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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九条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三章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条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发放实行逐级核发,专人负责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所辖支局核发核销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

第十一条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第十二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三条外汇局应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

第十四条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一)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外汇局应当对其停止发单,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二)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外汇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三)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应当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承担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十八条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第四章出口报关

第十九条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二十条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一条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对监管方式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并核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账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海关签发报关单时,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一一对应。

第二十五条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五章出口收汇

第二十六条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第二十七条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一)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二)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三)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福费廷业务”。

(四)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应当在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并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五)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六)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加工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

(七)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八)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对于携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对于携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九)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押汇的结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打包放款的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十)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需由境内银行转汇的,在办理境内原币划转手续时,由解付行出具核销专用联。转汇行应当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转汇”字样。

(十一)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一)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二)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

(三)其他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第二十九条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核销专用联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1、经办银行名称;

2、结汇或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10、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

第三十条银行应当事先将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若格式或印模发生变动,应当在使用前到外汇

局变更备案。

第三十一条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国际收支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 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 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 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第三十二条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必须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否则,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第三十五条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 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第六章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三十六条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外汇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出口收汇核销业务量以及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或者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三十八条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

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七)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八)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九)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十)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十一)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二)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十三)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十五)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

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十六)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七)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第三十九条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告时应当提供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除提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除提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核销凭证的电子数据。

第四十一条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第四十二条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第七章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三条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对、修改手续。

第四十四条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一)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二)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三)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第四十五条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寄售代销”、“对台贸易”、“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二)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

(三)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进料加工项下经外汇局核准抵扣的,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进料部分用相应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进料深加工”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口报关单应当由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如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 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

(五)以“退运货物”、“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进料边角料复出”、“出料加工”、“保税工厂”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或不收汇核销; 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七)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如外商为承租方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如我方为承租方的,凭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办理不收汇核销。

(八)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

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九)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上注明的毗邻国家货币金额核销;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十)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十一)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全额易货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 部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十二)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核销。

政府贷款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银行给出口单位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手续。

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

第四十六条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应当加盖“已核销”印章,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第四十七条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相关数据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相关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 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 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

第四十九条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在相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

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存归档。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签收、签退手续,并保存该表的外汇局留存联。差额核销项下外汇局应当留存除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外的所有核销凭证。

第五十条外汇局定期将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商务、海关、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查询使用。

第八章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一条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一)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二)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三)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附件1),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2)。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第五十三条外汇局各分局应当及时将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以下简称“自动核销单位”)名单对外公布,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自动核销单位可一次性向外汇局申领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核销单。

第五十五条自动核销单位应当及时、全额收回出口货款,并按有关规定领取核销专用联。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一)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二)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三)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四)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第五十七条除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第五十八条自动核销单位无须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局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

第五十九条自动核销单位的核销单口岸备案、出口报关、远期收汇备案、差额核销、退赔外汇、差额备查等核销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外汇局按月为自动核销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如其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第六十一条自动核销单位经连续三次预警,出口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比率的,或不再符合第五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外汇局可以撤销其自动核销资格,且下一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第六十二条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应当向其发出《撤销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附件3),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自动核销单位被外汇局撤销自动核销资格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十四条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第九章退赔外汇

第六十五条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附件4),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

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第六十六条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外汇局提供证明材料:

(一)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二)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四)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

第十章逾期未核销监管

第六十七条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第六十八条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第六十九条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七十条出口单位存在如下情况,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一)外汇局核销部门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二)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三)出口单位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第十一章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第七十一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系指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等级,并对不同等级出口单位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的管理制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按年度进行。

第七十二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出口单位。

第七十三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指标是出口收汇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率系指考核期内应核销出口额中已核销额与应核销额之比。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十四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标准和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为:

(一)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85%且年度出口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单位,也可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二)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三)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四)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第七十五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实行属地分级考核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

第七十六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评定结果实行通报制度。通报的范围为辖内出口单位、海关、银行和税务等部门。省级外汇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评定结果进行联合通报,并对年度考核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条“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评定结果自评

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十八条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第十二章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对遗失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附件5)。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第八十条对遗失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银行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银行报送的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附件6)。

(二)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三)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收汇资金来源。

第八十一条对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对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保存10 年。

(一)外汇局应当保存的核销档案资料

1、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数据的,留存相应的纸质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

3、核销备查业务项下的资料;

4、差额核销资料;

5、银行提供的核销专用联格式、印模;

6、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等相关文件时审核的资料及所出具证明的外汇局留存联;

7、注销业务项下应留存的核销单;

8、外汇局认为必须留存的其他资料。

(二)银行应当保存的资料

1、“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三)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资料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八十三条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定期将核销资料整理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及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五条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第十四章罚则

第八十六条银行和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不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

(二)未及时为出口单位办理收汇、结汇或未及时出具核销专用联,致使出口单位逾期未核销的;

(三)错报、漏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第八十八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对不属于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账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二)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三)擅自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的;

(四)虚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出口项下退赔外汇业务的;

(六)未妥善保存有关收汇单证,发生丢失及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九条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第九十条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 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 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号: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1988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1988-08-01 浏览次数:120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增大公司市场占有份额,增加公司业务量,鼓励和鞭策投标团队工作积极性,调动相关人员工作配合的热情,同时提高大家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特制定以下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招投标部主要工作内容 1、造价员负责内装投标报价编制。 2、资审人员负责公司投标项目的标书除报价以外的所有工作。 3、负责公司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 4、项目劳务招标的组织,劳务合同的起草、签订。 5、项目上造价的配合工作。 6、项目上材料核价以及成本控制的配合工作。 7、公司联营项目合同起草、签订工作。 8、公司项目业绩的准备及整理工作。 9、公司CA数字证书的办理、延续,建信网、建设网等投标相关网站持续维护,其他地市州备案工作。 10、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投标 一、投标准备 1、是否准备投标:招标公告发布后,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投标应请示公司经营副总;若招标为市场人员对接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可行性评估表并市场部经理签字后转交经营副总。 2、招标文件转移:经营副总同意投标项目,由市场人员获得招标文件后,第一时间要转给投标部资审主管;公开招标项目则由资审主管安排资审人员购买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由资审主管安排具体的资审人员。 3、投标人员:内装项目由招投标造价部经理安排造价人员;外装项目由幕墙设计部经理安排造价、技术人员实施。 4、投标牵头人:每个投标项目均由资审人员担任投标牵头人,负责协调各参与人员(造价、材料询价、技术支持、项目对接、开标、授权人),传递招标文件给相关人员,落实报价时间、样品准备、招标答疑收集传递、封标等工作,并填写投标信息一览表。 5、开标人:开标人员原则上为授权人,对接项目由商务标或市场部人员担任开标人,具体人员由商务标、市场部经理指定。非对接项目由投标牵头人担任开标人。 6、投标信息一览表:由投标牵头人组织相关参与的人员填写并签字确认,每个人都应认真负责的填写相关内容,务必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为此负责,若不能按时完成则承担相应的

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为了执行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处方管理,特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 一、组织学习培训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各科还要抽出一定时间组织学习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内容并落实到实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都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管理处方的依据,它涉及处方权限、处方书写、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处方调配、处方限量及处方保管等方面的规定。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的意义,必须加强学习,认准落实,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调配程序,认真落实各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符合规定要求。 二、权限管理 经注册后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医师处方权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

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处方书写管理 1、书写要求: 处方须用毛笔、钢笔或其它不褪色的碳素笔说笑不得涂改,否则须在涂改处重新签字药师方可调配处方中药品名称用中文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准任意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患者年龄项要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或体重。处方上应注明临床诊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开具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书写按“君、臣、佐、使”、作用性质依次排列,并注明煎药时注意事项。 药品名称书写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 开具处方是执业医师权力,医师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或药品说明书内容开具处方,药品名称用通用名称,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有含量的注明含量。 2、处方限量规则:

油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油料物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料物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杜绝油料丢失、浪费现象,特制定以下(强制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油料是指在项目过程中使用的柴油、汽油、润滑油和通用机油等易燃易爆的一类物品。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以上举例的四类油料品。 第三条、各种油料,由项目物资部签订的油料供应商供给。第四条、根据公司文件规定设备定机、定人、定油、定卡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部自有设备(3T叉车、30装载机)和现针对外租赁设备(25T汽车吊、13M半拉车)制定本管理办法(以后若有添加设备依次顺延)。 二、油料供应商选取 1、首先采取阳光招标,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应的招标文件的规定来选定资质、价格、付款方式以及信誉均合乎规定的供应商。 2、针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友好达成协商之后签订供货合同。 三、验收制度 1、要求本项目各类工程机械和本项目对外租赁机械需要加油前,通过本项目工点工程部人员提前1-2天提交需求计划表并且

交由项目部各部门领导签字,最后将其上交项目物资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物资部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再联系供应商供货。 2、加油车到各工区加油时,加油员给各种机械设备加油过程中要求有仓库保管员、工队有权领料人在旁,项目部设备要求主管司机签认,各设备加油时必须由仓库保管员和工队有权领料人认真复核油表数字,确认后方可在收据上签认,并且签认后交工地所在技术部有关人员(技术部人员签认)否则视为无效,造成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3、加油员到工区后,在确认设备归属于施工队、拌和站或项目部的后,方可进行加油,并与加油后给予相应的收据和作好记录,否则后果自负。 4、每次仓库保管员将本月(上月20日-本月20日)加油的当天的所有帐物进行汇总(含收据、加油清单),并于当次的当日报项目部所属物资部门审核和记录。 5、供应商负责油料的供应的运料安全、质量,如有运油途中出现事故或者在厂区由于加油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情况供应商负全责。在由于供应商在提供加油过程中到场的除仓管之外还有项目质量检验员对所加油的颜色,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加油的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不符的情况下,仓库保管员有权不予验收和加油并且在项目物资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有权要求供应商除自费处理外,还要赔偿项目方实际经济损失。

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金干二期项目部现场调整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部全体员工: 目前,由于我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劳务管理人员对交叉进行 进一步提高项目团队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项目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用途和方式 1、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提高项目团队工作效率,发现、培养、使用人才,创建精英团队。 2、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考核工资支付、年终奖金支付、薪资调整、岗位调整、晋级和工作改进。 二、考核原则 客观性:绩效考核要客观的反映项目员工的实际情况,考核必须以考核项目、员工岗位职责、工作事实及日常工作纪录为依据,只对该员工本人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事不对人,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避免由于光环效应、新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公平性:考核者必须公正无私,严禁营私舞弊,对于相同岗位的管理人员使用相同的绩效考核标准。 公开性:所有考核结果对本人公开。 考核标准:以“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为标准。 考核依据:岗位职责、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组织管理、目标控制(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 (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管理: 1、服从项目部安排,完成责任工长及技术负责人交代的工作。 2、各行其职,不得经管与本项目部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3、发现可能对项目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安全隐患,技术问题,管理问题,项目部人员都有责任及时纠正并立即报告。视野范围内不作为者,视为失职。 4、现场例会 4.1施工现场每天18:00举行一次项目部管理人员碰头会,由责任工长主持。会议要

求简短精干,会议类容为(按照周计划对当天已完成施工内容进行汇报,对未完成内容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方案落实人员,明确明日工作内容,对无法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碰头会议只限项目管理人员,其他班组可不参加,但项目部要制定管理人员对口交接落实。 4.2每周六16:30进行周例会,公司工程部、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全部参加。总结上周现场情况及施工进度、安排落实本周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有可能影响本周计划完成的问题,提交现场例会解决,由项目部领导指定责任主体落实,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纪要抄送公司相关部门及总经理。 4.3涉及需甲方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工长汇总经项目部审核之后在每周一的甲方、监理工程联系会中提出并要求及时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考勤 5.1所有管理人员常驻现场,由责任工长制定值班表,现场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责任工长同意可以合理安排轮休(月休息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工作期间或休假期间通讯需24小时保持畅通。 5.2现场班组工人作息时间为项目管理人员上下班时间,严禁出现现场施工无管理人员旁站监督的情况。 5.3项目部员工请假需填写书面假条经项目部责任工长批准。突发情况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后可以事后及时补办假条,假条作为考勤表附件由项目部备存,无假条,假条未经批准以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 5.4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的,需由项目经理批准。 二、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供销合同需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相应领导审查批准。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项目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和总经理授权,在本制度范围内由项目经理审批现场材料采购、现场材料租赁、劳务班组分包等不超过20万元的合同;标的超过20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2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重大涉外合同)由项目部连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会审之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指定部门或人员签订。 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及条款需保密,所有合同复印件由资料室负责保管,可随时查阅。 三、财务管理 1、资金申请程序:项目部需编制项目季度、月资金预算计划,报公司审批,并向公司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新版) ①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管理,防止和降低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执行手册》等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项目部根据工程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同工程公司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 项目部安全目标是:杜绝死亡或重伤事故、火灾事故,年轻伤率控制在4‰以内。安全达标率100%,优良率100%。 工程公司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项目经理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年度考核责任人实绩的重要内容;同时与职工奖金分配、评选先进项目部和先进个人挂钩,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行使否决权。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责任。 工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工程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对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公司施工生产活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工程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工程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 一、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

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07] 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 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

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更好的落实和执行《干部管理条例》,特制订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管理干部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30%绩效工资,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第三次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1、出现迟到、早退、无条(证)外出,缺勤而事先未获得批准者; 2、在上班时间内聚众聊天、打牌、下棋、睡觉、玩手机、打游戏、吃东西、无故离岗、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和视频者; 3、对本部门员工假期、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审核不严; 4、酒后上岗者(除陪业务客户或经领导批准外); 5、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者 6、因本人原因工作未及时交接到位给公司及他人造成损失者; 7、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的有垃圾的; 8、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 9、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中出现打电话、说话、看电子书、打游戏、睡觉等扰乱活动纪律行为者; 10、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读书、培训活动或累计两次无故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者。 11、不服从上级管理,用言语顶撞上级者,或是用冷暴力消极怠工者; 12、集团经理办公会、生产管理会议安排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者; 13、一个月内不组织召开部门例会或车间晨会者; 14、利用职务影响力,以权谋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15、监管不严,部门出现失盗,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下损失者; 16、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出现批量废品,一批次价值在3000元以下者; 17、把关不严,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复采购,给集团造成2000元以下损失者; 18、审核、把关不严,经手签字事项出现问题,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 19、部门间协作出现推诿扯皮,不敢担当者; 20、部门员工出现违规操作,损坏公司财物损失额在1000元--3000元者;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目的作用: 1.1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减低公司经营成本。 1.2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1.3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1.4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二、管理归口 2.1总经理是采购部的上级直接领导。 2.2采购部的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3财务部、质检部对采购部监督管理。 三、范围 3.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委外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公司的一切采购工作。 四、权责 4.1 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采购业务申请的决策、监督及审批。 4.2 生产部:负责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申请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进行采购工作。 4.3 质检部:负责对采购入库前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4.4 财务部:根据相关合同依据负责资金安排并监督采购部的价格管理体系。 4.5 行政部: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需求计划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监督采购部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6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各部门申请采材料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确认并及时流传至采购部。 4.7 销售部:负责对外委加工、成品购买及项目转包提出内部采购申请单审批后及时流转到采购部。 4.8 采购部: 职责:

(1)负责根据生产、销售等各部室物品需求申请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2)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掌握物资供应情况; (3)负责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落实工作,并负责监督与跟进; (4)建立可靠的材料供应商,会同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供应商评估、优化选择、关系处理等工作。使之按时、按质、按量进行物资材料的供应。 (5) 负责办理购进物资的到货后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6) 负责对供应渠道的管理。 五、内容 5.1 采购工作 5.1.1 采购部依据总经理审批的采购申请计划单进行相关采购,采购金额小于等于5万元以下总经理审批即可,大于5万元需董事长会签方可采购,审批手续不全采购部有权拒绝执行。 5.1.2 大于等于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组织招投标程序,具体程序由采购部牵头组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汇总财务及与项目相关部门进行组织招标; 5.1.3 对于采购部以外其他部门经手的采购业务(包括采购部没有参加谈判过程),采购部有权拒绝在相关采购合同及付款手续中签字办理; 5.1.4 会同财务部确定货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延长支付期,减少公司采购及库存的资金占有率。 5.2 采购合同 5.2.1 采购合同的会签与审批流程: 5.2.2 合同的跟踪管理,随时与供应商沟通及时掌握材料的供应情况; 5.3 资金付款申请及结算(资金申请按照财务部的申请流程) 5.3.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支付每一笔应付款,财务部监督管理; 5.3.2 资金付款流程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资金申请程序进行流转; 5.3.3 采购部没有经手的业务,采购部拒绝以部门名义走资金申请流程; 5.3.4 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提供不了相应的发票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5.4 验收入库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

油料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2066 油料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油料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目的 为了加强油料管理,预防环境污染,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现场对现场油料的管理。 3 引用文件(无) 4 术语与定义(无) 5 职责 5.1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油料管理工作。 5.2 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项目部的油料管理工作。

6 具体内容 6.1 油料的贮存 6.1.1 在施工初期,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油库的施工组织设计。油库的设计及施工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满足油料防火、防爆、防渗漏的要求。 6.1.2 项目部组织油库管理部门编制油库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6.2 油料的使用 6.2.1 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制订油料的领用及废旧油料的回收管理制度,应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a) 严格油料施工预算及领用,减少油料浪费; b) 向系统、设备、容器充油的工作管理; c) 机械设备安装过程中,设备及零件清洗的废油回收;

设计后续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设计后续服务 4.1一般规定 1、设计后续服务包含的内容:图审意见回复、图纸会审、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 验收、竣工初验、竣工验收及现场处理技术问题。 2、所有设计人员在设计后续服务过程中都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行为 (详附录一)。 3、设计后续服务归口综合办公室管理。 4、每个项目设计图纸交付时,由综合办公室向客户提交一份《设计后续服务联系单》 (详附录六)。 5、后续设计服务信息统一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接收安排并做好记录。综合办公室主任负 责跟踪服务并接收客户反馈意见,根椐情况作出处理(详附录五)。 6、设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专业负责人反映,涉及其 它专业时,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反映。 7、设计人员接收到设计服务信息后,应按时如约提供优质设计后续服务,原则上自行 前往服务地点,赣州中心城区以外的项目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 4.2图审意见回复 1、图审意见包含: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审查意见、人防审查意见、图纸会审意见。 2、图审意见统一交给综合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发给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组织各专业设计人员回复,回复初稿应先提交给各专业负责人校核, 再提交给项目负责人审查,最后交总师审核。 4、图审意见回复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5、若图审意见为强制性整改意见,则相应将施工图修改后重新打底图,重新晒图换 掉旧图,不另出反馈意见回复表。一般性整改意见进行回复,出反馈意见回复表。 6、图审意见回复为有效设计文件重要组成部分。 7、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应按公司规定标识、编号(详附录七),其它图审意见回复同 设计修改格式。回复单应先交到综合办,由资料员登记、签章、发放,并将电子文 件及签章后的回复单归档。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一式七份,归档一份,交业主六份。 4.3图纸会审 1、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 2、各专业设计人员应首先介绍工程概况,本专业方案及特点,材料特别要求,施工 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预防质量通病发生的措施等。(详附录二) 3、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记录,耐心解答。需另行出修改图或 出修改通知单的,按4.4规定执行,图纸会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项目 负责人汇报。 4.4设计修改 1、所有非设计方原因产生的设计修改由项目负责人会同各专业负责人判断是否能修 改,如能修改则统计修改工作量,并协同综合办公室主任和业务承接人判断是否需 另外收费。 2、一般的设计修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补充协议的,按协议确定工期。 3、设计修改有两种形式:(1)当能以文字或少量图形说明清楚时,以修改通知单(A4 白纸)的形式,附图以A3或A4白纸;(2)否则以修改图纸(蓝图)的形式。修改图 纸必须按施工图设计工序要求执行。 4、所有设计修改均应说明修改依据,修改依据应为业主来函或其它书面材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带表格)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带表格)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型档案为主体,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 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工程设计图、工程预 算决算书、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 劳动工资、各类合同和其他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二、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公司要根据相应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 循计划、公司的发展、项目的进行(施工)、技术、经营 等项工作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公司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办公用品及文件等材料

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公司档案管理 人员。 1、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按照各部 门的工作,此类型工作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存档档案。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 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第七条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 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八条公司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销售方面:有公司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 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 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2、财务管理方面: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 件等。 3、工程建设方面,涉及到的有关工程资料、项目合同、工程图 纸等。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细则 一、总则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院制定的《处方管理检查实施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结合医院以往处方点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细则。意在加强医院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代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加强组织管理 (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二)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见医院下发文件),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三)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见医院下发文件),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2、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处方点评的实施 点评小组每月按已确定的抽样办法抽取处方或病历,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一)点评内容 1、门急诊处方 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抽查处方的书写规范性与药物临床使用适宜性进行评价。点评结果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附表1)。 2、病房(区)用药医嘱 每月随机抽取病房(区)用药医嘱单30份,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对用药医嘱单实施综合点评。

油料管理办法

油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管理范围和职责划分 第一条为防止油料污染,合理利用油料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领导负责油料发放审批、工程车辆以及机械设备使用过程油耗的监督、组织自有设备(含租赁)月度单机单车核算。 第三条专职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油料领取、购买审批,使用过程油耗的监督、配合专职领导做好月度指挥车辆油料核算奖惩,每月进行公示。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油料采购 对于机械设备用油,依据设备物资站实际外部环境影响,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优先选用本区域中石油或中石化供应。 对于服务车辆用油,在项目开工以前,由主管领导,综合部负责,对项目周边加油站进行调查(从油站位置、油站规模、油站品牌、计量器具、服务质量、油品质量、油料价格、结算方式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最终确立最佳供油商。 第五条油料验收 1、油料验收要坚持两人进行,到场整车柴油封条应完好,过磅验收应登记《物资验收(发放)原始记录》。磅差在合同约定范围的按原单数量签收;磅差超出合同约定且低于原单数量的,按实际过磅净重签收;磅差超出合同约定且高于原单数量的,按原单数量签收。 2、整车柴油,必须多次过磅,确保收入量准确,其合计数量应与验收总量一致,存在偏差的,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3、油料管理人员要用密度计等,检查到货油料的密度是否符合随车

发货单的油品参数,然后根据过磅重量和检测的密度进行体积换算;每次到货油料必须取样留存备查。 4、加油车和油罐实施双锁双控,严禁单人实施油料收发作业。 5、油料从运输车辆加至油罐过程必须严格监督,防止遥控地磅、遥控加油机、放水等违规现象发生。 6、严禁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计量设备进行油库油料验收。 第六条油料保管 1、油罐专人管理。油料库设置专区,设置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操作使用。 2、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进入油库区时,禁止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油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3、油料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配备灭火器。 4、油库如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灭火,禁止用水灭火。 5、油库所有电器设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防爆密闭性设备,夜间停电应使用手电筒,严禁使用明火灯。 6、禁止使用渗漏或注油孔不严的罐或桶储存。 7、定期检查油料设备是否存在渗漏、密封不严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维修。 8、每月15日盘点油料库存,测量油灌油量时,必须使用油料专用尺子测量油罐的油量,以防发生火灾;分析账物是否相符,并及时处置。 9、油库应设置红外报警装置,专人看管,有条件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防止偷油情况。 第七条油料发放 1、设备经营人员按照要求建立单机单车加油记录表,并交付油料员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目的: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陆续出台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监督管理。 2.适用范围:山西***集团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适用本制度。本次制订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签订生产经营采购合同、项目建设合同、临时增补业务合同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3.总则:山西***集团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公司合同的管理、主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细则: 4.1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集团管理部监督,各分、子公司具体实施管理的原则。合同管理由主办部门管理与专业职能部门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4.1.1集团管理部是合同管理、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招标、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四)审核公司对外业务签订的合同。 (五)对超出分、子公司合同签订额度权限的合同进行审批。 (六)其他应当由合同部门承担的职责。 4.1.2合同主办部门是指经公司相关规定流程后,负责发起合同签订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组织合同的拟定。 (二)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三)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四)在法律专业人员指导下起草合同文本及处理合同纠纷。 (五)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七)负责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八)其他应由主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4.1.3技术支撑部门合同管理职责: (一)是指合同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以及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二)负责合同技术内容审核。 (三)负责确认合同标的配置符合公司市场前景的需求,未来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收益,与相关行业规定不相矛盾。 4.1.4集团专职法律人员合同管理职责: (一)参与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提出专业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合同内容条款审核。 (三)会同合同主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四)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4.2合同签订流程:合同主办部门拟定合同草案后,经专业职能部门及人员审核后,根据合同审核流程限额,提交集团管理部审批后,总经理签字并盖章,完成合同签订。(附件1:合同审核流程) 4.2.1合同草案拟订: (一)基本条款:合同订立前,合同主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1)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或在合同中注明传真有效等字样。 2)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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