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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M4Q-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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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

第四部分:质量-M4Q

模块2:质量概述

模块3:质量

本指南于2000年9月,在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第4阶段,推荐被ICH践约三方采用。(编号方式和节标题已经被统一校订,在2002年9月11-12日华盛顿DC的会议上同意采用e-CTD。)

本指南由ICH专家工作组改进完善后,由常务方依照ICH的程序进行磋商。在程序的第4阶段,最终文件被推荐由ICH的三个践约方欧盟,日本和美国采用。

目录表

模块2 : 常规技术文件概要 (5)

2.3:整体质量概述 (QOS) .................................... 错误!未定义书签。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2.

3.S 原料药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1一般信息(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2产品(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3特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4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5参考标准或原料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6容器密闭系统(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7稳定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P 药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1药品的描述和成分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2药物发展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3产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4赋形剂控制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5药品的控制(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6参考标准或原料(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7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8稳定性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A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1设备和装置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2外来因素安全性评价

(名称,剂型,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3赋形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2.3.R 地区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模块 3 : 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模块3目录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数据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 原料药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1一般信息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1.1术语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1.2结构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1.3一般性质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2产品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2.1生产商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2.2 生产工艺描述和过程控制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2.3原料控制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2.4关键步骤的控制和中间体(名称,生产商)错

误!未定义书签。

3.2.S.2.5工艺验证和/或评估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2.6生产工艺发展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3特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3.1结构和其他特性说明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3.2杂质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4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

4.1规格(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

4.2分析方法/规程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

4.3分析方法的验证(名称,生产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

4.4批分析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

4.5规格辩明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5原料或参考标准(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6容器密闭系统(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7稳定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7.1稳定性概述和结论[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S.7.2以前批准的稳定性方案和稳定性承诺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

签。

3.2.S.7.3稳定性数据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 药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1药品的描述和组成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药物发展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1药品的成分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1.1原料药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1.2赋形剂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2药品(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2.1配方发展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2.2老化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2.3物理和化学性质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3生产工艺发展(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4容器密闭系统(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5微生物特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2.6兼容性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3生产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3.1生产商(们)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3.2批配方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3.3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描述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3.4关键步骤控制和中间体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3.5过程验证和/或评价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4赋形剂控制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

4.1规格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

4.2分析规程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

4.3分析规程验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

4.4规格辨明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

4.5来自于人或者动物的赋形剂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

4.6新型赋形剂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5药品的控制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5.1规格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5.2分析规程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5.3分析规程验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5.4批分析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5.5杂质的性状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5.6规格辩明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6参考标准或原料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7容器密闭系统(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8稳定性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8.1稳定性概述和结论(名称,剂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8.2以前批准的稳定性方案和稳定性承诺 (名称,剂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P.8.3稳定性数据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A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A.1设备和装置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A.2外来因素安全性评价 (名称,剂型,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A.3赋形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R 地区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模块2 : 常规技术文件概述

2.3:全面质量概述(QOS)

全面质量概述(QOS)是对模块3中的数据的主要部分的轮廓的范围进行的一个概述。QOS不应该包括模块3或CTD的其他部分没有涉及的信息、数据或论断。

QOS应该包括有关模块3的每一个部分的充分的信息,以提供给质量考评人员一个关于模块3 的总的了解。QOS还应该强调有关该产品的临界关键参数,并且提供诸如不符合本指南的情况。QOS 应该包括对质量模块中各部分的信息概要的关键内容的讨论以及来自其他模块(如,模块CTD-S中通过毒理研究对杂质的定性分析)的支持信息,包括其他模块中交叉引用参考的卷或页。

该QOS的正文,包括表格和图形,通常应该不超过40页。对于生物技术的产品和使用了更多复杂程序生产的产品,文件可以更长一些,但是通常不应该超过80页(包括表格和图形)。

下面的斜体文字指出了在哪些地方,表格和图形或其他项目可以直接从模块3中引入。

导语

导语应该包括药物的专用名称、非专用名称或常用名称,公司名,剂型,含量,给药途径,适应症。

2.3.S 原料药 (名称,生产商)

2.3.S.1 一般信息 (名称,生产商)

应该包括3.2.S.1中的信息。

2.3.S.2 生产 (名称,生产商)

应该包括3.2.S.2 中的信息;

?生产商的信息;

?生产工艺的简要介绍 (包括,如,有关原料,关键步骤,再生) 和可能影响适当质量的原料的日常和固定产量的控制;

? 3.2.S.2.2 中提供的流程图;

? 3.2.S.2.3中关于该原料药生产中所使用的来源、起始材料、和生物源性原料的描述;

? 3.2.S.2.4中有关关键生产步骤的选择和论证、过程中控制、被普遍接受的标准,特别关键的过程中中间体的讨论 ;

? 3.2.S.2.5中关于生产工艺验证认和/或评价的描述;.

? 3.2.S.2.6中关于在发展过程中做的主要生产变化和对生产的稳定性的评估结论的简要概述。 QOS 还应该与文件中CTD-S和CTD-E模块中的使用了被这些生产变化影响了的批次的药品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前后参照。

2.3.S.3 特性 (名称,生产商)

对于 NCE(新化合物):

应该包括 3.2.S.3.1中描述的关于化学结构和异构体的验证的简要介绍。

当一个原料药是手性时,这种情况不管是在非临床或者临床研究中使用的是特定的立体异购还是立体异构的混合物都应该详细说明,并且应该给出有关将在最终的上市销售中用到的该原料药的异构体的信息。

生物技术产品:

应该包括3.2.S.3.1中关于需要的产品和产品相关物质的描述,关于一般特征、重要特征(如初级和高级顺序结构以及生物活性)的简要概述。

对于新化合物和生物技术产品:

QOS 应当概述在合成、生产和/降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杂质和实际杂质的数据, 概述建立关于个别杂质或总杂质的可以接受的标准的原则. QOS 还应当概括非临床和临床研究使用原料药的批以及以推荐的大批量过程生产的典型批的杂质水平. QOS 应当规定所推荐的杂质限度是如何确定的.

适当的时候,应当包括关于3.2.S.3.2中的数据的伴有图形表达的表式概述.

2.3.S.4 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生产商)

应该包括关于论证该规格,该分析方法和验证的简要概述.

应当提供3.2.S.4.1中的规格.

适当时,应当提供包括3.2.S.4.4中带有图表表达的批分析概述.

2.3.S.5 参考标准或原料 (名称,生产商)

应当包括3.2.S.5中的信息 (适当时可以用图表表达).

2.3.S.6 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 生产商)

应该包括 3.2.S.6中信息的简要描述和讨论.

2.3.S.7 稳定性 (名称,生产商)

本部分应该包括3.2.S.7.1所描述的一个关于所做的研究的概述 (条件,批号,分析规程) 和一个简要的关于结果和结论的讨论,以及建议的储存条件和相关的有效期。

应该包括3.2.S.7.2中以前批准的稳定性方案.

适当时,应该提供带有图形表达的关于稳定性结果的表式概述。

2.3.P 原料药 ( 名称,剂型 )

2.3.P.1 原料药的描述和成分 (名称,剂型)

应该包括3.2.P.1中的信息.

应该提供3.2.P.1中的成分.

2.3.P.2 药学发展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一个关于3.2.P.2 中信息和数据的讨论。

应该提供一个关于临床实验中使用的配方的成分的表式概述,并且在相关的地方给出溶出度信息。

2.3.P.3 生产 (名称,剂型)

应该包括3.2.P.3中的信息:

?生产商的信息.

?对于可能对日常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的生产工艺和控制的简要描述。

? 3.2.P.3.3项下提供的流程图 .

3.2.P.3.5中关于生产工艺验证和/或评估的简要描述 .

2.3.P.4 赋形剂的控制 (名称,剂型)

应该包括3.2.P.4中关于赋形剂的质量的简要概述.

2.3.P.5 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 3.2.P.5.1中关于规格的验证的简要概述,关于分析规程和验证的概述, 杂质的特征、规格.

适当时应当包括 3.2.P.5.4中关于批分析的带有图形表达的表式概述。

2.3.P.6 参考标准或原料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3.2.P.6中的信息 (适当时侯的表式表达)。

2.3.P.7 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剂型)

应当包括对3.2.P.7中的信息的简要描述和讨论。

2.3.P.8 稳定性 (名称,剂型)

关于所做的研究实验(条件,批号,分析规程 ) 的概述和关于稳定性实验结果和结论的简要讨论和数据分析.应当给出关于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的结论,适用时,应该给出使用时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

适当时应当包括 3.2.P.8.3中的稳定性结果的带有图形表达的表式概述。

3.2.P.8.2中关于以前批准的稳定性方案的描述。

2.3.A 附件

2.3.A.1 设备和装置 (名称,生产商)

生物技术产品:

应当包括3.2.A.1中关于设备信息的概述。

2.3.A.2 外来因素安全性评估 (名称,剂型,生产商)

应该包括关于对控制生产中内在的和外在的因素所采取的措施的讨论. 应当提供3.2.A.2中关于减少滤性毒菌的控制点的表式概述.

2.3.A.3 赋形剂

2.3.R 地区性信息

适当时,应当包括3.2.R中提供的地区性特定信息简述。

模块3 :质量

指南的范围

本文件的目的是为ICH指南Q6A(NCE(合成产品))和Q6B中的原料药及其相关的药品的注册申请提供一个关于文件格式的指南。该格式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别的产品。为了判断本格式是否适用于某个特定类型的产品,申请人应该咨询相应的当局管理部门。

本节标题以下的的正文仅作为说明和例证. 这些节的目录应该包括现存的ICH指南中描述的相关信息, 但是并不是每一个部分都有一个协调的目录. 指南中的"数据部分"仅仅在应该提供这样的信息时才给出. 本指南并没有给出有关类型或相关支持数据的限度, 这两者都取决于地区性指南.

第3.2.R部分(地区性信息)的节标题给出了非ICH执行地区的典型的信息主题样式.因此,该节提供的信息应该以相关的地区指南为基础.

3.1. 模块3目录表

应该提供申请文件的目录.

3.2. 数据部分

3.2.S 原料药1 (名称,生产商)

3.2.S.1 一般信息(名称,生产商)

3.2.S.1.1 命名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该原料药的命名信息.例如:

?推荐的国际非专利名称(通用名) (INN);

?如果有,提供纲要名称,;

?化学名(s);

?公司或实验室编号;

?其他非专利名称,如, 在本国的名称, 在美国所采用的名称 (USAN), 日本接受的名称(JAN); 英国批准的名称 (BAN), 以及

?美国化学文摘 (CAS) 注册号码.

1对于含有两种以上的原料药的药品,“S”部分要求的信息应该分别在每一个原料药的文件中包括。

3.2.S.1.2 结构 (名称,生产商)

NCE(新化合物):

应该包括结构式,包括相对的和绝对的立体化学,分子式,以及相关的分子量.

生物技术产品:

应该提供标明了糖基化位置或其他已转移修改的氨基酸顺序,以及相关的分子量。

3.2.S.1.3 一般特征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一份关于该原料药的物理化学和其他相关特性的清单,包括生物技术制品的生物活性。

请参见ICH指南: Q6A 和 Q6B

3.2.S.2 生产 (名称,生产商)

3.2.S.2.1 生产商(们)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每一个生产商,包括承包人,以及生产和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每一个生产现场或设备的名称,地址,和责任。

3.2.S.2.2 生产工艺描述和过程控制(名称,生产商)

原料药生产工艺描述申请人对于生产该原料药的承诺。应该提供充分的信息来描述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例如:

NCE(新化合物):

应该提供一个关于合成过程的流程图,包括分子式,重量,产量范围,初始材料的化学结构,中间体,试剂,原料药映射的立体化学,并指出操作条件和溶剂。

应该提交一份关于生产工艺的有顺序的过程性叙述. 该叙述应该包括,如,原材料的数量,溶剂,催化剂和试剂映射的代表性大批量生产的批量,指出关键的步骤,过程控制,设备和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强,Ph,时间)。

替代性的生产工艺也应该做与原生产工艺同样详细的解释。回收再加工过程也应该指出和证明。所参考的所有的支持该论断的数据都应该给出或在文件3.2.S.2.5中给出。

生物技术产品:

应该提供生产工艺的信息,该生产工艺是典型的以细胞库储存瓶开始,包括细胞培养,粗品、提纯和修饰性反应,分装,以及储存和运输的条件。

批和数值的定义

关于批编号系统的说明,包括所有有关粗品或中间体集中、批大小/数值的信息都应该提供。

细胞培养和收获

应该提供一份图解说明生产路线的流程图,由最初的有效细胞库的接种(如,包含在一个或多瓶个中的细胞)直到最后的放罐操作。该图应该包括所有的步骤(即单元操作)和中间体。对于每一个阶段的相关信息,如数量倍增水平,细胞浓度,体积,Ph,培养次数,持续时间,温度。已确定的每一种规格的关键步骤和关键中间体(同3.2.S.2.4中所述)应该明确。

还应该提供流程图中的每一个步骤的描述。应该包括诸如数量、培养基和其他添加剂(详细情况参看 3.2.S.2.3)的信息;主要设备(详见 3.2.A.1);过程控制,包括过程中检验和操作的参数,工艺步骤,设备和有可接受标准(详见 3.2.S.2.4)的中间体;关于各个步骤、设备、区域、建筑之间物料传递规程的信息,适当时应该提供运输和储存条件信息(详见3.2.S.2.4.)

提纯和修饰性反应

应该提供一个流程图,该流程图描绘了从粗品的收获直到原料药分装前的提纯的步骤(即单元操作)。应该包括所有的步骤和中间体以及相关的每一个阶段的信息(如,体积,PH,关键操作时间,持续时间,温度,提洗概述,分馏选择,如果适用的话,中间体的贮存)。3.2.S.2. 4中已经指出的关键步骤应该被明确指出。

还应该提供关于流程图中每一个操作步骤的描述。该描述应该包括以下的信息,如,数量,缓冲液、其他的试剂(详见 3.2.S.2.3),主要设备(详见 3.2.A.1),以及物料。

对于诸如隔膜,套色板树脂类材料,还应该提使用和再使的条件。(设备详见 3.2.A.1;

隔膜和柱的再使用和再生的验证研究见 3.2.S.2.5.)。该描述应该包括带有已被接受的操作步骤、设备、和中间体标准的过程控制(包括过程中检验和操作参数)。(详见

3.2.S.2.

4.)

应该提供原料药的或中间体的再操作标准的再操作规程。 (详细情况应该在 3.2.S.2.5.

中提供)

关于各个步骤、设备、区域、建筑之间物料传递规程的信息,适当时应该提供运输和储存条件信息(详见3.2.S.2.4.)

分装,储存和运输(装船)

应该提供关于原料药的分装规程、过程控制(应该包括过程中检验和操作参数的描述、以及接受的标准的描述。(详见 3.2.S.2.4.)原料药(详见 3.2.S.6)储藏时的容器密闭系统,原料药的装运和存储条件也应该进行描述。

参照ICH指南: Q5A, Q5B, 以及 Q6B部分

3.2.S.2.3 材料控制 (名称,生产商)

原料药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材料(如原材料,起始材料,溶剂,试剂、催化剂),应该列出并指出该材料在何种操作中被用。应该提供这些材料的质量控制信息。证明这些材料(包括生物源性材料,如培养基组成,单克隆抗体,酶)符合适用于它们的用途(包括外来试剂的控制和清除)的标准的信息也应该提提供。对于生物源性材料,这里可以提供有关来源,加工,和性质的信息。 (详见 3.2.A.2 中关于 NCE(合成产品)和生物技术的描述)

参见ICH 指南: Q6A 和 Q6B

生物技术产品:

生物源性材料来源和初始材料控制

应该提供关于生物源性材料的滤过性病毒安全信息概况(详见 3.2.A.2.)

细胞物质的来源, 历史, 以及代

应该按Q5B和Q5D中的提供关于细胞培养基来源的描述信息、用于基因改造和用于初始细胞克隆、以发展主细胞库的表达构造信息的信息。

细胞归库系统, 特性,和检验

应该按Q5B和Q5D中描述的,提供关于细胞归库系统,质量控制活动,细胞库在生产和储存(包括主细胞库和使用中的细胞库的生成规程)过程中的稳定性信息。

参见ICH指南: Q5A, Q5B, Q5C 以及 Q5D

3.2.S.2.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控制 (名称,生产商)

关键步骤: 应该提供在 3.2.S.2.2中界定的生产工艺中的关键步骤中,使用的检验和接受的标准 (带有包括实验数据的验证) ,以确保整个过程处于控制中的信息。

中间体:应该提供单独的生产工艺中的质量控制和中间体控制信息.

参见ICH指南: Q6A 和 Q6B

生物技术产品特别需要加入的部分:应该提供支持储存条件是正确的的稳定性数据.

参见ICH指南: Q5C

3.2.S.2.5 工艺验证和/或评价 (名称,生产商)

应该包括对于无菌处理和灭菌过程的过程验证和/或评价研究。

生物技术产品:

应该提供有关验证和评价的充分的信息以证明该生产工艺(包括回收步骤)对于既定的目的是合适的,并且证实关键过程控制(操作参数和过程中检验)和关键生产步骤(如细胞培养,收获,提纯,修饰)的限制是合适的。

应该提供研究执行的计划描述以及已执行的研究的结果、分析和结论信息。分析规程和相关验证应该前后对照(如 3.2.S.2.4,3.2.S.4.3)或者作为证明关键过程控制和接受的标准的选择是合理的的文件的一部分。

对于用于去除或阻止滤过性病毒污染的生产步骤,应该在3.2.A.2中提供评价研究。

3.2.S.2.6 生产工艺发展 (名称,生产商)

NCE(新化合物):

应该对用于非临床实验、临床实验、扩产、实验的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或生产场地的重大变化进行讨论和描述,如果有的话,对生产等级批数的上述信息也进行描述。

可以参见3.2.S.4.4中提供的原料药资料。

参见ICH指南: Q3A

生物技术产品

应该提供3.2.S.2.2中关于该生产工艺的发展历史。其中应该包括用于支持销售申请(的临床和非临床研究)的那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的变化描述,如工艺和关键设备的变化。应该提供与变化有关的相关的关于在工艺发展过程中生产的原料药批的信息,诸如批号,生产规模,用途(如稳定性实验,非临床研究,标准品)。

变化是否显著可以通过评估其对原料药(适当时,对中间体)的质量的潜在影响来确定。

对于认为是显著的生产变化,应该提供对于该原料药的相关批的比较分析实验,来确定该变化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 (参见 Q6B 中的附加指南). 应该包括一个对于数据的讨论(包括实验的选择和结果评价)。

用于评估生产变化对原料药和对应的药品的影响的实验可以也包括非临床和临床研究。应该提供这些实验在提交的文件的其他模块中的位置的前后对照。

参见3.2.S.4.4中提供的原料药数据。

参见 ICH 指南: Q6B

3.2.S.3 特性 (名称,生产商)

3.2.S.3.1 结构阐明和其他性状 (名称,生产商)

NCE(新化合物):

应该提供基于如合成路线和光谱分析的结构确认。应该包括诸如潜在异构体,立体化学鉴别,或潜在形成同质异象体的信息。

参见 ICH 指南: Q6A

生物技术产品:

对于想要生成的产品和相关产品,应该提供其初级,中级和高级的结构,已转变的形状(如助间型甘氨酸),生物活性,纯度信息,相关时,提供免役学性质信息。

参见ICH指南: Q6B

3.2.S.3.2 杂质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有关杂质的信息。

参见ICH指南: Q3A, Q3C, Q5C, Q6A, 及 Q6B

3.2.S.4 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生产商)

3.2.S.

4.1 规格标准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该原料药的规格.

参见ICH 指南: Q6A 和 Q6B

3.2.S.

4.2 分析规程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用于检测原料药的分析规程。

参见 ICH 指南: Q2A 和 Q6B

3.2.S.

4.3 分析规程的验证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包括用于检验该原料药的分析规程的实验数据的验证信息。

参见ICH指南: Q2A, Q2B,以及Q6B

3.2.S.

4.4 批分析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关于该批的描述和批分析结果的描述。

参见 ICH 指南: Q3A, Q3C, Q6A, 和 Q6B

3.2.S.

4.5 规格验证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该原料药的规格验证信息。

参见 ICH 指南: Q3A, Q3C, Q6A 和 Q6B

3.2.S.5 药典标准品或其他标准品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用于该原料药检验的药典标准品或其他标准品。

参见ICH 指南: Q6A和 Q6B

3.2.S.6 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容器密闭系统的描述,包括对于最外层(初级)包装成分的每一个原料的鉴别以及他们的规格。这些规格应该包括描述和鉴别(适当的时候,提供带有绘图的关键维数)。适当的时候应该包括非概略性方法 (带有验证的)。

对于无功能的第二层包装材料的成分(这些材料不能提供进一步的保护),仅需提供一个简要的描述。对于有保护作用的包装成分,应该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应该讨论诸如材料选择、防光防潮、内外包材与原料药的兼容性,包括容器的吸附、滤取作用,和/或材料的安全性等的适用性。

3.2.S.7 稳定性 (名称, 生产商)

3.2.S.7.1 稳定性概况和结论 (名称,生产商)

应该概括介绍所做的实验的类型,所用的方案,和实验结果。该概况应该包括诸如强化降解实验的实验结果,并且要注明实验条件,以及与储存条件有关的结论,适当时提供再检验日期和有效期。 .

参见 ICH 指南: Q1A, Q1B, 和 Q5C

3.2.S.7.2 以前批准的稳定性方案和稳定性承诺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以前批准的稳定性方案和稳定性承诺。

参见 ICH指南: Q1A 和 Q5C

3.2.S.7.3 稳定性数据 (名称,生产商)

应该以适当的格式如列表,绘图,或叙述提供稳定性实验的结果(如强降解研究和苛刻条件)。应该包括用于产生这些数据的分析规程信息和该规程的验证信息。

参见 ICH 指南: Q1A, Q1B, Q2A, Q2B, 以及 Q5C

3.2.P 药品 (名称,剂型)

3.2.P.1 药品的描述和成分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该药品的描述和其成分描述。所提供的信息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剂型描述2 ;

?组分, 即, 本剂型的成分清单,以及其单位数量 (如果有,提供额外物);组分的功能,以及质量参考标准(如,药典文献概论或生产商自己的标准);

?随附的稀释剂的描述;

?该剂型所使用的容器类型和随附的稀释剂,如果适用的话.

参见 ICH 指南: Q6A 和 Q6B

2对于随附稀释剂的药品,应当单独在“P”部分提供适当的关于该稀释剂的信息。

3.2.P.2 药学发展(名称,剂型)

药学发展部分应该包括用于证明该剂型,配方,生产工艺,容器密闭系统,微生物属性以及使用指南对于特定的使用目的是合适的的发展研究信息。该部分描述的实验与根据有关规格做的对照实验不同。另外,本节应该明确和描述能够影响批重复能力、产品性能和药品质量的配方和工艺属性(关键参数)。相关的支持数据以及由特定的研究得到的结果或公开文献可以包括或附在药学发展部分。附加的支持数据可以在本申请的相关非临床或临床部分参考。

参见 ICH 指南: Q6A 和 Q6B

3.2.P.2.1 药品的成分 (名称,剂型)

3.2.P.2.1.1 原料药 (名称,剂型)

应该对 3.2.P.1中列的原料药以及赋形剂的兼容性进行讨论。另外,能够影响该药品的性能的该原料药关键的理化性质(如,水分,溶解度,粒度分布,多形态或固体形态)也应该进行讨论。

对于复合物,各种原料药之间的兼容性也应该进行讨论。

3.2.P.2.1.2 赋形剂 (名称,剂型)

3.2.P.1中列举的赋形剂的选择,它们的浓度,性质,能够对药品的性能产生影响的,

都应该对它们各自相关的功能进行讨论。

3.2.P.2.2 药品 (名称,剂型)

3.2.P.2.2.1 剂型发展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简要的药品发展概述,考虑到剂量和使用方法。应该对临床配方和 3.2.P.1中药品自己的配方(即组分)的区别进行讨论。适当的时候讨论比较性的体外实验(如,溶出度)或比较性的体内研究。

3.2.P.2.2.2 老化 (名称,剂型)

3.2.P.1中描述的任何配方的老化都应该进行验证。

3.2.P.2.2.3 理化和生物特性 (名称,剂型)

关系到药品性能的参数,如PH,离子浓度,溶出度,再分散,还原,粒度分布,聚集度,多形性,流变学特性,生物活性或效价,和/或免疫活性都应该提供。

3.2.P.2.3 生产工艺发展 (名称,剂型)

应该对3.2.P.3.3中描述的生产工艺的选择和决定,特别是关键的方面,进行解释。需要时,应该对灭菌方法进行解释和验证。

应该对用于生产关键临床批的工艺和3.2.P.3.3中描述的能够影响产品的性能的工艺的区别进行讨论。

3.2.P.2.4 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剂型)

应该对3.2.P.7中描述的用于药品的储存,运输(装船)和使用的容器密闭系统的适用性进行讨论。该讨论应该考虑到诸如,材料的选择,防潮遮光措施,制造材料和剂型(包括吸附和渗漏)的兼容性,制造材料的安全性,性能 (诸如当给药器材作为药品的一部分提供的时候,用该器材提供的药剂的再现性)。

3.2.P.2.5 微生物特征 (名称,剂型)

适当的时候,应该讨论该剂型的微生物特性,包括,如没有进行微生物限度试验的非无菌产品的基本原理,产品中的防腐剂包括抗生素防腐剂选择的基本原理。对于无菌产品,应该讨论容器密闭系统对微生物污染防止作用进行讨论。

3.2.P.2.6 兼容性 (名称,剂型)

应该对药品与稀释剂(材料)或装置(如溶液中的原料药的沉淀,注射器上的吸附,稳定性)之间的兼容性阐明,以能够为标签(说明书)提供适当的支持性信息。

3.2.P.3 生产 (名称,剂型)

3.2.P.3.1 生产商 (名称,剂型)

应该包括每一个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责任,包括签约人,以及推荐的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中涉及到的每一个生产现场和设备。

3.2.P.3.2 批规则 (名称,生产商)

应该提供一个批配方,该配方包括该剂型生产中用到的所有成分的清单,每一个批的数量,包括老化的,以及参照的质量标准。

3.2.P.3.3 生产工艺描述和过程控制 (名称, 剂型)

工艺流程图应该提供工艺的步骤并且显示物料是从什么地方流入的。对于过程控制的关键步骤和关键点,应该确保中间体或成品处于被控制中。

生产工艺包括包装的叙述性的描述, 应该提供所采取的步骤顺序和生产规模。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新工艺/技术和包装操作应该描述得更详尽一些。与设备有关时,至少应该明确设备得类型(如,翻斗搅拌机,直线搅拌) 和工作量。

过程中的步骤应该有适当的明确的工艺参数,如时间,温度,或Ph。相关的数值可以以预期的范围给出。关键步骤的数字范围应该在3.2.P.3.4部分中经过证明。在某些情况下,还应该指出环境条件(如易发泡产品需要的低湿度条件)。

对于材料加工的建议应该被验证。验证过程中的所有的支持性数据也应该在 3.2.P.3.3部分的文件中参考或列出。

适当的时候,生物科技产品应该另外提供3.2.A.1中的设备信息。

参见 ICH 指南: Q6B

3.2.P.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控制 (名称,剂型)

关键步骤:应该提供3.2.P.3.3中确定的生产工艺的关键步骤中实施的已被接受的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附有验证,包括试验数据,以确保该过程处于控制中。),以确保该过程处于控制中。

中间体:应该提供过程中单独的质量和中间体控制信息。

参见ICH指南: Q2A, Q2B, Q6A, 和Q6B

3.2.P.3.5 工艺验证和/或评价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关键步骤或关键分析的文件,验证结果和/或评价。(如,无菌过程或无菌分装过程). 需要时,提供3.2.A.2中的细菌安全性。

参见ICH 指南: Q6B

3.2.P.4 赋形剂控制 (名称,剂型)

3.2.P.

4.1 规格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赋形剂的规格。

参见ICH指南: Q6A 和 Q6B

3.2.P.

4.2 分析规程 (名称,剂型)

适当的时候,应该提供用于检验赋形剂的分析规程。

参见 ICH 指南: Q2A 和 Q6B

3.2.P.

4.3 分析规程验证 (名称,剂型)

适当的时候,应该提供用于赋形剂检验的分析规程的,包括赋形剂数据的分析规程信息。

参见 ICH 指南: Q2A, Q2B, 以及 Q6B

3.2.P.

4.4 规格验证 (名称,剂型)

适当的时候,应该提供对所推荐的赋形剂的规格的验证。

参见 ICH 指南: Q3C 和 Q6B

3.2.P.

4.5 源于人或动物的赋形剂 (名称,剂型)

对于来源于人或动物的赋形剂,应该提供关于外来风险的信息。(如,来源,标准,检验描述,细菌;安全数据)。(详见 3.2.A.2).

参见ICH 指南: Q5A, Q5D, 和 Q6B

3.2.P.

4.6 新兴赋形剂 (名称,剂型)

对于第一次在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赋形剂或以新的方法使用的赋形剂,应该根据原料药的类型(详见 3.2.A.3)提供完整详细的带有前后对照数据(非临床或临床的)的生产,特性和控制信息。

3.2.P.5 药品的控制 (名称名称,剂型)

3.2.P.5.1 标准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该药品的规格标准.

参见ICH 指南: Q3B, Q6A和 Q6B

3.2.P.5.2 分析过程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药品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分析规程。

参见 ICH指南: Q2A和 Q6B

3.2.P.5.3 分析过程验证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分析验证信息,包括用于该药品的检验的分析规程的试验数据。

参见ICH 指南: Q2A, Q2B和 Q6B.

3.2.P.5.4 批分析 (名称,剂型)

应该提供对批的描述和批分析的结果。

参见 ICH 指南: Q3B, Q3C, Q6A,和 Q6B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0330

中国药品监管中国药监化妆品监管邮箱政务信息报送 请输入关键字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03月30日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20年1月22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 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 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 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 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 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的审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药品核查中心)、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境内生产药品 1、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二、进口药品 1、证明性文件: (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有关补充申请批件的复印件; (2)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3)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允许药品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4)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5)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五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申请生产和进口药品及进行与此相关的药品检验、监督和注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申报的药品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给予快速审批。 第五条药品注册申请人和药物研究机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办理。 药品注册申请人及代理药品注册的机构,须是在中国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机构;代理药品注册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药品注册申请人的授权。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二章药品注册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药品注册申请分为新药申请、简略申请和补充申请。 新药申请系指未在我国上市销售过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的,按新药管理。 简略申请系指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的注册申请,按简略申请管理。 补充申请系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批准新药申请、简略申请后,改变、增加或取消、注销原申请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七条新药注册申请应按照临床研究和生产(进口)两个阶段进行。 按简略申请注册的药品,一般可直接进入申请生产的阶段。如须进行临床研究的,应按照临床研究和生产(进口)两个阶段进行。 特殊情况下,对用于治疗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药品注册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生产(进口)注册。 第八条按新药申请办理注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

我国《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我国《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这次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新药的注册审批做了一些调整。 概括起来讲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第一,给出了导向,鼓励创新。因为总的来讲药品创新不够,我们国家药品的研制创新能力不强,因此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首先给出一个导向,鼓励创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鼓励措施: 1、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快速审批是速度问题,也就是缩短时间。研制新药是一个探索的过程,这不是缩短时间所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快速审批,并不能有效鼓励创新。特殊审批不仅仅是速度概念,更重要的是审评方式的改变。第一,开出专用通道,对创制的新药设立专门通道,就是给出快速审批的通道出来。第二,早期介入。在研制过程中就可以和我们的审评人员进行交流和对话。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研制机构在研制过程中走弯路,造成一些研制经费的浪费。因为科研和药品审批、注册的要求不完全一致,研究资料不能作为注册申报资料使用,有些研究的东西并不能说明我们注册所要说明的问题。早期介入就是为了使创制新药者减少走弯路造成的浪费。第三,给予改资料、补充资料、完善资料的机会。如果按照新药注册这是不允许的,报上的资料就是这个资料,如果要改,资料退回去。但是我们认为创新药是探索的过程,允许你不断完善,以达到最佳的境界。 2、缩小新药的范围。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新药才能领取新药证书。过去改剂型也可以领取新药证书,这次重新修改了,只按新药程序办理,不按新药程序办证。但是改剂型里面也有创新,有三种剂型是给新药证书的,靶向制剂、缓释、控制制剂等特殊性型除外,这是厘清范围,更加明细新药的范围。 3、新药证书和新药生产批件两者分离。可以单独发新药证书,也可以把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合在一起发,这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不同,做出不同的决定。这样的好处,就是鼓励研制机构,在开发研究产品以后,可以拿着这个产品搞技术合作、搞技术转让,这样能够让研究机构专注于研究投入和开发,从而提高回报。 这是鼓励创新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除了鼓励创新,还有“两个遏制”或者说“两个提高”:要提高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技术含量和水平。过去这方面的标准比较低、门槛比较低,因此造成企业“拥挤”到改剂型的道路上。要改剂型必须要采取新技术,要在提高质量和安全性上做文章、下工夫。要跟原剂型相比较有明显的优势。 另外就是提高仿制药的水平。过去叫做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现在叫仿制药,两者是可以划等号的,但不是绝对的等号,不完全相等。仿制药和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概念是有不同的。做一个仿制药绝对不是简单的重复。第二,今后做仿制药还要有可续性,生产现场检查的前置,仿制药必须以在大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样品进行申报,仿制生产得出生产不出就要看你生产的样品,要做到仿制药和被仿制药两者一致。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改过程中提高了一些办法,通过鼓励创新,提高改剂型和仿制药的控制水平。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

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第六章受理、补充资料和撤审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八章工作时限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定义】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品注册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药品注册事项及其管理的过程。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事项】药品注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等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备案或者报告事项。 第五条【药品注册申请类别】药品注册申请类别,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 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化学药注册分类包括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 第一节药品不良反应定义 广义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用药引起的任何不良情况。其中包括超剂量用药、意外给药、蓄意用药、药物滥用、药物相互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 WHO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在预防、诊断、治疗目的无关的反应。该定义排除了有意的或意外的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定义: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继发反应、过敏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等。与WHO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一样,排除了有意的或意外的过量误用、药物滥用(包括吸毒)、不按规定方法使用药品等情况引起的责任性或刑事性事件。这种设定是为了便于监测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 研究药物不良反应将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临床合理用药必须掌握的两个要点即有效性和安全性。前者是指对症选药,即使所选药物的作用符合于治病的要求,后者是指避免或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 第二节药品不良反应分类 一药品不良反应按发病机制分类 不良反应的分类,揭示了药物与机体间的相互关系,使人们关注引起同类反应的共同因素和表现形式,从而采取相应的共同的措施进

行治疗和预防。传统的分类方法通常把药物不良反应分为A型、B型和C型三大类。这种简单明了的分类从1977年廷至今天,但因为粗略,不能准确地把各种不良反应的成因机制归于某类,因此就出现了目前新的、内容更丰富、定义更准确的分类方法,即A、B、C、D、E、F、G、H、U共九类。新的分类方法保留了A类,对B类则重新进行了定义和划分。 A型反应:又称为剂量相在的不良反应。它是药物常规药理作用的廷伸和发展,反应程度与药物在体内浓度高低密切相关,因此本型反应是可以预测的,在人群中发生率高,死亡率低。毒副作用是本型反应主要内容,其它还有过度反应、首剂反应、撤药反应、继发反应、药物依赖性等。 B型反应:又称质变异常性不良反应,它是一种与药物常规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常规毒理筛选不能发现,难预测,发生率低而死亡率高。B型不良反应又可分为药物异常性和病人异常性两种,如特异性遗传素质反应,药物变态反应。 C型反应:一般在长期用药后出现,难以预测。其特点是:背景发生率高、非特异性、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潜伏期长、不可重现。 有些药物反应难以用A型或B型反应来分类,如由于药物作用诱发的人体免疫功能低下而引起的患病率增加,药物引起三致作用、二重感染等。有些学者把它归于C型反应,这种观点近来已得到更多学者的赞同。 二药品不良反应按临床表现的形式分类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关于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为落实国家局《关于印发药品再注册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局受理办定于2007年7月1日前对目前批准文号有效期已满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品种进行集中受理。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药品批准文号有效起始日期记算原则 参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转发关于印发药品再注册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注发 [2007]71号)中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原则。 二、不予再注册的情形及判定原则 参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转发关于印发药品再注册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注发 [2007]71号)中不予再注册的判定原则。三、省局受理办实行集中受理制度,申报企业需要一次性申报全部有效期已满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品种。 四、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药品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该项申报资料为一次性申报品种的共用资料)(1)药品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封皮见(附件1); (2)一次性申请再注册品种的目录(一式五份、并以EXCEL格式存储U盘中),目录格式见(附件2); (2)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年检记录页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变更记录页的复印件; (4)涉及再注册品种或剂型的GMP证书的复印件; (5)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负责的保证声明(附件3)(法人签字,加盖公章);上述证明性资料复印件需清晰、有效,每项复印件上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2、具体品种再注册申报资料目录,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 3、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批准的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1)国家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提供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公布换发药

药品注册审评报告完整版

药品注册审评报告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药品注册审批报告》 药品注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中,药品注册管理是从源头上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科学评价,保证上市药品安全有效,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 1 2010年药品注册管理的重要举措 2010年,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继续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质量和效率”这个中心,以风险效益评估和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规范审批、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强化学药品物研究全程监管,进一步推进审评审批公开公平,提高审评审批效率,较好地履行了《药品管理法》赋予的职责。 完善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 一是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继续开展《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规定》、《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中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与监测管理规定》及天然药物注册技术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是加快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建设。成立了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中国研究小组,对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完成216个国外药品研究指导原则的翻译,其中150个拟转化实施的指导原则已对外征求意见,31个指导原则根据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订,《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正式对外发布执行。这些指导原则的建立,使得我国药品注册审评更加科学、规范,也将指导和促进我国新药研发向国际水平看齐。 确保药品注册审评科学、公正、公开 一是构建了已上市药品、药用辅料、溶出度测定方法等数据库,使药品技术审评建立在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二是以仿制药为切入点,制定了化学药品仿制药电子申报资料格式,启动了电子申报,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三是通过重大专项专题会、创新品种沟通交流会、专家咨询会议,以及第三方验证、专家票决等方式,保证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四是进一步严格技术审评标准。对于高风险的疫苗、血液制品,坚持审评原则与国际接轨,严格技术审评,保证此类品种质量;对于需长期使用的新药,增加致癌性试验要求,确保用药安全;严格抗生素品种的立题审查及技术要求。五是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审评报告,使申报单位全面了解审评过程和审评决策依据;通过咨询日、开放日、主任信箱、网上信息反馈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促进审评工作的公开透明,逐步实现“阳光审评”。 加强中药、民族药的监管 一是会同卫生部、国家民委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全国民族医药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强调要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少数民族地区防病治病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民族药的监督管理,保障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是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要求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中医临床诊疗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科学、健康发展。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开展了中药民族药监管现状调研,进一步厘清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思路、步骤和措施。 加强药品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和完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各省(区、市)全年累积派出几百个工作组、近3000人次,开展了药品注册现场检查,为药品技术审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近几年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细化了现场检查的要点及相关格式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释义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号释义 2005年以前受理号的大体意思是: X:表示申请国产注册或补充(新药) Y:表示申请国产注册或补充(已有国家标准,即仿制药)FX:申请仿制(西药) FZ:申请仿制(中药) FX、FZ前面加B,即BFX或BFZ即为补充申请的意思 BFX/BFZ:申请仿制补充(西药/中药) CXS:申请新药证书及生产(化药) CXL:申请新药临床研究(化药) CXZ:申请新药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化药) CXS、CXL、CXZ或CX后面加B即为补充的意思 CZS:申请新药证书及生产(中药) CZL:申请新药临床研究(中药) CZZ:申请新药试生产转正式生产(中药) CZS、CZL、CZZ或CZ后面加B即为补充的意思 J:为申请进口注册或补充 B:申请进口药品补充 A: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 AS: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 AZ: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中药) H: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换发

HS: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换发(生物制品) HZ: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换发(中药) CSS:申请生物制品试生产转正式生产 CSL:申请生物制品临床研究 CSZ:申请生物制品试生产转正式生产 CSS、CSL、CSZ、CS后面加B即为补充的意思 2005年以来,我国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号开始规范,由4位字母+7位数字组成,有时后面还有各省的简称。不过这个汉字的简称主要是方便体现受理的省局,没有的话对注册也影响不大。 ★前面4个字母的含义 第一个字母:只有2种情况,分别代表国内注册(C)和进口注册(J)。 第二个字母:一般有4种情况,分别代表新药(X,化药1~5类,中药1~8类,生物制品1~14类)、仿制药(Y,化药第6类,中药第9类,生物制品第15类)、补充申请(B)和再注册(Z)。 第三个字母:一般有4种情况,分别代表化药(H)、中药(Z)、生物制品(S)、辅料(F,如化药常规辅料和生物制品大多数试剂盒)。 第四个字母:一般有6种情况,分别代表申请生产或者销售(S,国内是申请生产,进口为申请销售),申请临床(L),进口分包装(F),补充申请(B),再注册(Z),复审(R)。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评析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的解读 版本概况:发布日期:2016年7月25日,征求意见至2016年8月26日 药审机构的职能 原文:第十条:药审机构可根据产品风险和技术审评需要提出现场检查、样品注册检验等要求,并综合现场检查、样品注册检验等报告做出技术审评结论。 评析:这条看起来很平常。可是FDA就是这么干的。也就是说,民间猜测的CFDA 的模式会趋向于美国FDA的模式是真的。CDE可能变成一个大中心,独立进行受理,收回省局的受理、批准权。省局将只有日常监管和补充申请审核的权利。而且 CDE可以发起有因核查、复核检验。FDA并非以复核检验为申报必须条件,一切都是因风险而选择的。那以后中检院的职能会不会有所改变呢?这里的药审机构定义是CDE,注意,是CDE,因为规定了国家局的职能是建立科学规范、完善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省局没这职能,所以不包含省局技术审评部门。 由此省局职能只剩下日常管理,上市监查,被“抄报”。上市许可,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里不分新药和还是仿制药,一句话: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上市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同时看一眼第一百零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药品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等没有影响的变更,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都是总局的了。省局注册处已名存实亡…… 药品注册申请类别 原文: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的补充申请以及延续申请。 评析:药品注册申请类别已简化为临床申请、上市申请和补充申请三类,不再区分药品注册申请为新药还是仿制药 申请人主体资格 原文:第四条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境内主体或者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的区别

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的区别 大致关系图 不良事件定义: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不良事件包括可预防的和不可预防的两种。 不良事件包含药品不良事件。 药品不良事件:是指药物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不幸的医疗卫生事件, 而这种事件不一定与药物治疗有因果报应关系。包括药品标准缺陷、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用药失误以及药品滥用。 不良反应:(通常泛指药品,此外还有器械)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它不包括无意或故意超剂量用药引起的反应以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变态反应、继发反应、特异质反应、药物依赖性、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等。 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特征比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药物不良反应药物不良反应事件 1.药品质量使用的是合格药品;使用的是合格药品和(或)不合格药品。 2.用法用量按正常用法、正常剂量 使用; 不强调与用法、剂量的关系。 3.反应性质是有害且非期望的反 应,不可避免; 是不利的临床事件,部分可避免。 4.用药行为排除了意向性和意外 性过量用药与用药不 当的行为,即不包括药 物滥用和治疗错误等; 不排除意向性和意外性过量用药与用 药不当的行为,包括药物常规使用、滥 用、误用、故意使用、药物互相作用等 所引起的各种不良后果。 不良事件药品不良事 件 其他不良事 件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药品不良反应 用药失误等等

5.因果关系是药物与不良反应有 因果关系; 是药物与不良事件未必有因果关系。 6.风险责任 药物不良反应不属医 疗纠纷,不承担赔偿责 任; 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常规使用药物,且药 物与事件有因果关系,不属医疗纠纷; 误用、滥用、故意使用、使用不合格药 品等的后果因医方导致,属医疗纠纷并 承担相应责任。

药品再注册过程中注意事项

药品再注册要求 一、再注册申报办理要求 1. 资料格式 注意事项:基本格式要求:PDF扫描件,与纸版资料一致。 纸版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按顺序编号,按项目编号单独装订成册,按顺序 装入档案袋,在档案袋底部注明药品名称、批准文号、企业名称。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封面应包含:项目编号、药品名称、项目名称、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批准文号到期时间。封面须加盖公章。 电子版资料要求 文档名称体现编号和项目 每项资料一个文档 文档内容完整、清楚 包含封面,加盖公章 常见问题:提供WORD版;由WORD直接转换成的PDF;图片格式 无封面;承诺书及封面未盖章; 一项资料分为多个文件; 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文件无法打开。 2.补正阶段 注意事项: 按照发补意见要求,一次性、及时提交补正资料。 如申请表需补正的,需另行提交RVT格式,提交纸版资料时需同时提交 原申请表。 提出撤回申请,需上传撤回申请表的PDF扫描件。 常见问题:补正资料未上传即提交;补正资料仅上传未提交。 二、再注册审评要求 (一) 资料项目 《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申报资料 1.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 3.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及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书。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未变更原料药来源的承诺书。 7.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或者样稿。 资料项目:可缺省的情形 审查要点: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各项内容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注意事项 填表前,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5年内未生产的品种,需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5年内未生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版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5)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8)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8)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12)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15)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16)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18)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21)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21)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22)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23)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24)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25)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25)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27) 第六章受理、撤回申请、审批决定和争议解决 (28) 第七章工作时限 (31) 第八章监督管理 (34) 第九章法律责任 (36) 第十章附则 (38)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03月30日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22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 审评审批的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 【失效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 (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注册申请: 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2.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3.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4.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 5.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6.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 7.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新药注册申请。 (二)防治下列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1.艾滋病; 2.肺结核; 3.病毒性肝炎; 4.罕见病; 5.恶性肿瘤; 6.儿童用药品; 7.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 (三)其他 1.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2.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17号)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 3.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具体品种名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

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分类

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分类 摘要对现行药理学教材中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作对照分析,提出使用合适的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及其分类方法。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分类 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在不同版本的书籍上几乎都是指”对防治疾病无益甚至有害的反应”,这个概念一直沿用了十几年,虽然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早已下了明确的定义,就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过程中,人接受正常剂量的药物时出现的任何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不良反应有严格定义及分类,根据1999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物的分类方法也不统一,有的书籍上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特异质等;有的又根据1977年Rawlins和Thompson设计的ADRs分类法,即将其分为A、B两类反应。A类反应指因某种药物正常的药理作用过强而引起的反应,如普萘洛尔引起的心动过缓。这些反应可根据药物的药理学特性预知,通常呈剂量依赖型。此类反应较常见,发病率较高但死亡率较低。B类反应指与药物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新的或异常的不良反应,如青霉素引起的过敏反应,通常不可预知,也不常见,发病率较低但死亡率相对较高。也有的分为与药理作用相关类如副反应、与机体反应相关类如过敏反应、与连续用药相关类如耐受性。各种教学用书及参考资料上对不良反应究竟包括哪些,几乎没有一致的。 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应该使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概念。这个概念和我们教材上的概念的主要区别是强调了正常剂量和正常用法。也就是说,这种定义排除了意外的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所导致的不良反应。如用错药物及剂量、滥用药物、自杀性过量服药等不包括在内。如果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做了调整,那么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或分类也应该做调整。毒性作用、后遗效应、继发反应、首剂效应、撤药反应、依赖性应该归到副反应里。过敏反应和特异质就属于意外的有害反应。从上述WHO和我国药品监督部门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来看药物的不良反应:①强调不符合用药目的;②强调反应对机体的损害程度。轻的就是不符和用药目的,重的就是意外的有害反应或有害反应。实际上不良反应也肯定有轻有重。如果非要用副反应和毒性反应作为药物不良反应的一种,那么副反应和毒性反应就应该只是程度上的区别,这种区分有多大意义值得商榷。药物不量反应包括的内容很广泛,有的有交叉,对于初学者很难区分。使用糖皮质激素引起的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是属于后遗效应呢,还是属于继发反应摸棱两可。后遗效应可能比较短暂,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的宿醉现象;也可能比较持久,如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一旦停药后肾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整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22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

药品注册审评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2010年药品注册审批报告》 药品注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依照《药品经管法》的规定,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中,药品注册经管是从源头上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科学评价,保证上市药品安全有效,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 1 2010年药品注册经管的重要举措 2010年,药品注册经管工作继续践行科学监经管念,紧紧围绕“质量和效率”这个中心,以风险效益评估和风险经管为核心,坚持“规范审批、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强化学药品物研究全程监管,进一步推进审评审批公开公平,提高审评审批效率,较好地履行了《药品经管法》赋予的职责。 1.1 完善药品注册经管法规体系 一是发布了《药物临床实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实验伦理审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实验的质量经管和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药物临床实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继续开展《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经管规定》、《药品规范经管办法》、《药物临床实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经管规定》、《药物Ⅰ期临床实验经管指导原则》、《药物临床实验中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与监测经管规定》及天然药物注册技术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是加快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建设。成立了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中国研究小组,对国际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完成216个国外药品研究指导原则的翻译,其中150个拟转化实施的指导原则已对外征求意见,31个指导原则根据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订,《药物致癌实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正式对外发布执行。这些指导原则的建立,使得我国药品注册审评更加科学、规范,也将指导和促进我国新药研发向国际水平看齐。 1.2 确保药品注册审评科学、公正、公开 一是构建了已上市药品、药用辅料、溶出度测定方法等数据库,使药品技术审评建立在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二是以仿制药为切入点,制定了化学药品仿制药电子申报资料格式,启动了电子申报,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三是通过重大专项专题会、创新品种沟通交流会、专家咨询会议,以及第三方验证、专家票决等方式,保证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四是进一步严格技术审评规范。对于高风险的疫苗、血液制品,坚持审评原则与国际接轨,严格技术审评,保证此类品种质量;对于需长期使用的新药,增加致癌性实验要求,确保用药安全;严格抗生素品种的立题审查及技术要求。五是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审评报告,使申报单位全面了解审评过程和审评决策依据;通过咨询日、开放日、主任信箱、网上信息反馈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促进审评工作的公开透明,逐步实现“阳光审评”。 1.3 加强中药、民族药的监管 一是会同卫生部、国家民委及国家中医药经管局共同发布了《全国民族医药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强调要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少数民族地区防病治病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民族药的监督经管,保障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是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经管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管的意见》,要求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中医临床诊疗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科学、健康发展。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开展了中药民族药监管现状调研,进一步厘清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思路、步骤和措施。

《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一及CTD中文版

M4 模块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 1.0说明函(详见附:说明函) 主要对于本次申请关键信息的概括与说明。 1.1目录 按照不同模块分别提交申报资料目录。 1.2申请表 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及申请事项等产品基本信息。1.3产品信息相关材料 1.3.1说明书 1.3.1.1 研究药物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1.2 上市药品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上市及上市后变更申请) 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该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 1.3.2包装标签 1.3. 2.1研究药物包装标签(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 2.2 上市药品包装标签(适用于上市及上市后变更申请)

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该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和检定规程 新化学实体提交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质量标准,生物制品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和内容,并结合实际生产和检定要求,拟定制造和检定规程,一般分为基本要求、制造部分、检定部分、保存及运输和有效期等。 1.3.4临床试验相关资料(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4.1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 1.3.4.2知情同意书样稿 1.3.4.3研究者手册 1.3.5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3.5.1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证明文件(如适用) 1.3.5.2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1.3.5.3特殊药品研制立项批准文件(如适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1.3.5.4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 1.3.5.5参比制剂/对照药合法来源文件(如适用) 1.3.5.6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上市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

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 篇一:药品不良反应概述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 第一节药品不良反应定义 广义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用药引起的任何不良情况。其中包括超剂量用药、意外给药、蓄意用药、药物滥用、药物相互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 WHO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在预防、诊断、治疗目的无关的反应。该定义排除了有意的或意外的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定义: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继发反应、过敏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等。与WHO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一样,排除了有意的或意外的过量误用、药物滥用(包括吸毒)、不按规定方法使用药品等情况引起的责任性或刑事性事件。这种设定是为了便于监测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 研究药物不良反应将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临床合理用药必须掌握的两个要点即有效性和安全性。前者是指对症选药,即使所选药物的作用符合于治病的要求,后者是指避免或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 第二节药品不良反应分类 一药品不良反应按发病机制分类

不良反应的分类,揭示了药物与机体间的相互关系,使人们关注引起同类反应的共同因素和表现形式,从而采取相应的共同的措施进行治疗和预防。传统的分类方法通常把药物不良反应分为A型、B 型和C型三大类。这种简单明了的分类从1977年廷至今天,但因为粗略,不能准确地把各种不良反应的成因机制归于某类,因此就出现了目前新的、内容更丰富、定义更准确的分类方法,即A、B、C、D、E、F、G、H、U共九类。新的分类方法保留了A类,对B类则重新进行了定义和划分。 A型反应:又称为剂量相在的不良反应。它是药物常规药理作用的廷伸和发展,反应程度与药物在体内浓度高低密切相关,因此本型反应是可以预测的,在人群中发生率高,死亡率低。毒副作用是本型反应主要内容,其它还有过度反应、首剂反应、撤药反应、继发反应、药物依赖性等。 B型反应:又称质变异常性不良反应,它是一种与药物常规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常规毒理筛选不能发现,难预测,发生率低而死亡率高。B型不良反应又可分为药物异常性和病人异常性两种,如特异性遗传素质反应,药物变态反应。 C型反应:一般在长期用药后出现,难以预测。其特点是:背景发生率高、非特异性、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潜伏期长、不可重现。 有些药物反应难以用A型或B型反应来分类,如由于药物作用诱发的人体免疫功能低下而引起的患病率增加,药物引起三致作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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