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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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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与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她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与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与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与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二地基基础

(一) 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与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与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二) 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与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与湿陷起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与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与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她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与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与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与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与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与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与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与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与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 管道与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与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与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与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与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三) 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与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就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逐级、受上表限制。

3、H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 ,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净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高应变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建筑基桩技术规范》JGJ 94-2008

3、1、3 桩基础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与稳定性验算: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与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与水平承载能力计算;

2 应对桩身与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 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与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与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与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R N k ≤ (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R

N k 2.1max ≤ (5、2、1-2) 2 地震作用效应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R N Ek 25.1≤ (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R

N Ek 5.1max ≤ (5、2、1-4) 式中

k N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m ax k N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Ek N ——地震作用效应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max Ek N ——地震作用效应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R ——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 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 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变形特征 允许值

注:0l 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g H 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与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 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与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5、9、15 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

8、1、9 在承台与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与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量检验。

(四)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与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与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 - 2012

4、5、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 - 2011

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 2012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3、1、3 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与验算:

1、 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3、 支护结构稳定性计算。

18、4、1 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19、1、1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与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 2009

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与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与状态(S r =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5、1、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与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与,稳定性差;

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

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a

K c Z γ20= 计算: 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可取不得低于1、20。

13、2、4 基坑的上、下部与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 ,沟底与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与集水坑。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 - 2009

3、 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 、或开挖深度小于5m 但现场地质情况与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工程以及其她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主体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 JGJ 165 - 2010

3、0、4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

3、0、5 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

5、1、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与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5、1、3 的规定。

表5、1、3 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与重要性系数

2、当支撑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与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下结构安全等级与重要性系数。

3、支撑结构安全等级与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安全等级与重要性系数。

4、当地下逆作结构的部分构件只作为临时结构构件的一部分时,应按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当形成最终永久结构的构件时,应按永久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

的重要性系数取用。

6、5、5 土方开挖时应根据柱网轴线与实际情况设置足够通风口及地下通风、换气、照明与用电设备。

6、6、3 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承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

(五) 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3、0、5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与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对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5、4、2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与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与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与室内土工试验。

6、2、5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2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与处理效果。

6、3、10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与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3、1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载荷试验、其她原位测试与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7、1、2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7、1、3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3、2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与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7、3、6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8、4、4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10、2、7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 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4、1、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与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与整体稳固性要求。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2009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全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她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查。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与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69-2011

5、4、3 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

7、O、2 异形柱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专门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与施工荷载。

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主要标准 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 (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 (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 (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 (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房屋建筑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

质量标准及评价办法告知书 一、入户门检验 1.检验标准 (1)门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 (2)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3)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 (4)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门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 (5)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扇对口缝、门扇与门框立缝宽度为1.5~2.5mm; (6)毛坯房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3.5cm; (7)门框检查: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平整,门框与墙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框表面有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情况; (8)门扇检查:门扇有无变形、开裂问题;面漆外观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伤、嗑撞,距离地面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做法; (9)门锁检查:门锁安装是否牢固,钥匙插拔是否平滑、锁芯转动是否自如,各方向锁舌伸缩是否平稳,锁孔位置是否正常; (10)开启检查:门开闭是否平稳,有无异常阻力及磨损,门锁紧

后是否有晃动; (11)门把手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旋转时有无异常的阻力,表面有无缺损、变形; (12)密封检查:门扇掩缝是否在2.5㎜以内。 释疑:一般业主关注比较多的问题是门的外观质量问题,轻微的如小刮花、碰伤等,严重的有面板开裂、深长的划痕等,可能是施工过程中对门造成了损坏,小问题的损坏可以通过现场修补和补油漆进行修复,严重的损坏可以将门返厂维修;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满足要求(小于3.5cm)时可以要求返厂锯短处理;(注:关于返厂维修和锯短处理的确定一般尽量由物业现场说服业主,一般不随便允诺业主,可请地产工程部评判决定)门锁的问题一般会出现在装修使用期间和业主入住使用期间,如发现钥匙可以通用、锁打不开等问题,经过现场确认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更换。 二、塑钢窗检验标准 (1)塑钢窗成品质量: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2)塑钢窗安装的允许偏差: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5mm;窗横框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为2mm;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为5mm;窗竖向偏离中心允许偏差为5mm; (3)塑钢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4)塑钢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设置的排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说明 (一)强制性条文背景 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由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的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法令的形式,肯定了强制性标准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中的作用,这是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近年发生的许多工程质量事故以后得出的结论。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尽管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总有一条最基本的理由- 那就是或多或少地违反了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为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质量,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强调强制性标准的作用。但是,条例在实际执行上也会发生一些具体困难。对房屋建筑而言,多达15万条的强制条文,很难在实际工程建设监督中真正地全面检查执行。 3、强制性条文编制 2001年3月初,建设部在北京集中了我国有关房屋建筑重要强制性标准的主要负责专家150人,从各自管理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环保、健康、公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1500条,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经有关专家、领导审查鉴定,2000年5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正式公布。稍后,2000年8月又公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其执行作出规定。 此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学习班,由各地抽调骨干进行宣贯培训,迅速将强制性条文的精神传达到全国以贯彻执行。2001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被列为重点的检查项目,表明了领导部门对强制性条文的高度重视和坚决贯彻执行的决心。 (二)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1、具备法律性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对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中的竞争行为,将起到了重要作用。《强制性条文》作为《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她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为统一园区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观感质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交房标准。 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除应满足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设完成标准 见交房标准。 二、楼地面 1、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面层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2、地面方正,误差不超过10㎜;阴阳角线顺直整齐;各功能房间标高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控制在3㎜以内。 3、卫生间:楼地面坡度、坡向合理,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卫生间与相连接(无防水要求)的楼地面之间的高差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小于30㎜,高差线应顺直。 4、相邻房间楼地面之间有高差的,其高差线应顺直。 5、面层表面拉毛,要求色泽纹理一致;面层密实,无空鼓、裂纹、起砂及粘结污染,表面整洁。 6、室内洁净无垃圾、无异味。 三、室内墙面、顶棚 1、抹灰层无空鼓、起砂,面层无裂缝、爆灰、污染现象且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2、顶棚、墙面的表面平整度及墙面的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控制在3㎜以内,达到高级抹灰要求(二次吊顶的空间除外);房间净高满足设计要求,其同一房间内的高低差控制在10㎜以内;同一自然间内房间应方正,其房间长宽两端尺寸偏差应控制在10㎜以内。 3、各阴阳角方正、顺直,无破损、无明显修补现象;各护角、空洞、槽、盒周围的表面平整、界面线条顺直;管道后面的抹灰层表面平整。 4、卫生间面层:水泥砂浆表面拉毛,要求颜色均匀、抹纹一致。 5、除卫生间以外的其他房间,面层为混合砂浆原浆收面(或以图纸设计、售房合同为准),要求表面颜色均匀、无抹纹。外墙、顶棚不得有渗水现象。 四、门窗工程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广河高速公路广州段JL01总监办 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编制 审核 复核 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河高速公路广州段JL01总监办

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项目管理处穗路广河【2011】59号文件《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本项目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本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项目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情况,特制定本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变公路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得总体要求,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告诉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二、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将标准化要求贯穿工程施工各个环节,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现场管理更加规范,人员技术更加精湛,材料加工、施工工艺更加精细,试验检测更加可靠,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增强,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参建人员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材料制备一流、施工工艺一流、作业环境一流、建设成果一流。 (二)具体目标:项目驻地建设、施工工艺和现场管理100%达到标准化要求,工程实体关键指标全部达到规范要求。 三、活动内容

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专业内容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工程、交通工程。 (一)工地标准化 主要包括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监理驻地和中心试验室,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施工、项目驻地、试验室和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按照标准化建设各类拌和站、预制加工场、材料堆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二)施工标准化。 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各省(区、市)实际情况,细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交通安全与机电等各项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要求,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做到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 (三)管理标准化。 严格执行公路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工程管理中查找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把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 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 计规范》的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毛坯房篇)

房屋建筑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毛坯房篇) 注:本篇是以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为基础,结合以往交楼经验汇编而成。 一、入户门检验 1.检验标准 (1)门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 (2)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3)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 (4)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门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 (5)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扇对口缝、门扇与门框立缝宽度为1.5~2.5mm; (6)毛坯房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3.5cm; 2.业主疑问及释疑 业主一般会针对入户门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门框检查: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平整,门框与墙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框表面有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情况; (2)门扇检查:门扇有无变形、开裂问题;面漆外观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伤、嗑撞,距离地面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做法; (3) 门锁检查:门锁安装是否牢固,钥匙插拔是否平滑、锁芯转动是否自如,各方向锁舌伸缩是否平稳,锁孔位置是否正常; (4) 开启检查:门开闭是否平稳,有无异常阻力及磨损,门锁紧后是否有晃动; (5) 门把手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旋转时有无异常的阻力,表面有无缺损、变形; (6) 密封检查:门扇掩缝是否在 2.5㎜以内。 释疑:一般业主关注比较多的问题是门的外观质量问题,轻微的如小刮花、碰伤等,严重的有面板开裂、深长的划痕等,可能是施工过程中对门造成了损坏,小问题的损坏可以通过现场修补和补油漆进行修复,严重的损坏可以将门返厂维修;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满足要求(小于3.5cm)时可以要求返厂锯短处理;(注:关于返厂维修和锯短处理的确定一般尽量由物业现场说服业主,一般不随便允诺业主,可请地产工程部评判决定)门锁的问题一般会出现在装修使用期间和业主入住使用期间,如发现钥匙可以通用、锁打不开等问题,经过现场确认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更换。 二、铝合金门窗检验 1.检验标准 (1)铝合金门窗成品质量: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2)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2.5mm;门窗横框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为2mm;门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为5mm;门窗竖向偏离中心允许偏差为5mm; (3)铝合金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4)铝合金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设置的排水孔应通畅; (5)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应力应不大于100N; (6)铝合金门窗玻璃安装质量: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2.业主疑问及释疑 业主一般会针对铝合金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窗框检查:窗框安装牢固端正;窗框是否有划痕、磕碰、变形等。 (2)型材检查:表面涂层要求颜色和光泽均匀,手感光滑以及是否有划痕、磕碰、变形等。 (3)五金件及开启检查:要求开关自如平稳,推拉自如,轨道件安装牢固,关窗后不漏气。 (4)密封检查:窗扇与窗框、窗扇与玻璃的密封条是否到位、严密,有无破损、断续等问题;窗框与墙体间的密封胶条是否完整、有无脱落、破损、裂缝等问题,有无渗漏现象。 (5)玻璃检查:安装牢固、完整、无裂纹及明显划痕。释疑:业主关注比较多的是门窗玻璃的质量问题,可按以下玻璃的检验标准给予合理解释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检验标准 项次项目质量要求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不允许

标准化建设文件

2.1.11施工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升行业文明施工形象,决定开展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加快转变公路建设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规范管理,构建以项目管理为基础的施工标准化体系,促进工程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形象。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使项目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提高,标准化要求贯穿工程施工各主要环节,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管理行为更加科学,人员素质更加过硬,场地建设更加有序,施工工艺更加规范,材料加工更加可靠,试验检测更加真实,职工精神面貌和行业形象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活动内容 施工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地建设管理标准化、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工程综合管理标准化。总体原则在项目上推行定置管理,即定置必有图、有图必有物、有物必有区、有区必挂牌、有牌必分类、图物必一致。 (一)工地建设管理标准化 工地建设管理标准化主要包括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按照标

准化要求建设施工、监理驻地和试验室及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各类拌合站、预制加工场地和材料存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1、驻地建设标准化 (1)办公区建设 项目部驻地办公与住宿必须分隔设置。办公区各科室门口悬挂明显的标示牌,标示牌尺寸统一;办公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试验室配套齐全、布局合理、整洁有序;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宽带上网等各类办公设施配置齐全、性能满足工程需要,同时要布局合理、整洁有序;会议室面积施工、监理单位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并配备3P以上空调。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部会议室设立八图和各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别为施工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安全保证体系框图、廉政保证体系框图、天气记录框图、工程平面框图、进度曲线框图、形象进度框图和各部门人员职责,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试验工程师等,图表尺寸为75×55cm,工程平面图、进度曲线图、形象进度图的宽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彩底、黑字,可结合企业文化统一定制,分类张贴上墙。 (2)生活区建设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湾项目筹建处 管 理 制 度 编写部门:安质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ZD-094-AZ17 版次 生效日期 编 写 审 查 批 准 修改原因 1 2012-08-08 / / /杰 第一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

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实现全域成都中小学教育高位均衡,成都市政府于近日向公布2012年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调整工作 全市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的城市标准师生比,即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进行核定。其中,小学专任教师编制数不低于学校总编制数的90%,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数不高于学校总编制数的10%;初中、高中专任教师编制数不低于学校总编制数的85%,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数不高于学校总编制数的15%。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编发〔2011〕70号)规定的标准师生比,即1∶3.5进行核定。编制核定后,每三年集中调整一次,在此期间,市委编办可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任务增减情况,每年对动态管理编制进行一次微调。市和区(市)县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建立与“教师县管校用”要求相适应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定期调整、动态管理机制。市教育局要建立市、区(市)县、学校三级教籍管理系统,对全市在编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 关于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到2015年,全市公办小学专任教师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5%,公办初中专任教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公办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比例达8%。针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由市教育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素质提升计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和师能。对本方案实施后5年内,在成都大学、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院校完成学历提升的公办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公办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的1800元/人、公办初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的1800元/人、公办高中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的6000元/人。要严把教师进口关,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必须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新补充的初中和高中教师必须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中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不低于20%。同时建立相应的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关于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提升工作 工作目标。执行《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稿)》,即生均设备值小学约3600元、初中(含九年制学校)约3900元、高中约5800元,以提高全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分3年实施,2012年、2013年分别完成30%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提升工作,2014年完成余下40%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提升工作。青白江区、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和新津县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关于中小学校教室光环境改造工作 根据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小学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教室进行光环境改造。按“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和投、建、管三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9月1日前完成。中心城区按市上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其余区(市)县的改造工作由成都传媒集团负责实施。中心城区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承担;二圈层区县(不含青白江区)所需资金按市、区县4∶6比例分担,青白江区和三圈层县(市)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都江堰市已完成改造工作的除外。 关于中小学校运动场标准化改造工作 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相关标准,对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约370个公办中小学校运动场进行标准化改造。 按照突出重点、分批改造的原则,2014年之前完成。先期改造规模较大的中小学运动场。中心城区按市上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其余区(市)县的改造工作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承担;二圈层区县(不含青白江区)所需资金按市、区县3∶7比例分担,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 文清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目录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 主体土建工程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江西省靖安县境内,下库坝址距县城约40km,为周调节抽水蓄能电站。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安装四台单机容量为300MW 的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动机组。本工程属大(1)型一等工程,主要永久性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次要永久性建筑物按3级建筑物设计。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地面开关站及下水库等工程项目。 主体工程量:明挖土方198万m3,明挖石方118万m3,石方洞挖88万m3,石渣填筑(含砌石)101万m3,粘土填筑43万m3,混凝土(含喷混凝土)62万m3,钢筋、钢材万t,锚杆万根,帷幕灌浆万m,固结灌浆万m,回填灌浆万m2。 本标段为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包2(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输水系统:输水系统连接上、下水库,为二洞四机布置方式,由上库进/出水口、引水上平洞、引水调压井、引水上竖井、引水中平洞、引水下竖井、引水钢岔管、引水支管、尾水支管、尾水混凝土岔管、尾水调压井、尾水隧洞和下库进/出水口等组成,单条输水管道总长度约为2642.7m(指4#输水系统长度,下同),其中单条引水隧洞长约1372.4m,引水上平洞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开挖洞径为7.6m,衬砌后断面直径6.0m;从引水上竖井的上弯段起点以下均采用钢管衬砌,钢衬内径5.2m;尾水系统中除尾水支管采用钢衬外,其它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衬砌后断面直径6.5m。 二、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标段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施工工艺得到有效控制,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促进项目健康发展,实现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达到安全、质量和工

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 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

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 尊敬的段董事长、尊敬的卢总经理,尊敬的集团公司各位领导,尊敬的公司杨董事长、刘总经理,尊敬的公司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上午好! 受公司委托,今天由我向大会作题为《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的经验交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以标准化管理为基础,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是又好又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根本保证。宁安项目在宁安铁路建设的实践中,与时俱进,紧紧把握铁路建设新形势、新特点,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上场以来,在征拆工作举步维艰、图纸到位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分别在3月份、7月份、9月份、11月份荣获了宁安公司组织的劳动竞赛“先进单位”称号,率先预制了宁安铁路全线第一块CRTSⅠ型无砟轨道板,连续两次在信用评价活动中获得第二名;在创先争优方面,连续两次获宁安公司创双优“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在并行段的施工组织中,创造了短短60天完成3.5公里线下主体施工任务的奇迹,宁安公司发贺电嘉奖表扬;在上海铁路局标准化项目部、厂、站、工地建设活动中,指挥部,江宁制梁场、定坊特大桥钢筋加工厂,一分部砼拌合站,并行段路基、牧龙河特大桥等分获标准化项目经理部优胜杯、标准化工地优胜杯荣誉称号;在管理创新方面开创了客运专线“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的先河;在架子队建设方面,通过充分发挥架子队管理的“四大法宝(工作联系单、当

日任务考核单、看板管理、碰头会制度)”作用,加快了自控型专业化架子队建设的步伐。 一、与时俱进,立足科学发展,全面领会标准化管理 一是要准确了解什么是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管理就是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群,制定出的符合当前社会劳动平均水平,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的共同的和重复使用规则的社会活动的综合管理。具体到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就是实现对项目管理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受控。 二是要深入了解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内涵 1、管理制度标准化 将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及企业内部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制度形式,规范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综合管理在项目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管理要求,形成科学成熟,简洁高效的管理模式,为最终实现既定目标提供行为规范。 2、人员配备标准化 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技能、知识以及协调能力的人员,实现岗位设置满足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使项目管理机构成为实现建设目标的合格团队。 3、现场管理标准化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环保综合管理原则,把各种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对现场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把现场布置、检查内容和检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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