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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店制度4

卖店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卖店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卖店员工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每位卖店员工都有义务向上级报告自己及家人的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发生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5.卖店员工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吧台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6.卖店经理每日上班前询问员工的健康情况,一旦有发热、腹泻等病症的,必需离岗治疗。

7.以上制度,本卖店店员工均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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