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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

内容提要: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国有财产是我国财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类型,国家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科学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对于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实现国有财产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三十几年的改革,始终关涉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改革,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也提出了许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然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从逻辑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意义

从语义分析的层面上看,“行使”在汉语中被理解为动词“行”和动词“使”的组合,“行”是“执行”的意思,“使”是“使用”的意思。1]从我国法学界对“行使”一词的使用看,“行使”主要用于“行使职权”、“行使权力”、“行

使权利”等场合。用法律语言表述,即是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使权力或者权利得到实现。准以此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定义表明:

首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具体得到实现的过程,没有权利的行使就谈不上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过程,权利的实现是结果,二者紧密相联但绝对不是一回事。

其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行使者的积极行为,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就不动产而言,仍然包含一定的消极行为,比如在相邻关系中即是如此。不过,积极行为应是主要的,消极行为仅仅体现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中。

再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既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也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行使物权请求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遭遇他人的妨害时,国家所有权人像其他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妨碍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等。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这一层含义的进一步展开,还意味着在国家所有权遭受侵害时,行使者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在笔者看来,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特性主要体现为:2]

(一)通过代表人行使

众所周知,国家所有权属于所有权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是一个抽象或集合的概念,其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亲力为之,必须借助其组成部门的活动才能实现。现代国家系由诸多部门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构成成,不同的部门承接了国家对人民的义务。因此,国家机关之行为即为国家行为,两者构成了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具体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处分的行为,构成了国家对所有权的行使。换言之,国家通过其内部的代表人实现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黄军博士将之概括为“非所有者行使”,将国家机关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主体,逻辑上难以自洽,似有不妥。

于理而言,国家所有权亦可以由国家授权国家机关之外的组织,如国家所有的公司委托私人公司管理。诚然,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多见。(二)行使者依据其法定职能享有不同的利益

作为国家的代表,具体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对国有财产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代表机关本身所享有的权力(法定职能)并不是无限膨胀的,其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予,其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于法律所划定的边界。遵从此理,国家代表机关就国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面临着比个人所有权更为严格的法律约束。这种约束体现为,代表者必须按照法律所设立的目的使用国有财产,不得在此目的之外自由使用;同时,代表者对国有财产的收益与处分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与“法不禁止即自由”相反,在此领域,代表

者遵守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则。

(三)行使目的的公共面向

国家所有权是一种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所有权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公共所有权。国家的功能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功能,国家所有权为国家履行国家功能、实现国家任务的工具。3]国有财产被视为全体人民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易言之,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最终结果体现为国家利益比如国防、秩序、环保、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即使是国家投资国有企业也应当如此。从国有企业的发展史来看,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社会化,要求国家直接承担一定的经济职能,从事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事业的建设与经营,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创造条件。4]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主要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主要不应当是承担营利功能,而主要应当是承担社会公共功能,包括整体市场的基础性配置功能、产业协调和宏观调控功能及弥补普通商事主体投资缺陷功能等。5]

(四)具体的行使方式依赖于国有财产的性质和目的

所谓行使方式,就是指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方法和形式。由于不同类型的国有财产,有着不同的经济属性、存在状态、使用目的和管理途径,由此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这是区别行使原则的实际体现。比如说,对于权力性财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只

能依据其法定职能对其占有、使用,不能将这些财产进行投资或者出租,也不能取得该财产的收益,如果这些财产折旧后需要处分也必须得到明确的法律授权,原则上不能目行处分。6]对于经营性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者依法将这些财产投人企业,将对财产的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移转给企业,自己只享有出资人权利,即投资以后发生所有权与出资人权利的转换。而对于事业性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者则是根据事业目的设立法人组织,将对财产的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移转给学校等事业单位法人,而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人只享有剩余索取权。7]

二、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理论的阐释

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为“委托一代理说”,另外一种为“代表说”。

代理制度是现代民事基本制度,其理论和制度构成都已经成熟。现在我国学者动辄使用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则是经济学的产物。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在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并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思想是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该理论问世后,被认为是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然也就被学界包括我国经济学界、管理学界等广泛接受、照搬与传播。在国家所有权行使方面,“委托一代理说”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该说认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委托一代理问题,该委托一代理关系发生于两个独

立主体之间。持委托一代理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自己不能行使所有权,而是通过委托一代理制度来现实地实现国有财产的效用。在他们看来,国有财产的真实所有者是全国人民。全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所有权,它只能通过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寻找自己的代理人来行使国家所有权,最初的委托人是全体人民,他们寻找的第一级代理人是人大代表,然后人大代表再作为第二级委托人寻找代理人—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第二级代理人,但它本身又作为第三级委托人把所有权委托为省(市)或中央各部。这样一级接一级地委托下去,到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主管部门这一级,需要经过漫长的委托一代理链。这个链只是“所有者委托一代理链”,它中间的各级代理人都是不同层次的“代理所有者”。只有当最后一级“代理所有者”确定以后,才能由他们去选择经营者。8]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代表说”,正式形成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该学说认为,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应当可以说是我国法学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流学说。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条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没有说是“代理”还是“代表”,但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近年来相继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在其具体的条文表述中采用了“代表”一词。

实际上,可以认为“委托一代理说”是经济学界所持的学说,“代表说”是法学界所持的学说。9]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分歧在于:代理人是独立于被代理人的独立主体,而代表人则为被代表者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于被代表人的性质;代理人的独立主体性意味着代理人有着独立于被代理人的利器,而代表人则没有自己的利益可言;被代理人的授权是具体的、明确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具体指示来行为,被代表者的授权往往是概括性授权,代表人依自己独立的意思而行为。事实上,“委托一代理说”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法律文化的产物,其概念的使用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严谨。由于经济学上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经理人与企业主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关注的重心是对经理人的激励问题,因此,该理论在经济学上是立得住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一些人(可能也有经济学家)将该理论任意挪动到企业之外的其他领域,违背基本法律常识的问题就随之产生了。10]

与“委托一代理说”相比较,“代表说”更为契合具有大陆法系法律文化传统的中国,更能阐释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所有权之性质。在笔者看来,“代表说”之所以有力量,在于它跨越了公法与私法的隔离,实现了两者的沟通和契合。在公法上,按照当今民主法治国家所公认的人民主权原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共同意志组成国家,人民的共同意志也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作为国家构成要素,国家机关的一切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利都必须由人民授予。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

使,实质上是在代表国家执行人民的共同意志。在私法上,按照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国家被视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民事主体,抽象的主体不可能如自然人那般亲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换言之,其意志的形成到转化为行动,需要借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就法律效果而言,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本就是国家这一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不存在私法代理上效果最终的归属问题。总而言之,按照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一般理论,国家机关(如国务院)对国有财产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解释为对国家这一特殊法人的代表。

三、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确定

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确定,也就是确定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基于国家所有权利益归属的公共性和国有财产功能的多样性,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两项原则,即行使主体法定原则和行使主体多元原则。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定原则

财产的国家所有即全体公民所有,这是国有财产法的基本知识。我国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认为国家政权的组织方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因此,我国《物权法》第45条第二款所确认的“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应当理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

定《物权法》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易言之,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权利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予。因此,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应当获得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获得人大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授权所确定的方式和程序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此即为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定性。

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定性,意味着人大的法律授权构成了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相关主体即便获得人大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随意行使,相反,它必须按照人大授权所确定的方式和程序代表行使。明确上述认识,对于完善我国国有财产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自我授权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的现象。诚然,这种现象的发生,有体制转型期制度滞后的因素,但在笔者看来,更关键的因素是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法定性观念缺失。今后随着我国体制转型的加速,应当按照行使主体法定主义观念,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具体类型国有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者,实现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的秩序化和法治化。

就目前而言,急需解决的是地方政府对非经营性国有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问题。根据《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家出资的企业,由中央政府(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11]由此改变了过去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国有

财产只有管理义务,没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尴尬局面。然而,《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只授予地方人民政府在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域的代表权,换言之,地方人民政府在非经营性领域国有财产的代表行使资格尚告阙如。以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为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二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照此规定,只有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才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目前于法无据,欠缺合法性。

然而,地方人民政府在事实上“代表”国家行使着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实际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税费所获取的收益,往往无法弥补和解决采矿带来的环境污染破坏、生产生活条件恶化等问题。由此出现了一些地方采取以“谁出让登记、谁获得收益”来应对中央“谁所有、谁收益”的政策,将矿业权有偿出让,收益基本留在了地方。12]有鉴于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中央与地方之间二八分成的政策,以解决中央和地方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上存在的分歧。13]与此相似的是,在国有土地的收益分配过程中,中央与地方也经历了博弈的过程,最终在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中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的地方政府”。14]

基于上述认识,应当按照法定原则及时修订《土地管理法》、《矿产资

源法》等法律,授予地方人民政府在非经营性国有财产领域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并就其与中央政府的代表行使范围进行合理界分。

数学、逻辑与计算机科学的关系

数学、逻辑与计算机科学的关系数学、逻辑是与计算机科学密不可分的。数学是基础材料,逻辑是支柱,计算机科学是大厦。 首先,是数学与逻辑的关系。 数学基础的讨论主要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对数学的看法有许多流派,其中一派是逻辑主义学派,认为数学可以完全由逻辑得到。但后来数理逻辑中的一些深刻结果则否定了这种观点。事实上,数学不能完全由逻辑得到,即,如果要求数学是无矛盾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是完备的。 现在对数学看法的主流是源于Hilbert的形式主义数学的观点。粗略地说,就是公理化的观点。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从实际出发(也可以从空想出发),给出一组无矛盾、不多余的公理,这种公理系统下就形成一种数学。在建立公理以后的事情则属于逻辑。 所以,逻辑是数学的重要方法和基础,但不是数学的全部。反过来,数学也不包括逻辑的全部。逻辑学主要是(至少曾经是)哲学的一支,它不仅研究逻辑命题的推演关系,也研究这种关系为什么是对的,等等。逻辑学中影响数学的主要是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但涉及哲学思辨的部分就不在数学的范畴之中了。 其次,是数学与计算机的关系。 因为计算机是一种进行数值计算、逻辑推理、符号处理等方面信息加工的机器,有人就称它为数学的机器;近年由于计算机应用的拓广,其系统软件与应用软件发展很大,吸引了甚为巨大的社会人力与财力,形成了一种新兴的工业,人们认为这是继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子工程之后的一种新的工程—软件工程。由于它具有数学的特征,即高度的精确性,广泛的应用性,与推理的严谨可靠性。因此,计算机科学被称程序为具有数学性质的学科。 计算机科学是对计算机体系,软件和应用进行探索性、理论性研究的技术科学。由于计算机与数学有其特殊的关系,故计算机科学一直在不断地从数学的概念、方法和理论中吸取营养;反过来,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也为数学研究提供新的问题、领域、方法和工具。近年来不少人讨论过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的关系问题,都强调其间的密切联系。同时,人们也都承认,计算机科学仍有其自己的特性,它并非数学的一个分支,而有自身的独立性。正确说法应该是:由于计算机及程

离散数学第二章一阶逻辑知识点总结

数理逻辑部分 第2章一阶逻辑 2.1 一阶逻辑基本概念 个体词(个体): 所研究对象中可以独立存在的具体或抽象的客体个体常项:具体的事物,用a, b, c表示 个体变项:抽象的事物,用x, y, z表示 个体域: 个体变项的取值范围 有限个体域,如{a, b, c}, {1, 2} 无限个体域,如N, Z, R, … 全总个体域: 宇宙间一切事物组成 谓词: 表示个体词性质或相互之间关系的词 谓词常项:F(a):a是人 谓词变项:F(x):x具有性质F 一元谓词: 表示事物的性质 多元谓词(n元谓词, n≥2): 表示事物之间的关系 如L(x,y):x与y有关系L,L(x,y):x≥y,… 0元谓词: 不含个体变项的谓词, 即命题常项或命题变项 量词: 表示数量的词 全称量词?: 表示任意的, 所有的, 一切的等 如?x 表示对个体域中所有的x

存在量词?: 表示存在, 有的, 至少有一个等 如?x表示在个体域中存在x 一阶逻辑中命题符号化 例1 用0元谓词将命题符号化 要求:先将它们在命题逻辑中符号化,再在一阶逻辑中符号化(1) 墨西哥位于南美洲 在命题逻辑中, 设p:墨西哥位于南美洲 符号化为p, 这是真命题 在一阶逻辑中, 设a:墨西哥,F(x):x位于南美洲 符号化为F(a) 例2 在一阶逻辑中将下面命题符号化 (1)人都爱美; (2) 有人用左手写字 分别取(a) D为人类集合, (b) D为全总个体域 . 解:(a) (1) 设G(x):x爱美, 符号化为?x G(x) (2) 设G(x):x用左手写字, 符号化为?x G(x) (b) 设F(x):x为人,G(x):同(a)中

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行测—逻辑推理理论(简明汇总)

逻辑常识(逻辑学习总体把握) 一、逻辑推理 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导出另外一个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一切推理都必须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一般来说,作为推理依据的已知判断称为前提,所推导出的新的判断则称为结论。推理大体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 (一)直接推理 只有一个前提的推理叫直接推理。 例如:有的高三学生是共产党员,所以有的共产党员是高三学生。 (二)间接推理 一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前提的推理就是间接推理。 例如:贪赃枉法的人必会受到惩罚,你们一贯贪赃枉法,所以今天你们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惩罚。 一般说,间接推理又可以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等三种形式。 (1)演绎推理 所谓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性的前提得出了特殊性的结论的推理。 例如:贪赃枉法的人是必定会受到惩罚的,你们一贯贪赃枉法,所以,你们今天是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惩罚的。 这里,“贪赃枉法的人是必定会受到惩罚的”是一般性前提,“你们一贯贪赃枉法”是特殊 性前提。根据这两个前提推出”你们今天是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惩罚的”这个 特殊性的结论。 演绎推理可分为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 a三段论 b假言推理 c选言推理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即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普遍的一般的结论的一种推理。 一般情况下,归纳推理可分为完全归纳推理、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a完全归纳推理 也叫完全归纳法,是指根据某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都具有某种性质,推出该类事物普遍具有这种性质的结论。 正确运用完全归纳推理,要求所列举的前提必须完全,不然推导出的结论会产生错误。 例如:在奴隶社会里文学艺术有阶级性;在封建社会里文学艺术有阶级性;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文学艺术有阶级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文学艺术有阶级性;所以,在阶级社会里,文学艺术是有阶级性的。(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社会形态构成了整个阶级社会。) b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是根据同一类事物中部分事物都具有某种性质,从而推出该类事物普遍具有这种性质的结论。这是一种不完全归纳推理。但是,这种推理通常仅考察了某类事物中部分对象的性质就得出了结论,所以结论可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 内容提要: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国有财产是我国财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类型,国家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科学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对于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实现国有财产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三十几年的改革,始终关涉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改革,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也提出了许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然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从逻辑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意义 从语义分析的层面上看,“行使”在汉语中被理解为动词“行”和动词“使”的组合,“行”是“执行”的意思,“使”是“使用”的意思。[1]从我国法学界对“行使”一词的使用看,“行使”主要用于“行使职权”、“行使权力”、“行使权利”等场合。用法律语言表述,即是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使权力或者权利得到实现。准以此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定义表明: 首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具体得到实现的过程,没有权利的行使就谈不上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过程,权利的实现是结果,二者紧密相联但绝对不是一回事。 其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行使者的积极行为,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就不动产而言,仍然包含一定的消极行为,比如在相邻关系中即是如此。不过,积极行为应是主要的,消极行为仅仅体现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中。 再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既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也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行使物权请求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遭遇他人的妨害时,国家所有权人像其他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妨碍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等。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这一层含义的进一步展开,还意味着在国

实验二:使用Prolog的一阶逻辑推理实验

实验二:使用Prolog的一阶逻辑推理实验 班级;智能1401 姓名:蒙寿伟 学号:201408070120 一.实验目的 1.学会使用Prolog语言; 2.用Prolog语言巩固一阶逻辑知识; 3.能够使用prolog语言实现一阶逻辑的证明; 二、实验的硬件、软件平台 硬件:计算机 软件:操作系统:WINDOWS 10 应用软件:Prolog 三、实验内容及步骤 熟悉prolog语言的使用并实现对于一阶逻辑推理的证明 实验步骤: 1:对于a,b,c,d四种输入情况,验证|?- p(a).的真假; a.p(b). p(a) :- p(b). p(a) :- p(c) 推理分析: 事实:p(b)为真. 推理:由p(b)为真可以推出p(a)为真,由p(c)为真可以推出p(a)为真. 结论:p(a)为真. 运行结果:

b. p(c). p(a) :- p(b). p(a) :- p(c). 推理分析: 事实:p(c)为真. 推理:由p(b)为真可以推出p(a)为真,由p(c)为真可以推出p(a)为真. 结论:p(a)为真. 运行结果: c. p(b). p(a) :- p(b) ,p(c). 推理分析: 事实:p(b)为真. 推理:由p(b)为真且p(c)为真可以推出p(a)为真. 结论:p(a)为假.因为p(b)未知. d. p(c). p(a):- p(b) ; p(c). 推理分析: 事实:p(b)为真. 推理:由p(b)为真或p(c)为真可以推出p(a)为真. 结论:p(a)为真. 2.验证 ?-friend(john,Y). likes(bell,sports). likes(mary,music).

逻辑推理解题技巧大全之演绎推理

逻辑推理大全之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 1.推理及其分类 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导出另外一个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一切推理都必须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一般来说,作为推理依据的已知判断称为前提,所推导出的新的判断则称为结论。推理大体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只有一个前提的推理叫直接推理。例如: 有的高三学生是共产党员,所以有的共产党员是高三学生。 一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前提的推理就是间接推理。例如: 贪赃枉法的人必会受到惩罚,你们一贯贪赃枉法,所以今天你们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惩罚。 一般说,间接推理又可以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等三种形式。(1)演绎推理。所谓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性的前提得出了特殊性的结论的推理。例如: 贪赃枉法的人是必定会受到惩罚的,你们一贯贪赃枉法,所以,你们今天是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惩罚的。 这里,“贪赃枉法的人是必定会受到惩罚的”是一般性前提,“你们一贯贪赃枉法”是特殊性前提。根据这两个前提推出”你们今天是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惩罚的”这个特殊性的结论。 演绎推理可分为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即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普遍的一般的结论的一种推理。一般情况下,归纳推理可分为完全归纳推理、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也叫完全归纳法,是指根据某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都具有某种性质,推出该类事物普遍具有这种性质的结论。正确运用完全归纳推理,要求所列举的前提必须完全,不然推导出的结论会产生错误。例如: 在奴隶社会里文学艺术有阶级性;在封建社会里文学艺术有阶级性;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文学艺术有阶级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文学艺术有阶级性;所以,在阶级

第2章0和1-语义符号化、符号计算化与计算自动化练习题答案解析

第2章符号化、计算化与自动化 1、易经是用0和1符号化自然现象及其变化规律的典型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易经既是用0和1来抽象自然现象,同时又不单纯是0和1,起始即将0和1与语义“阴”和“阳”绑定在一起; (B)易经本质上是关于0和1、0和1的三画(或六画)组合、以及这些组合之间相互变化规律的一门学问; (C)易经仅仅是以自然现象为依托,对人事及未来进行占卜或算卦的一种学说; (D)易经通过“阴”“阳”(即0和1)符号化,既反映了自然现象及其变化规律,又能将其映射到不同的空间,反映不同空间事务的变化规律,例如人事现象及其变化规律。 答案:C 解释: 本题考核内容:考核0和1与易经 A.A的描述完全正确; B.B的叙述也完全正确; C.不正确,易经不仅仅以自然现象为依托,对事及未来进行占卜或算卦的一种学说,他还是将现象抽象为符号,进行符号组合,利用符号组合表达自然现象; D.D的表述完全正确,易经既反映了自然现象及其变化规律,还反映不同空间事物的变化规律; 具体内容请参考第二章视频“2. 0和1与易经”的“1.1~1.4”视频。 2、易经的乾卦是从“天”这种自然现象抽象出来的,为什么称其为“乾”而不称其为“天”呢?_____。 (A)易经创作者故弄玄虚,引入一个新的名词,其实没有必要; (B)易经的“乾”和“天”是不同的,“乾”是一种比“天”具有更丰富语义的事物; (C)“天”是一种具体事物,只能在自然空间中应用,若变换到不同空间应用,可能会引起混淆;而“乾”是抽象空间中的概念,是指具有“天”这种事务的性质,应用于不同的空间时不会产生这种问题; (D)易经创作者依据阴阳组合的符号特征,选择了更符合该符号的名字“乾”。 答案:C 解释: 本题考核内容:考核0和1与易经 A不正确,易经并不是故弄玄虚的; B不正确,易经中“乾”为“天”,“乾”是抽象空间中的概念,是指具有“天”这种事务的性质所以B并不正确; C完全正确,“天”是具体事物,“乾”是抽象概念; D不正确,“乾”并不是因为阴阳组合而命名的;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答: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所有权:对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法范畴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的最显著的不同就是它的无形性,它不能用其自身的物理参数被定义或识别。它必须以某些可辨别的方法去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性,当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受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我买了一本教授写的书,在未注明出处时我不能使用书中的信息作为我的研究文章的内容。就所有权来说,当我买了一本书,我的权利对象就是这本书。 2.知识产权系原始取得,而所有权可以基于多种方式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孳息、优先占有。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不需要政府许可(除了某些特殊的不动产)。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以真实的创作为基础,依靠申请和政府的许可而取得。然而,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需要政府的授权,例如版权、商业机密。对于版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反,独家使用和控制并不需要过多的申请。但如果作者向政府登记了他的作品,他能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有的直接受让就可以取得,有的则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3.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所有权只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的章节中,前两章规定了财产权利,第四章规定了人身权,第三章规定了知识产权,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人身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同时,知识产权也具有财产权利的特点,因为这个知识产品有很高的价值。此外,知识产权也可以像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进行交易。但所有权一般只针对财产,不具有人身权性质。 4.知识产权有期限限制,所有权一般无期限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财产所有权不受时间的影响,其权利期限与财产物品存在的期限一样长。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为了促进全世界的技术进步,每个国家都规定知识产权有一个有效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将不再有效,到那时所有的信息将会被每个人共享。更深一步讲,法律的作用是要避免知识产权变为一种经济垄断的工具。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 由于政府授权的地域性,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局限在国家的地域范围内,这阻碍了世界范围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发展。虽然在世界范围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存在一些知识产权协定,但地域性由于其批准方法和保护方法仍由各国法律所规定而并未因此有太多的改变。而所有权则不然,你自己所有的一本书,你带到任何一个国家仍然享有所有权,所有的国家都会保护这种权利。

2能让你一天就看懂的逻辑推理基础知识

能让你一天就看懂的逻辑推理基础知识(摆渡公益版第二部分)Part4 推理规则 三段论 在逻辑中最最基本的推理规则,就是三段论。 什么叫三段论?三段论就是三句话,两个前提推一个结论 讲一个故事让大家轻松一下 从前,有一位哲学家叫苏格拉底 有一天,有个人找他说话:“大师,我很崇拜您,向您求教几个问 题,您能回答我对或者不对吗?” 苏格拉底:“能。” 那人说:“所有人都会死,这句话对不对?” 苏格拉底:“对。” 那人说:“大师您是人,对不对?” 苏格拉底:“对。” 那人说:“于是,大师您会死,对不对?” 苏格拉底:“……%¥……#¥……%¥……#%¥……”

以上就是三段论,嘿嘿 哈哈,回到正题,给几个三段论的公式(有兴趣的童鞋可以自己试试把上面的故事转换一下,看看是符合1234中的哪一个 哦!) 比如: 1.所有A是B,所有B是C,于是,所有A是C(两个前提,都是肯定句,则结论必是肯定句) 2.有些A是B,所有B是C,于是,有些A是C 3.有些A是B,所有B非C,于是,有些A非C (两个前提,一肯一否,则结论必是否定句) 4.有些A非B,所有C是B,于是,有些A非C 三段论推理传递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传递推理的那个前提是所有开头的 要注意的一点是,两个前提中至少有一个是“所有”,否则推理不能传递,比如 有些A是B,有些B是C,像这种条件,我们什么也推不出来的!

伸个懒腰,我们来做道综合点的题吧~ 复习复习前几个部分的内容,嘿嘿~ 例8.世界上最漂亮的猫中有一些是波斯猫,然而,人们必须承认,所有的波斯猫都是自负的,并且所有自负的波斯猫总是让人生气。如果上面的陈述正确,下面的每一个基于上述的陈述也必然是正确的,除了: A.世界上最漂亮的猫中有一些是让人生气的(有些a是d)B.一些让人生气的波斯猫是最漂亮的猫(有些d是a) C.任何不让人生气的猫不是波斯猫(因为有任何,这里我们用的是逆否命题同真假来做非d=>非b 等价于b=>d) D.一些让人生气且最漂亮的猫不是波斯猫(D项看起来比较复杂,你们晕了没有?知道关键在哪里么?有疑问的翻回 Part2!仔细看看例2,弄错的,打自己PP!简化来说直接就是,有些最漂亮的猫不是波斯猫,从“有些最漂亮的猫是波斯猫” 是不可以直接推出“有些最漂亮的猫不是波斯猫”的!解释见例2去) 题面:有些最漂亮的猫是波斯猫(1.有些a是b),所有波斯猫都自负(2.所有b是c),所有自负的波斯猫让人生气(3.所有c

第2章0和1-语义符号化、符号计算化与计算自动化练习题答案解析

第2章0和1-语义符号化、符号计算化与计算自动化练习题答案解析

第2章符号化、计算化与自动化 1、易经是用0和1符号化自然现象及其变化规律的典型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A)易经既是用0和1来抽象自然现象,同时又不单纯是0和1,起始即将0和1与语义“阴”和“阳”绑定在一起; (B)易经本质上是关于0和1、0和1的三画(或六画)组合、以及这些组合之间相互变化规律的一门学问; (C)易经仅仅是以自然现象为依托,对人事及未来进行占卜或算卦的一种学说; (D)易经通过“阴”“阳”(即0和1)符号化,既反映了自然现象及其变化规律,又能将其映射到不同的空间,反映不同空间事务的变化规律,例如人事现象及其变化规律。 答案:C 解释: 本题考核内容:考核0和1与易经

A.A的描述完全正确; B.B的叙述也完全正确; C.不正确,易经不仅仅以自然现象为依托,对事及未来进行占卜或算卦的一种学说,他 还是将现象抽象为符号,进行符号组合,利 用符号组合表达自然现象; D.D的表述完全正确,易经既反映了自然现象及其变化规律,还反映不同空间事物的变化规律; 具体内容请参考第二章视频“2. 0和1与易经”的“1.1~1.4”视频。 2、易经的乾卦是从“天”这种自然现象抽象出来的,为什么称其为“乾”而不称其为“天”呢?_____。 (A)易经创作者故弄玄虚,引入一个新的名词,其实没有必要; (B)易经的“乾”和“天”是不同的,“乾”是一种比“天”具有更丰富语义的事物; (C)“天”是一种具体事物,只能在自然空间中应用,若变换到不同空间应用,可能会引起混淆;而“乾”是抽象空间中的概念,是指具有“天”

数学初中竞赛逻辑推理专题训练(包含答案)

数学初中竞赛 逻辑推理 专题训练 .选择题 则不同的站位方法有( ) 3.仪表板上有四个开关,每个开关只能处于开或者关状态,如果相邻的两个开关不能同时 是开的,那么所有不同的状态有( ) 6.﹣2 和 2对应的点将数轴分成 3 段,如果数轴上任意 n 个不同的点中至少有 3 个在其中 之 一段,那么 n 的最小值是( ) 1.某校九年级 6 名学生和 1 位老师共 7 人在毕业前合影留念 站成一行) ,若老师站在中间, A .6种 B . 120种 C .240 种 D .720 种 2.钟面上有十二个数 1, 2, 3,?, 12.将其中某些数的前面添上一个负号,使钟面上所 有数之代数和等于零,则至少要添 n 个负号,这个数 n 是( A .4 B .5 C .6 D .7 A .6 种 B .7种 4.小明训练上楼梯赛跑.他每步可上 同方法共有( ) (注:两种上楼梯的方法,只要有 A .15 种 B .14 种 5.如图, 2× 5 的正方形网格中, C . 8 种 D .9 种 2 阶或 3 阶(不上 1 阶),那么小明上 12 阶楼梯的不 1 步所踏楼梯阶数不相同,便认为是不同的上法. ) C .13种 D .12 种 5张 1×2的矩形纸片将网格完全覆盖,则不同的覆盖 A .3 种 B .5种 C . 8 种 D .13 种 C .7 D .8 A .5 B .6

10.如图所示,韩梅家的左右两 侧各摆了 3 盆花,韩梅每次按照以下规则往家中搬一盆花, 先 选择左侧还是右侧,然后搬该侧离家最近的,要把所有的花搬到家里,共有( ) 种不同的搬花顺序. A . 8 B . 12 C .16 D .20 11.如图,在一块木板上均匀钉了 9颗钉子, 用细绳可以像图中那样围成三角形, 在这块木 板上,还可以围成 x 个与图中三角形全等但位置不同的三角形,则 x 的值为 ( ) 7.计算机中的堆栈是一些连续的存储单元,在每个堆栈中数据的存入、取出按照“先进后 出''的原则.如图,堆栈( 1)的 2 个连续存储单元已依次存入数据 b ,a ,取出数据的 顺序是 a , b ;堆栈( 2)的 3 个连续存储单元已依次存人数据 e , d , c ,取出数据的顺序 则是 c ,d ,e ,现在要从这两个堆栈中取出这 5 个数据(每次取出 1 个数据),则不同顺 序的取法的种数有( A .5种 B .6种 C .10种 D .12 种 8.用六根火柴棒搭成 4 个正三角形 (如图),现有一只虫子从点 A 出发爬行了 5 根不同的火 D .7 条 并使每条边的两端异色, 若共有 3 种颜色可供使 用(并不要求每种颜色都用上) ,则不同的涂色方法为( )种. A .6 B . 12 C .18 D . 24 C .6条 9.将四边 ABCD 的每个顶点涂上一种颜 色,

CPU逻辑运算原理

. CPU逻辑运算原理 第一季继电器先不要扯什么图灵,冯诺依曼这些先贤。因为他们都太遥远。计算机一切计算的源头其Relay)”。继电器是什么鬼?看下图,实是源自一个非常非常中二的东西:“继电器 ( 其实就是一个线圈利用电磁感应做成的电磁铁。原理和“电报机”一样,当开关闭合,黄色),接通右边灰色的电电路通电,线圈是金属棒变成磁铁,吸引中间的小开关(Anker 路,点亮灯泡。

简单说,就是你在家一按开关,隔壁老王家的灯亮了。 “反相器”和“非门”第二季专业资料Word . 不按绝对不为什么说继电器是个很中二的东西?因为这不就是开关吗?我按了它才亮,真就是这货发展而来的。它的变种就开始好玩了。最简单的一个变种,就CPU亮。但。就是隔壁老王家的灯本来是亮着的,“反相器(是“反继电器”,或者叫Inverter)”我手上的开关一按,灯就灭了。 是接通的,。本来开关T1)”反相器到了现代计算机里,就叫做“非门(NOT Gate低位电,电路中断,输出变为T10(1V高位电平)。一旦闭合开关(是Output15V 平)。

,输出就1“非门”用下面这个符号表示。简单说,就是输出永远和输入是反的,输入专业资料Word . 0。输入,输出就是1。是0 第三季逻辑门家族”,就AND Gate与门()和“非门”一样,我们能得到一堆其他特性的门。比如,“是两个开关串联。必须两个开关同时闭合,灯泡才能亮。

)”,两个开关并联,只要其中一个开关闭合,灯泡就会亮。OR Gate“或门( 专业资料Word . )”Logic Gates。长话短说,下图是所能得到的几个基本“逻辑门 (

日本的近现代土地所有权理论

日本的近现代土地所有权理论 我国与日本一样都是世界上极少的采用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分离制度的国家,关于这一点,我国是采用土地公有制,土地的利用是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结果。而在日本,虽然实行土地私有,但其在土地利用过程中采取的是“租赁土地主义”(借地主义),而不象欧洲实行“租赁建筑物主义”(借家主义)(1)。也就是说,在日本,建筑物与土地的关系中,建筑物的所有人要租借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有关建筑物的负担由租借人承担。而在欧洲则相反,土地所有人向建筑物使用者一并提供建筑物,有关建筑物的负担由土地所有人承担,租赁标的物只是建筑物,这一理论,有些学者已提出修正意见,但就社会识而论仍未改变。而这一点又构成了日本土地所有权理论民开的基石。综观各家各派之说,虽各执其辞,但归根结底无非是论证及处理由此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关系问题。我国虽与日本实行的土地制度不同,可在这一点上的共性相信会让我们从对其理论的探讨中就如何使中国的土地尽其用问题而有所启发。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土地所有权的研究不仅仅是土地所有权本身,而土地要进入社会领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利用,因此对土地所有权的研究实际上是对其界限的研究,也即其在多大的范围内得以存在和扩张。因此,在日本,所谓土地所有权理论包括土地所有权,利用权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伴随两种权利行使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系列理论。 日本学者中最早比较系统地提出关于近代的土地所有权的理论的是川岛武宜。他是一位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学者。因此,他的所有权理论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法律形态的描述如出一辙,其中最基本的理论出发点则是土地所有权的绝对主义,私的占有的绝对性。这一理论为土地成为商品,土地商品化提供了依据。但是,这一阶段的研究与其说是将土地所有权作为一个独立的形态来研究,勿宁说是将其与政治、经济上的所有概念模糊念化,而一并进行阐示。这是土地商品化生成期理论的特点之一。川岛武宜理论的后继有藤田勇则鲜明地提出,如果不半近代所有权放入近代所有的体系整体中研究则并非是科学的方法,从而应该将近代的所有权这一课放入马克思经济学说关于酱家的私的所有的批判体系中展开和发展。这一时期由于理论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开拓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尚未明确土地所有与利用的关系。 到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发展到土地资本化时期,随着土地商品化的确立,资本在形式上包容了土地,从而出现了土地所有与土地利用的分离,也便从此拉开了

经济法讲义2物权基本理论

经济法2 物权基本理论 1. 物的种类 (1)动产vs不动产 划分标准: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损害价值 划分意义: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不动产:书面登记,动产:交付 (2)特定物vs种类物(“个” vs “种”) 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划分意义:标的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同,特定物:免除交付义务、赔偿损失,种类物:仍有交付义务 (3)主物vs从物 划分标准: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如,杯子与杯盖,锁与钥匙,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门窗,桌子与椅子×) 划分意义:如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例题】甲出售一座别墅给乙,乙在登记过户时发现别墅后附有 一个小花园,但合同中未约定包括该花园。请问,乙能否主张对小 花园的所有权? (4)原物vs孳息 划分标准:两个独立存在的物之间,存在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 孳息的分类 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动物之产物,鸡蛋、羊毛等法定孳息: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物。如,利息、租金、彩票所中奖金等

孳息的认定 a.孳息与原物在物理上必须分离,如果未分离,则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 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b.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没有原物就没有孳息。 c.应注意孳息与转化物的区别,如,鸡蛋孵出的小鸡、煤发出的电、布匹做出 的衣服、木料做成的家具,不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而属于转化物的问题。 【例题】 (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 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 母牛腹中的小牛 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 A. 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 鸡蛋孵出的小鸡 C. 空调放出的冷气 D. 山羊身上的羊毛 划分意义:孳息归属于原物,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物权法方面:母物主义(原物被谁现实占有,孳息就归谁); 债权法方面: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 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原物被谁现实占有,孳息就归谁) 【例题】甲将一头母牛租给了乙,在租用期间,该母牛生下一头 小牛A;租赁到期后,甲将该母牛卖给了丙,丙支付了相应价款, 约定10天后交付,第5天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B;丙取得该母牛 后,在宰杀该牛的过程中,发现有牛黄并售出得款8000元,请问 小牛A、小牛B、牛黄款的归属? 2. 物权的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数象与符号逻辑学

数象与符号逻辑学 人类协同认知大千世界纷纭万象的中间媒介,无非是数和象(或曰形):为了交流必须能够用语言摹写事物在空间中呈现出的象,为了精确又必须诉诸于数。 数和象本来都是一种符号,经过千万年的交流使用,也就约定俗成地被赋予了语言意义,象在交流中的实用价值逐渐被“贬值”;只有在偶尔发现了数千年前的岩画时,才会唤醒极少数专家对“象”的特殊兴趣。北宋邵雍在《皇极经世书》中所谓“穷万物之理,尽万物之数”;“有意必有言,有言必有象,有象必有数;数立则象生,象生则言用,言用则意显”,另外再加上“意显则理明”,即是对所有“认知过程”最恰当的描述。本文就围绕数和象讨论东西方认知理路和理论体系之差异。 “希腊自然哲学的出发点是丰富多彩的现象能藉以得到解释的本原问题”;然而展现在我们眼前的却是“表象的永远的变化”(1-P69)。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承认存在着万物统一本原的同时,又该怎样说明直接呈现的“变化”这一事实呢? 亚里士多德采用“形式”和“质料”分离的办法来解决这个矛盾:他认为任何学问都是研究“存在”,并将以“不变的存在”为对象的学问称为第一哲学,而将以“变化的存在”为对象的学问称为第二哲学,又叫自然哲学或物理学。 最终导致“亚里士多德关于称谓和关于基本实体的学说就发展而为实体的诸属性相互联系而基本实体之间却相互分离的学说了”;使得“所有的现代认识论和现代宇宙论都为此问题而大伤脑筋”(1-P290)。其根源就在于,所谓“本原”论的实质,就是刻意追寻“可变现象”背后的“不变本质”,于是就将在时空过程中出现的“象”与超时空的“本原”做出二元化的分裂。 第一哲学将观念-范畴具体“对象化”的结果,虽说采用“范畴演绎”和“逻辑辩证”的手法也可以获得一种“推演力”,却失去了数字系统所具有的“自身内在的”推演机制;第二哲学依据毕达哥拉斯“数本原”论发展的结果,使得数学成为科学的楷模,理性的化身,似乎在“科学思维和语言的数学化”方面,已经取得相当大的成功,却不清楚“数学和赌博都是人为的约定”,“当几何学家骂形而上学者时,他们决不会想到他们自己的全部学问也只是一种形而上学”(2-P238)。 因为所谓的数学,都是应用特定的逻辑对数或象(几何图形)进行推演的一种学问,而所依据的“逻辑”规则,只不过是一种“人为的约定”而已,跟毕达哥拉斯学派依据数字“自身内在的”推演机制来演绎思想和语言,存在着是否包含人为因素的本质差异。倒是随着“计算物理学”的兴起出现的“符号动力学”和“图形生成”理论,才真正属于“数本原”思想的滥觞。 因为第二哲学又被叫做自然哲学或物理学,大多数关于西方哲学史的书中谈及最多的古代哲学家,都只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却忽略了一个对西方哲学产生过关键性影响的人物——毕达哥拉斯。 他的基本哲学观点是:数是万物的本原;万事万物只有通过数才能达到理解。由于他力图通过“数”来解释自然界永恒变化的根源,通常就被划归第二哲学的范畴而遭到第一哲学家的冷遇;但是西方文化中那种演绎理性精神和数理型的方法论思想,却根源于他把“数”作为“本原”向“可见世界”的推演。正是这种思想“促进了一种向全新的思想形式的突破,并且使得万物的终极基础不再被设想为一种感性的物质——比如泰勒斯学说中的水——而是设想为一种思想的形式原则”(1-P70),促成第二哲学最终和第一哲学分道扬镳,研究西方哲学史的学者们却忽略了这一事实。 那些热心于追求“思维演算”和“逻辑语义学”的学者们,都又不得不以“逻辑的贫乏性”为终结;只有创立“算术二进制”的莱布尼兹和对“数理逻辑”做出重要贡献的罗素,才对他做出“高于所有别的古代哲学家”和“自有生民以来在思想方面最重要的人物之一”的评

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一)合并理论 合并理论具体可以说是一个会计方面的理论,可以用来合并资产负债等之类的会计报表的观点。在具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必须用到合并理论,在具体实施的时候究竟怎么去处理那些股权的性质,国际会计界主要有下面一些理论,分别形成了三种合并理论,也就是所有权合并理论,还有就是经济实体合并理论以及最常见到母公司合并理论。 1.所有权合并理论 所有权合并理论是指在合并会计的时候,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因素,不单单是考虑公司里面的法定的控制,同时它也充分的考虑到了公司内部的不同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济实体中的平等关系,并且更加着重的关系到了一种所有权关系,即会计报表中企业能够享有的所有权。并且有这样一个关系所有者权益等于企业资产减去企业负债,这一个基本关系体现了所有者权益是一个会计报表的核心问题,由此在一些情况下这个理论也被一些学者叫做所有者权益中心论。 2.经济实体合并理论 对于经济实体合并理论在使用的时候,编制表格的时候最好选用的是完全合并法也就是说这个表格之中包括了子公司所有的东西,包括资产和负债在内。同时在对待企业的股东的时候,不管是多数股权的股东还是拥有比较少股权的股东,都应该被同等对待,不能因为股权的不同,而产生你不同的待遇。并且将那些股权较少的人,也看成是股东权益的不可分割的其中之一,最后合并出来的净收益,也应该当做是所有的股东的收益,那些比较少股权的股东按照道理也应该能够享受其中一部分权益。对于集团获得的荣誉也应该和净收益一样,也应该当做是所有的股东的荣誉 3.母公司合并理论 母公司理论强调的是一种扩展的作用,认为他是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之间的一种延展的关系。主要可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解,(1)不管是子公司的资产还是子公司的负债可以说都是与母公司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的,这些都是以母公司在购买时所付出的成本来进行计算的。2.而对于企业所获得商誉,只能属于母公司,计算子公司有一部分的股权,也不能够享有商誉。3.对于合并出来的利润,其所有权应该由母公司股东享有,将其中的少数股权我们可以简单地当做负债来处理,并且他们的损失当做花销的费用。

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

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 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蕴含在他对土地所有权关系演变历史的分析中。因此,必须结合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关系演变历史的考察来讨论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 一、从共同“占有”到“个人所有”——古代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1.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制度——共同体占有土地 “占有”的含义:事实上的控制。 “土地占有权”即事实上控制土地的权利。控制土地的主体拥有土地使用权,排斥他人的使用权。 土地占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中的一种具体权利。一般说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必然拥有土地的占有权,而拥有土地占有权,则不必然拥有土地所有权。 原始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表现为土地占有权,而不表现为土地所有权。 原始共同体土地制度的特点: (1)占有的主体:共同体; (2)占有的普遍性:凡共同体都有权占有一份土地; (3)土地不能转让,不能买卖。 2.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占有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一般说来,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占有关系是自然形成的。所谓“自然形成”,是相对以下几种情况来说的: 第一,暴力占有; 第二,通过法权关系占有; 第三,通过经济手段占有(买卖、交换)。 自然形成的土地占有关系,是借助习俗形成的,即某一共同体最先耕种了某一块土地,最先在某一块土地上放牧,这一共同体便有权占有这块土地,并且这种占有得到其他共同体的认可。 3.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制度向个人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 这种转变形成于罗马时期,并由《罗马法》给予了法律意义的确认,个人的土地所有权由此演变为法权。 《罗马法》对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规定:凡是罗马人都有权拥有一份罗马土地;凡是拥有一份罗马土地的人都是罗马人。 《罗马法》第一次将人格权、人权与土地所有权统一起来,从而肯定了个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按照这种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充分肯定了《罗马法》这一规定。他写道:人格权表现为物权。这里的“物”首先指的就是土地。 《罗马法》瓦解了原始的土地占有权关系,形成了罗马时代的私人土地权关系。这便是最典型的土地私有制。 这一事实说明,土地私有制并不像卢梭所说那样形成于原始时代,而是形成于罗马时代。 罗马时代土地私有制关系的特点: (1)所有权主体:个人; (2所有权的普遍性:凡是自由人都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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