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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细则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后续监管工作治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治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1.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和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1.2.1 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

能够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

1.2.2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

1.2.3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1.2.4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依据《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1.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治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治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

1.4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市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质监局的托付,负责组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行政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实施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年审及事实上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记录、归档获证企业年审及事实上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

1.5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中,不得阻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获证企业对其提交的自查报告等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

2 年审

年审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的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

和编号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质监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讲明的其他相关情况。实地抽查要紧针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和企业、监督检查(包括:巡查、回访等方式)或投诉中反映质量和质量治理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年审材料涉嫌不实的企业实施。

2.1 年审程序

2.1.1 县质监局提早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内获证企业按时年审后,负责接收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在《自查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印章后,报州市质监局。

县质监局必须自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签有审查意见、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材料报州市质监局。

2.1.2 州市质监局对县质监局上报的获证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对事实上施实地抽查决定,并在《自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的获证企业,应向其发出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实地抽查通

知书》,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获证产品生产现场进行核实、检查。

2.1.3 州市质监局按2.4款要求对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作出相应年审结论。

州市质监局必须自县质监局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企业的整改时刻不计入此期限。

2.1.5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向省局报告。

2.1.6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且已查找不到的获证企业,应将其有关情况向省局报告。

2.1.7 省局每年定期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情况向社会公布。

2.2 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

2.2.1 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查报告》一式二份,其内容包含依据获证产品《实施细则》审查方法自查企业质量治理、技术文件治理、生产工装及设备、人力资源要求、过程质量治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记录。

2.2.2 企业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2.2.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续页或明细原件。

2.2.4 加盖企业公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2.2.5 加盖企业公章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合法

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2.2.6 三份以上完整的由获证产品企业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台帐;年审前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第三方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托付检验报告;若有专门要求的还应提供检验结论对比对情况。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2.7 获证产品按规定标明了企业名称、企业住宅、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标签标识标注式样一式二份。

2.2.8 新获证企业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审查不符合项改进措施和不符合项改进验证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2.3 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的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内容的要求是:

2.3.1 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的审查

2.3.1.1 获证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是否变化、是否涵盖了取证产品。

2.3.1.2 获证企业提交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3.1.3 获证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记录及获证产品一年内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查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托付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

备、人力资源、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安全生产等生产条件保持符合《实施细则》审查方法的要求,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是否持续稳定合格。

2.3.2 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的审查

2.3.2.1 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住宅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是否发生变化,住宅、生产地址是否迁址。

2.3.2.2 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与环保、定点证书等证明材料所述的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是否一致。

2.3.2.3 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后,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3.3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的审查

2.3.3.1 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已转产的情况。

2.3.3.2 获证企业提交的出厂检验报告、托付检验报告、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获证产品质量符合或高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

2.3.3.3 获证产品质量出现不合格后,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并进行了验证。

2.3.4 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的审查

2.3.4.1 获证企业是否有超出其获证产品范围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情况。

2.3.4.2 获证企业是否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编号和标志的情况。

2.3.4.3 获证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标志和编号。

2.3.5 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的审查

2.3.5.1 获证企业提交的监督抽查或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2.3.5.2 获证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后,经限期改正,复查是否合格。

2.3.6 其他相关情况的审查

2.3.6.1 获证企业是否有托付或被托付加工获证产品的情况,是否办理了托付加工备案手续。

2.3.6.2 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是否有被投诉、举报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处理。

2.3.6.3 其他与获证企业取证条件、获证产品质量有关的情况,特不是涉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的情况。

2.3.7 实地抽查

2.3.7.1 对涉及2.3.1款至2.3.6款问题的获证企业、以及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其进行实地抽查。

2.3.7.2 年审实地抽查的要紧依据是《实施方法》和有关产品《实施细则》。

2.3.7.3 年审实地抽查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实施,其中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册审查员资质。

2.4 年审结论

依照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情况,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获证企业作出相应的年审结论:

2.4.1 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工作中,未发觉获证企业存在2.

3.1款至2.3.6款问题的,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应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合格”和日期,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

2.4.2 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工作中,发觉获证企业存在2.

3.1款至2.3.6款任何一个及一个以上问题的,由州市质监局及时向获证企业签发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获证企业整改完毕,经州市质监局组织实地抽查或验证符合要求的,由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经整改年审

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实地抽查或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获证企业,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不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

2.4.3 获证企业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州市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州市质监局应自收到其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10内组织复查。获证企业对复查的年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的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质监局申请复议,省质监局自收到其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议。

2.5 违法行为处理

在年审中,对获证企业涉及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按5款的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3 巡查

巡查要紧是以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其要紧内容是:检查获证企业的产品标识、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原辅材料进货验收、产品出厂检验等情况。

3.1 巡查程序

3.1.1 州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县质监局(必要时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辖区内所有获证企业开展巡查工作。

3.1.2 县质监局负责委派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巡查人员”),具体实施对获证企业生产现场的检查。

3.1.3 巡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以下简称《巡查记录表》)上,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和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3.1.4 县质监局依照巡查人员记录的巡查情况,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巡查记录表》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局印章。

3.1.5 县质监局处理完毕的《巡查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质监局存档、另一份及时报州市质监局。

3.2 巡查要求

3.2.1 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识;

3.2.2 检查企业产品标识标注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3.2.3 检查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2.4 检查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并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3.2.5 检查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特不是抽查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3.3 巡查结果的处理

3.3.1 县质监局在巡查中对未发觉问题的获证企业,应在《巡查记录表》的“处理意见”处填写“未发觉问题”。

3.3.2 县质监局在巡查中对有问题的获证企业,应立即签发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第5款的有关要求及时依

法处理,同时在《巡查记录表》的“处理意见”处填写“发觉XX问题,正(已)依法处理”。

4 回访

回访要紧是针对获证企业在年审、巡查、生产许可及其他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觉的不合格情况,在规定企业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对获证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或验证)、检查。

4.1 回访程序

4.1.1 州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县质监局(必要时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获证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4.1.2 县质监局负责委派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回访人员”),具体实施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核实(或验证)检查。

4.1.3 回访人员将核实(或验证)检查情况记录在《回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以下简称《回访记录表》)上,并由回访人员签字和被回访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4.1.4 县质监局依照回访人员记录的回访情况,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回访记录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局印章。

4.1.5 县质监局处理完毕的《回访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质监局存档、另一份及时报州市质监局。

4.2 回访的要紧内容

4.2.1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在年度监督审查中存在问题整改后,是否符合要求。

4.2.2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巡查中存在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

求。

4.2.3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在新增生产许可审查合格后,不合格项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4.2.4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4.2.5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其它需要整改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3 回访结果的处理

4.1.1 县质监局在回访中对获证企业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应在《回访记录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4.1.2 县质监局在回访中对获证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回访记录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企业整改不符合要求”,并按第5款的有关要求依法处理。

5 处理要求

州市、县质监局在年审、巡查等工作中,对发觉存在问题的获证企业,应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整改、抽样检验、停厂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等措施。

5.1 凡发觉并核实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做出处理。

5.1.1 在年审中,依据有关产品的《实施细则》,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5.1.2 在年审的实地抽查中,依据有关产品的《实施细则》,环保、安全等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

5.1.3 在年审、巡查等工作中,发觉不按规定做出厂检验的。

5.1.4 在年审实地抽查等工作中,获证产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

合格的。

5.1.5 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发生变化以及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产品增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5.1.6 获证企业未依照《治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讲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5.1.7 获证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5.1.8 企业进行托付(被托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5.1.9 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峻违法行为的。

5.1.10 企业获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5.1.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5.2 获证企业出现5.1.6、5.1.7问题情节严峻的,以及有5.1.10问题而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州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有关具体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报省质监局。属于省质监局审批发证的,省质监局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后,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由省质监局建议

国家质检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

5.3 获证企业出现5.1.1问题,州市质监局应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5.4 获证企业出现5.1.2问题而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州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有关具体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由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

5.5 获证企业出现5.1.3问题,州市质监局依法进行抽样检验、处理后,应将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报省局,由省局安排省级监督抽查。

5.6 获证企业出现5.1.4问题,州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处理后,应将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报省局,由省局安排省级监督抽查。

5.7 获证企业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规定的撤销、撤回、注销情节的,州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有关具体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报省质监局。属于省质监局审批发证的,省质监局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由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

5.8 对年审、巡查中存在问题经回访整改合格的获证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6 上报材料及时刻要求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分不2次将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中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及事实上地抽查、巡查、回访等情况报送省质监局,并上报电子文本;对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6.1 上报的年审资料包括《年审汇总表》及年审工作总结。

6.2 上报的巡查资料包括《巡查汇总表》及巡查工作总结。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3.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

4.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汇总表

5.回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实地抽查通知书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责令改正通知书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巡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年度)

产品类不:

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住宅: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填报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表讲明

1、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或电脑打印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4、产品名称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中的获证产品具体名称填写;

5、填写人员、设备、检验等情况的附表时,若表格不够,可自行附页;

6、自查报告封面、企业承诺、自查结论等三处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7、自查报告及有关年审材料一式二份,提交企业所在地县质量技术

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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