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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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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

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德州市是一个水资源极其匮乏的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0、全省的61%,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与此同时,用水浪费现象突出,缺水与粗放用水并存,地下水超采严重。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可充分发挥税收刚性调节作用,引导科学使用地表水,抑制超采地下水,进一步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强化全社会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规范用水秩序,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一是有序衔接。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进行费改

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保持不变。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总体平移。以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将收费标准总体平移为适用税额,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取用地表水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负担。

三是注重调控。有效发挥水资源税调节作用,增强执法刚性,形成有效约束机制。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三)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

地表水区分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业生产者、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等不同取用水户类型设置不同的税额标准。地下水同样区分不同取用水户类型设置不同税额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我市特殊行业和其他行业取用地下水执行严重超采区的税额标准(具体情况见附表)。

(四)税收优惠。

对以下六种情形予以免征或减征:一是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是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是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四是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是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五)税收征管。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用户申报、水利核定、税务征收、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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