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测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桥主体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测量工作管理,规范各参建方的测量工作行为,确保测量方法及精度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根据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本项目专用技术标准的规定,同时结合本
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量管理,是指对建设期间测量质量、测量活动、测绘成果、测量标志等方面的管理,其核心是测量质量的管理。
第三条 ***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测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测控中心”)、各监理人、各承包人等参建单位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测量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管理局职责
管理局对测量工作的管理主要通过工程管理部实现,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项目测量工作特点,提出测量工作管理的总体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积极贯彻落实;
(二)根据合同约定和本项目建设要求,对测控中心的测量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
(三)督促测控中心对监理人、承包人的测量工作进行考核,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四)组织重要测量方案和测量成果的评审与验收;
(五)协调测控中心、监理人、承包人和第三方监测人之间的测量工作关系;
(六)协助测控中心做好与粤、港、澳三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为测控中心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与测绘相关的检查;
(八)组织本项目测量关键技术的专题研究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测控中心职责
接受工程管理部的直接管理,全面负责本项目测量工作的整体监控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监理人、承包人和第三方监测人的测量工作进行审查、协调、管理和技术指导,定期提供工作月报;
(二)制定测量控制总体实施方案、施工测量实施规程和大型构造物施工测量指导细则等技术性文件;
(三)建设满足本项目施工测量精度要求的连续运行 GNSS 参考站系统(HZMB-CORS),并负责大桥建设期间对该系统的运行维护;
(四)负责建立满足本项目施工测量精度要求的施工坐标系,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承包人正确使用该坐标系;
(五)完成首级加密网的布设、首级控制网及加密网的定期复测,并对其精确性、可靠性和稳定性负责;
(六)完成本项目贯通测量以及各施工阶段满足二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的跨海高程传递测量;
(七)建立***大桥测绘信息管理系统,对建设期间各参建方的测量数据及测绘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八)参与管理局组织的各项测量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协助管理局完成中间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与测量有关的验收工作;
(十)完成管理局交办的其他测量事宜。
第六条监理人职责
负责对合同范围内各承包人测量工作的监理,主要职责是:
(一)在管理局和测控中心的监督管理下,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本项目专用技术标准等对承包人的测量过程、作业程序和测绘成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定期向测控中心和管理局提交工作月报;
(二)结合项目建设特点,编制测量监理实施细则和各单元工程测量监理方案;
(三)参加测控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所有测量监理人员经测控中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施工测量方案,并对批复方案的可行性和正确性负责;
(五)检查承包人投入的测量人员、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到位情况;督促承包人对测量仪器进行定期鉴定和常规检校,建立测量台帐;
(六)检查承包人拟用测量软件的技术鉴定资料,对软件使用前的实地测试进行旁站,督促承包人使用正版合格的优秀软件;
(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引用的控制点成果、各结构部分的施工坐标和高程及其转换成果进行全面复核;
(八)审查承包人一、二级加密网的测设方案,对一、二级加密网进行复测,及对建网成果进行检核并出具监理报告;
(九)对承包人的测量工作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对误差/粗差争议进行核查,对内外业测量成果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签认;
(十)参加管理局和测控中心组织的测量专项检查,落实整改意见;
(十一)参加大桥建设期间测量质量事故的处理;
(十二)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测量资料的归档和向测绘信息系统的录入等工作;
(十三)完成管理局和测控中心交办的其他测量事宜。
第七条承包人职责
承包人是各标段内测量工作的主要实施者,须服从管理局、测控中心和监理人的共同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合同文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本项目专用技术标准等,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和测量质量保证体系,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标段内的测量控制和施工放样等工作;
(二)根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本项目专用技术标准、测量控制总体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编制各类施工测量方案,上报监理及测控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参加测量控制成果的技术交底,接收测控中心移交的控制点及其成果资料,做好控制点的保护、监测和维护工作;
(四)复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引用的控制点坐标、高程的正确性,完成施工坐标系与其他坐标系之间的成果转换;
(五)在首级控制网、首级加密网的基础上,布测满足施工测量精度要求的一、二级加密网,并进行定期监测和维护;
(六)完成各单元工程施工测量控制及其放样、沉降变形监测等测量工作;
(七)开展技术攻关活动,解决施工期间遇到的各项测量关键技术问题;
(八)参加测控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与培训,所有测量人员经测控中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按测控中心的要求完成测量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安排专人做好测量资料向测绘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等工作;
(十)接受并配合监理人和测控中心做好现场旁站、各项测量成果的检核、误差/粗差争议的复查与评估、测量控制质量事故的处置等工作,并按批准的方
案进行工程处置;
(十一)完成中间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中与测量相关的全部工作以及管理局、测控中心交办的其他测量事宜。
第三章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测控中心、监理人、承包人和第三方监测人的测量工作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以及本项目专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测控中心、监理人、承包人和第三方监测人应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和测量质量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测量机构,配备专业水平高、类似测量经验丰富的测量技术人员、先进的测量仪器设备和应用软件,以满足项目建设对测量的实际需求。
第十条测控中心应根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本项目专用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听取各参建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写测量控制总体实施方案、施工测量实施规程和指导细则等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测控中心应确保 GNSS 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HZMB-CORS)在建设期内每天24 小时不间断地发布差分信号,保证桥位区内任何地点能实时收到至少来自两个GNSS 参考站的定位信息,使得RTK 平面定位精度优于±2cm。
第十二条测控中心应在开工前完成对已建立的精化大地水准面模型的实地检验,精确确定GPS 高程拟合参数,保证GPS 拟合高程精度优于±2cm。
第十三条测控中心应在开工前结合本项目建设特点列出重要施工测量阶段、关键施工部位和测量控制的关键部位。对这些重要施工测量阶段和测量控制的关键部位,测控中心应采取彻底换手测量方式组织施测、进行抽检或平行检核;
第十四条承包人、监理人和第三方监测人应组织测量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复核并实地验证测控中心移交的控制测量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结构部位的设计坐标及高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设计人、测控中心和管理局,与之相关的工程应暂停施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第十五条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本项目专用技术标准、测量控制总体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沉降变形监测、安装工程测量等方案,有关方案经监理人、测控中心、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承包人拟使用的控制点成果和坐标转换成果,须经监理人和测控中心全面审核、且经书面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建立多级测量复核制度,保证一、二级控制点的加密、施工测量控制与放样、沉降变形监测等各项测量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监理人应按规定的抽检频率,采取换手测量等方式对承包人的测
量成果资料进行检查。
第四章交接桩及复测
第十九条交接桩工作在管理局的主持下,由测控中心向承包人、监理人现场移交首级控制点及其加密点。移交成果资料包括点之记、坐标、高程及其精度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条承包人接桩后,应按规定进行复核测量,复核成果经监理人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签认手续。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的复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编制复测成果报告,经监理人和测控中心审核无误后,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对接受的测量控制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长期保护,并经常派人巡查。所有测量控制点未经测控中心批准,一律不得废弃。
第二十三条根据施工需要移设或增设的控制点时,其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章测量及复核
第二十四条首级控制网的复测
测控中心应按照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对首级控制网进行全面复测,其中首级控制网按GPS B 级精度和一、二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复测。复测完成后,应对控制点的稳定性、测量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点监测、维护与成果应用等建议。
第二十五条首级加密网的建立与复测测控中心负责首级加密网的建立和复测。首级加密网应在首级控制网基础上
发展,首级加密网参照GPS C 级网和二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施测。首级加密网建成后,测控中心应通过复测等手段维护其成果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六条一、二级加密网的建立与复测
(一)建网前,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编写一、二级加密网的测设方案及技术设计书,经监理人和测控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一、二级加密网建成后,承包人应将测量成果上报监理人和测控中心。监理人和测控中心在收到承包人上报的加密网成果后,应按规定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核。有关成果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承包人应对一、二级加密网定期进行复测,所有复测成果经监理人、测控中心检验合格并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关键施工部位的复核
承包人完成的各关键施工部位的测量放样成果,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及频率自检合格后,应及时上报监理人和测控中心,监理人和测控中心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成果后,应采取彻底换手测量等方式进行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70%。
第二十八条测量资料复核
(一)所有测量成果资料的使用,应遵守“先检验后利用”的原则,即成果资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放样等测量工作;
(二)原始观测记录(含电子记录)须按照相关规定现场同步完成,严禁事后补记、补绘。
(三)承包人应对外业观测记录进行不少于 250%的检查,即首先由记录员(或观测员)进行100%的检查,然后由班组再次进行100%检查,最后交内业组进行不少于50%的抽检。
(四)内业计算工作应坚持两组(人)独立平行计算并相互校核,校核无误后方可使用;对于重要施工部位的计算,主管测量工程师应进行全面复核。
(五)对于关键施工部位测量成果的复核,应尽量使用不同的控制点、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一般施工部位的测量与复核,应执行作业人员自检、班组复检和项目部终检的三级复核制度。
第六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各参建方应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遵循测绘成果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好测绘成果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测绘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控制点测量成果、与测量相关的往来文件、测量管理制度、测量技术文件、测量台账、测量放样及其验证资料、变形观测资料、测量资料移交凭证、测量成果统计分析资料(包括电子版)、各类验收测量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
(一)各参建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的保密规定,建立严格的测绘成果保密制度,配备专门的保密人员及设备。
(二)各参建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通过纸、光、磁等各类介质所承载的测绘数据、图件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全面梳理与识别,理清涉密测绘资料内容及保密等级。
(三)涉密测绘资料不得随意乱放、遗弃,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无需保存的
草稿资料必须按规定要求统一由专人负责销毁。
(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借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在资料室内借阅;需复印、扫描、拷盘的资料,须由保密人员亲自操作,各其复印、扫描、拷盘应按规定登记、签字后方可交给借阅人。
(六)需经计算机处理的测量数据,必须设专机专人处理并配置带加密功能的移动硬盘进行备份;专用计算机需设定开机密码,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与网络连接。
(七)使用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增强保密观念和信息安全意识,保守国家和企业成果秘密。
(八)各类涉密测绘资料、介质等,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备查,应及时找回或追回遗失资料。
(九)涉及保密测绘成果的测绘人员、资料管理人员如有违纪、违法现象,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误差/粗差的报告与处置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应定期将施工测量误差报告上报监理人和测控中心。当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时,由监理人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出现粗差时,承包人应立即上报监理人、测控中心和管理局,监理人应立即组织各参建方进行调查。未查明原因前,所有使用与含粗差测量成果相关的工程必须暂停施工;当参建单位对粗差调查结果有争议时,由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四条测量粗差汇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业观测原始记录、电子记录原始数据,内业计算及复核成果资料,相关图纸及资料、现场变更通知单,使用仪器的鉴定证书和自检记录,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和身份证件等。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因测量工作被管理局通报,或因测量错误造成工程废弃或返工的承包人、监理人和测控中心,管理局将视严重程度,在质量信誉评价及企业激励约束考核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合同要求追究其相关责任。
同一个问题被监理人或测控中心连续下发整改通知书而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承包人,管理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因测量问题被监理人下发停工令的,管理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