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监理的作用和地位已得到明确。但值得指出的是,在监理应当承担的责任方面,却存在许多盲区,人们只强调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对监理责任的内涵这一关键问题至今未进行过深入探讨。有责任就有风险。笔者认为,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

(1)工作具有委托性。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国家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强制监理的范围。但这并不改变建设监理由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完成这一根本属性。《建筑法》之所以作出此项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时间不长,投资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人们的认识还不足,委托实行监理尚未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因此,有必要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实行强制监理。但是,在强制监理的范围以外,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从另一角度来说,即使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其委托性也是确定的。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谁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

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2)基于专业技术的服务。监理工程师是一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通常被称为咨询工程师或顾问工程师。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不大相同,这和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这种专业技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其一是专业技术水平及工程实践经验,这是监理工程师工作能力的重要基础,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无不同;其二是本身的工作协调能力,这一点监理工程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所不同。协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技术力量,使参建各方的能力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是监理工程师能力的体现。

(3)工作成效受主观能动性影响较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同样的工作,可以做得细致认真,也可以做得较为马虎,监理的工作成效界定起来也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成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遵守职业道德,谨慎、勤勉地为业主服务,是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工作原则;另一方面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若监理工程师本身对监理事业本身缺乏热情,则要想他能够积极主动地工作是不可能的;其三是业主的支持。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在质量、工期及资金方面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相互信任和诚意,无疑会大大激发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

(4)工作成果是集体行为的产物。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在监理服务中主要起领导、组织和协调的作用,其具体的专业监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来完成。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负责的运作,监理的效果才能得到体现。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