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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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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育局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对教育经费使用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经费收入管理

教育局计财股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1、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2、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3、教育股会考费、招生办报考费等事业收入。

4、各股室按规定上交的各种收入。

5、城区学校收取的教育储蓄。

7、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8、其他收入。

计财股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计划管理

1、教育局各股室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向计财股提供下年度各科室预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计财股据此作出下年度局机关财务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核。

2、计财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经费,结合各股室具体情况,安排各股室当年经费,并下达给各股室。

3、各股室根据计财股下达经费,列出具体用款计划报计财股,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经费使用计划,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4、各股室不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计财股不保证资金供应,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四、经费使用管理

1、各股室的费用报销一律先由股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然后到计财股报销。

2、办公用品购置,各股室提前一周做出计划经财务股长、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交计财股作为购置、报销审核的依据。

3、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4、基建经费,根据批准的基建预算和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的规定支拨基建费用。小型基建项目应编造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5、职工因公出差借款,须持分管领导批签,由财务股长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签后到财务室取款。

6、凡是外出的各种考察学习,须持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区政府等部门的通知,到人秘股履行有关手续,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外出考察学习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费报销或借款,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列入股室包干经费。

7、物资采购人员为各股室购物借款,由计财股长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根据使用股室提供的采购计划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须经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签。

8、物资采购人员在完成采购任务,按物资管理规定办完验收手续,持验收入库单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9、采购人员日常采购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者,须主管领导批签。

10、出差人员回单位后7天以内,采购人员完成采购任务后3天以内,应按规定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11、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因公借款,须由股室负责人先批注意见后再交分管领导批签,不得越级批签。

12、加强资金管理,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不得向私人借出,支票、账户不外借,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五、会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1、计财股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局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2、计财股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3、财务经办人员,应按要求按时向计财股长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按时编制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编制的各种报表,经计财股长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4、计财股各经办人员,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分类清理、装订、编号、造册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5、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局预外各项收入必须设置统一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六、财务监督与检查

1、计财股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局领导处理。

2、计财股有权对局机关有经济收支的股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收支调查,每年至少审查一次。

3、计财股有权对机关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股室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机关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4、分管领导每年对计财股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机关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对于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七、机关财产、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

1、各股室配发的各种财产由财产保管人员登记造册后交各股室使用管理,未经股室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向外单位或个人借用。

2、各股室负责人须对本股室使用的财产负全部责任,对故意损坏或因保管不善丢失的财产,除按照有关规定须照价赔偿后,还要追求当事人的责任。

3、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对使用的财产,须向所在股室负责人进行财产移交,持股室负责人签批的财产移交清单到人秘股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人秘股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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