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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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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护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者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 “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 “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 “缔约国”是指本公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 “区域经济—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者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受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 “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2条一般义务

1. 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应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2. 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 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消减或禁止;

(c) 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条例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的附件;

(d) 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国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第3条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1. 各缔约国斟酌情况直接通过有关国际机构就下列问题发起并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进行研究和科学评

价:

(a) 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

(b) 臭氧层的变化所造成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其他生物影响,特别是具有生物后果的紫外线太阳辐射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

(c) 臭氧层造成的气候影响;

(d) 臭氧层的任何变化及其引起的紫外线辐射的变化对于人类有用的自然及合成物质所造成的影响;

(e) 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作法、过程和活动,以及其累积影响;

(f) 备选物质和技术;

(g) 相关的社经因素;

以及附件一和二里更详细说明的问题。

2. 各缔约国在充分考虑到国家立法和国家一级与国际一级进行中的有关活动的情况下,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推广或制定联合国或补充方案以有系统地观察臭氧层的状况及附件一里详细说明的其他有关有参数。

3. 各缔约国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从事合作,通过适当的世界数据中心保证定期并及时地收集、验证和散发研究和观察数据。

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1. 各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附件二里详细说明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经、商业和法律资料的交换。这种资料应该提供给各缔约国同意的各组织。任何此种组织收到提供者认为机密的资料时,应保证不发表此种资料,关于提供给所有缔约国之前加以聚集,以保护其机密性。

2. 各缔约国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及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情形下,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促进技术和知识的发展和转让。这种合作应特别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a) 方便其他国家取得备选技术;

(b) 提供关于备选技术和设备和资料,并提供特别手册和指南;

(c) 提供研究工作和有系统的观察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d) 科学和技术人才的适当训练。

第5条递交资料

各缔约国应依照有关文书的缔约国开会时所议定的格式和时间,就其执行本公约及其加入的本公约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通过秘书处按照第6条规定向缔约国会议递交资料。

第6条缔约国会议

1. 缔约国会议特此设立。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应由第7条内临时指定的秘书处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转内召开。其后的会议常会应照首届会议所规定的时间按期举行。

2. 缔约国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国书面请求,由秘书处将这项请求转到致各缔约国后六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表示支持时,亦可举行非常会议。

3. 缔约国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和通过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以及适用于秘书处职务的财务规定。

4. 缔约国会议应继续不断地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

(a) 规定转交依照第5条递交的资料的形式及间隔期限,并审议这些资料以及任何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

(b) 审查有关臭氧层、有关其可能发生的变化或任何这种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科学资料;

(c) 依照第2条的规定,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尽量减少可能引起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并就与本公约有关的其他措施提出建议;

(d) 依照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制订推行研究、有系统的观察、科技合作、资料交换以及技术和知识转让等方案;

(e) 依照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f) 审议对任何议定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于作出决定后向此种议定书的缔约国建议通过;

(g) 依照第10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本公约的增列附件;

(h) 依照第8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议定书;

(i) 成立执行本公约所需的附属机构;

(j) 请求有关的国际机构和科学委员会,特别是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臭氧层协调委员会,在科学研究、有系统地观察以及与本公约的目标有关的其他活动方面提供服务,并利用这些组织和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

(k) 考虑和采取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5. 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非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均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本公约缔约国会议。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政策或非政府组织,如果在保护臭氧层的任何方面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有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则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亦可参加会议,观察员的参加会议应受缔约国会议事规则的约束。

第7条秘书处

1. 秘书处的任务如下:

(a) 依照第6、第8、第9和第10条的规定,为会议进行筹备工作并提供服务;

(b) 根据由于第4条和第5条规定而收到的资料,以及第6条规定之下成立的机构举行会议所产生的资料,编写和提交报告;

(c) 履行任何议定书委派给秘书处的任务;

(d) 就秘书处执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任务所进行的各项活动编写报告,提交缔约国会议;

(e) 保证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尤其要作出有效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行政和合约安排;

(f) 履行缔约国会议可能指定的其他任务。

2. 在依照第6条的规定举行的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结束以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临时执行秘书处的任务。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应指定已表示愿意的现有合格国际组织中的秘书处执行本公约之下的秘书处任务。

第8条议定书的通过

1. 缔约国会议可依照第2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

2. 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各缔约国。

第9条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 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案。这种修正案除其他外,还应充分顾及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2. 修正案应由缔约国会议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决定,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提议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给各缔约国。秘书处也应将提议的修正案呈交给本公约各签署国作为资料。

3. 各缔约国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就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约缔约国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修正案。并应由保存者呈交给所有缔约国批准、核可或接受。

4. 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亦应适用于上述第3款提到的程序,不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该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通过。

5. 对修正案的批准、核可或接受,应以书面通知保存者。依照上述第3或第4款规定通过的修正案,应于保存者接得至少四分之三公约缔约国或至少三分之二的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批准、核可或接受通知书后的第九十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之间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国存放批准、核可或接受文书九十天之后,修正案对它生效。

6. 为本条之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是指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

第10条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 本公约的附件或其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的附件在内。这种附件应以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为限。

2. 除非在任何议定书里对其附件另有规定,本公约或议定书所增列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以下程序:

(a) 本公约的附件应依照第9条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通过,而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9条第2和第4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 任何缔约国如果不核可本公约的增列附件或它所加入的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于保存者发出通知后六个月内以书面向保存者发出反对声明。保存者应于接得此种声明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任何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取消以前发出的反对声明而接受增列附件,有关附件即对它生效;

(c) 在保存者发通知六个月之后,增列附件应对未曾依照上文(b)项发出声明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生效。

3. 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案应特别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4. 如果一个增列附件或任何附件的修正,涉及对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则增列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公约或其有关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第11条争端的解决

1. 万一缔约国之间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国应以谈判方式谋求解决。

2. 如果有关的缔约国无法以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它们可以联合寻求第三方进行斡旋或邀请第三方出面调停。

3. 在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本公约或其后任何时候,缔约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书面向保存国声明,就未根据上述第1或第2款解决的争端来说,它接受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办法为强制性办法:

(a) 根据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通过的程序进行仲裁;

(b) 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4. 如果缔约国还没有按照上文第3款的规定接受相同或任何程序,则应根据下文第5款的规定提交调解,除非缔约国另有协议。

5. 若争端一方提出要求,则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由有关各方所指派的数目相同的成员组成,而主席则应由各方指派的成员共同选出。委员会将作出最后的建议性裁决,各方应诚恳地考虑这一裁决。

6. 本条规定应适用于任何议定书,除非有关议定书另有规定。

第12条签署

本公约应按下述时间和地点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从1985年3月22日起至1985

年9月21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从1985年9月22日起至1986年3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第13条批准、接受或核可

1. 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可。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 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而该组织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有这种组织,即在该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执行其按照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各自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享有行使按照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 第1款所指的这些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第14条加入

1.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开放供加入,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均可加入。加入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 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于其加入文书里声明它们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中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要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3. 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15条表决权

1. 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应有表决权利。

2. 给上文第1款另有规定外,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中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它们的成员国的数目。这样的组织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如果它们的成员国已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16条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 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是,或在同一个时间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否则不能成为议定书的缔约国。

2. 关于任何议定书的决定,只应由它的缔约国作出。

第17条生效

1. 本公约应于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 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于第十一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这一议定书的文书交存之日或加入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3. 对于在交存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这些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4. 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在其按上述第2款规定生效后,对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缔约国,本议定书应于这一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或本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以较后者为准——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5. 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第18条保留

本公约不容许任何保留条款。

第19条退出

1. 本公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四年之后,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公约。

2. 任何议定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四年之后,除非该议定书内另有规定,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该议定书。

3. 这种退出应于保存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一年终了时或退出通知内说明的更晚时间生效。

4. 任何缔约国一旦退出公约,应即被视为亦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议定书。

第20条保存者

1. 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保存者的职责。

2. 保存者应特别就下列事项通知各缔约国:

(a)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签署,以及依照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

(b)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依照第17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c) 依照第18条规定提出的退出通知;

(d) 依照第9条规定通过的公约修正案及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各缔约国对修正案的接受情况,以及其生效日期;

(e) 有关依照第10条规定的附件及任何附件修正案的通过的所有通知;

(f)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关于它们在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所涉及各方面的职权范围的通知,及职权范围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g) 根据第11条第3款发表的宣言。

第21条有效文本

本公约的正本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六种文本同样有效,公约正本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下面签名的全权代表谨签署本公约,以昭相守。

1985年3月22日签订于维也纳

附件一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1. 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意主要的科学问题如下:

(a) 臭氧层的变化,可使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学作用的太阳紫外线辐射量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生物和生态系统以及对人类有用的物质;

(b) 臭氧垂直分布的变化,可使大气层的气温结构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天气和气候;

2.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依照第3条的规定从事合作,进行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并就下列各方面的未来研究和观察活动作出建议:

(a) 关于大气物理和化学的研究

(1) 全面的理论模型:进一步发展考虑放射、动力和化学过程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型;关于各种人造的和自然的物种对大气臭氧的影响研究;卫星和非卫生的衡量数据集的解释;大气和地球物理参数趋向的评价;就此种参数的变化鉴定其具体成因的方法研究;

(2) 实验室研究:对流层和平流层化学和光化过程的率度系数、吸收横断面和机制;支持所有的有关光谱区实地衡量的分光仪数据;

(3) 实地衡量:自然和人类起源的关键来源气体的含量和流量;大气动力研究;直至行星边界层的光化有关物种的同步衡量,应用实地衡量和遥感衡量技术;各种传感器的相互比较,包括协调的卫生仪器使用的相互衡量;关键大气衡量要素太阳光谱流量和气象参数的立体场;

(4) 仪器的发展,包括大气衡量要素、太阳流量及气象参数的卫星和非卫星探测器。

(b) 健康、生物和光致降解影响

(1) 人类暴露于可见和紫外线太阳辐射及(a)黑瘤和非黑瘤皮肤癌之间的关系以及(b)对免疫系统的影响;

(2) 紫外线辐射的影响,包括对(a)农作物、森林和陆地生态系统以及(b)水生食物链和水产的波长依存,以及浮游植物的可能抑制氧气生产;

(3) 紫外线辐射对生物物质、物种和生态系统发生作用的机理,包括:剂量、剂量率及反应之间的关系;光修理、适应和保护;

(4) 生物作用光谱和光谱反应研究,应用多色辐射,以便包括各种波长区之间可能的相互作用;

(5) 紫外线辐射在下列各方面的影响,对生物圈的平衡具有重要性的生物物种的敏感和活动;例如光合和生物合成等等的基本作用;

(6) 紫外线辐射对污染物、农用化学品和其他物质的光致降解的影响。

(c) 对气候的影响研究

(1) 对于臭氧和其他衡量物种的辐射效应及对气候参数的影响的理论和观察研究。

例如,土地和海洋表面的温度、降水模式以及对流层和平流层之间的交流;

(2) 关于这类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各方面的影响的调查。

(d) 有系统的观察

(1) 臭氧层状况(即柱容量和垂直分布的空间和时间变异)。利用卫星和地面系统相结合的办法使全球臭氧观察系统充分发挥作用;

(2) 对流层和平流层的HOx、NOx、CIOx和碳属源气体浓度;

(3) 从地面到中间层的气温,利用地面和卫生系统;

(4) 达到地球大气层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和离开地球大气层的热辐射利用卫星衡量;

(5) 在紫外线范围内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影响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

(6) 从地面到中间层的烟雾体特性和分布,利用地面、空中和卫星系统;

(7) 气候重要变数,方法是维持高质量气象表面衡量的方案;

(8) 痕量物种、气温、太阳通量和烟雾体,利用分析全球数据的经过改善的方法。

3. 公约各缔约国应在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合作,促进参加本附件所列各种研究和有系统观察所需的适当科学和技术训练。应特别注意观察仪器和观察方法的相互校正,以产生可比较的或标准化的科学数据集。

4. 下面以不按优先顺序排列出的各种自然和人类来源的化学物质,被认为可能改变臭氧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

(a) 碳物质

(1) 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据认为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重要的直接作用,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2) 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通过影响大气的热构造而影响到平流层的臭氧。

(3) 甲烷(CH4)

甲烷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臭氧都有影响。

(4) 非甲烷烃类物种

非甲烷烃类物种含有许多化学物质,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作用,对平流层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b) 氮物质

(1) 氧化亚氮(N2O)

氧化亚氮主要来自自然界,不过人类来源也变得愈来愈重要。氧化亚氮是平流层NOx的主要来源,NOx 对于平流层臭氧充裕的控制有重要作用。

(2) 氮氧化物(NOx)

NOx的地平面来源,只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的重要作用,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而接近对流层顶的NOx注射可能对上对流层和平流层的臭氧直接引起变化。

(c) 氯物质

(1) 完全卤化链烷,例如CCI4,CFCI3(CFC-11),CF2CI2(CFC-12),C2F3CI3(CFC-113),C2F4CI2(CFC-114) 完全卤化链烷来自人类,是CIOx的一个来源,对氧臭的光化过程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海拔30~50公里区域。

(2) 部分卤化链烷,例如CH3CI,CHF2CI(CFC-22),CH3CCI3,CHFCI2(CFC-21)

CH3CI来自自然界,而上列其他部分卤化链烷则来自人类。这些气体也是平流层CIOx的来源。

(d) 溴物质

全部卤化链烷,例如CF3Br

这些气体来自人类,是BrOx的来源,其作用类似CIO2。

(e) 氢物质

(1) 氢(H2)

氢是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的作用不大。

(2) 水(H2O)

水来自自然界,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光化过程都有重要作用。平流层水蒸气的本地来源包括甲烷的氧化以及较小程度上氢的氧化。

附件二资料交换

1. 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收集和共同利用资料是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及保护所采取的一切行动确属适当和公允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各缔约国应致力于科学、技术、社经、商业和法律资料的交换。

2. 本公约各缔约国于决定收集和交换何种资料时,应考虑资料效用及收集时所需的费用。各缔约国还认识到依照本附件进行的合作应符合关于专利权、贸易机密、保护机密资料和所有权资料的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

3. 科学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 政府方面和私人方面已规划好的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以促进研究方案的协调、使国家和国际间的可用资源获得最有效的利用;

(b) 研究工作所需的原始资料;

(c) 刊载已经仔细审阅的文献内的关于了解地球大气物理和化学及其易变性的科学研究结果,特别是关于臭氧层状况及臭氧层柱容量或垂直分布分时标变化对于人类健康、环境和气候的影响的科学研究结果;

(d) 研究结果的评价及关于未来研究工作的建议。

4. 技术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 利用备选化学物质或备选技术来减少可以引起臭氧变化的物质排放以及有关已计划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的可行性和费用;

(b) 应用化学或其他备选物质和备选技术的局限性和危险性。

5. 关于附件一内所提各种物质的社经和商业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 生产和生产能力;

(b) 使用和使用方式;

(c) 输入/输出;

(d) 可能间接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以及控制此种活动的管理行动的代价、危险和利益。

6. 法律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 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措施和法律研究;

(b) 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协定,包括双边协定;

(c) 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执照签发办法和条件以及专利效用。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 本章内容 ●一、概述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 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Article 2 ●Use of terms ●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条 ●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 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 约?吗? ●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 ●(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 ●《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 ●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 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 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 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 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 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 约 ●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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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 缔约方:多边 Signatory:Multilateral Treaties 缔约时间:05/23/1969 Date of Signature:05/23/1969 效力状态:有效 Validity Status:Valid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and observance of,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Entered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155, p. 331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05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 namely,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 ART I. I NTRODUCTION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 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 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 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 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 第1 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变化 3. 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 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 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 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范围内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 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2 条一般义务 1. 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 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 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 通过系统观测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 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 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 以便在发现其管 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 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 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 款和第2 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利, 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第3 条研究和系统观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 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导言 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 (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 (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 (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二、第一项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第三条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

2018法考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练习题

2018法考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考点】外交豁免的适用 【解析】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12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康某的儿子26岁,不属于享有豁免和特权的范围,所以警方可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正确。 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B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约翰为二秘,是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C项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会计等。玛丽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返回 (1985年3月22日签订于维也纳) 前言第1条定义第2条一般义务第3条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第5条递交资 料 第6条缔约国会 议 第7条秘书处 第8条议定书的通 过 第9条公约或 议定书的修正 第10条附件的通 过和修正 第11条争端的解 决 第12条签署第13条批准、 接受或核可 第14条加入第15条表决权 第16条公约及其议 定书之间的关系 第17条生效第18条保留第19条退出 第20条保存者第21条有效文 本 附件一研究和有 系统的观察 附件二资料交换前言(返回)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护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返回)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者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国际公法形考3 8套答案2017年(全)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正确答案是:外交保护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正确答案是: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正确答案是:15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正确答案是:情势变迁 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 正确答案是:领辖区内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正确答案是: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正确答案是:出生地主义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正确答案是:条约的修改 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正确答案是: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正确答案是:条约的修正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正确答案是:世界人权宣言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正确答案是:认证条约约文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正确答案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正确答案是:礼仪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正确答案是:主观标准主义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正确答案是:1963年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正确答案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使馆馆舍可用于() 正确答案是: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正确答案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正确答案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免税免验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正确答案是:各种参赞, 使馆秘书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正确答案是:国家元首, 政府, 外交部门 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 正确答案是:政府总理, 外交部长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正确答案是:政府, 外交部门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简体版本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发布日期:1985年3月22日生效日期:1989年12月30日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受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二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数据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国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者: Karl Zemanek 维也纳大学名誉教授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奥地利代表团副团长 历史背景 到二十世纪中叶,关于条约的国际习惯法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全面的规则。因此,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其列为适合编纂的专题,并指定詹姆斯·布赖尔利为特别报告员。布赖尔利于1952年辞职,接替他任特别报告员的人中有两人,赫希·劳特帕赫特爵士和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后者还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但两人都在未完成工作之前就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于1961年获任命的上一任特别报告员汉弗莱·沃尔多克爵士再次把工作方向定为编写能够成为国际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他的六份报告使委员会能够于1966年向大会提交了最后草案,并建议大会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缔结关于这个问题的公约。大会1966年12月5日第2166(XXI)号决议原则上核准了这些建议,并于翌年决定在维也纳于1968年召开第一届会议,1969年召开第二届会议。 谈判史上的重要问题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是成功地把表决作为其工作方法,并以大差额的多数通过条款草案的最后一届大型编纂会议。公约的最后案文以79票对1票、1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有两个事实促成了这一成就。一方面,涉及制订条约技术性较强方面的习惯法,除了次要细节外,几乎没有争议。另一方面,关于可能争议较大的涉及条约终止的一章,许多国家采取了适中的立场,考虑到无法知道今后最终将出现的情况,兼顾要摆脱条约义务的愿望和维持此种义务的愿望。 主要规定概述 《公约》第一条把适用范围只限于国家间(书面)条约,不包括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在其他方面,《公约》的头四编编纂过去已存在的习惯法,作出少数因逐步发展而需作出的修改。

《外交学概论》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 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 察及《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中有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等项, 深信关于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此项关系对于各国宪政及社会制度之差异,在所不问, 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则,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下列名称之意义,应依下列规定: (甲)称“使馆馆长”者,谓派遣国责成担任此项职位之人; (乙)称“使馆人员”者,谓使馆馆长及使馆职员; (丙)称“使馆职员”者,谓使馆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及事务职员; (丁)称“外交职员”者,谓具有外交官级位之使馆职员; (戊)称“外交代表”者,谓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 (己)称“行政及技术职员”者,谓承办使馆行政及技术事务之使馆职员; (庚)称“事务职员”者,谓为使馆仆役之使馆职员; (辛)称“私人仆役”者,谓充使馆人员佣仆而非为派遣国雇用之人; (壬)称“使馆馆舍”者,谓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至所有权谁属,则在所不问。 第二条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第三条 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 (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二、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 第四条 一、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务须查明其确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 二、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 第五条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82.12.10 【实施时间】1982.12.10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 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1节法庭的组织 第2节权限 第3节程序 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 第5节修正案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将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全文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2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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