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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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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3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2010年3月1日

3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10月1日

3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1日

34.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年

35.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安部、国家环保局1994年11月11日

3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2月1日

3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1月1日

38.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7月1日

39.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2016年1月1日

40.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2008年10月1日

41.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1月1日

42.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年1月1日

43.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2012年7月1日

44.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建设部2011年1月1日

45.GB14761-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年5月1日

4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7月9日(2014

年7月9日修订)

47.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年1月22日

48.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10年2月1日

49.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6月1日

50.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10月1日

51.DB31/199-1997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1997年1月1日

52.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月1日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7月1日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编制审核批准时间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4年12月1日(2014

年8月31日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8月27日(2009

年8月27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1日(2008

年10月28日修订)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安徽省人大会常委会2004年7月1日(2004年6月26日修订)

5.合肥市消防条例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8年3月1日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27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31日(2011

年12月31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2年10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8年1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5月1日

14.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1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10月1日

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5月12日

17.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2004年6

月26日修订)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部2002年3月15日

19.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1990年7月12日

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年5月1日(2009

年1月14日修订)2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5月1日

2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9月1日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6月1日

2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5月1日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25.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1991年2月1日

26.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2000年3月30日

27.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10月30日

2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10月1日

29.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4月9日

3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质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7月1日

3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1年1月1日

32.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1994年1月26日

33.冲压安全管理规程机械部1985年5月10日

34.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国家质量监督局2009年10月15日

35.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

36.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国家标准局1985年1月1日

37.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年

3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

办法

劳动部1992年1月13日

39.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安徽省人大会常委会2004年4月1日

4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

41.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1990年5月19日

42.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

4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政府2013年9月1日

44.安徽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政府1982年7月1日

45.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6日

46.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设部2011 年10月1日

47.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卫生部2007年11月1日

48.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

部分)

能源部1991年9月1日

49.DL 40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能源部1991年9月1日

50.DL560-9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电力工业部1995年7月1日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全国人大2009年10月1日

5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

53.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6月15日

54.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12月28日

55.GB3787—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

修安全技术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4年8月1日

56.SD230-87发电厂检修规程水利电力部1987年7月29日

57.DL/T794-2012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12年3月1日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58.DL/T956-2005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

导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59.DL/T574-95有载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电力工业部1995年11月1日

60.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81)火发字第70号电力工业部1981年11月17日

61.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855-200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6月1日

62.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运行规程(86)水电电生字第

93号水利电力部

1986年12月

63.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83)水电电生

字第47号水利电力部

1983年5月16日

6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2月1日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编制审核批准时间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2000

年7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14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8日

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

5.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5月1日

6.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8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1日

8.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92年5月6日

9.安徽省档案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7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00年7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11年9月1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1989年4月1日

14.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6月1日

15.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委会

2005年5月15日

1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2002年1月1日

17.

Q/AKL01-2000三相组合式过电压保护器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00年12月

18.

Q/AKL02-2000灭磁及过电压保护装置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00年12月

19.

Q/AKL03-2000电流互感器二次过电压保护器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00年12月

20.

Q/AKL04-2000高压限流熔断器组合保护装置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00年12月

21.

Q/AKL06-2000消弧及过电压保护装置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00年12月

22.

Q/AKL07-2000大容量高速开关保护装置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00年12月

23.

Q/GK03-2014 智能低压快速切换装置安徽国科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

2014年7月6日

24.

Q/GK04-2014智能过电压综合抑治装置安徽国科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

2014年7月6日

25.

Q/GK05-2014无线接点测温装置安徽国科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

2014年7月6日

26.

Q/GK06-2014 自适应小电流选线装置安徽国科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

2014年7月6日

27.

GB1984-2014 高压交流断路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2015年1月22日

28.GB3906-91 3-3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1年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29.GB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10月1日

30.GB311.1-1997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年5月1日

31.GB/T16927-1997高压试验技术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1日

32.GB/T11022-1999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同技术

国家技术监督局2000年5月1日条件

33.GB15166.2-1994交流高压熔断器限流式熔断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2月1日

34.GB16926-1997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年8月1日

35.GB3804-1990 3kv-63kv 交流高压负荷开关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6月1日

36.GB1094电力变压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2月1日

37.鄂B/SJ012-87MYN型高能氧化锌压敏电阻器湖北省标准局1987年5月1日

38.GB/T10193-1997电子设备用压敏电阻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

39.ZBK49005-1990交流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1990年

40.

41.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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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审核批准时间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既损害国家形象,又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络违反犯罪的惩治力度,市局法制支队整理、汇编了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供各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参考适用。 一、常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盗窃、诈骗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利用手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假冒银行、公安机关或以银联、办案民警的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2、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虚假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5、多次发送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的相关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突精品

【关键字】政治、建议、情况、道路、文件、传统、问题、矛盾、尽快、公平、出台、提出、了解、研究、权利、倾向、制度、标准、秩序、协调性、关系、分析、武装、管理、解决、协调 “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 突 一、案情介绍 2001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夏利牌轿车1辆,又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出租车车牌(京B-77886)1副及出租车防护网等物,假冒北京市深顺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汽车运营,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同年12月14日,吴在顺义区首都机场进行非法运营时被查获。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我院审查,经依法审查后,我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案的出租车是“克隆出租车”,它配有“正式”的车辆牌照,有挂靠的出租车公司的名称、准运证、计价器等一套手续,但所配的车牌和手续全是伪造的出租车。鉴于类似的克隆出租车案时有发生,法院判决的罪名又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经营罪不等,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二、引发的问题 (一)吴某利用“克隆出租车”营业行为究竟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80条第1款[1],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中,将机动车车牌证以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国家机关的证件。在刑法第375条中[3],车辆号牌被定义为专用标志。第二,吴某并无伪造车牌的工具,且假车牌的卖主没有下落,单凭吴某一个人的口供和一块伪造的车牌,买卖关系无法完全确定,因此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值得商榷。 第二种观点:吴某类推第375条第2款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专用标志处理。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此罪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司法解释[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首先,这种类推并不适用,显然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性质更加恶劣;第二,即使可以这样类推,那么刑法的第281条 [5]第375条要求情节严重的(三副以上)才构罪,而刑法第280条并无情节严重的规定,即一副就构罪,这种类推显然有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25条[6],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某的行为是属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行业的行为,此罪需情节严重的才构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从审查的事实看,吴某非法经营不到一个月,违法获利只有2000余元,情节属较轻,既然情节不属严重,那吴某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第三种观点也不可取。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教育法律法规 知识点汇编1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重点法条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汇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法律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1)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66)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81)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93)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江苏高院审判意见.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1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1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12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汇编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32)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13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141)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144)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 (152)

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 环保管理制度 目录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 度 ........................................... 环境因素识别管理制 度 ........................................... 废气排放管理制 度 ...............................................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 度 ............................................. 安全环保部 月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 度 .......................................

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监测制 度 ...............................................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的不断提高,增强员工环境保护观念,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环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提高环境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系统(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培训、环境保护宣传和环保活动等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在职工作人员的环保教育。 (三)对外包单位的环保培训教育,由外包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教育,安全环保部对外包单位的培训教育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 (二)安全环保部对各系统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第四条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新入厂员工、试用人员、长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在接受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同时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2020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

2014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三色标记,过关必备) 第一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 银行从事期货融资或者担保资格,期货业协会批准;境内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期货公司成立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3000w,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85%,近3年无违规; 从业人员>15个,高管>3个; 持续经营两年,一年盈利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10亿元,不适用,15亿元。 3.几个日期: a.期货公司成立审批:6个月;结算会员审批:3个月; b.金融结算资格批复:3个月,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失效;IB业务:20日 c.期货公司报证监会,多为2个月审批: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变更范围 ④变更5% ⑤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⑥变更注册资本and 其他情形(20日内决定) d.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布),多为20日内审批: 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者营业所 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2个月) ③变更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④其他事项 4.交易所行为: a.先决定后报: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b.先报证监会批后执行:章程、交易品种、合同、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5.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限制不过15日,复杂不超过30日。 6.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 利,更换管理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 7.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法规总结: 【68条】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违规收会员,应退手续费,不发行情发预测,不报告送材料,缺少两金限总量,不具资格人乱用) 【69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取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修章程,改品种,变更场所乱合并,金不足,仍交易(同意、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收取保证金,改资料,拒检查,未建立风险制度) 【70条】期货公司违反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30万 ①接收不合规定人员的委托、允许保证金不足时交易、违反分立合并擅自变更范围形式法人私自设立机构、从事期货外的活动、变相自营业务、为股东融资或对外担保 ②其他事项同【69】②中的事项 责任人违反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71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1)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3)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4)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15)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6)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l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8)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1)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34)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5)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法律法规名录大全 国际公约 1人类环境宣言1972-6-5 2内罗毕宣言1982-5-18 321世纪议程1992-4-3 4国际清洁生产宣言1998-9-29 5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6-10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0-7-23 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 9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0生物多样性公约 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82-3-12 1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5-1 13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5-9-22 14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1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1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11-23 17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 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3-11-11 18京都议定书

环保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99-3-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9-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 7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7- 9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7-8 1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7-10 12铁路环境保护规定1997- 1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1991-5-1 1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12-21 15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12-2 16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6-18 17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0-6-1 18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1986-2- 19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4-1-1 20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1981-6-4 21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2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10-1 2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

《期货法律法规》真题汇编卷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法律法规》真题汇编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在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有( )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A.1/3 B.2/3 C.1/4 D.1/2 答案B。【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2.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A.6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 )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A.1 B.5 C.3 D.2 答案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4.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 )个月。 A.2 B.3 C.6 D.12 答案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2017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名词解释集锦

2017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名词解释集锦 凯程老师通过综合考研辅导名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及往届高分学员、职业经理人的意见,为有意向报考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的考研学子提供名词解释汇编。 金融学名词解释汇编 基金类 1、开放式基金(open-end funds) 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2、封闭式基金(close-end funds) 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及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3、契约型投资基金(constractual type funds) 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4、公司型投资基金(corporate type funds) 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赢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各种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基金持有者既是基金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 5、雨伞基金(umbrella funds) 基金管理公司把自己名下的一组基金作为“母基金”,在“母基金”之下,再组成若干个“子基金”,以方便和吸引投资者在其中自由选择和转换的一种经营方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利于投资者转换基金,并且不收或少收转换费,以此来稳定投资队伍。 6、金中的基金(funds of funds) 其特点是以其他基金单位为投资对象。它通过分散投资于本身或不同管理团体的基金来进一步分散降低风险。 7、对冲基金(hedge fund) 原意是“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起初的操宗旨是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已成为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8风险基金(venture capital) 是指那些由专业投资管理人士或机构定向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处于草创阶段的企业、技术、产品或市场,以期望在未来实现高额回报。 9、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主要种类。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投资集中为大额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是股票市场的主要

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仲裁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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