毫无关联 6、对于吸收合并,合并方对合并商誉的下列财务处理方法当中,符合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是 () A.单独确认为商誉,不予以摊销

B.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分期摊销 C.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D.调整减少吸收合并当期的股东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按照企业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C.控股合并 D.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E.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2.以下关于购买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购买法将一企业合并另一企业的行为视作一项交易 B.购买方合并当年净收益仅指其自身当年实现净收益 C.购买法下购买方必然确认合并商誉 D.购买法仅适用于对控股合并的情形 E.与购买法相对应的是权益结合法 3.将合并商誉确认为资产并且不予以摊销,但要进行减值测试。这种处理方法() A.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B.与自创商誉的处理原则有相同之处 C.符合商誉不能脱离会计主体而独立存在的这一特性 D.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提倡的关于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 E.是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确定的合并商誉的处理方法 4.企业合并与长期股权投资两者之间的关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企业控股合并丙企业,导致甲拥有对丙的长期股权投资 B.甲企业吸收合并丙企业,不会形成甲对丙的长期股权投资 C.甲企业与乙企业合营丙企业,则甲对丙形成长期股权投资 D.甲企业是丙企业的联营方之一,则甲对丙形成长期股权投资 E.甲企业取得丙企业15%的股权,则甲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5.甲企业与乙企业合并前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企业集团。甲企业在与乙企业的吸收合并交

公司分立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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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肖太寿 一、公司分立的相关法务处理 所谓的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公司的依法分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分立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1、如果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事项。 2、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分立事项,制定具体的分立方案。 3、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分立事项作出决议。 4、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三)分立后被分立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公司注销清算的账务处理

公司注销清算的账务处理 在公司注销前,公司应该先进行注销前的清算。 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先编制公司解散的资产负债表; 2.然后核算清算费用; 3.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 4.再接下来核算并收回公司账面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及核算公司损益; 5.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 7.最后编制清算损益表和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 1、在公司清算前,应当于公司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一致的。 2、在公司注销清算过程中,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在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于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无法偿还的债务等;清算损益账户的借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损失,主要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若利润分配下设的未分配利润的余额在贷方,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弥补亏损后,还有贷方余额,要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最后若有剩余财产,将公司注销清算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3、最后,在公司注销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资本的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有科目-有分录)学习资料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有科目有分录)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四条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

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十一条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包括基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购入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计量,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财产的成本(如有)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承担时的清偿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四章破产财务报表的列报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破产财务报表,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本文阐述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原则,并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 一、税务处理原则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免税分立还是应税分立,依据119号文的相关规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 (1)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 (2)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4、示例说明。下面通过简例说明免税分立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目录 1 企业合并的含义与分类 (5) 1.1企业合并的定义 (5) 1.2企业合并的分类 (5) 2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常用的两种方法 (6) 2.1购买法的含义及特点 (6) 2.2权益结合法的含义及特点 (6) 3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影响的比较分析 (7) 3.1对财务状况影响的比较分析 (7) 3.2对经营成果影响的比较分析 (8) 3.3对经济后果影响的比较分析 (9) 4 西方国家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10) 4.1美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10) 4.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观点 (10) 4.3其他各国企业合并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11) 5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11) 5.1购买法在我国的局限性分析 (11) 5.2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12) 6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企业合并越来越成为企业增强自身实力、实现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在会计实务中记录企业合并的主要会计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易于操作和掌握,但可能会给企业利润操纵留下空间。而购买法则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反映了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符合资产的重置成本原则,在国际会计界普遍应用,但这种方法存在公允价值与商誉价值难以确定的缺陷。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合并后的企业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经济后果上产生的影响不同,所以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就显得特别重要。运用单一的购买法虽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但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尚难于取得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高。因此,新会计准则中保留权益结合法是合理且必需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取消权益结合法,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购买法作为企业合并唯一的会计处理方法才是可行的。 关键词: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利润操纵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利润操纵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第20号准则为《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发布,改变了我国没有专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实务中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相应准则规定的局面。新企业合并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但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新的利润操纵机会。 一、企业合并的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在实务操作中,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 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在合并后被购买的企业丧失法人地位不再继续经营,被购买企业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到购买方。在购买法下,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购买企业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购买日后被购买企业所实现的收益。 权益结合法则认为,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的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成本核算,不存在商

誉确认问题。由于合并后的企业视同一开始就存在,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损益中。 在购买法下,重估后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高于其账面价值,这些增值的资产将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形式转化为成本或费用,从而导致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要高于权益结合法。另一方面,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仅仅包括被合并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而不管合并发生在哪一天。因此,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要高于购买法。因为合并后权益结合法仍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核算,而购买法以资产的公允价值核算,购买法下资产账面金额高于权益结合法,利润却低于权益结合法,所以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也要高于购买法。 购买法采用公允价值对购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更能反映合并的经济实质,也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而权益结合法虽然核算简单,但缺乏合理的概念基础,容易导致利润操纵行为。因此,国际上的做法是逐渐取消权益结合法,将购买法作为企业合并唯一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国际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美国是最早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国家,1970 年发布的APB第 16 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允许同时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在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所有者权益的结合方式、是否存在有计划的交易等方面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12

【天职研究】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

【天职研究】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问题分析(50-23)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企业分立(spin-off),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与之类似的是企业分拆 (split-off)、分割(demerger)等交易,本文统称为企业分立。 对于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或者接收被分立标的资产一方的会计处理,根据标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可能适用企业合并或资产收购的会计处理规定。当构成业务时,需要区分获得分立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企 业合并相应进行处理,属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所获得资产、负债按原账面价值确认,并且,由于被分立企业一般为新设立,故无论是其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还是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均不能追溯反映被分立标的资产以前年度的经营损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所获得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确认。当所获得分立标的资产不构成业务时,作为资产收购处理,所获得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确认。 对于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尚未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拆、分立和分割,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7号——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资产》,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则没有明确规定。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ASC 505-60-分立和反向分立》对被分立净资产构成业务时的企业分立明确进行了规定,《ASC 845-非货币性交易》、《ASC 360-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则对被分立净资产不构成业务时的企业分立进行了明确。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7号——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 资产》规范了向股东的非互惠性非现金资产分配的会计处理,非现金资产分配包括不构成业务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项目,以及构成业务的净资产,所持有其他方的权益投资等,而企业分立实际上是分立企业向股东的分配,因此,有可能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7号》。但是,《国际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第17号》不适用于分配前后非现金资产最终 控制者均为相同的一方或多方的分配,并且,该豁免包括分立企业的单独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该解释公告仅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即在分立后,原分立企业及其最终控制方丧失了被分立标的资产最终控制权的情况。对于实务中更常见的同比例分立、非同比例分立等未导致标的资产最终控制权变动的企业分立,该解释公告并未明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属于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相对应的事项,需要在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修订项目中在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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