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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金融行业的作用

浅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金融行业的作用
浅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金融行业的作用

浅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金融行业的作用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金融行业的作用。

【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金融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的三大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在公证制度活动中的体现。

公证制度的这种独特职能,非常适合金融风险防范,特别是对信贷资金的安全保障起着成为重要的作用,这是由于信贷业务的特点决定的:

(一)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是特定的,经营贷款业务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在借贷活动中,银行始终处于债权人地位,借款人始终处于债务人地位;(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清楚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三)借贷关系的建立,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双方都必须遵守,认真执行。由于贷款手续严谨,因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四)贷款合同的违约,基本上是由于贷款方不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造成的,违约责任易于界定;(五)银行普遍推行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后,借款人违约,威胁贷款安全时,有现在的抵押(质押)物可供优先受偿,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

金融系统在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过去主要是在贷款出现风险时,依靠向法院起诉来追偿,此时,不仅是风险已经发生,而且往往会陷于费时、费事、费力的讼累,更经常碰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案件胜诉后无法归垫的尴尬。银行诉讼标的大,需垫支的案件受理费多,“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实教训,使银行一般怕对欠贷企业轻易起诉,这是目前金融系统大量逾期贷款不能及时清收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得不到和解,就会通过传统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得以解决,判决或仲裁生效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债权,法律成本之高是不言而喻的。另外,债权的实现还可以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来实现,申请支付令虽然是一种简便的处理案件的程序,但是仅限于债务人对债务实现程序和债务不提出异议,如果在异议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则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只能另行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可见督促程序的法律成本加大,再一次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成本,由此可见支付令也不是实现债权的最有效程序。以具体实现债权所需费用方面来分析,如通过诉讼程序,债权人(贷款方)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需要经过立案、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多个环节,从立案到执行时间长达一年,甚至更多;以标的额30万元的案件为例,贷款方需支付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12220元,也就是说贷款

还款协议样本(公证强制执行)

还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鉴于:乙方于下列时间陆续向甲方借得款项共计人民币万 元整(¥),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均已到期。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偿还上述借款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整(¥.00)没有归还,乙方承诺将于20XX年九月二十日之前清偿所欠甲方的上述全部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整(¥.00)。 第二条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贰计算,乙方有权 提前还款,甲方也同意无条件接受乙方的提前还款。 第三条乙方保证按期还款。若到期仍未还欠款,则每逾期一日自愿 按借款额的0.8‰支付违约金。乙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其独立承担。 第四条担保条款 第五条公证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即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 的按期还款义务,则债务人自愿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届时,债权人有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有债权债务。 2、债权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按本合同第三条提供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材料。 3、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自愿约定同意:公证处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电话核实,即预留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电话号码为:。合同履行期间,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预留电话号码有变,应及时通知公证处,否则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将承担通知不能的责任,且不影响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4、债务人(乙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依据债权人(甲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债务人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六条债务人(乙方)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借款未逾期的,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有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0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该通知中这样明确规定“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债权文书设立了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则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即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同意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该规定看似简单,但其中蕴含的法律争议,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论,虽然最终人民法院认可了这样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争议并未于此了结。下面就对此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 一、有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我们都知道,通常的商业性借贷不同于亲朋之间的私人借款,无担保的商业性借贷是具高风险的行为,依信用的贷款仅是特例。绝大多数的商业性借贷都是有担保的,而债权文书中最重要的类型就是借款合同,所以,如果仅是作为无担保的借贷行为经公证后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其中的有担保的借贷合同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那么此项有关强制执行的公证业务范围就会被大幅缩小。如果因担保所引发的争议都必须经诉讼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这样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公证安全、效率的价值也就无法得以体现。 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有同志提出按照我国法学理论之一说,抵押权属物权之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的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抵押物的协议。因此,按照物权行为的概念,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而非债权合同,由此推知,抵押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同理,其它的保证、质押等担保合同因不同于债权法律关系,故不能作为公证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

法院不执行的10种强制执行公证书

法院不执行的10种强制执行公证书 齐精智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使用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取得执行依据,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并非所有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人民法院均会执行。以下情形出现,法院将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债权人可另行起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二、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三、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四、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五、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六、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 七、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

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八、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九、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多个债务人,其中部分债务人以其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经审理查明属实的,对债权文书中涉及该债务人的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不予执行整个公证债权文书。 齐精智律师,金融经济纠纷专业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否则诉讼维权。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 问题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强制执行公证23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2016) 问题目录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 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 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 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 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 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 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 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 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 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 (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点是:借款人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放弃诉权,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因涉及公证费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时,出借人(债权人)会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征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借款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增信措施的保证程度等各方面,决定是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出借人(债权人)的作用及于: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经催告仍未按期还款的;当借款人(债务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和各项义务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的;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人义务的。出借人(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过7日的债务确认及催告后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相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出借人(债务人)因上述原因需强制实现债权时,

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1和表2的内容进行对比。 流程图1 表2:费用对比表

但需要注意的是:表2所示公证费为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出借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需按照债权标准的1.5‰另行收费。 另外,据了解,目前某些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例很少,某些地区的部分法院尚未受理过公证的执行证书,部分法院尚未认可公证的执行证书,在某些地区《执行证书》可能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无论是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还是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事后实现债权的强制或补救行为,对于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事前的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出借人(债权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尽职调查,重视对借款人(债务人)主体的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重视担保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落实,重视对担保主体担保能力的调查,重点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正常登记(过户)等。 借款人(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抵押物)为弱主体时,出借人(债权人)更趋向于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以下为对办理公证涉及相关问题的概述。 1、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出借人(债权人)和借款人(债务人)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

借款协议(抵押、执行公证)

借款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现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借款概况 第一条借款金额 1.1乙方向甲方出借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CNY 元),并以交付全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天。 第四条利息总额共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支付

元;年月日前偿清本金。 第五条逾期违约金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在付息日、借款到期日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 甲方应自逾期之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逾期金额每日0.1%的标准,根据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予以计算。 第六条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快递等费用。如乙方要求甲方做出强制执行公证的,甲方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 第七条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期付息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本协议,并收取违约金。 第二章不动产抵押 第八条甲方以位于: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门。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码:,自有房屋做抵押,为以上借款向乙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

公证书强制执行

公证书强制执行 篇一: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之 一) ()×××字×××号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篇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论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论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内容摘要: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对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实施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做以下探讨: 关键词:公证执行范围强制执行的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物品的文书认为无异议的,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办理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免除经济纠纷。 公证是证明债权文书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公证具有作为证据效力,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与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并且可以避免民事经济纠纷①。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及管辖。 债权文书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9月颁布执行的《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①。根据实践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一)、各种借据欠条、欠单。(二):各种还款(物)协议。(三)、借款借用合同,借款(用)方不按期归还的。(四)、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五)、经过公证的合同、追偿违约金、赔偿金或应双倍返还定金的。(六)、有价证券的所有人、请求偿付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或价金的。(七)、经济合同中,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不按合同给付租用的物品或货物的。如购销合同中,一方按期交货或付款,而对方不按合同交货或付款的等等②。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范围过窄,不利于公证处更大作用的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没有必要限制债权债务的种类,只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了公证,而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内容无疑义,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

篇一: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 年月日 篇二: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

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申请书

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一: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款)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和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职务:经理 住所地:龙沙区勇敢大街128号 被申请人:蒋勇,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龙沙区湖滨二厂十三委31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欠款纠纷一案,业经龙沙区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19日作出【XX】龙商初字第41民事调解书。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请求执行被申请人蒋勇偿还欠款元、诉讼费元、保全费元。 事实理由 XX年12月23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40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还款期满后被告迟迟未予还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业经龙沙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XX】龙商初字2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申请人于XX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元。 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

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故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1月18日 篇二:借款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合***人民法院作出(XX)*****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_万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_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二) - 法律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二)-法律文书 抵押人: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__(以下称乙方)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公证事项:抵押合同。 甲、乙双方于日前向本处申请办理赋予前面的《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号楼____室的房产依法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于乙方,作为按期归还乙方人民币____万元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抵押物价值为____万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乙方的债权未受清偿时,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愿意无条件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抵押人________与抵押权人_________分别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市签订了前面的《抵押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盖章属实。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书赋予前面的《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 一、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操作步骤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怎么处理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正确的,如果公证过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债权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并非一致意思表示,以及公证时有其他错误致使公证证明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针对不予执行,分情况处理:

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和公正,在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要避免导致缺乏实质上公正的结果。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其基本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哪类债权文书可以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哪类不可以证明。《联合通知》第二条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公证机关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篇一:借款公证强制执行确保债权实现 借款公证强制执行确保债权实现 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贷行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借款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以下是对强制执行借款公证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

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 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办理借款公证须知: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

合同范本之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篇一:借款公证强制执行确保债权实现】 借款公证强制执行确保债权实现 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贷行 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借款 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 证书。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 的债权得以实现。以下是对强制执行借款公证内容的介绍,希望对 您有帮助。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 款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 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 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 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 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 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 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债务人一旦不 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 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 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 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9?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19?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19]13号):以下简称“司复[2019]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借款合同需要公证范文常用版

借款合同需要公证范文常用版 Loan contract needs notarization model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借款合同需要公证范文常用版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 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它分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公证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有没有必要,对于这一问题,有关专家分 析如下: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现状。 近年来,人们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更 新等诸多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购房、购车及其他综合性消费贷款的狂潮,于是出现了时下比较流行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消费方式。各种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将按揭贷款业务作为本单位业务的一重头戏。但是,由于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借款合同公证是可以办、也是可以不办的,作为借款方认

为只要金融机构按时发放贷款,我按时、定期偿还债务,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纯属多余,多交纳公证费更是没有必要,并以此来作为选择按揭金融机构的条件之一,作为金融机构也将是否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作为其招揽按揭业务的一个重要砝码。显然,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二、借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 导致了贷款方追还贷款希望渺茫的直接后果。究其主要原因是因没有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因此,笔者认为办理借款合同公证是很有必要的。 (一)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公证书是公证机 构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国家公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具有公信力,因此对当事人产生一种威慑力。我处于二00三年办理了一件中国银行同一借款人何某签订的《中 国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公证,截止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何某尚欠中行本息3803.36元,连续 六期未归还贷款,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何某偿还中行逾期 本息700元,至此何某共欠中行本息3106.47元。依据我处出具的(2003)渝沙证字第266号公证书,上述合同被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处在接受了中行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

强制执行公证书模板通用版

强制执行公证书模板通用版 General version of compulsory notarial certificate template

强制执行公证书模板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 《×××××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 ××××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 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 ×××元(或××物品) 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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