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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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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申报原则

第一节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第六条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

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按照采集方式分为基础信息和

申报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申报信息是指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填写的信息,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基础信息,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主体应配合境内银行进行数据报送。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报相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中的申报信息,但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除外。

第二节申报方法和申报时间

第九条申报主体应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纸质凭证或

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还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选择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电子单据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单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须使用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第十条境内银行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前,应按照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样式和内容以及数据采集规范等要求,设置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单据界面及填报格式,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如收/付(汇)款人名称、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境内银行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电子单据申报的操作规范,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信息的录入/导入、信息审核和修改等内容。境内银行应在电子单据申报方式中为申报主体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的规定,如涉

外收支交易分类及代码的详细要求和说明等。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境内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 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一节境内银行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相关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等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申请上线,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连接和转换。

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及时为金融机构办理赋码,协调银行接口程序联调,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辖内的

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开通/关闭设臵等准备工作。

第二节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四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十五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向银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

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常驻国家(地区)、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经济类型、行业属性、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二)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

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八条申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机构申报主体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企业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机构申报主体遗失其管理员密码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并恢复系统自动生成的初始密码。

机构申报主体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该机构不能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九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中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经办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机构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每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并由经办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确认后汇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

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拍照件备查。

第三节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外收入申报业务,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基础信息,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应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六条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涉外收入基础信息。

第二十七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八条通过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方式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流程:

(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

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

内将《涉外收入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或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

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纸质凭证须在修改处

签章)。

(五)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

《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对《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修改(纸质凭证须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说明原因并将《涉外

收入申报单》一并及时返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于申报主体申

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对于纸质《涉外收入申报

单》,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九条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流程:

(一)对于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

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

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

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下一工作日内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三十条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第四节涉外付款申报

第三十一条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写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或相应电

子单据;以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写纸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相应电子单据。电子单据申报比照纸质申报的流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以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付款业务,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定时间,返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提交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与申报主体核实后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银行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

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五条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

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六条对《境外汇款申请书》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审核无误后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对《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在境内

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

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系统(银行版)。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

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

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在申报当日内将审核

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

行版)。

第五节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七条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第三十八条通过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方式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三十九条对于已经申报的涉外收入或支出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

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第六节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四十条机构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第四十二条在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分局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该

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全辖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申报内容要求

第四十四条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相关业务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其报送的涉外收付款数据信息与其自身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涉外收入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支付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而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项,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用途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收付款中的交易附言应当准确描述该交易性质。

第四十七条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第四十八条对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境内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其中,“(JW)”和“(JN)”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第五章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核查、考核和考评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统一管理和维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系统参数、公共代码、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单位基本情况表等数据,开通/关闭银行网上申报功能等工作。

第五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负责管理通过辖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考核下级外汇局和所辖银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所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核查所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网上申报功能,为银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密码重置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用语解释如下:

(一)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二)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三)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四)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五)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在境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

(六)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开发,提供给外汇局、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八)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九)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上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十)电子单据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其境内经办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涉外收付款界面进行申报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最新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 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 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之“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 有关部门批准。” 之“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议 摘要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对加强党内民主与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单位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少人将“三重一大”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集体决策行为,即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交归集体讨论,而没有认识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在

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保障。 (二)对具体事项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单位领导班子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还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因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会议成效也将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会研究由个人决定的事情却上了会,挤占决策层的时间精力,降低了决策效率,也为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 (三)出台制度内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单位对“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只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粗线条界定,细化、量化不够,“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不明确。二是个别单位对决策形式、程序、规则以及决议的方式执行不严,议事规程的缺乏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导致操作过程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三是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中,乡镇站在全镇的角度制定了相应的意见和办法,同时也需要各村级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和细则,但实际调查却发现,村级组织制定的“三重一大”相关规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级规章制度,缺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本级实施规范,使制度成了“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

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中国民生银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我行全新贵宾服务平台,贯彻服务中高端客户指导 思想,保障我行贵宾服务项目的建设和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宾服务项目是提供给我行中高端个人客户系列化、差异 化的特惠、增值和专属服务项目,包括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分行地方 特色贵宾服务项目、境外贵宾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签约的贵宾特惠商户、代理商、合作机 构等相关贵宾服务机构以及我行配套的贵宾项目经理、总行客户服务中心95568贵宾专席。 第四条贵宾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立项管理,总分行两级项目经理人 负责制;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贵宾服务预约 和相关保障服务实行总行客户服务中心95568贵宾专席服务制,由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服务制度和流程,保障实施。 第五条对未成立民生财富中心的分行,暂由分行零售银行部代为 行使本办法中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所有管理职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是全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贵宾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维护、营销及管理。其主要职 能为:

(一)建立项目经理人队伍,包括人员培训和管理等。 (二)制定全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和检查分行对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贵宾服务项目规划、审批、费用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具体职责、服务监督标准以及统计指标口径等。 (五)指导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执行全行贵宾服务项目总体目标,促进我行贵宾服务项目数量持续稳定的增长,提高贵宾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提升贵宾服务项目档次和品味。 (六)负责向总行客户服务中心提出贵宾服务项目支持的相关需求,对贵宾服务专席进行相关培训,并对贵宾服务专席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与总行其他部门的协调,负责与合作机构、重点贵宾服务项目关系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总行客户服务中心通过设立贵宾服务专席提供贵宾服务项目预约服务,为贵宾服务项目提供电话支持和保障。其主要职能为:(一)建立贵宾服务专席队伍,包括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和管理等。 (二)根据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提出的贵宾服务项目需求,合理设计规划贵宾服务项目电话服务流程,开发相应服务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79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6页word文档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9〕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9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9〕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9〕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9〕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

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本行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比例高于35%,且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大股东。 (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需事先报银监部门批准。 (三)内部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单个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股本总额的0.5%以内。单个领导班子成员持股与普通员工(除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以外的员工)平均持股的倍比应适度,原则上最高比例不超过10 倍(交流的领导班子人员含原任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本行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职责与要求 第五章客户服务监督考核 第六章建行服务费用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总公司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作好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保险经纪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增强金诚国际的服务竞争力,在建行系统内树立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设立项目经理与副经理。 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建行统保项目保险经纪服务的领导、指挥、部署、决策、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发展中心、经纪技术中心、风险研究中心、计划财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建行统保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负责保险期内客户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应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建行各分行,各地客户服务中心成立建行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由1名负责人和1-2名服务专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服务人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

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客户的服务要求。 项目小组职责:在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及本办法的要求为建行各级分行提供一流的保险经纪专业服务。 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分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分行和总行本级。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第五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客户服务职责如下:(一)制订保险手册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保险手册的制作,并在15日内组织各客户服务中心向建行各分支行提供。工作小组应向总行本部提供不少于20套保险手册。 (二)组织分行统保集中培训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根据总行的要求,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一级、二级分行的统保集中培训。 (三)组织分行投保工作 根据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工作小组将在保险手册中明确投保、缴费操作流程,组织并指导各地客户服务中心协助建行各级分行完成投保工作。 (四)提供非常规案件索赔协助服务,包括: 1、协助各地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重大索赔案件(非车险估损20万以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四章股金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金证管理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成都传媒集团关于“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国资委: 收到贵委纪委《关于开展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调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集团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集团监察审计室对集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集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做法 去年,市国资委下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后,集团高度重视,从强化学习培训、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等方面深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并刚性实施。 (一)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思想认识。一是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方式,认真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相关通知等文件,深刻领会其内涵和精神实质,全面把握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通过学习,集团党委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规范集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集团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召开专题培训会,对集团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单位分管领导及办公室、人力资

源、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传达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详细解读集团制定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专题培训会对集团总部及各单位管理人员领会、把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体系。一是进一步明确集团“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和决策方式。集团按照市国资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梳理集团各项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成都传媒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办公会是集团的决策主体;涉及“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必须提交集团党委会(董事会)或办公会研究决定,两会在充分论证、酝酿的基础上,按照民主讨论、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决策。二是严格划分决策主体的职责范围。集团先后修订了《中共成都传媒集团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规定》、《成都传媒集团办公会会议制度》等制度,对集团党委会(董事会)、集团办公会决策权限和决策范围作了严格划分,对涉及集团“三重一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集团党委会(董事会)或办公会严格依照其职责和权限范围进行决策,有效规避了交叉决策、错位决策等问题。三是完善决策机制,规避决策风险。为规避决策风险,避免因信息不全面造成决策失

(完整版)党支部“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洛资党支〔2018〕8号签发人:x xx 中共XXXXX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三重一大” 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XXXXX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洛阳旅游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工作实际所制定。本细则中“下属公司”是指XX公司控股或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以及纳入XX公司管理权限由XXXXX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控股或有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条XX公司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 - 1 -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三条XX公司党支部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支委员会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各支部负有对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五条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出资人决定的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XX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2 -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财政部解读18项企业内控指引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 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1)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1)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19)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25)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32)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38)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44)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49)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63)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69)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80)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85)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89)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98)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104)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109)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117)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126)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131)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137)

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发布会,隆重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将对相关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本人作为配套指引这一重大系统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拟就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配套指引由21项应用指引(此次发布18项,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3项指引暂未发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组成。其中,应用指引是对企业按照内控原则和内控“五要素”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控制所提供的指引,在配套指引乃至整个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占居主体地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的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关于应用指引 应用指引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内部环境类指引、控制活动类指引、控制手段类指引,基本涵盖了企业资金流、实物流、人力流和信息流等各项业务和事项。 (一)内部环境类指引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支配着企业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影响着全体员工实施控制活动和履行控制责任的态度、认识和行为。内部环境类指引有5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等指引。 第一,关于组织架构。组织架构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企业要实施发展战略,必须要有科学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如果企业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就可能发生经营失败;此外,如果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也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运行效率低下。为防范和化解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这些重要风险,组织架构应用指引明确提出如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ⅩⅩ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ⅩⅩ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积极稳妥的发展,实现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营业网点能够准确、安全、高效、真实的处理各项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营业网点环境: (一)以标准、整洁的营业场所及方便、齐全的营业设施,向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二)营业场所外部环境的总体要求是规范、庄重、典雅。 (三)营业场所内部环境的总体要求是洁净、明亮、和谐、美观。 (四)办公场所环境的总体要求是整洁、有秩序。 (五)营业网点必须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柜台要便于客户办理业务和监督;环境整洁优雅,便民设施齐全;有条件的大中型营业网点设立“一米线”标志。 (七)根据营业网点大小合理设置现金柜、非现金柜和

理财区、VIP室等对外服务窗口。 (八)为综合柜员配备适合工作需要的设施,每个柜员之间相互隔离,形成相对独立的工作间。 (九)每个综合柜员工作区域要配置具有检验人民币功能的防伪点钞机、加锁现金箱(抽屉)、终端机等必要机具,并安装图像清晰,能录像、放像的监控设备,录像后能看清柜员操作、储户面孔、现金总数、现金面额和柜员活动等情况。 (十)详细内容见《ⅩⅩ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标准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营业网点员工服务管理 第四条营业网点员工仪容仪表: (一)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并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二)员工统一着装,应当以美观合体、端庄大方、整齐清洁为标准。 (三)仪容要以干净、整洁、素雅、大方为标准。 (四)举止要礼貌、文明、大方,工作时间精神饱满,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第五条营业网点员工日常工作时培养站立、就坐、行走、手势的良好姿势,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营业网点员工要牢固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事宜的法律意见

实例三: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银行董事会: 律师××已经接到了贵行股权管理机构就现有股东股权转让的事宜的咨询。 律师根据对贵行章程、股权管理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的了解,及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贵行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供参考:一、新股东主体资格的确认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为标准商业银行的股东、股东之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这份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银行的股权未进行外部托管(所有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均未进行外部托管),贵行的股权由董事会设立的股权转让机构进行管理,故股东与新、发起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经××银行股权管理处进行审核,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和更换股权证,未经上述程序,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因商业银行股权的特殊性,律师认为,股东转让股权的协议和新股东主体资格的确认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批准,并经贵行股权管理机构更换新股证时生效。而不是从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新股东主体资格的初审和报批 股权管理机构是为股东服务的机构。但因股权转让中涉及法律的问题较多。股权管理机构既具有为股东提供股权服务方面的职能,还承担新股东主体资格适格的初审、报批职能。新股东主体资格的初审责任重大,必须严格依法审核。如果在主体资格和持股比例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则必然遭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禁止或限制。因此,律师提请股权管理机构依法审核。 三、发起人股东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期限 律师注意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日为××××年×月×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三年之后方能转让; 律师注意到,××银行×××发起人股东注册资本出资全部到位时间在××××年××月,股权证的颁发日期为××××年×月×日,该发起人股东在××××年××月××日之前不得转让股权。据此,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要件。 四、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股东不得实施股权转让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股东必须遵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办法》,转让股权不在此次增资扩股方案中考虑。律师认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办法》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发起人股东暂不能进行股权转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违反股东大会决议和全体股东的约定,会受到投诉和不信任提案。律师建议贵行董事会及早起草和制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办法》。 上述法律意见,供贵行董事会参考。 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年××月××日

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

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 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行为,加强股权管理,防范股权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予以转让的本行股权是指持有本行签发股权证的法人股或自然人股。 第三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四条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中单个自然人(不含职工)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20%;法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50%;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10%,拟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的除外。 第六条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七条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二章股权转让 第八条本行股权转让坚持转、受让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转让,自主报价。 第九条本行股权转让本着有利于股权集中管理的原则,转让过程中原则上不增加股东数量。 第十条本行股权转让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即做到转让信息公开、转让报价公开,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本行股东优先”的顺序成交。 第十一条原则上法人单位只能受让法人股,自然人只能受让自然人股。 第十二条新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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