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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就业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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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与就业法律常识

1、我国劳动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1)用人单位: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

(2)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

(3)排除范围: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农民;

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的活动

☆实习生?

运动员?

2、劳动者权利,义务

1、劳动者

(1)差不多义务:

劳动义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劳动;

服从义务;

保密义务;

增益义务:应尽职尽责地工作,关于工作中所知的有利于增进效益的意见、方法等应报告用人单位;

损害赔偿义务

2)差不多权利

→劳动权:宪法权利、人权

◇工作权: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

◇集体协商权;

◇社会保险权;

◇工作环境权

劳动酬劳权

◇劳动酬劳请求权:农民工工资;

◇劳动酬劳谈判权;

◇劳动酬劳支配权:月光族

劳动爱护权:精神爱护?(性骚扰)

◇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

◇取得劳动爱护用品权;

◇定期、离职健康检查权;

◇依法获得专门爱护权;

◇拒绝违法指令权

同意职业技能培训权:时刻保障、费用的支付、资格证书的获得、机会的提供;

物质保障权:社会保险、各项福利;

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组织工会、集体合同的签订;

合法权益爱护权:劳动争议提请仲裁(要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

休息权:宪法权利

◇休息:工作间隔、周日;

◇休假:法定假日、年休假(带薪?)

→其他权利

3、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的要紧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3、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4、劳动酬劳;

5、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6、社会保险;

7、用人单位的情况;

8、劳动者的情况;

9、其他条款

(二)补充条款

1、试用期:

(1)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包括1个月);

(2)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与见习期:

?见习期: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与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假如合格,办理转正手续;假如不合格,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表现特不不行,可予以辞退;

?期限为6个月到1年,系政策法规的规定;

?见习期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就业见习:

?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

?见习期限:一般为 3-6个月;

?待遇: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相当于都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三章劳动合同法

1.终止

(一)含义: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结(二)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者开始享受差不多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

6、发生劳动争议后,经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终止合同或确认无效的;

7、发生不可抗力,在合同期限内不可能恢复的

(三)经济补偿

1、在前述第1种情形下,单位应给与经济补偿,但单位愿以原合同条件或更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愿续订的除外;

2、在第4、5两种情形下,也应给与经济补偿;

3、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3)不满6个月:半个月工资;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

(5)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四)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后出具终止的证明;

2、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办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4、对原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双方提早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解除种类:

1、协商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缘故,协商同意提早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单方解除:单方提早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须符合下列条件:

◇双方自愿;

◇平等协商;

◇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雇)

——试用失职被追责;违反制度去兼职;合同无效

1、过错性辞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⑤

→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后果: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须以任何形式提早通知劳动者,即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

2、非过错性辞退(预告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3-24个月)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后果:用人单位须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按上一个月工资确定),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

3、经济性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裁员理由:(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

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程序:

提早30日向工会(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主管部门报告

(需裁员20人以上或人数不到20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3)限制:6个月内重招人员应通知并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4)优先留用: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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