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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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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组长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组长和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的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5.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

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七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四、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单位安委会组织全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上级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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