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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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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3 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 第 153 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 (建市〔2007〕101 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 、 》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 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的注册建 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 围内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附件 1)从事建设工程 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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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担任专业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注 册建造师资格,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 并在 (附件 2)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章。 第六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组织施工。 第七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加强施工合同 管理,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保证建设工程工期、安全质量和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并按规定报送合同履约数据。 第八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执行北京市劳 务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 法权益,并组织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及普法维权教育,及时 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 施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连续停工超过 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三)同一施工现场内有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的; (四)抢险救灾项目; (五)因拆迁等原因,不能开工的。 第十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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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 更换前先予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一)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合同双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 负责人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死亡、 负刑事责任等)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到 市或区(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与工程项目有关 的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建设工程项 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只能计算一 次,且应当归完成该项目工程量 50%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北京 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 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原因不能及时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 件上盖章的,经其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 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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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对其签署的 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 有虚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章。 第十五条当发生第十条所列情形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完成对所负责施工阶段施 工文件的签章。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注 册,应当通过聘用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建造师自初始 注册批准后或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后,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 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同时向注册机关提供 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与新聘用企业 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正当理由不 同意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 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 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 证书和印章。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 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及 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

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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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第二十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 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 3 日内,按照要求,通过北 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如工程项目涉及公 路、水利水电专业的,应同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信息将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不执行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四)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五)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六)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 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七)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八)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 动; (九)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十)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 动; (十二)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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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十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四)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 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机 关、工程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水务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区县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明违 法事实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一级注册建造师涉及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 凡外埠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在本市执业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被查处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函告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在接到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 决定之前,暂停其在京执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北京市建筑市场监 管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区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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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集、整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

情况、良好行 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一年度对本市行政区 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依 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 并与建筑市场监管、 资格管理、 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挂钩。 第二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被依法 查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注册建造 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行 为的;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 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在有关工程文件上签字 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 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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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市注册建造师被依法查明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注 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撤销其注册,3 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造师被依法查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 其做出处罚: (一)未执行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 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二)违反有关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 止执业1年。 (三)违反有关规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 销其注册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四)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恶劣 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水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 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水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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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 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 规范的行

为; (五)向注册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 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2、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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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序号 注册专业 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 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 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 种专业 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 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 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 铁路,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附着升降脚 手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铁路桥梁、铁路隧道、城市 轨道交通、铁路电务、特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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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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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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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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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高耸构筑物、电梯安 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 民航机场工程 除、建筑智能化、桥梁、机场场道、机场空管、航站楼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航油 储运、暖通、空调、给排水、特种专业 港口与航道,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消防设施、建 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爆破与拆除、港口及海岸、港口装卸设备安装、 港口与航道工 航道、航运梯级、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工金属结构 程 制作与安装、船台、船坞、滑道、航标、灯塔、栈桥、人工岛、筒仓、堆场道路及陆域 构筑物、围堤、护岸、特种专业 水利水电,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 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利水电金属结构 水利水电工程 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 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 矿业工程 矿山,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高耸构筑物、消防设施、防腐保温、环保、起重设备安装、 管道、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

结构、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隧道、窑 炉、特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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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 市政公用工程 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 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通信与广电,通信线路、微波通信、传输设备、交换、卫星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数 通信与广电工 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本地网、接入网、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线、信息化工程、 程 铁路信号、特种专业 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结构、电梯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 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电子、仪表安装、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核 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 油、体育场地设施、净化、旅游设施、特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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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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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房屋建筑工程)
序 号 文件类别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工程动工报审表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施工管理 资料 C1 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 费用索赔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 监理通知回复单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 高大脚手架方案 注册建造师 深基坑方案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验收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 注册建造师 C1-10 C1-11 C1-12 C1-13 C1-14
文 件 名 称
签 章 人
表 号
C1-3 C1-4 C1-5 C1-6 C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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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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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C7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注册建造师
C7-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竣工质量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 (子单位)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 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注册建造师
C8-1 C8-2 C8-3 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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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资料 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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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文件类别
竣工质量
文 件 名 称
签 章 人
表 号
4
验收资料 C8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记报验表
注册建造师
C8-5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双方注册建 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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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料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方案 注册建造师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劳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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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性 别 联系方式
填报单位(章) : 填报日期: 年
项目负责人(签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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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

包合同管理资料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附:劳务分包合同及备案证书 承包单位资料(本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账户”建立证明资料(复 印件,加盖公章) ;外地企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 案管理手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年检有效) )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劳务分包合同洽商、变更月度确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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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会议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附: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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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名制管理资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附:劳务管理人员花名册、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书及身份 证复印件 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劳务作业人员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 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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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项目名称(全称):
项目实际结算、支付情况 分包企业全 称 合同价款 (万元) 应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2 已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3 应支付劳 务费金额 (万元)
日期:



序号
结算率 %
已支付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支付率 %
1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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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名称(章)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劳动力管理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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