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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其它故意或重大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十一条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第十三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行政处分;

4、辞退。

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追责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不良政治影响。

1、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1)一般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不含);

(2)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轻伤1人以上(含2人);

(3)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重伤1人;

(4)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

2、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认定标准:

(1)业主、客户或合作单位反映强烈,公司声誉下降;

(2)国家司法机关介入,造成公司声誉严重下降;

(3)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适用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的过错行为适用“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200元以下,含200元)”责任追究:

(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2)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小;

(3)事后主动承认并采取有效方式防止不良结果继续发展的;

(4)因过失造成的。

2、“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辞退”等责任追究的适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1)造成一般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警告处分。

(2)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警告处分。

(3)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4)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及严重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以上)外,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辞退。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除追究:

1、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的;

2、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的;

3、对过错能够正确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追究:

1、因工作过失产生不良影响后,未积极处理,致使不良影响后果趋于严重和恶化的;

2、过错责任的发生是因故意、徇私舞弊、索受贿赂而造成的;

3、多次发生拒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的)。

第十八条过错责任的受理

1、行政部在接到举报时的受理;

2、行政部自行调查发现的受理;

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转送材料受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交办的案件由行政部受理。

5、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发生涉及责任追究过错行为的,应主动、及时上报行政部,如隐瞒不报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受理和调查:

行政部在进行责任追究受理登记后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各职能部门的调查范围:

(1)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过程管理涉及的问题由工程管理部牵头,安监部、项目部和人资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2)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安监部牵头,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和人资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3)车辆安全事故由机物部牵头、车辆使用部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4)涉及公司员工的内、外部治安事件,由行政部牵头进行初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5)行政类及各类投诉事件由行政部根据问题涉及部门责令当事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当事部门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由行政部提请总经理决定,必要时成立专案调查组,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7)公司各部门、人员必须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的调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调查事项:

(1)调阅有关材料;

(2)询问被追究责任人;

(3)向有关证人、举报人调查取证;

(4)收集有关证据。

3、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追究程序

1、调查应在受理后的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在调查核实后 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列明过错责任主体及其过错行为;

(2)过错行为依据本制度需要追究;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后果具体,责任明确;

(5)处理意见及决定。

2、处理决定完成后,当日按程序下达具体执行部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批准:编制:

人力资源部

2018年1月9日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中铁十五局云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临高速公路二合同段总承包部 二〇一八年十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险,以致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JHGC -2016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六条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八条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损失,促使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分: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分: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三、按性质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分: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第四条责任类型定义 一、责任追究: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情形: (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5、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6、重要责任: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7、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8、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在10万元及以上)、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按一追到底原则。 第五条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院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学院的办学质量、信誉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院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加大学院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确保师生平安。 (一)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护等工作。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系、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学院WW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院应当建立院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设立保卫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书记、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处、系、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班班主任、辅导员为该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与岗位职责挂钩,与考核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落实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 ,。。,

(三)班主任、辅导员是基层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各班要努力建设良好的班风,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安全监管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及时向学院领导和家长通报情况。 (四)值班领导要对全院安全管理、安全监控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和解决。 (五)学生处、各系部要加大对违纪学生的查处力度和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加强对各班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 (六)任课教师做到撑控每节课的情况,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班主任、辅导员沟通;体育教师要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对体质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学生要及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各系部、教务处要加强对实习、实验课的安全管理。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实习、实验课的规定,教育学生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八)保卫处要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门卫要把好大门关,坚决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需进行登记,教师私家车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九)学生处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宿管员和安全值班人员要加强巡逻,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寝室推销、偷窃、诈骗等和严防学生赌博、打架、行窃、逃夜上网、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发现学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绪时就及时处置和报告。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2) 3、原则 (2)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2)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2) 6、事故责任认定 (3) 7、责任追究 (4) 8、附则 (5)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3、原则 按照对安全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整改到位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3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5.1事故有关材料分析,对事故调查所有材料综合分类分析。 5.2伤害分析,即对伤害部位、受伤性质、伤害方式、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 5.3事故原因分析 5.3.1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属于直接原因,应追究肈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责任。

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⑵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死亡事故的。 ⑷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和使用劳动法防护用具造成死亡事故的。 5.3.2事故的间接原因,既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不安全状态)。属于以下情况的属于间接原因: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缺乏或者缺陷。 ⑷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 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⑹劳动组织不合理。 ⑺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 ⑻技术或设备有缺陷。 ⑼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6、事故责任认定 6.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6.2间接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6.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有下列情节之一,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第一管理者和公司法人代表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的责任意识,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铁路运输公司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和各级党政管理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包括: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其他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 二、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 三、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对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的防范不力,发生事故和有失职、渎职管理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六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进行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其他问责方式。 各种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应对石化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石化公司所属公司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及主管干部进行问责。各级党群干部比照行政干部同等处理。 第八条 同一事故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比照对事故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处分降一档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同一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按照同一处分档次处理。 第十条 石化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的专业业务部门干部及基层其他干部,按分工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问题突出的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提级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确定的责任追究是对本人的处分,对其单位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渎职或者重大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

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建立重大治安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救护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实行重大治安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促进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一步增强抓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大队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若因领导干部所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教育等现象,以致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重大治安问题,或导致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等人员追究党纪、政纪、刑事等责任,促使其加强防范意识,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存在的治安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追究调查。对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要及时立案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查清发案原因,查明领导应负的责任,查出存在的隐患;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有关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根据其承担的责任,依照处分、处罚的程序严肃追究。追究领导责任种类有:诫勉教育、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其中,应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一票否

决的,由集团公司综治委作出决定和负责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领导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未处理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等“三个不放过”。 三、各部门分工协助,落实追究制度。根据维稳及综治委建立重大治安问题报告、记载、通报制度,通过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重大治安问题的通报,研究确定应予追究的案件,对特别重大治安问题要随时汇报、通报,必要时,经大队分管领导同意,随时确定予以追究的案件;由联席会议确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职能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决定;由集团公司综治委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对作出追究责任决定的领导干部内部通报,必要时,可有选择地登报、播出,以扩大教育面,提高社会效果。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为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此制度。 一、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 (一)急、危、重患者的处理 1.凡急、危、重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本人不能胜任抢救工作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的由首诊医师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未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而未收入院,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2.对不属于本专业诊治范围的患者,首诊医师将问诊、查体、相关检查或处理后的情况记录在门诊病历中,请相关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将会诊情况记录门诊病历中;需住院时由首诊医师协助相应

科室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3.涉及两个科室以上患者,首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并根据病情请相关科室会诊,视患者病情判断患者归属,根据病情需要必要时请科主任会诊。需要住院的患者,病房不得借故拒收。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4.对于发生严重推诿患者的医师,责任人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责任人承担。 (二)慢诊患者的处理 1.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病情来进行诊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应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如果未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

经济责任制度

大仓盖镇中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为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对象:学校领导干部(以下称被审计者)在任期内,或因退休、调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乡党委组织纪委审计部门实施。必要时也可指定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行。 三、审计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享有下列权利: 1、检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2、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四、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预算内外计划的执行情况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和增值情况。 5、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6、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审计组织在实施审计3天前,通知被审计者所在学校,并抄送被审计者。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学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准备,包括提供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经济责任等方面情况。 七、审计中凡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支持配合,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向局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八、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实行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为了保障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工队、干选场及所有员工,在生产工作中涉及到所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一般设备设施和一定财产损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和处罚;对事故的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由项目部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实施。 3.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分为: 3.1 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3.1.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1.2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2 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3.2.1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违规违章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3.2.2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管理责任的人员。 4、事故或损失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及处罚标准。 4.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4.1.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4.1.2 在安全隐患面前,包括自然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充分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授权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 二、整改落实内容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除触犯法律法规按规定另行处理外),被审计单位必须进行积极整改: (一)违规决策或管理不当造成政府性资金较大损失与浪费的行为。 (二)违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单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2、非法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包括: 救灾、救济、扶贫、社保、教育、三农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支出不合法。

3、预算外资金未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偷税以及截留隐瞒收入。 4、违规滥发钱物和私分钱物;在下属单位或分管部门领取不当报酬;或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5、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的;购置大宗物品未经政府集中采购。 6、单位债权债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混乱,长期不清理,反映不真实,未按规定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7、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消费性支出增长过快,招待费超标严重。 8、挪用公款或出借公款,以本单位财务为外单位提供担保。 9、严重失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账目混乱的。 10、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四)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五)单位财务人员没有任职资格,财务活动中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推诿、拖延或者拒绝接受审计的行为。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求整改落实的其它问题。 三、整改落实要求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通知,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规范性文书,提出审计问题整改具体内容,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整改。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审计局。由于特殊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业务及其他工作行为,防范担保及其他行为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员工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不良投资、资产清收违规、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其他工作行为等,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经济责任追究主要是进行经济处罚;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留用查看、勒令辞职、开除等。 第四条属于不良担保性质的工作责任追究,由公司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属于其他工作性质的责任追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㈠发生主动担保代偿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情形的; ㈡发生被动代偿、担保损失情形的; ㈢发生客户担保后三个月(含)以上还未履行交纳担保费用、保证金和落实主要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㈣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的; ㈤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投资包括: ㈠投资项目失败,被投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 ㈡正常投资连续两年不分红,企业出现较大亏损的; ㈢被投资企业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和其他纠纷,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㈣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死亡、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 ㈤参与拟上市公司投资而被投资企业难以上市,投资款不能按照投资协议收回和分红的。 第七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和不良投资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㈠在对外担保、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 ㈡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 ㈢未落实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

中小学经济责任制度

中小学经济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严格财经工作程序,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不断增强学校财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应该设立财务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 第四条按校内管理层确定校长、业务主管副校长、总务主任、会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确认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要一级管好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条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校长经济责任 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总负

责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七条具体职责: (一)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大宗物资采购计划。 (三)组织审定学校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四)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组织学校重大财经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章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经济责任第八条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作为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工作。 第九条具体责任: (一)参与学校财经政策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二)参与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财务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控制、监督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包括组织、落实学校预算收入和控制预算支出,合理调度、运作资金,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造成生产波动和损失的行为,违章违纪现象, 未尽岗位职责等,均属本条例考核处罚范围。 2、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和责任程度,落实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管理责任分别承担相应处罚。 3、依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决定处罚标准。 4、凡两人(含两人)以上岗位发生责任事故,属共同责任的,主操作占60%,副操作占40%;属于主操作直接责任的,本人承担100%;属于副操作直接责任的,本人承担100%,班长作陪罚20%。 5、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值班长以上管理人员,依据分工和职责承担管理责任并陪罚。 6、凡因多方责任或具体人员不明确罚款到班的,由值班长落实责任,合理分配后报公司。 二、细则 (一)安全考核 1、发生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较大火灾、爆炸、重大泄露等事故,视情况罚责任人当月奖金或年奖金,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2、发生一般着火、泄漏事故,视情况罚责任人500元以上或当月、数月奖金。 3、发生安全阀起跳事故,扣罚责任班组人员当月奖金。 4、不按规定办理动火证、进入容器作业证,一次罚款200元。若因此发生事故,按同类事故的1.5倍罚款。 5、停车检修时,由于监护不利而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500-1000元罚款。 6、厂内吸烟,等于放火,一次罚款200元。生产区内开手机一次罚200元;生产区职工上班带手机一次罚200元;外来人员烟火及手机,由门卫负责管理,违犯一次罚门卫50元。 7、严格劳保穿戴,违犯一次罚20元。 8、妥善管理消防器材,若无故损坏,一次罚100-200元。由于泄压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未能及时发现罚器材负责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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