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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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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对外机械设备租赁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二条、项目部机料部是项目主管生产机械设备的职能部门,在项目经理和分管副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项目部机料部管理机械设备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公司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通知、决定、意见,结合自身实情,制定相应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档立案;负责设备进出库清理与验收,运行中资料发放与收集;编写大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审核及资料整理。

3、实施、协助、参与公司生产工程管理部组织的设备对外租赁,对内承包工作。

第四条、经核定划拨给项目部的在用、库存机械设备及配件属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所有权属集团公司,项目部有使用权,但不得自行调出、转让、出售、报废、报损。

经集团公司批准的设备调动、调剂,其上缴折旧费,由新使用方承担。

第五条、机械设备档案是科学使用设备的依据。它主要有:随机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履历书。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应认真填写设备档案,并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属本规定所称谓的机械设备范畴。一般不同时具备上列两个条件的,视为易耗品,特殊情况下,单位价值低于标准,但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可不列入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折旧费提取标准依照其形成时间、类别确定。一九九六年合并以前购置的,年综合折旧率5%;合并以后添置的,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内,运输机动车辆年折旧率为15%。

第七条、机械设备因操作正确,精心保养,使设备性能完好,延长修理间隔时间,节省修理经费,对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凡经保养和维修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中小修由项目部管理部门验收,凡合格的,项目部机料程部出示报销修理费证明文件;否则,其返工费,不予报销。因修理损坏零部件,视情况由当事人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三章租赁、出租和处置

第九条、租赁的设备确实为项目部目前所必需,且项目部暂时无力购置或从成本上考虑目前不宜购置的设备。

第十条、欲租赁设备的项目部填写《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报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部批准后,项目部根据公司批准的《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应积极联系设备租赁商,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一条、在设备到达项目部前,我方人员必需对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该设备当前的实际状况。以避免在归还设备时的纠纷。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中应含有以下内容:

1、租赁物名称、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质量技术及当前的状况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赁物交付期限、时间、地点及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7、租赁物损坏后赔偿方式

8、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出租集团公司的机械设备,必须事先向生产工程管理部申报,经分管经理审核,获得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如未经允许出租机械设备,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当事人需按相同机械设备的现行市场价赔偿,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设备严重损坏,技术上无条件修复,或虽可修复,但一次修理费超过设备原值50%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型号老旧,且无配件供来源的;

3、技术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证安全的;

4、由于工程基项目停建或施工工艺变更,无法使用的专用机械设备。

未经批准报废之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辅机等应加以利用,并折价入帐,作变价收入处理;报废部变现资金上交公司,作残值入帐。

使用限期未满,而又不宜使用的设备,经批准后可以处理,其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用发展基金补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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