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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和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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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有利于公司信息的识别、保护和利用,加强公司信息的安全管理,特制第一条

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信息分类的定义

第三条公司信息分类和标识的目的:

1. 通过对公司信息按无形性质(非财务)进行分类和标识,促进信息的增值利用,提

高信息的利用率;

2. 促进信息分布的合理化、促进非结构化信息向结构化数字信息的转换,降低信息管

理成本;

3. 掌握公司信息状态,明确信息的使用方法、保存方式、放置位置、安全分类和责任

人等,加强信息的管理,为信息系统的日常与应急工作提供基本资料;

4?根据各种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要性的不同,制定对信息各种相应的分类保护措施,对各类信息实施适当程度的保护。

第四条信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以及所产生的,用以支

持(或指导、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切有用的数据和资料等非财务的无形,其范围包括如下现在的和历史的信息:

1. 公司的域名、网络拓扑结构、网络IP地址及分配规则、企业标准编码;

2. 公司投资开发的(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程序软件的源代码、支持程序软件、外

购软件的使用许可证记录、系统平台基础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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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配置数据、系统授权信息、口令文件、密钥及算法文件、系统说明文档、用户手册等

系统基础数据;

4. 各类专业系统的应用数据库及数据文件、业务报表等系统业务数据;

5. 各类专业系统的运行方案、运行记录、变更记录等系统运行数据以及应急计划;

6. 各类专业的规划、方案与策略、业务流程、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管理数据;

7. 技术图纸、技术文档、工程资料等项目数据;

8. 其他纸介质的重要办公文件(信件)、图象、影象、录音和照片等非结构化办公资料;

9. 单个员工拥有的专家技能和经验等隐性数据。

第五条公司信息的安全分类:信息按信息的敏感度分类为机密信息、秘密信息、对内公开信息、对外公开信息。

第六条信息的存放介质分别为电子介质、纸介质以及其他介质,对于存储介质同时有电子介质或纸介质两种情况的信息,其最终目标应该是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

第四章信息访问控制权限

第七条信息的访问控制权限如下:

第五章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信息的存放应立足于管理和安全的考虑,为了便于保管、提取、查询,信息应尽量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存储,因此,对于存储在纸介质等其他非结构化的信息,如果技术上允许并且有必要的话,应及时进行适当的处理,转换为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并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存储。

第九条信息的存储介质存放的地点要求如下:

1. 对于对外公开信息,存放地点没有要求;

2. 对于对内公开信息,如果是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应存放在内部服务网络中的文件服务器

等;如果是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应存放在室内文件柜中,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

3. 对于秘密信息,如果是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应存放在有严格管理制度、具有足够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机房环境中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上;如果是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应存

放在室内具有较强防盗窃能力的文件柜中,并造册登记,分项存放;

4. 对于机密信息,如果是联机存储的结构化电子信息,应存放在有严格管理制度、具有高

强度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机房环境中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上;如果是脱机存储的结构

化电子信息,以及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应存放在具有严格保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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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专门的保管环境中(如机要室等),并造册登记,分项存放。

第十条信息的存储介质使用控制要求如下:

1. 对于对外公开信息,介质使用没有限制要求,任何人在任何场合均可以使用;

2. 对于对内公开信息,对于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必须通过内部网络,以注册的合法

身份,登录访问和下载使用;对于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经介质保存部门同意,可以提

取存储信息的介质使用,使用完毕放回原处;

3. 对于秘密信息,对于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原则上要求联机使用,信息只能通过应

用系统专用界面使用,使用者必须具有足够的使用权限;秘密信息的脱机提取或抄录,

必须有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意见,其提取或抄录的相关细节必须记录在案,使用者必须

对其提取或抄录秘密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对于非结构化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秘密级

文件的相关使用规定,信息的提取或抄录必须有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意见,其相关细节

必须记录在案,使用者必须对其提取或抄录秘密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

4. 对于机密信息,对于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必须联机使用,信息只能通过应用系统

专用界面使用,使用者必须具有足够的使用权限;机密信息绝对禁止的脱机提取,特殊

信息的抄录,必须有相关领导及保密人员的书面批准意见,抄录的过程及内容必须有保

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抄录的相关细节必须记录在案,使用者必须对其抄录的机密信息

的安全保密负责;对于非结构化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机密级文件的相关使用规定,特

殊信息的抄录必须有相关领导及保密人员的书面批准意见,其相关细节必须记录在案,

使用者必须对其提取或抄录秘密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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