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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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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保护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合并招标。

第十六条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履行监督职责;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以县为单位组建1个或者多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造价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造价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责任公示牌,公开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主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和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建立质量安全责任人档案,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实行建设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保存使用。

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或者农用地规划控制管理。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预防性养护,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农村公路,可以实行干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做到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水沟畅通、边坡顺适、构造物和有关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实行养护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期限不少于1年。

第二十六条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当年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结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聘任农村公路协管员,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

(二)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

(四)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农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一)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

(三)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的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点)。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一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

(三)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县道是指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连接乡(镇)与村、村之间的公路。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高速公路年末里程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现状 (1) 第二节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占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同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占全国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9)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云南省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实施方案

云南省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实施方案 为补齐高速公路建设短板,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决战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的基础上,启动实施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以下简称“互联互通”工程),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云南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加密滇中、沿边拉通、滇西循环、互联互通”为重点,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广泛、互联互通的高速公路网络,服务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我省“五纵五横一边两环二十联”中长期高速公路网规划为基础,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云南实际,调整完善高速公路布局,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高效率的交通运输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高速公路运输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调动地方积极性。坚持“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充分尊重州(市)意愿,发挥地方积极性,积极推动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扩大有效投入,项目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坚持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项目“肥瘦搭配”,整合优势资源,吸引信用好、实力强、有担当的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科学运用投融资模式,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三)主要目标 2020年-2025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项目78个,里程6024公里,总投资10241亿元。其中,国家高速公路项目8个,里程888公里,投资1510亿元;地方高速公路项目70个,里程5136公里,投资8731亿元。 到2025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接近1.5万公里;到2028年,“互联互通”工程实施完成,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72万公里,实现127个县(市、区)通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承载力、集散力、辐射力进一步增强。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 1、路政许可 2、路政处罚 3、路政强制措施 4、路政监管 5、路政赔(补)偿

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的含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四)路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 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 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云南省农村公路弹石路面设计施工手册

云南省农村公路 弹石路面设计施工手册 一、弹石路的基本概况 用各种不同形状和尺寸石块铺筑的路面统称为块石路面。根据所用石块的形状、尺寸及加工修琢程度铺筑的路面又可分为条石、小方石、拳石和粗琢块石等数种路面,块石路面按它的平整度分为整齐块石路面、半整齐块石路面和不整齐块石路面。 我国云南省在农村公路中大量建设了弹石路面,属于半整齐块石路面,系用粗打的“拳石”或“弹街石”铺砌而成,俗称“弹石路”。 弹石路面是摊铺在砂垫层上用人工铺砌经过粗凿以后形成的半整齐石块,通过嵌缝填隙压实,成为一种坚固耐久、清洁少尘,适应中重型车辆通行,易于翻修、养护维修和投资较少、方便群众投工投劳的一种路面。弹石路面适宜在石料丰富的山区公路铺砌,也可在道路急弯陡坡地段、沿线城镇、村寨附近的路面以及土基尚不稳定的桥头填土和高填土路基地段铺砌,可在新施工的路段或老路面上加铺弹石路面面层。 弹石路面具有几个特点:建设养护技术要求低,施工难度小;绿色环保,不污染环境;建设养护成本低,性价比较高;满足农村公路的行车要求和通行能力要求;便于群众投工投劳;对路基质量要求相对较低;弹石路面平整度相对沥青路面差,行车噪声较大。 弹石路面填料,主要用来填充石块间缝隙,嵌紧块石不松动,以加强路面的整体性;一般采用砂作为填料,整齐块石弹石路面上,可使用水泥砂浆或沥青砂、沥青玛蹄脂来填缝,有时亦可用砂填缝下部,用水泥砂浆或沥青砂填其上部1/3深度。 弹石路面的强度,主要依靠地基的承载力各石块与石块之间的摩擦力所构成,当此种力很小,不足以抵抗车轮垂直荷载作用时,就会出现沉陷变形。 二、弹石路建设的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弹石路面应遵照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弹石路面的结构一般采用:弹石面层+砂垫层+基层+调平层(也可直接路基调形)。 弹石路面设计采用多层弹性体系理论,用以确定结构层厚度。建议弹石路面的材料抗压强度回弹模量EP 值在240MPa 至260MPa 之间考虑。除弹石面层外,其强度不足部分应铺筑基层给予补强,或增加补强层设计。所铺砌的弹石路面应铺砌在路基合格的地段,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等级技术要求。 作为弹石路面重要指标的控制弯沉值根据交通量计算。 2、 弹石路的材料要求 面层弹石料。使用开采的天然石料或路基开挖石方的利用料,其石质不得低于3级(30MPa ),材质坚硬,经粗琢打制后,石块的长度不宜大于高度,高度不宜超过宽度的2倍,石块的顶面与底面应基本平行,并且顶面应略大于底面,石料规格要均匀,石料顶面积在90cm 2~150 cm 2之间,底面面积在60 cm 2~130 cm 2之间。经多年实践,弹石块的高度采用12—14 cm 为宜,较小尺寸的弹石使用质量比大块弹石好,病害少。 弹石块侧面不宜有显著的突出,以免铺砌时妨碍互相靠紧。用于铺筑的石料高度不得大于或小于设计高度的2cm ,尺寸不符的弹石或尖锲状、扁平的石块、 弹石面层 垫层砂 基层 路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号: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1988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1988-08-01 浏览次数:120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云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云南省公路网规划(2005-2020年) 云南省交通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

前言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合理配臵资源、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基础,是连接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诸环节的纽带。公路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为其它运输方式提供集疏运服务,同时,随着公路等级的提高,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兴起,公路已能够提供长距离、快速、安全、舒适的高质量运输服务,汽车技术的发展也进一步提升了公路运输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云南省山川、河流密布,地形地貌十分复杂,工程建设困难,使交通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云南省铁路运输受其技术经济特性制约,导致通达性有限;内河运输主要集中在澜沧江流域。在这种情况下,公路运输承担着云南省大部分运输量,其不仅承担着“面上”基础性运输,在运输大通道中也承担着较多的中长途运输。因此,公路基础设施的发展,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对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近十多年来,云南省公路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取得较大成就,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一定进展。2004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6.7万公里,2005年7月安楚高速通车后,高速公路里程已达1400公里;农村公路里程达14.5万公里,51%乡镇已通油路,84%建制村已通公路。但云南省公路网还明显存在干线公路网结构不合理、布局不完善、高等级公路规模不足,农村公路通达性差、等级低、路面状况差、抗灾能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世纪初是云南省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五个统筹”,实现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云南省公路交通将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看,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新型工业化蓬勃发展、城镇化加快推进、汽车社会快速到来、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旅游业快速发展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公路运输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启动,也给云南省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发挥云南省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促进云南省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头堡”,加强云南省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交通联系,需要公路交通发挥重要作用。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云南高速公路总体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第1章编制依据及说明 (4) 1.1编制依据 (4) 1.2编制说明 (4) 第2章工程概况 (5) 2.1项目概述 (5) 2.2工程简介 (5) 2.3设计标准 (5) 2.4主要工程量 (5) 2.5施工条件 (6) 第3章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8) 3.1 工程特点 (8) 3.2 工程重点、难点 (8) 3.3 施工技术对策 (9) 第4章管理和施工组织机构设置 (10) 4.1项目组织机构 (10) 4.2岗位设置及职责 (10) 第5章总体实施思路 (16) 5.1 施工总体部署 (16) 5.2 施工顺序安排 (16) 第6章总体平面布置 (18) 6.1 场地布置原则及规划 (18) 6.2 项目经理部、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布置 (18) 6.3 工地试验室 (18) 6.4 拌合站 (19) 6.5 预制场 (20) 6.6 钢筋加工场 (20) 6.7 施工便道 (21) 6.8 临时用电 (21)

6.9 弃土场布置 (21) 6.10 炸药库 (22) 6.11 施工用水 (22) 6.12 临时通讯 (22) 6.13 施工总平面图 (22) 第7章工区划分及施工顺序 0 7.1 桥梁工区划分及施工顺序 0 7.2隧道工区划分及施工顺序 0 第8章主要资源配置 (1) 8.1 项目管理人员投入 (1) 8.2 主要施工队伍、人员及机械设备配置 (3) 8.3 材料计划 (6) 8.4 周转材投入 (7) 第9章主要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8) 9.1桥梁施工 (8) 9.2 隧道施工 (13) 第10章重点、难点工程施工措施 (84) 10.1洞口坍方处理预案 (84) 10.2防止隧道坍塌 (84) 10.3隧道穿越断层带及软岩大变形段结构措施 (84) 10.4隧道防排水预案 (85) 10.5隧道溶洞处治预案 (85) 10.6隧道瓦斯防治预案 (86) 10.7隧道岩爆处治预案 (88) 第11章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90) 11.1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与目标 (90) 11.2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90) 11.3 工期保证体系及措施 (91) 11.4 资金使用计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 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 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 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 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 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 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 道路施工和地下 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 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 班时间为: 为: 14: 00时——次日 0: 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 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 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 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 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 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 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8:00 时—— 14:00 时,中班上班时间 0:00 时——次日 8:00 时。 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 交班人员如有

关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0年2月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养护农村公路。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护路日。 第七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与乡(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并应当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古迹。 第九条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农村公路两侧行道树、边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外脚)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边缘各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公路保护用地。 第十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未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二)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及其设施,涂改公路标志; (三)设卡收费; (四)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五)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六)挖砂,取土,采矿,烧窑。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地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渠道。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公路配套设施,在主干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等交通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

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第二十条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 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9.25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08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云南省26条高速公路于2015年8月16日零时起调整通

云南省26条高速公路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相关知识 一、云南省26条高速公路于2015年8月16日零时起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以出收费站时间为准。 也就是说,从2015年8月16日零时,如果你要从楚雄西到昆明、楚雄西到大理、楚雄西到保山,高速路过路费就和以前不一样了。 二、调整以后的收费标准 普通路段和500米以上桥隧将分开计费、合并收费。其中: 客车基本费率标准为普通路段客车0.5元/车公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昆安高速为0.556元/车公里、其他路段为1.2元/车公里; 货车基本费率标准为普通路段0.09元/吨公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昆安高速为0.098元/车公里、其他500米以上桥梁隧道0.20元/吨公里,但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0.10元/吨公里。 三、客车(含小轿车)如何收费? 车型类别客车车型及规格计费系数 一型车≤7座客车1 二型车8座~19座客车 1.8 20座~39座客车 三型车 2.5 ≤29铺位的卧铺车

四型车 ≥40座客车 ≥30铺位的卧铺车 3.5 客车收费计算公式=【(普通路段基本车型费率×普通路段里程)+(计费桥梁隧道基本车型费率×计费桥梁隧道里程)】×车型分类计费系数。 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计算结果尾数以元取整,元以下四舍五入。 例如: 一辆30座客车(属于三型车)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入站到松茂收费站出口下高速路,通行费计算方式如下: 昆石高速公路客车普通路段费率为0.5元/车公里,计费桥隧路段为1.20元/车公里,小喜村收费站至松茂收费站普通路段共20.325公里,计费桥隧路段共2.286公里;三型车计费系数为2.5。 套用上面的计算公式如下: 【(0.50×20.325)+(1.20×2.286)】×2.5=32.26元. 客车收费计算结果尾数以元取整,所以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至松茂收费站此辆客车通行费为32元。 四、楚雄西到昆明西、大理、宝山调整前后收费对比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楚雄西到昆明西楚雄西到大理楚雄西到保山 1型客车调整前(元)63 66 133 调整后(元)78 85 177 上调金额(元)15 19 44 2型客车调整前(元)114 118 240 调整后(元)140 152 319 上调金额(元)26 34 79 3型客车调整前(元)158 164 333 调整后(元)194 212 444 上调金额(元)36 48 111 4型客车调整前(元)221 230 466 调整后(元)271 296 621 上调金额(元)50 66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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