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履行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而消费者的这些知情权的实施,使在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送货等一系列的环节相配套的。从而,这些环节中,除送货以外,其他的都变成了虚拟化的方式。消费者与供应者并不见面,通过网络宣传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结算,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等等。这种情况下,就自然产生了对于商家和商品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表示怀疑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了。而互联网技术又使得某些商家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其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二)网上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涉及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内容也不多。但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的完全不同,网上消费者一般偶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等。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很多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他网站,牟取暴利。美国国家消费者联盟的一份调查报告就显示,64%的美国互联网用户认为网站将共享他们的信息,59%的用户担心网站在他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除上述隐私外,还有消费者的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财产秘密以及消费者的上网习惯、使用状况、网络活动踪迹以及消费者计算机存储的书籍、信息、内容等个人数据的侵犯。消费者购买、试用的某些应用软件,内含能窥探使用者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的程序。还有一种技术手段(cookie)可以对消费者的网上行为进行跟踪,并对其建立专门的个人档案。这就造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潜在危害。如果泄露给不正当竞争对手或者犯罪分子,或者黑客,就可能造成对这个客户的实际危害。

(三)消费者网络通信权的履行问题

电子商务时代,电子邮箱作为通信来往的重要工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几家大的邮件服务商,如263(包括免费邮箱和收费邮箱)和https://www.sodocs.net/doc/0415829419.html,的服务条款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不约而同的有四种例外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2)维护邮件服务商的商标所有权及其他权益;(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其他社会团体和社会大众的安全;(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在这四种情况下,服务商可以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除了263和https://www.sodocs.net/doc/0415829419.html,之外,新浪、易网、搜狐等网站没有直接表述为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用了更加含糊的语言。服务商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地址,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消费者受到大量的广告

邮件、垃圾邮件,以致用户的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受到黑客、病毒的攻击而不能使用,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

(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障问题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上商店往往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大兴所谓“捆绑”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商量讨价还价的余地。在网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有许多是违背消费者以致“单方权利条款”如规定网上商店对商品或服务运输延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对于网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文字较小,内容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事后,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退换货权利也遇到很多新问题。例如在网上购买音乐及影视CD、软件、电子书籍等数字化商品,一般都提供在线传递的交易方式,并且消费者在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前,大多有浏览其内容或使用其版本的机会。然而,若根据传统的消费者保护原则,消费者在通过线上传递的方式购买了数字化商品之后,有提出退货的要求,很可能长生对商家不公平的情形。因为,商家不可能保证消费者没有保留其产品的复制品。所以,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在数字化商品的电子商务中,还须重新审视和斟酌。此外,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在商品送货上门之后,如果消费者提出非厂商经销商与商品的退货要求,相应的配送费用由谁承担?如果是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充分,使得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符,能否视为欺诈或假冒伪劣而适用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等等许多问题。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方面很多,本文就与电子商务立法关系密切的、与上述存在问题一致的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与个人数据、网络通信权、公平交易权提出立法建议。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行驶与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在性质上属于远程交易的电子商务环境中尤显重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享有知道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对应的是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法对此给予相当的关注和重视,有的还制定有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规,比如欧盟《远程销售指令》。按照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信息服务供应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注册证号,涉及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经营内容的,应说明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属于专业管理的应说明其专业资格,以及纳税号码、价格条件和内容、各项附加收费,等等。特别是,商业信息的传播及从事传播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应专门注明;各种促销优惠措施包括折扣、奖励及其获得的条件、各种促销游戏和竞赛活动及参与条件和规则必须详细无误地说明。该指令还规定,信息服务供应商在同消费者订立合同前,应准确无误地对电子合同的缔结方式给予解释说明。此外,还要说明合同

订立应遵守的行业自律准则,以及如何查阅到这些准则。英国《2002年电子商务条例》除遵循上述欧盟指令的要求,规定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披露义务外,还专门就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时须向消费者等提供的信息作了规定。可见,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主要是对相地方企业实施加以披露义务,而且披露的信息内容与深度要求都很具体明确。美国《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也都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驶和保护。值得注意的是,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对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显示了发展中国家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水平。该法从政府和经营者两个角度分别规定了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义务:一是,政府应将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电子商务的主要政策和决定等事项告知消费者和用户;二是,电子交易者、网上商店经营者等应接受消费者保护组织提出的获得必要信息的要求,并予以合作,一边向消费者提供保护。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在传统商业活动中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有些项目的信息可能难以得到落实。比如其中的“检验合格证明”如何通过网络提供、证实?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新特点新问题,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应给以充分考虑。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获得信息越来越具有广泛性和容易性。在网络环境下,这些个人秘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会面临很大的被他人取得、泄漏的风险。所以,应对信息社会的个人隐私进行针对性的保护。电子商务对侵犯个人本身有关权益的主要方式是对个人有关资料的商业利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应当强调对“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的保护。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指纹、婚姻、家庭状况、教育、职业、健康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网络上的电子邮箱、个人账号、密码及IP 地址等。此外,还有消费者网上活动,如浏览网页、进行的交易等。个人数据一旦进入互联网,不论是出于人为还是非人为的滥用或泄漏,该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并可能被无休止地转载、复制。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个人数据的征集,经营者取得个人数据包括利用技术手段,可以在消费者不知悉的情况下了解信息,要不要取得本人真实意思的同意,要不要告知数据征集的理由、用途及如何使用,消费者有那些权利;二是个人数据的滥用。经营者可不可以将征集的消费者的个人数据用于其宣称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可不可以随意处置,包括转让给第三方,如果需要,是否必须经消费者的同意;三是个人数据的储存安全,经营者有没有义务对个人数据采取多种可能的谨慎措施予以储存,以防止非法进入、浏览、篡改,有没有义务应消费者的要求随时更正不准确的数据。这些问题的处理都直接关系消费者网上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程度。对此欧盟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个人数据所涉及的个人为该数据的主体,个人数据归其所有;禁止未经该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数据用户对数据的使用仅限于主体许可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转让该许可的使用权,等等。该指令最重要的精神是将隐私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将之延伸到个人数据的保护。我国尚无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项立法。我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还尚未将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在2004年公布并向社会征集意见的《中人民共和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也仅仅提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就个人数据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是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对包括个人在内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需要考虑信息自由的要求,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这两者之间保持科学、合理的平衡。对哪一方的偏废都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也就不能根本保障。(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网络通信权的保护

美国从1995年起,关于广告邮件、垃圾邮件的发送与拒收、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与侵权案件的争议就不断,并发生了多起案件。许多法官认为,乱寄广告信的行为并不在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之内,属于侵权行为,并颁布永久禁令。但同时也附带了条件:即必须让想受到电子广告信的消费者依然有权收到广告信。因为,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来看,这些电子邮件虽然消费上网的时间与费用,但是,如果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接受想要的广告邮件类别,并可以防堵不想收到的广告邮件的骚扰,就应该将这样的选择权交给使用者。不能单纯考虑网络系统提供商的利益,而剥夺使用者的利益。

我国目前尚无直接规范商业电子邮件的法律,只是出台了一些地方规章。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5月颁布的《关于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中有这样的规定;因特网使用者在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3)不得利益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4)利益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有些法律、法规也可简介适用。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规定也可以适用。

以上法律、法规大多只是间接适用于电子邮件,并且其要求也非常原则与简单,而真正有针对性的只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所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规范电子邮件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网络通信权势在必行。

(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是不是体现了其真实意愿?消费者订立电子合同,是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一系列的消费行为,是不是公平合理的?对收到的货物不满意,是不是能够换货或退货?一些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给予相当的关注。

美国《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第101条中规定,使用电子记录向消费者提供交易信息,必须得到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其前提是:必须事先向消费者充分说明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消费者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和后果等,消费者确实获得了调取与保存电子记录的说明与能力;有关调取与保存电子记录的任何变化,都应通知消费者,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关于格式合同的问题,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8条中规定,在信息服务获取方应邀对信息服务提供商所作的要约通过技术手段,如点击键盘,来表示其承诺的回执时合同成立。由此,给以消费者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公平的交易留出更多的空间。当然,对格式合同,同时还要适用有关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和合同法的实体条款,尽可能消除其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关于消费者的退换货权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远比传统商务中的问题要复杂得多。欧盟《远程销售指令》在此方面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就是撤销权。根据其规定,消费者享有撤销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逾期无效。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供应商应有义务全部退还消费者已付款项。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仅仅是退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此外还限制了退换货物的种类,数字化商品如影视CD、软件、电子书籍等,还包括消费者已经自行开封的音像录音制品或电脑软件,报纸、期刊以及杂志等,消费者对此均不享有撤销权。

此外,关于举证责任,一般认为应由供应商承担。欧盟《远程销售金融服务指令提案》第13条规定:“供应商对消费者的通知义务,消费者同意缔结合同,以及适当的话,合同的履行等的举证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这得到了国际很多的认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举证责任由供应商承担是公平的。

我国在保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公平交易权方面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许多规定都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0条和第45条的相关规定都赋予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40条也同样作了规定。此外,《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以及合同撤销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行使退换货权、合同撤销权的要求很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很难把握。并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举证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没有作出补充。可以借鉴外国法律和经验,对于电子商务中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进行完善。

小结: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是国家加强立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此外,还应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商家的行业自律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引导消费者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等。只有这样,作为电子商务“净输入国”,我国消费者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商业银行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ⅩⅩ商业银行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 结 作为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行特别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市场管理部、办公室、企划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行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

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套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充分说明其不良后果。此外,制作和

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样新型消费的模式下,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在电子商务中占有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子商务模式是建立在网络平台的虚拟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在很多方面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引发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迫在眉睫。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Consumer protection in e-commerce er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e-commerce is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our life. In this new consumption mod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Consumer rights in many aspects lack of effective protection measures due to the virtual behavior of e-commerce based on network platform.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owever,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is not equipped to handle this problem. Hence, Improv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different level and study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in e-commerc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and urgent. Keywords: e-commerc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若出现以下情况,可在收到货7天内退货: (一)如商品本身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货; (二)商品及商品本身包装保持“E丝绸之路”出售时原装且配件赠品资料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可退换货。以跨境电商方式销售的保税商品与直邮商品不适用此情形; (三)收到的商品与订单不符的。 二、若出现以下情况,则不支持退货 (一)任何非“E丝绸之路”出售的商品; (二)超过受理时限,即自收到货物后超过7天; (三)已拆封或已使用商品、退货时破损(商品本身、原包装箱已损坏或已缠裹胶带)、资料/配件不全的(如包装、吊牌、说明书、配件、赠品等); (四)因用户自身非正常使用、保管不当,以及清洁、保养不当导致商品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如电子产品未使用标准电压等);(五)商品包装出现轻微破损,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六)已经标明为残次品或处理品的; (七)秒杀商品、虚拟商品(如红包)及其他标注特殊售后政策的商品; (八)图片及信息仅供参照,因拍摄灯光及不同显示器色差等问题可能造成商品图片与实物有一定色差,一切以实物为准; (九)以下品类的商品,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1、直接入口的商品,如保健品、喂养用品、婴幼儿食品等特殊商品,为保证使用安全,不允退货,请予理解; 2、直接接触人体皮肤的商品,如化妆品、个人护理品、卫生用品、贴身衣物、宝宝尿裤等; 3、高价值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重庆博亚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0日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考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考试 [单选题]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A ) A、自然人 B、法人 C、自然人及法人 D、居民 2、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_B _起实施。 A、2015年10月1日 B、2014年3月15日 C、2015年3月15日 D、2016年3月15日 3、银行调整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品种、比例,或调整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如消费者不接受,应允许其提前赎回该产品。这是维护消费者的(A )。 A、选择权 B、知情权 C、收益权 D、公平交易权 4、(C A 5 A、 6 B ), A 7 的, A、一倍 8 A B C D 9 A 品 10 A、1年 11 A、1 B、2 C、3 D、4 12、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B)年;超过年限的,应当予以删除。 A、3 B、5 C、7 D、10 1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C )。 A、投诉部门 B、投诉要求 C、投诉流程 D、投诉反馈 [多选题] 1、银行消费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AC)。 A、购买、使用银行产品的行为 B、设计、销售银行产品的行为 C、接受银行服务的行为 D、推荐、介绍银行服务的行为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哪几种途径解决? ABCD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这保障了消费者的(B)和(D)。 A、公平交易权 B、知情权 C、收益权 D、自主选择权 4、在理财销售的过程中,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以下那些做法是正确的。( ABCD) A B C D 5 尊重权, (ABCD) A.老人 6 A B C D 7 A、书面 [判断题 1 A、对 B 2 (B) A、对 B 3 A、对 B、错 4、银行一旦发生重大服务投诉,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立即协调相关部门,联络客户,努力控制传播途径和范围,减少不良影响。(A) A、对 B、错 5、稽核部门可单独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项稽核,不可以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稽核纳入其他稽核项目中。(B) A、对 B、错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征信信息可以不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A) A、对 B、错 7、各级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 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 摘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商务手段,开拓了新的市场,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面临问题政策建议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时代,电子商务仿佛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消费者认可;另一方面,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大威胁来自于消费产品及服务的可用

性。既使消费者确认了经营者的真实性,鉴别了消费品的完整性,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样可能导致信任危机。可用性一般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本身对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实、有效。第三,消费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归纳如下: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消费欺诈。信用缺失、网络消费欺诈现象严重出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及发布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涉及欺诈活动与非法传销。 2.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1)延迟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3.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4.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对消费者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 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_光华管理课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信息安全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财产安全权 D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 A 30 B 40 C 50 D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舒兰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舒兰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最大化契约正义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消费者群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极易导致其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立法者和社会都选择了倾向性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及前馈功能的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消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费者保护立法考虑到以下原因和现实: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和服务与货币的不同所有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交换,在交换中,

交易双方合意是达成交易的前提,而合意是以双方的认知水平、谈判能力为条件的,商品经济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引致的双方信息不平等亦容易造成合意之下的交换不公平。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终极信念无疑是通过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实现双方之间的实质正义。《消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标示以预防消费者损害事件发生;二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纵览《消法》,循着权利、义务、责任的主线,立法落脚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欺诈是对交易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是通过虚假信息减少经营者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正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严厉制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个体性的保护。通过个案事后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只是矫正了个体正义,其侧重的是人身、财产安全的价值。这种矫正并不能直接解决消费者保护中信息偏在的矛盾,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消费者问题。相反,“学术界对于制裁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交易活动,只不过他的媒介是网络。电子商务因具备交易方式便捷、选择范围宽泛、更贴合快节奏的工作生活模式等特征,已成为社会公众消费的重要选择。有数据表明,仅仅2015 年中国通过网络购物的人数已经达到了接近3 亿人,全国零售业一项,就有17%的份额通过电子商务进行。 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一直饱受质疑。一方面持续有消费者网络购物受到欺骗的新闻出现;另外一方面国家立法对于电子商务中个人权益保护并未有明确规定,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安全感减低。消费者权益保证不足,正在逐渐成为阻碍和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对电子商务被侵害的消费者权利进行全面的分析,就应该对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进行分析。 (一)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由于电子商务无法像传统商务那样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电子商务的支付过程相对于传统商务方式往往时间更长,所以使得第三方支付成为电子商务付款的优先使用方式。与传统商务活动的两方主体相比,电子商务在支付阶段增加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paypal 等。具体操作模式为,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网络就某一商品的交易协商一致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将交易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进行监管。其后,由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货物,消费者核对货物无异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监管款项支付经营者。此种支付模式解决了电子商务模式消费者付款和经营者发货存在时间间隔易引发交易危险的问题,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尤其是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空间信息的虚拟化 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均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经营者介绍商品多通过虚拟店铺中的文字描述、图片介绍等方式进行,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也是通过阅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与经营者进行网上沟通进行。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无需提供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人员以及产品实物。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为经营者节省了店铺租赁、人员工资以及商品损耗等支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经营者可以进一步降低商品价格,提升其产品竞争优势。 (三)交易内容的多样性及全面性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交易,不受经营时间以及经营地域的限制。经营时间上,电子商务脱离了传统交易方式营业场所营业时间的限制,消费者可以在任意时间利用互联网络选购自身 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可以在全天候无休息日的任意时间订立。经营地域上,消费者可选购的商品地域范围更加广泛,商品的生产地点或销售地点可以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经营者也常常遍布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指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有关保护消费 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全社会保护的原则;方便消费者诉讼的原则。 3、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 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4、经营者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5、消费者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 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 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2、抵押权: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物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合同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 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范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7、抵押权效力:指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财产的出租。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的影响;抵押人抵押权设立后将抵押 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B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权的保全;b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c抵押权的实现(3)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学习心得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在这一年工作中,分行营业部从上至下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切实地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今年工作中,我也收获了许多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 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下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作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为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行优化,保证每位部门成员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提升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此外,我们也做到了对大众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小鸡态度。因此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宣传,能够有效提升我行的信誉和公信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Xxxxxxx大学 姓名: 学号: 专业: 指导老师: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状况,及其相关政策及法律,此外,分析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及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途径,政策制度,法律条文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还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伴随着各式各样的商业消费而来的是一些消费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出来。探讨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熟悉其相关法律知识,及消费者自身的维权途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大帮助。同时,发现我们现阶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分析,一边加以改进。方便更好的完善发展我国的市场积极秩序,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自身权利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比重很大,市场经济的活跃很大一部分是取决于消费者。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有序和谐发展市场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在当今市场经济日趋国际化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也在不断出现。据统计,我国1998年消费者投诉为667016件,1999年为720410件,2001年为721161件,由上面数字不难看出,投诉总量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损、服务领域价格问题、商品严重质量问题等。加入WTO以后,进口商品和涉外服务投诉也呈上升趋势,这更加要求我们正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李安渝孙秋雯李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编者按:消费者是人一生中都要扮演的重要角色,消费者权益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能否受到足够重视和有力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本文从电子商务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阶段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发现其根源在于缺乏有力的信用保障体系。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市场组织者的角度提出了如何建立有效的信用保障体系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网络交易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体系监管 1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 1.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中对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由于本文研究对象为电子商务中的相关消费者,因此本文所界定的消费者特指网络交易中的相关消费者,称之为网络消费者(在不存在歧义的时候仍用"消费者"表示)。也就是说,网络消费者是指利用互联网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的个人。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部分"知假买假"的商品购买人,他们知道商品存在某种瑕疵但仍会因生活需要而低价购买。根据定义,这些"知假买假"的商品购买人也属于网络消费者的范畴。 1.2 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消保法》的相关定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九种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 网络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尤其在购买、使用网络商品和接受网络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网络消费者与非网络消费者(即不属于本文界定的网络消费者的那些消费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两者只是在交易商品或服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那么,网络消费者应该而且必须享有现行《消保法》所主张的消费者的所有权利。然而,现实中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等权益特别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本文将对这些权益再作详细的阐释。 ①知情权 《消保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知情权明确了消费者享有便捷获取真实充分信息的权利,因为消费者只有在充分掌握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消费决策。 ②安全权 《消保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