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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作业遭受意外伤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3、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保险公司所赔款纳入投保单位补偿给遭受意外伤害人员的补偿费总额内,但保险公司所赔意外伤害款由受害人或受益人领取,急救费谁垫付钱谁领取。

4、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为在本项目部所属施工场地施工,并与之所属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的所有人员。

5、保险统一由项目部向具备合法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险。

6、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各施工队所承担劳务合同期验收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7、保险办理及费用缴纳由项目部投保时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8、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我合同段各施工队从事与本合同段施工相关的工作,并在项目部花名册备案人员,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项目部应当立即通知保

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认定、索赔事宜。并按保险条款约定办理手续,给付保险金赔偿。

9、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项目部,并保护好现场,再由项目部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0、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醉酒导致伤亡的;

(四)斗殴伤亡的;

(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11、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弄虚作假逃避缴费义务或骗取保险补偿费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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