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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

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
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

编号:SM-ZD-87901

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

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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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总则

1.煤气设备及管路必须经过有关安全部门的检查、验收,并且符合国家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2.厂区内的煤气设备及管线应明确划分到有关单位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煤气系统各主要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应建立编号。在煤气管理室内,应挂有标明设备编号的煤气工艺流程图。

4.对所有煤气设施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5.在厂区内凡被列为煤气危险区及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都应有提醒人们注意的、昼夜可见的警示标志,如:煤气危险。

6.对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煤气管线、煤气使用点附近等)的CO浓度必须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关键部位设置CO

监测设备。在作业环境CO浓度<30mg/m3,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煤气危险区,必须通过时不得停留,更不得在此区域内休息睡觉。

7.在煤气危险区内的作业不得少于两人,必须配带煤气报警仪,并且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如果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流通的地方做人工呼吸,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抢救。

8.所有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9.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要建立“职工健康监护卡”;不符合身体素质要求者,不得从事煤气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炼钢厂是新建厂,因此,潜在的危险因素比较多,安全生产的难度大。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避免煤气中毒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的精神,并结合我厂的实际,特制定本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生产、使用、管理煤气的车间和科室,要建立健全

煤气安全管理网络,确定一名车间(科)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设有专门机构,制定本车间(科)煤气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应的考核制度。使厂部、车间(科)、班组形成健全的煤气安全管理网络。

2.各车间(科)结合本单位回收、使用煤气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完善煤气的基础管理,各有关车间(科)要建立相应的煤气管理台帐和原始记录。

4.各车间(科)要根据厂煤气管理分工区域的要求,确实管理好本单位的煤气设备、设施及管网。

5.凡从事煤气的设备、设施、管道、检修、抢修、动火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后,开始停、送煤气操作。

6.各煤气岗位必须开展危险预知活动,建立危险预知图表并上墙。

煤气设备检修动火安全燥程

1.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

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2.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情况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四份,报公司公安处、安环处审查同意后,公安处、安环处、设备所属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4.公司公安处和安环处在接到动火申请的当天完成动火现场、设备、人员、措施、制度等方面的审查。决定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

5.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6.系统内各仪表处于完好状态。

7.容器、管道必须在正压下才能进行动火。煤气压力控制在l00~500mm水柱。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果动火设备附近无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步话机联系,使监视压力表的人能及时发出正确信息。

8.动火部位应有可靠的接地;不得使用气焊切割,只允

许使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必须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负责看管。如果发现煤气压力超出规定范围,应立即切断电源中止动火。

9.确认在动火部位附近无煤气泄漏。对动火部位周围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净或加防火被严密履盖。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必要灭火器材和灭火工具,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黄泥、砂土、蒸气等。必要时请消防车到指定地点,就近值班。

11.动火现场应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动火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

12.在动火区域内,除消防人员、煤气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主管部门和动火部门的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近。

13.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设备所属单位应办理动火手续,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经本厂安全科、所属公安分处和设备主管厂长同意,对现场的安全状况确认后方能动火,并报公司备案。

14.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时,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5.采取可靠的措施,切断煤气来源,如加盲板、封水封或打开放散装置等。

16.在吹扫设备和管道中的煤气时,严禁向煤气设备上拴、挂电焊线。最后一次煤气含量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要重新取样分析。

17.先使用蒸汽或氮气吹扫设备中的煤气,然后用可燃气体测定仪进行测定,并对环境空气分析,一氧化碳含量小于30mg/m3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

1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应放置在距明火I0米以上的地方,并且两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米。

19.动火执行者必须为经验丰富的操作工担任。在动火前先核对《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部位、时间等是否相符,监护人员是否已上岗监护;待监护人员发令后方可动火。

20.监护人员应选用有经验、反应快、熟悉安全措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进入监护岗位后,要严格对动火安全防范

措施进行检查核实,措施不落实,要阻止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刻发令停止动火,并报动火施工负责人;在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动火。

21.动火施工负责人是动火施工现场的安全与生产组织者,应熟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在动火前要与动火人、监护人交代准确,按动火方案组织动火。如发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组织消防人员、煤气人员按事故预案,及时处理。

22.动火中断、动火人暂离现场或动火结束,动火施工负责人要组织现场检查,不得留有残余火点,必要时安排值班人员现场监护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23.如果动火施工和动火设备为两个单位时,设备单位只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动火结束后的现场安全状态由施工单位负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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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司炉工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燃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热水锅炉安全 规程》的有关规定和《热水锅炉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3、负责本岗位照明、消防器材、工器具、门窗玻璃、操作台的使用 和保管。 4、司炉工在岗期间应做到室内外清洁。 5、对锅炉附件设备做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安全、经济、文 明运行。 6、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 报告主管领导。 7、对任何有害锅炉的行为应立即阻止。 8、燃气锅炉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9、接班前应按规定巡检,检查各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仪表是否正常。 二、巡回检查制度 1、为保证锅炉及其附件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问题,当班司炉人 员每半个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2、检查燃烧器、压力表、温度计、循环泵、补水泵、软化水、安全 附件、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运行。 3、检查各类指示灯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4、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循环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及水泵润滑 部位是否正常。 5、检查各阀门开关阀的位置和给水压力是否正常。 6、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件设备 的运行记录里。

三、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两只压力表数值不同时及时检修,确保反映锅炉运行实际压力。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时,及时更换。 3、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的油位。 4、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修理、更换。 5、检查维修给水泵、循环泵及水泵阀门开启是否灵活,单流门关闭是否严密。 6、检查二次仪表是否正常。 7、清除设备及附件设备上的灰尘。 8、检查安全阀手动放水试验后关闭是否严密。自动放水、放汽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9、压力表运行正常时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月检修一次。 10、超温、超压报警器、超压连锁装置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并进行保养。

冶金煤气危险作业事故分析及其安全防范措施简易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冶金煤气危险作业事故分析及其安全防范措施简易 版

冶金煤气危险作业事故分析及其安 全防范措施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应用在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国 家安全生产方针,随着国家倡导发展循环经济 生产经营模式的确立,冶金企业的变化日新月 异,冶金副产煤气不断被回收广泛应用,通过 对煤气产生、净化、回收、输配送和使用过程 的作业活动、风险及事故进行分析,其过程涉 及诸多的煤气危险作业,风险较大,若控制不 好,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如煤气管网带 煤气盲板操作、进入转炉、高炉重煤气区域作 业、煤气密闭容器管道内作业、煤气设备设施 带煤气作业以及煤气设备设施本身缺陷等,未

可靠进行危险隔离、气体置换检测不及时、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控措施未落实等,都会造成人身、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的惨痛教训,痛心积虑,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损失的是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人作为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伤亡是不能用经济效益来弥补的,缺乏安全性的工作将极大阻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冶金企业生产过程中煤气危险作业安全现状分析 煤气作为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危险、有害物质,其潜在危险性是不言而谕的。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日常煤气设备设施操作、检查与维护、(抢)检修作业、停(送)及气体置换、煤气设备设施的改建、扩建、新建项

炼钢厂煤气安全防护人员职责示范文本

炼钢厂煤气安全防护人员职责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炼钢厂煤气安全防护人员职责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为确保炼钢厂所有煤气系统从业人员安全及煤气设备 设施的安全顺行,依照分厂煤气防护站《龙钢煤气防护管 理职责》要求,特制定本职责。 2、职责 2.1 炼钢厂厂长:全面负责炼钢厂煤气系统的工作,定 期组织召开分厂煤气工作会议,批准煤气管理制度,对重 点问题做出批示。 2.2安全主管厂长:全面负责炼钢厂所有煤气从业人员 人身安全及各煤气系统的安全生产运行工作。 2.3设备主管厂长:负责炼钢厂煤气系统设备设施的隐 患整改、大中修、抢检修、设备技术改造、煤气设备评

估、设备专业检查、专业维护保养、材料备件组织工作。 2.4 生产组织负责人:全面协调指挥炼钢厂煤气系统运行过程的协调调度分配,与炼钢厂外相关单位部门信息传递工作,紧急状态下有权调用炼钢厂区域内一切抢险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 2.5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炼钢厂内的煤气安全工作,煤气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落实,煤气防护演练培训工作,煤气安全专项检查、煤气防护救护器材管理、煤气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煤气一类危险作业安全方案的制定监督执行工作。 2.6安全督察:全面负责当班煤气设备设施运行工作。 2.7工艺负责人:全面负责炼钢厂煤气工艺工作,对涉及煤气系统工艺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核,生产作业过程中工艺技术的检查监督考核工作,一类煤气作业煤气清扫方案、气体置换方案以及送气前气体置换方案的制定及监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燃气锅炉管理制度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懂技术,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各负其责,科学操作,当班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的事,遇有特殊情况,须要事先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3、司炉工当班时,严禁饮酒,睡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锅炉房,有急事需要紧急处理时,应在停炉后代班人来后方可离开锅炉房。 4、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保持各种设备的完好,清洁无污,消灭跑、冒、滴、漏。 5、认真做好锅炉和辅助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6、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熟悉所操作的锅炉设备的状况、运行参数、汽水管路情况和用气规律,随时调整负荷,作好供汽工作。 7、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机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8、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做到记录准确、如实,不得假报,字迹要工整,填写的项目要齐全。 9、保持好锅炉房内外环境卫生,做到随时清扫,文明值班。 10、燃气系统: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不要过高或过低,在确认正常情况下打开燃汽的供给阀门。 11、给水系统:检查水泵是否上水,否则打开放气阀,直至上水为止,打开锅炉的上水阀门和水泵前后上水系统的各个阀门。 12、蒸汽锅炉应检查水位计,水位在正常位置,水位计的气水旋塞必须在打开的位置,杜绝假水位。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知识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知识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知识1.发生煤气事故的原因如下: (1)缺乏煤气安全知识,如在发生事故后不戴防毒面具进行抢救,导致事故扩大,或在有煤气的地区干活而不戴防毒面具。 (2)煤气设备泄漏煤气。 (3)设备有隐患,如水封有效高度不够,放散管高度不够,处理煤气的风机不防爆等。 (4)处理煤气不彻底,没有牢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如不堵盲板,而单靠开闭器切断煤气来源。 (5)上级变电所或自控电器设备出事故突然停电。 (6)操作技术不熟练,误操作,或者不懂操作技术。 (7)处理煤气完毕后,煤气设备内的沉淀物,如焦油,萘等自燃或遇火燃烧爆炸。

(8)抽堵盲板没有接地线,作业处蒸汽管道没保温(或保温层脱落),盲板、吊具与管道摩擦等。 2.煤气中毒及其预防 煤气中含大量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苯、酚、氨等。高炉煤气和发生炉煤气含一氧化碳高,吸人人体后,一氧化碳与血液中的血红素化合,使血液失去输氧能力,引起中枢神经障碍,轻者头疼、晕眩、耳鸣,恶心,呕吐,重者两腿不听指挥、意志障碍、吐白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的昏迷以至死亡。 天然气含大量甲烷,甲烷无毒,但含量高时,氧气含量相对减少。当空气中甲烷含量达到10%以上时,人体的反应是虚弱.晕眩,进而失去知觉直至死亡。预防煤气中毒,要严格遵守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首先要做到以下各点: (1)经常检查煤气设备的严密性,防止煤气泄漏,煤气设备容易泄漏部分,应设置报警装置,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发现设备冒出煤气或带煤气作业,要佩戴防毒面具。 (2)新建或大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产.

炼钢厂自用煤气的安全规定示范文本

炼钢厂自用煤气的安全规 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炼钢厂自用煤气的安全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当煤气切换时,调度必须告知煤气用户单位派人在 烘烤点监护常明火不灭。 2、监护常明火人员发现常明火熄灭时,必须把包盖抬 高,并及时点着火。 3、煤气点火原则是先点火,后开煤气。当点火失败 时,必须先关闭煤气阀门,待泄漏的煤气散开后,再按点 火原则进行。 4、开烘烤器的原则是在常明火不灭的前提下,先开煤 气,后开鼓风机;停烘烤器的原则是先关鼓风机,后关煤 气。 5、在进行烘包时,烘包人员必须确保包盖与包口有 150--200mm的距离,防止煤气不完全燃烧。烘新包时,

包盖与包口有250--300mm的距离,防止煤气熄火。 6、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应带煤气报警仪。当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 m3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 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在100mg/ 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在 200mg/ 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 7、严禁人员在煤气烘烤机旁取暖,严禁人员在煤气阀门、法兰连接处休息或睡觉。 8、各煤气用户点必须建立煤气管道排水制度: 8.1排水时必须2人同行; 8.2排水关闭阀门后必须用手携式CO检测仪进行检测; 8.3排水人员、时间、地点、检测结果必须在记录本上如实进行登记。 9、煤气着火事故的抢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天然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的生产供汽需要。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锅炉操作及安全管理。 三责任者:动力车间、司炉工。 四正文: 1 点火操作 1.1 点火前应检查烟道及锅炉各附属设备、安全附件等是否正常,确认合格后方可准备点火; 1.2 检查锅炉水位计、水阀门必须处于打开位置; 1.3 检查软水罐水位,然后开启水泵上水,上水时注意水位变化情况,杜绝假水位,若缺水可手动上水; 1.4 点火时燃烧器应先启动鼓风机吹扫,排除烟道中可能残存的可燃气体或沉积物,然后将进入点火前自检程序,如点火程序异常应停机处理。 1.5 检查控制柜上的各个旋钮,均应处于正常位置,并无损,手动/自动、上水、燃烧器旋钮,应放在自动位置,大火/小火位置应处于小火位置上。 1.6 先打开总电源开关,再开启燃气阀门;打开控制盘总开关,使其处自动操作状态,预备点火,延时后将自动点火。 1.7 点火时先小火运行然后转大火,使锅炉各部位受热均匀。冷炉启动时,须先小火升压至0.3 MPa,然后转大火运行。点火至投入运行应保持两小时左右。 1.8 锅炉运行后应检查天然气流量是否正常,一般小火时为≤70m3/h,大火时140~160 m3/h。 2 升压操作 2.1 升压时应平稳操作,先水火后大火,同时注意排污减压,以免锅筒及炉体受损。 2.2 当气压上升到0.2~0.3MPa 时,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拧紧螺丝时应侧身进行,所用扳手长度不得超过20倍螺丝直径。同时检查给水设备,注意各阀门有无泄露现象。 2.3 当气压上升到工作压力后,再冲洗一次水位表。 3 运行操作 3.1 供汽前应通知用汽部门作好准备,开启蒸汽管道上的疏水阀进行排水、暖管,然后将主汽阀缓缓开启至最大,再回转半圈防止阀芯咬死; 3.2 运行中要经常监视水位变化情况,保持水位计显示准确、清晰。每班至少冲洗水位计两次,水 1

冶金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冶金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 容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附件1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进行了原因分析,暴露出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对煤气使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冶金企业没有切实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简单以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落到施工企业身上。二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安全措施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下令和实施作业。四是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规定,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五是进入有煤气中毒风险现场的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在未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组织施救,造成事故或导致伤亡扩大。 为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施工或检修交叉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一、一般安全管理内容 (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等制度。 (三)应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二、检修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检修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系统的检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二)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三)检修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炼铁厂煤气区域安全作业的规定(精编版)

炼铁厂煤气区域安全作业的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炼铁厂煤气区域安全作业的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在煤气管道上更换、改造设备损坏、缺陷时, 施工单位必须办理煤气区域作业出入小票、动火证、危险作业审批表, 并且严格执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通知安环科当班煤防员到现场监护, 方可动工。 2、设备科组织的日常巡检, 由设备科组织, 并执行签到制度, 安环科、检修车间、各区域负责人必须参加, 除特殊情况外, 任何一个单位未参加, 不得进行巡检, 进入煤气区域必须办理煤气区域作业出入小票。 3、凡在高炉本体作业, 必须由煤防员现场监护, 办理煤气区域作业出入小票, 完工后, 煤防员确认后, 最后一个撤离。 4、在热风炉、箱体区域作业时, 正常的点、巡检, 设备润滑加油、卸灰操作、卫生清理, 由本车间两人以上携带煤气报警仪, 做好互保工作进行作业, 并办理煤气区域作业出入小票, 在处理煤气泄漏、翻盲板、停箱体、换布袋时, 必须办理煤气区域作业出入小票、动火证、危险作业审批表, 通知煤防员现场监护。 5、电器仪表在处理高炉本体压力表、摄影头、热电偶时, 必须办理煤气区域作业出入小票, 通知煤防员现场监护。处理热风炉、布袋除尘、热风管道、各流量压力拱顶红外测温时, 必须办理煤气区域作业出入小票, 由两人以上携带 煤气报警仪告知安环科值班室方可作业。煤气浓度超标时, 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如撤离或配戴呼吸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 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程(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程(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程(通用版) 一、锅炉必须有专人负责,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由部门内部每月组织学习培训。 二、锅炉房的布置应当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不应积水。为保证运行和检修方便,炉前空余(从燃烧器开始)大于3米,?炉后空余2.5~3米,有扶梯侧空余2~2.5米,另一侧空余不小于1米。 三、安全阀应在初次升压时进行调整,整定时应符合厂家提供的技术说明要求。 四、锅炉使用前,管理、操作人员应详细阅读产品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熟悉图纸,对设备做到心中有数。 五、锅炉正常运行时要求做到: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遵守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各机械设备和仪表的监察。确保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司炉工应定期总结操作经验,不断提高

运行水平。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六、启动前的准备: 1)检查日用油箱,确信其中的轻油应至少能用两小时以上; 2)检查软水箱中的水位,确信能至少用两小时以上; 3)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是否满足所有电动机的要求; 4)必须先检查锅筒水位、压力表、安全阀等是否正常,然后再启动锅炉 七、给水要求: 锅炉给水需进行处理,水质标准必须符合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八、压力表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工作压力。压力表弯管每班应冲洗一次,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如发现压力表损坏,应立即停炉修理或更换。 九、安全阀

炼钢厂煤气系统 安全管理规程 - 制度大全

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制度大全 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总则1.煤气设备及管路必须经过有关安全部门的检查、验收,并且符合国家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2.厂区内的煤气设备及管线应明确划分到有关单位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则 1.煤气设备及管路必须经过有关安全部门的检查、验收,并且符合国家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2.厂区内的煤气设备及管线应明确划分到有关单位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煤气系统各主要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应建立编号。在煤气管理室内,应挂有标明设备编号的煤气工艺流程图。 4.对所有煤气设施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5.在厂区内凡被列为煤气危险区及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都应有提醒人们注意的、昼夜可见的警示标志,如:煤气危险。 6.对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煤气管线、煤气使用点附近等)的CO浓度必须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关键部位设置CO监测设备。在作业环境CO浓度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情况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四份,报公司公安处、安环处审查同意后,公安处、安环处、设备所属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4.公司公安处和安环处在接到动火申请的当天完成动火现场、设备、人员、措施、制度等方面的审查。决定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 5.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6.系统内各仪表处于完好状态。 7.容器、管道必须在正压下才能进行动火。煤气压力控制在l00~500mm水柱。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果动火设备附近无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步话机联系,使监视压力表的人能及时发出正确信息。 8.动火部位应有可靠的接地;不得使用气焊切割,只允许使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必须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负责看管。如果发现煤气压力超出规定范围,应立即切断电源中止动火。 9.确认在动火部位附近无煤气泄漏。对动火部位周围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净或加防火被严密履盖。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必要灭火器材和灭火工具,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黄泥、砂土、蒸气等。必要时请消防车到指定地点,就近值班。 11.动火现场应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动火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 12.在动火区域内,除消防人员、煤气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主管部门和动火部门的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近。 13.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设备所属单位应办理动火手续,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经本厂安全科、所属公安分处和设备主管厂长同意,对现场的安全状况确认后方能动火,并报公司备案。 14.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时,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燃气锅炉操作规程 (2)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5) 巡回检查制度 (6)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7) 锅炉工交接班制度 (8) 水处理交接班制度 (9)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0)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1)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12) 燃气蒸气锅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3)

燃气锅炉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管道阀门有无泄漏,阀门开关是否到位。 2、试验燃气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试验按钮风机能否启动。 3、检查软化水系统是否正常,保证软水器处于工作状态,水箱水位正常。 4、检查锅炉、除污器阀门开关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运行 6、软化水设备能正常运行。软化水应符合GB/576的标准,软水箱内水位正常,水泵运行无故障。 二、开机 1、接通电控柜的电源总开关、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 障是否有信号。如果无信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检查修 理,排除故障。 2、燃烧器进入自动清扫、点火,部分负荷、全负荷运行状态。 3、在升至一定压力时,应进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检查

炉内水位。 三、运行中的巡查工作: 1、开启锅炉电源,监视锅炉正常点火运行,检查火焰状态,检查各部件运转声响有无异常。 2、巡视锅炉升温状况,大小火转换控制状况是否正常。 3、巡视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稳定,天然气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以判断过滤器是否堵塞。 4、巡视水泵压力是否正常,有无异响。 四、事故停炉 1、当发现锅炉本体产生异常现象,安全控制装置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钮,停止锅炉运行。 2、锅炉给水泵损坏,调解装置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按钮,停止锅炉运行 3、当电力燃料方面出现问题时应采取按动紧急断开按钮 4、当有危害锅炉或者人身安全现象时均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 五、临时停电注意事项 1、迅速关闭主蒸汽阀,防止锅筒失水 2、关闭电源总开关和天然气阀门

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

编号:SM-ZD-87901 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 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总则 1.煤气设备及管路必须经过有关安全部门的检查、验收,并且符合国家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2.厂区内的煤气设备及管线应明确划分到有关单位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煤气系统各主要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应建立编号。在煤气管理室内,应挂有标明设备编号的煤气工艺流程图。 4.对所有煤气设施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5.在厂区内凡被列为煤气危险区及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都应有提醒人们注意的、昼夜可见的警示标志,如:煤气危险。 6.对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煤气管线、煤气使用点附近等)的CO浓度必须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关键部位设置CO

【最新】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锅炉管理制度-

燃气锅炉管理制度 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 一、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做一个

有理想,讲文明懂技术,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3、坚守岗位,各负其责,科学操作,当班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的事,遇有特殊情况,须要事先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4、司炉工当班时,严禁饮酒,睡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锅炉房,有急事需要紧急处理时,应在停炉后代班人来后方可离开锅炉房。 5、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保持各种设备的完好,清洁无污,消灭跑、冒、滴、漏。 6、认真做好锅炉和辅助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7、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熟悉所操作的锅炉设备的状况、运行参数、汽水管路情况和用气规律,随时调整负荷,作好供汽工作。 8、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机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做到记录准确、如实,不得假报,字迹要工整,填写的项目要齐全。 10、保持好锅炉房内外环境卫生,做到随时清扫,文明值班。 二、安全操作制度 严格按照锅炉操作说明书安全操作。 启炉前准备: 1、燃气系统: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不要过高或过低,在确认正常情况下打开燃汽的供给阀门。

2、给水系统:检查水泵是否上水,否则打开放气阀,直至上水为止,打开锅炉的上水阀门和水泵前后上水系统的各个阀门。 3、蒸汽锅炉应检查水位计,水位在正常位置,水位计的气水旋塞必须在打开的位置,杜绝假水位。 4、检查压力管道上的阀门,必须打开,烟道档板必须开启。 5、电气系统:检查控制柜上的各个按钮均应处于正常位置。 6、排污系统:在锅炉内低负荷水位正常前提下,进行快速排污,排污完毕后,关闭排污阀,并检查排污阀是否严密。 7、蒸汽管路系统:打开锅炉本体主汽阀,关闭主蒸汽管放水管阀门,检查分汽缸主汽阀是否打开,排空阀和其余支汽管阀是否关严。 8、检查软化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制造出软化水的各种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开机点火燃烧: 1、打开总电源开关,开启燃烧器旋钮,风机应立即启动吹风清扫。 2、锅炉内压力上升至0.2MP时,应定期排污一次,水位计冲洗一次,并校正锅炉内水位,试验高低水位报警器。 3、确认水位计、压力表、高低水位报警器正常工作后,缓慢打开各支路汽阀门进行供汽,根据用汽量进入自动调节燃烧程序。 4、因为某一故障造成燃烧器停机,应检查各系统,待确认排除故障后,燃烧器重新启动。 停炉程序: 1、正常停炉应在小火燃烧或低压状态,停止燃烧器运行,关闭烟道风档板,让炉内蒸汽缓慢降压。 2、当炉压降至零后,关闭炉体主汽阀和主汽管上阀门,打开主汽管放水管阀门,同时进行排污和冲洗水位计,观察水位计水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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