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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

第一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通过组织、计划、指挥、协调与控制等职能,预防和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要求和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三、煤矿法人、矿属各部门或各职能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必须逐项分解,并层层签定责任状,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矿长负责牵头,由法人代表、各分管副矿长、总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编制小组。编制小组下设具体的工作的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由安全矿长选定;编制小组提出编制的原则、内容交由编制办公室完成编制,报编制小组审查。

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必须符合七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六、通过审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交由矿综合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七、煤矿综合办必须安排档案室对所发布的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备案、备查。矿井地处高寒地区,每年元月份凝冻较为严重,对交通、通讯、供电影响较大。

第二节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

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四、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五、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科负责考勤。矿各级领导、安全科科长、生产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采掘区队长、办公室领导、销售科科长、财务科长、劳资科长、保卫科长、外包队的负责人。

六、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七、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参加不了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

八、凡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事项,各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上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整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100至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全科。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

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第三节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三、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四、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五、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杜绝死亡;

2、千人负伤率:4级以上重伤指标1个,10级—4级指标4个;

3、设备完好:100%;

4、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二级品,争取达到一级品;

5、设备和财产损失:按设备折旧率进行考核;

6、安全教育与培训:全员培训;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各项管理目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六、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车间、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七、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八、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1、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2、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4、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5、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九、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具体条件是: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十、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区(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

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十一、奖励标准平均每月8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

第四节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三、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六、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

八、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九、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十、安全投入资金主要用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

十一、对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安全投入资金中列支。

第五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一、矿调度为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井下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

二、矿调度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收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

三、井下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汇报中层管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向领导者汇报,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汇报记录。

四、领导向管理干部、井下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

五、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六、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造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六节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通知,调度做好传达工作。

二、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矿领导、安全科领导、生产科全部领导及调度员、通风科全部领导、机电科领导、财劳及矿办领导,外包队长管理负责人员。

三、各单位的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

四、各单位的正职领导收听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

五、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外包队长罚款200元。

第七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煤矿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全面提升煤矿的整体素质,必须持久、扎实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矿属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三、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材料。

四、矿每月底由领导小组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各专业分别进行评估。

五、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

六、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

七、各专业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把上月各专业评估材料送领导小组组长。

八、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

九、把精细化管理的原理和方法融入到作业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

十、各单位必须把采、掘、机、运、通、修作业场所的安全质量标准、岗位操作质量标准张挂到现场。

十一、建立由跟班负责人、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与生产技术科门组织人员依据安全质量标准考核验收标准验收当班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环境文明生产的制度,实现当班动态达标,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当班班组及劳

动作业人员的劳动所得依据。制订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考核办法。

十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杜绝检查验收中的不实、不公、不严的现象。

十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应定期给以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验收。

十四、认真落实班组每班、区队每日、矿井每旬、矿每季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制度,对验收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节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总则

一、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三、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四、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六、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七、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安全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知识培训。

八、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

九、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科室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十、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新工人分配到车间、班组,入井前,车间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十一、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十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十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内容

十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教育与培训实施

十五、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十七、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十八、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十九、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二十、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

管理。

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

(1)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

(2)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3)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4)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5)下岗转岗再就业人员;

(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

2、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全科以便安排培训。

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全科的,罚款该单位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100元,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50元;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20%,罚款该单位500元。

4、新来矿工作的,必须及时将名单报安全科安排上岗培训,私自下井,一经发现,罚款承包队500元/人。

5、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罚款200元,已培训合格,但无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6、工种调换时,劳资科必须将名单报到安全科,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送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7、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全科、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8、新招进矿的承包队或民工年内初次一次性培训,经费由矿方负责,承包队年内因人员变换,补充人员的培训经费由送培单位支付。

9、矿举办的培训班,送培的区队、科室必须由一名副职以上领导带队,送培民工必须有该队带班以上人员带队培训,否则罚款单位正职领导、

区队负责人100元。

附则

二十一、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节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三、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1、认真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2、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承包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

3、安瓦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升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

4、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注意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对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观因素的要追究责任。

5、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

6、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

7、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安全科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科书面汇报矿领导协助处理。

8、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后,要依照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总结。

四、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六、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七、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运输、机电、爆破、顶板和其他。2、按严重程序、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八、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九、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十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

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十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十三、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十四、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节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安全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1、每月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责权的副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

2、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全科正副科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外包队负责人、保卫科长。

3、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4、除了参加上级公司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

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

5、各单位的正职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副职参加,否则,对该单位正职每次罚款50元。

6、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的正职按每条100至5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全科,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

7、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五、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七、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八、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1、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九、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十、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十一、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十三、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十四、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半年以上。

第十一节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

批。

1、井下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科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4、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审批。

5、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五、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六、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七、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八、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九、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十、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十一、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十二、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三、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行业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四、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五、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

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电缆、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

3、劳动防护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

4、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测系统、瓦检仪、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

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

六、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

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

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

3、防爆电器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证书。

七、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检验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八、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

九、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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