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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及国土资源规划编制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及国土资源规划编制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及国土资源规划编制

郴州市国土资源业务培训——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及国土资

源规划编制

第一部分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第一章建设用地预审概论

一、概念

1、建设用地预审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并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告知的行为或者过程。

通俗地说:就是解决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可以使用土地、可以使用多少土地、使用什么土地、可以使用什么地方土地、以什么方式使用(供应)土地等问题,并告知如何组织土地征收,如何组织用地资料准备报批用地的过程。

2、建设用地预审关键词:现场、资料、审查、决定、告知。

3、建设用地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

(1)法律法规;(2)国土资源部规章;(3)规划;(4)计划;(5)国家产业政策;(6)供地政策;(7)行业用地标准或者投资强度;(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求;(9)项目选址、布局有关政策要求;(10)掌握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压覆矿产、环保、水土保持等基本要求。

二、建设用地预审时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要审批建设项目预审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需要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进行。

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立项。

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通过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必需要件。

三、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四、建设用地预审可能项目用地产生的直接影响

1、通过预审。

2、调整选址。

3、调整用地面积。

4、不通过预审。

5、其他影响。

五、有关名词

新增建设用地:指项目总用地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或者是指项目总用地中除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之和。

圈内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用地。

圈外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圈内用地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用地项目。

圈外用地项目(圈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项目。(一般是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城镇村交通、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人口集中区选址建设的项目,如炸药仓库等)。

限制用地项目:国家明令限制生产规模、限制准入条件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才可以供地的建设项目。(如一般房地产项目、有一定污染但国家不禁止发展的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用地。(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别墅项目)

鼓励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确应当支持、扶持的,鼓励提供用地、可以优先提供用地的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减灾防灾项目)

第二章建设用地预审的法律依据及权限

一、法律依据

(一)法规

(二)国务院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第二大部分,即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部分专门提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

(三)行政规章

二、用地预审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

第三章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一、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

第四章建设用地预审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法定调整规划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年度计划,也就是是否有足够的用地计划指标可以安排本项目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标准):(1)工业项目用地总规模是否与投资相匹配,即是否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工业项目生活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总用地的7%)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容积率(工业项目应大于0.7)、建筑密度(工业项目应大于0.3)是否达到规定的指标;(2)教育和行政单位人平用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小学20—30、中学30—40、专科不超过4

5、大学不超过55、行政办公30--50);3、道路和城市广场用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按照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文件规定标准执行;(3)公路主线路基用地定额必须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9〕278号)规定的控制指标;(4)火电厂、变电站用地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规定标准。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6、建设项目选址范围是否具备基本的建设条件,是否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有可能压占矿产资源的,是否开展了地灾评估和压矿评估,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认定或者审查批准。

7、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是要把握八个字:规划、政策、计划、标准

第五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基本知识

一、基本概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和耕地保有量指标。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数量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年度计划的执行。

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用地预审的关系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

2、项目用地预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用地计划指标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3、项目通过了用地预审就意味着安排了用地计划指标。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确定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含占用耕地指标)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2、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定。

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类管理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一般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市、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

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属国务院或者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批准、核准的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这部分指标不分解到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第二类属省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地农用地计划指标,这部分指标不分解到各地、州、市,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安排给各地申报的符合供地条件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一般在用地预审时安排。

第六章土地宏观调控

一、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与意义

1、提升全社会对土地资源稀缺性特别是保护耕地的认识;

2、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提供建设用地,直接影响项目能否立项、能否建设,其有力的针对性和对项目建设的直接控制性,决定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起到其他调控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3、通过土地政策的调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保有压”能够保障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的有效实施。

4、通过土地政策的调控能够保障国家产业布局的在空间上的优化。

5、土地政策对党委政府决策影响重大。

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1、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城镇、工业园区发展规模。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3、通过年度计划的分解下达,优化区域经济发展。

4、通过计划指标的优先或者控制安排,达到扶持什么或者控制什么发展的目的。

5、通过用地预审,可以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同时可以控制或者支持产业扩大规模。

6、通过向政府报告土地使用的统计信息(计划执行、土地供应、土地价格),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调控的目的

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基本农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国家不支持发展的产业规模、调控经济发展速度、优化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

第七章工作实例

一、某企业在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拟投资5000万元建设一条电子设备生产线,准备征用土地8公顷(其中不符合规划的用地3公顷,基本农田2公顷,其他用地符合规划)。平面布置中体现的主要用地指标为:生产性用地3公顷,办公和职工住宅(集体宿舍)用地1.5公顷,厂区道路0.5公顷,绿化用地2公顷。现向郴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预审,提交的资料有:申请报告,用地红线图、平面布置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及权属证明等。现由你接收资料,并委托你办理用地预审有关事项,你该如何处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已受理一个变电站用地项目的预审申请,现委托我们预审。从提交的资料上看,投资规模为15000万元,用地面积8公顷(符合用地定额),不符合规划,其中占用耕地2公顷,其中农田1.5公顷,其他为未利用地。现已完成用地勘界、权属确认、可研、环评等工作。现场情况看,该地地形平坦。项目用地范围内及周边情况是,西边是耕地,耕地质量较差,为低产田,东边是成片的未利用地,面积约15公顷,北边临路,南边是林地。请提出预审意见。

第八章学习用地预审重点准备的学习资料目录

一、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二、规章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

第二部分国土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一章概论

一、国土资源规划体系

现国土资源部管理职能主要有:土地、矿产、测绘、海洋等资源管理,因我省属内陆地区,不涉及海洋,因而我省国土资源系统的管理职能是前三项。

与管理职能对应,国土资源规划主要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与编制规划不同级别的机关对应,不同层次的规划有: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乡级规划。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五级,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一般有四级,分别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

国家和省级规划是宏观性规划,市级是中观性规划,既有宏观的一面,又有微观的一面,是宏观性规划向微观性规划过渡的规划。县、乡级规划是微观性规划。

总体规划下面还有专项规划、分支的规划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面就有:建设用地规划、农用地保护规划等。

规划体系图(见Excel文档)

二、国土资源规划的概念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

因此可以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括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

规划的对象是土地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开发、土地利用、土地治理和土地保护。

2、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矿产资源禀赋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矿产资源的需求,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

3、规划中运用得比较多的有关名词

结构:总量在不同类别或者不同时序上的安排。以我市所有土地为例,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各确定多少面积,构成全市用地结构。以农用地为例: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各确定多少,就构成农用地的用地结构。在规划期内,近期安排多少建设用地,远期安排多少建设用地就构成时序安排上的建设用地结构。

布局:总量在空间上的安排。以某县建设用地为例:建设用地在各乡镇的数量构成全县建设用地布局。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其范围内的耕地长期不得占用的区域。与之相对应的是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可以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禁止开采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其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不得开采的区域。

鼓励开采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鼓励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所属区域。

限制开采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其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的区域(矿种限制、准入条件限制、生产规模限制、采矿权数量限制)。

零星矿山(点):禁止、鼓励、限制开采区以外区域的矿山(点)。

禁止勘查区:略

限制勘查区:略

鼓励勘查区:略

三、规划的编制机关与审批权限

1、编制机关(主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2、批准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所在地的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规划、中心城市50万人以下的市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市50万人以上的市级规划、省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规划、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规划由国务院审批;一般乡镇的规划省人民政府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矿产资源规划:县级、市级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省级规划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测绘规划(在市、县以下为基础测绘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修改规划的审批权限为原批准机关。

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一致。

第二章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例)

一、前期工作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宣传准备。

2、组织领导准备。成立领导小组,组建规划编制办公室。

3、经费准备

编制经费预算,向政府提出报告,纳入财政预算,按工作进度拨付。

经费项目主要包括。修编办公室办公经费、会议经费、必须的办公设备购置费、技术承包费、规划审查费用、需要聘请人员的聘请人员工资、不可预见费等。

4、技术准备

技术培训。

聘请专业单位。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5、工作思路、技术、程序与方法准备。

(1)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目的与任务。

明确编制什么规划。

规划范围。

规划期限。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各类用地结构、优化用地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平衡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经济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等等。

主要方法:包括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办公室、确定规划编制技术承担单位、落实编制经费、明确规划编制工作程序、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主要技术方法、主要工作成果(前期调研成果和规划编制成果等)。(2)规划编制技术方案。

(二)前期调研阶段

前期调研阶段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资料收集整理阶段、规划实施评价阶段、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核查阶段(土地利用“四查清、四对照”本质上也属于本阶段)、专题调研阶段。

1、资料收集整理。

(1)制订收集资料工作方案。方案内容主要有:

①确定需要收集的资料范围:

法规政策:

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规划资料:

统计资料:

土地利用资料:

②确定提供资料信息的单位与部门。

一般来说应当向以下单位与部门收集:发改、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农林水、文教卫、交通电力旅游、农村工作办或者小康办、园区管委会、计生统计环保以及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用地单位等。

③安排人员、力量。

④确定工作时间。

(2)编制收集资料需要使用的收集资料清单、表格、介绍信或者公函。

(3)收集资料的工作组织与协调:

(4)收集资料。

(5)资料整理。

2、规划实施评价。

3、基础数据核查。

4、编制专项用地规划(部门用地规划)。

5、专题调研。对已经出现的或者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为规划期内或者规划近期内),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土地利用重点目标、指标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方案,为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提供调查研究依据。

调研方向。

5、前期调研工作成果。

(三)前期调研成果论证、审查与验收

各地必须对调研成果进行充分的论证,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对下级规划调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查,未进行充分论证,未经过有权机关审查的调研成果及其结论不能作为修编规划的依据。

(1)论证。通过规划咨询、协调会、专家论证会、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对调研成果内容、形式、研究形成的主要目标、控制指标、布局等进行论证,审查论证成果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成

果表达形式是否正确、是否规范;主要目标、控制指标、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查。就调研程序是否符合修编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审查调研成果内容、形式、研究形成的主要目标、控制指标、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符合能与上级规划相衔接。

(3)修改完善。根据论证或者审查结论,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使之达到通过审查、满足编制规划的要求。(4)验收。前期工作完成后,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下级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及其成果进行验收。县级规划调研成果由市级审查,根据修改意见作出相应修改完善后,前期调研工作验收通过后,才能开展规划编制工作。验收通过的调研成果作为编制规划大纲的基本依据。

二、规划编制阶段

规划编制阶段又可细分为规划大纲编制阶段、规划方案编制阶段、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审批阶段。

大纲编制阶段

在前期调研、专项用地规划基础上,进行一些必要的补充调研工作,编写规划大纲,编制与之配套的图件。规划大纲以前期调研为前提。规划大纲是规划文本的雏形,通过编制写大纲,可基本确定规划文本、规划图件的框架,基本确定各类用地的结构与布局。规划大纲是编制规划文本、图件的框架性文件,是编制规划文本、图件的主要依据。

1、大纲文本的主要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大纲编制的依据、规划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发展趋势、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战略、主要控制指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土地管制措施、规划实施对策等。

除此以外与大纲配套的内容还有:

附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主要规划指标控制表、郴州市2010、2020年耕地占补平衡表、耕地保有量指标分配表、基本农田指标分配表、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表、城市(县城)建设用规模控制指标表、工业园区规划规模控制表、各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控制表、重点建设项目表。附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分区图、产业布局图、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图、城镇用地规模规划图等。与文本相比,附表和图件,同样重要,不可缺少。

2、大纲协调论证。大纲技术工作由技术单位完成后,规划修编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领导小组分别进行审查,分别组织修改。必要的话,还可以组织听证,可以提请政府组织专门审查。

3、呈报审批。根据有关规定,由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并完成修改工作后,批准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一)规划方案编制阶段

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法,提出多个比较方案,供优选或者优化组合,形成推荐方案。可以编制比较方案的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建设用地控制及布局方案。

规划方案,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

根据前期调研成果、规划大纲、规划方案尤其是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编制规划,形成规划文本、图件、数据表格、说明等,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

(三)规划协调论证阶段

规划初步成果(征求意见稿)一般要经过规划办、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听证、领导小组审查、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报批成果。在本轮规划编制中,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听证和领导小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四)审批阶段

规划成果经有权的上级业务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最后,由人民政府逐级报批,有权批准的政府批准规划实施。

(五)规划公布实施

规划经有权批准的政府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将规划主要内容、规划期限、实施范围、规划实施的要求予以公布。

第三章规划编制成果

规划编制成果包括: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中间成果有前期工作成果(实施评价报告、“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报告、确认的基础数据、专项用地规划、调研报告、综合调研报告)、规划大纲及配套图件等;规划修编最终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件、规划说明。在规划管理中,基本上是使用最终成果。本轮规划要求,对规划最终成果要数字化,因此还应当包括数字化成果。

一、规划成果(以实际使用的成果为准)

规划附件与规划文本是配套的,要求文(文本)、图(图件)、表(表格)一一对应,不得互相矛盾,在执行效力上,是一致的。在规划管理日常工作中,三个方面都会经常使用。因而,通常所说规划,不仅仅是文本,应当包括图件和表格,三个部分构成“规划”。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编制技术过程、规划内容进行详细阐述,现规划文本相比,内容更加详尽。规划文本来源于规划说明,是规划说明的浓缩,是规划说明的精华部分。与规划说明相比,规划文本只提规划结论,不提规划结论产生的过程,因而规划文本内容是非常精炼的。

规划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使用规划说明,规划说明没有法律效力。

思考题

1、某县某单位尚未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发改委核准建设一个工业广场,发改委文件规定投资500万元,用地面积6公顷。对此你是怎么看的?

2、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是什么?你是怎么理解的?

3、请设计一个用地预审项目,并根据对应的情况,说明预审工作程序,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4、土地政策为什么要参与宏观调控,你对此是怎样理解的?

5、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收集那些资料,应当向那些部门或者单位收集?

6、成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那些单位?

7、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什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于什么规划,主要与那些规划相衔接?

8、上级下达某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主要指标是:耕地保有量25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000公顷,建设用地总量为1000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15000公顷,建设占用农用地12000公顷,占用耕地8000公顷。该县下达各乡镇规划指标合计数为:耕地保有量24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050公顷,建设用地总量为1010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16000公顷,建设占用农用地12800公顷,占用耕地8500公顷。但县级规划中体现的指标为:耕地保有量25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000公顷,建设用地总量为1000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15000公顷,建设占用农用地12000公顷,占用耕地8000公顷。该县编制规划的方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精心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规划编制体系的构成和特征 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层级往往较一般城市更为复杂,规划的门类与内容也更加丰富。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在行政分级管理体制背景下展开的,既要保证市、区县、乡镇几级政府在规划管理上的独立性,也要确保各级政府所执行的规划具有高度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那么规划编制体系势必呈现多层次的特征,以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的延伸关系,战略部署与实施安排之间的衔接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地域大,规划管理涉及的覆盖面大、地区多,那么为了使规划便于实施管理和突出地区特色,规划的编制也会在横向上进行细分和针对性处理,加强网1.1结构。横向的1.2第三层面是中心镇总体规划、市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层面是一般镇(含乡)总体规划和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层面是按经批准

所示。 2. 2.1 1 用、 安排。 2.2 1 总量, 每个分区面积约为100-150平方公里。6个分区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将宏观发展目标的原则转化为中观层次规划要素的规定性控制,使局部地区的规划建设更好地贯彻城市发展总体战略,实现整体目标与局部利益、宏观战略与微观策略的统一。2)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原则,结合行政单元、市政社会服务设施网络,合理划分规划单元,中心城进一步划分为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一般一个街道分为2-3个规划单元。按编制单元进一步分解人口与建筑的控制总量,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规划策略等指导性原则,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3)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所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原则,对编制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强化规划的全覆盖,对编制单元进行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3郊区规划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2.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预审意见。 3.需报国家、省、市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应出具初审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项目总平面布局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用地位置(线性走向)示意图。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荐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费标准的依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由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9.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无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城市、镇重要地段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第十条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三)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 第七节骑楼 (21)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征地组卷报批。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2、征地所需资料(单独选址)。(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核表(国土局);(2)建设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国土局);(3)一书四方案(国土局);(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级以上国土部门);(5)计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征、备案证(计委);(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计委);(7)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计委);(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 位);(10)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单位、国土局);(12)占用基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 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0-02-20 09:43:23 主题分类:重大项目建设 索引号: 000000172/2010-14628 关键字:土地, 市政发〔2009〕105号 2009年9月16日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所进行的审查。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第27号令),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器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定土地预审是项目审批、核准必经的前置性审查程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申报:由建设单位向有权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受理:收到预审申报材料后,对报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或初步审查并编写项目预审报告。预审报告将征求有关

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办法并进行汇总; 批复:负责预审的争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预审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符合,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宗日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土地预审意见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土地预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并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用地标准和规模控制的重要依据。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偏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05-10 |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 (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https://www.sodocs.net/doc/071209967.html,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 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三、电子报盘的内容 (一)在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件1)中增加行业分类、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围填海的增加了占用海域面积。 (二)属《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电子报盘材料中应增加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 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

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 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 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房地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doc 27页)

房地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doc 27页)

第三节房地产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用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的规划管理内容、方式和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用地申请进行规划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当前建设的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建设用地不是一个概念。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该建设用地系指现有的建设用地和规划的建设用地。当前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在该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选择定点。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任务是:

1.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规划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3.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依法调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深化城乡规划――――――――――――――――――――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划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分别对待的审核内容。 1.划拨用地审核内容 对于划拨用地的规划审核内容,主要为: (1)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经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包括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首先审查各种文件、资料、图纸、表格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特殊性、严谨性、科学性,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对项目进行进度控制、费用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和协调。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通过利用组织论的管理工具对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以达到效益最大化,最终使目标达到增值的目的。 一、进度控制 项目开工前需依据合同约定编制开、竣工时间进度网络计划图。在对各工序持续时间对计划进行分解制定月、旬进度计划和里程碑事件时间。当计算工期不能满足计划工期时,应对某项工作的时间进行压缩以达到最终合同约定竣工时间。 二、费用控制(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关系到目标效益能否实现的关键工作。应从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工艺、仓库管理等方面进行把控。做好材料领用单管理工作。 三、质量控制 为达到工程质量所采取的作业技术的活动成为质量控制,也就是说质量控制是为了监视质量的形成过程。质量环节所有阶段引起不合格或不满意效果的因素,以达到质量要起获取经济效益而采取的工程质量作业技术和活动。质量必须做到三个阶段:即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关键。 四、安全管理 安全无小事,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公司经理挂帅,项目经理是第一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十二项规定。安全目标“从零开始,向零奋斗” 。 五、具体实施办法 1.组建项目管理部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采购员(材料 仓管员资料员电工 厨师门岗财务人员 职责: 项目经 ①贯彻执行国家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②经授权组建项目部,确定项目管理机构,选择招聘管理人员。对项目人员依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考核、评价、奖惩。 ③负责对施工项目过程全面管理,组织制定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 ④严格履行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并进行阶段性目标控制,确保项目目标实现。 ⑤负责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⑥严格财务制度,做好成本分析和核算工作。 ⑦强化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技术负责人 ①熟悉图纸、施工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做好签证和工程量计量及工作。 ②在项目经理领导下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设性 方案。 ③负责施工测量、防线和对老兀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图纸会审。 ④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把控,做好事事有计划,事事有结果,事事有检查。 ⑤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材料员(采购员) ①根据材料采购计划做好采购工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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