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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框架图

民法总论框架图
民法总论框架图

民法概念:

①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流转

民法调整对象调整的含义

②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①市民社会的法——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②私法——公私法划分标准、意义、私法的特点

民法的性质③权利法——权利法的特点

④市场经济的法——体现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⑤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①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促进其发展

②保障人权

民法的任务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④促进社会民主政治

⑤促进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

①私权神圣——私权本位、平等保护、人格权与所有权神圣是核心

民法的理念

②私法自治——核心是意思自治——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有利争议解决、

节约交易成本

法律的三种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内容:整个法律体系中、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中我国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意义

概念:

特征:整体性;统帅性;非规范性;强制性与补充性

总论地位:立法、行为、私法的准则;贯穿整体规范的准则;是民法调

整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

内容:权利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保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义:体现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反映市场

经济本质要求;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内容: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

分论奠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地位反映市场经济本质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体现:所有权所以和行使自由;合同自由

限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内容:以忠实、宽容、体谅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

义务对等、平衡;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禁止权利

滥用;以诚信解释意思表示及法律规范

本质体现:市场经济道德准则;道德法律化;授予自由裁量

诚实信用

确立基础:经济基础——培育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合同内容、法律)

法律行为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变化:概念扩张;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区分绝对无

无效与相对无效;处理对象包括市场交易

民法基本公序良俗

原则分论功能:调控习惯法;限制私法自治;是公民基本权利进入

民法的媒介

判断标准:以客观行为为准;以行为时为准;

定型化的体现:如危害国家公序、暴力行为等10类

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界限

权利滥用的构成:正当权利的存在;有损害事实;主观故意禁止权利滥用

功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权利范围;缩小民事

权利;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冲突

效果:承认权利存在,只是否认其行使

概念:三层含义

特点: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任意性(立法、司法、适用)

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为核心

意义:是法律控制社会生活的工具;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打开民

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包括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点:客观存在性;能引起民法上的后果;法律后果由民法规定

纯客观事件

事件受主观支配的事件

公法上的行为

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

适法行为准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

行为

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

状态:与时间有关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

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对象

物的意义: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人之本性;

物是所有权关系中最基本的要素;物与有些民法制度直接关联

物的特征:有体物;财产物(利用价值、为人控制)存在于人之外;

独立物(物的客观存在、人们习惯上认为独立物)

根据流通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民法上的物根据物是否有独特特征——特定物与种类物

物的分类以物是否可以实物分割——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以物的主从关系——主物与从物

以两物之产生先后——原物与孳息

概念:

不动产的重要性:政治意义;经济价值

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不同

二者区分在物权取得方式上不同

有时在物的交付中,履行地点也不同

诉讼管辖方面及准据法也不同

某些物性质上归为动产,但物权变动上不适用动

产的一般规则

民事权利: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而具有的力量

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民事权利的特点是宪法与民法确认的权利

是私的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体性权利(以权利人自身利益的实现为目的)

民事权利分类程序性权利(没有相应的义务)

资格性权利(是一种职责)

财产权概念:

财产权特征:内容为财产利益;具有可转让性;

主要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主体之间

财产权与差异性;救济方法以财产为之

人身权人身权概念:

人身权特征:体现人的精神和文化属性;

普遍性与平等性;专属性

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

支配权概念:

支配权内容是独立支配客体,不受干涉

支配权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意义主要体现在物权上

请求权概念:

相对性(主体、内容、效力)

请求权特征非公示性

民事权利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程序请求权的意义:增进民法体系,扩大债权范围

债权请求权:合同、损害赔偿、民事权利分类请求权体系缔约过错、不当得利

派生性请求权:物权、人身、知产形成权概念:依附于实体权利

形成权特征属于单方行为;多数基于法律规定

形成权具有法定或约定存续区间

形成权类型:财产与身份;积极与消极;

法定与约定;自力与公力

抗辩权概念:

抗辩权抗辩权特征:是实体权利,以请求权行使为条件

抗辩权分类:狭义与广义;永久性与延期性

概念:

绝对权与相对权特征:绝对权是对世权;相对权是对人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分类意义:从属、转让、权利消灭方面

既得权与期待权概念:

期待权的特征、意义、类型

原权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意义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从来源看,民事义务由法定、约定及其他原因产生民事义务的特征:从内容看,表现为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从目的看,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从效力看,义务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约束力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民事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民事义务的分类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原因: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

基于诚实信用及合同解释

根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具有辅助功能得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分类

具有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

民事义务的意义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责任概念:

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及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民事责任特征具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责任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缔约过错、后合同义务等)民事责任分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民事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概念:将特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强加给责任主体,一般具有补偿

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承担方式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事责任的意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指自然人整体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

抽象性是指自然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只有“有”和“无”之分,没有“大小”之分

平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均等)

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性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并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

义务的法律资格

整体性和抽象性(是一种概括性资格)

差异性(年龄和智力状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法定性(统一由法律规定)

可变性(自由与禁止之间转换)

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意义维护交易安全

自然人

性质不同(行为能力只是主体资格的一种要素,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差别本质是自然人的意思能力)

是否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不同

是否具有可变性不同

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或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时承担责

任的能力

行为能力是抽象的规定,责任能力是具体规定

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有行为能力,一般就有责任能力,但有例外

无行为能力,一般就无责任能力,但有例外

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条件:自然人失踪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

自然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其死亡

条件:自然人失踪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与宣告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

组织体

具备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不是一种生命实体

法人的特征团体人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

团体人格仅仅是社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资格

团体人格是社会组织享有财产权利和承担财产义务的法律资格

承认并发挥团体的作用

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

法人制度的作用强化市场信用,提高交易效率

方便和鼓励交易通过有限责任,鼓励和刺激投资

稳定市场;为财产权利化、证劵化提供可能

依法成立(设立目的、宗旨、方式、范围、设立程序合法)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产所

法人拟制说:法人是为了实际需要,而由法律拟制的主体

法人实在说:法人主体资格并非法律拟制,而是现实社会中实体,

公法人与私法人(设立根据、设立目的、行使权力的手段)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成立基础、设立人地位、设立行为、目的)

公益法人、私益法人、中间法人(目的、准则、程序、法律形式)

法人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为了行使职权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共事业)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和单位自愿组成,实现共同意愿)基金会法人与基金法人

合作社法人

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性质的限制(自然人的区别)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法规的限制(公司法、金融法)

法人目的的限制(公司章程)

概念: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范围一致;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

概念: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责任有限性;责任法定性

法人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分支机构:依法人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部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联系与区别)

法人变更与法人终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

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享有独立财产权利和不承担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组织体

财产性质不同(法人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

承担责任不同(法人团体独立承担责任)

信用基础不同(法人是资合组织;非法人是人和)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组织机构不同(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成员与团体关系不同(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法人成员权利义务大多为法律和章程规定

非法人组织诉讼中当事人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外伤投资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类型非法人经营体非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法人筹建中的组织体

机关组织

非法人公益团体事业单位组织

社会团体组织

概念:从行为角度定义;从组织角度定义

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特征合伙组织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格相对独立性(有合伙字号;有合伙代表人)

合伙具有一定团体性(合同关系、团体意志)

法律地位合伙财产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

合伙民事责任相对独立性(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财产清偿)

合伙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概念、区别)

分类显明合伙与隐名合伙(概念、区别)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概念、区别)

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及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与使用

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

合伙事务执行执行人的义务:谨慎注意;亲自、及时执行;及时报告

自愿退伙

入伙与退伙除名退伙

法定退伙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解散事由、清算人、分配合伙财产)

表见合伙: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能产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消灭的客观事实)含义法律行为不等于“法律上的行为”(区分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不等于“合法行为”或“有效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区别非法律行为的关键)

特征法律行为是设权行为(法律行为区别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的关键)

法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法律行为引起私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变动、消灭)

解释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有助于私法自治的保护

有助于私法自治的展开

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有助于私法自治的实现

有助于限制私法自治的滥用

意义整合了民法体系(使民法中杂乱的表意行为有了共性,形成完整制度)

有助于法官、学者和民众正确理解民法制度

为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新型疑难案件提供基础

有助于民法完善集中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实现国家对民事行为的适度干预和控制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情谊行为、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

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是否由一方意思表示而成立——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是否取得一定经济利益——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是否按一定形式进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分类标的内容——财产行为、人身行为

是否引起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是否必须具备给付原因——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产生效果——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相互间的关联与地位——主行为、从行为

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所采取的方式

表达形式——明示、默示

分类程序形式——法定形式(审批、登记)约定形式(公证)

未采书面形式,但实施完行为

法律行为生效未规定经过登记才生效

法律行为的形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程序

欠缺形式要件的后果债权行为生效、物权行为不生效(区分原则)

应当审批而未经审批

应登记才生效而未登

法律行为不生效或无效未采形式,也未履行

主义务

概念:行为人将其希望产生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形式向外界表达

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将内心意愿向外界表达的行为)

特点表意人具有进行私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意思表示最终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目的意思(表意人的直接目的,是基础意思)

主观要件

效果意思(表意人希望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是表意人的自主、自愿行为

客观要件——表示行为以一定的为外界所知的方式作出

(明示、默示、沉默)须为外界所知晓

表意人向特定的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任何人作出其意欲发生法律行为效果

意思表示成立的主观意图

判断标准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口头表示或向代理人当面作出

以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当事人或投邮

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实际到达意思表示受领人

意思表示生效无相对人场合——意思表示发出即生效

判断标准

有相对人场合——意思表示发出后,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区分意思表示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意思表示发出后,尚未到达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意思表示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意思表示的行为属单方行为,只需符合撤回条件,无需相对人同意

意思表示已经生效,而表意人将其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行为

意思表示撤销撤销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无需相对人同意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邀约不得撤销下列情形不得撤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邀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行合同做

了准备工作

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或推定行为的内涵不明确、不清楚而发生

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依照一定规则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常理解释(按照对该语言文字的通常理解来解释)

整体解释(把意思表示各个部分当做一个整体来解释)

分类目的解释(根据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意图来解释)

习惯解释(根据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时所熟知的习惯解释)

法定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的若干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包括质量条款、价款和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旅

行方式、旅行费用的负担等

概念:一项具体法律行为形成并存在的客观状态

法律行为成立行为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要素意思表示——内心意愿的外在表现

标的——法律行为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要件而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生效一般要件意思表示真实

要件行为内容合法(标的可能、确定、不违反强制规定)

法律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生效——中外合资

特殊要件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才能生效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采特定形式才能生效

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的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着眼点不同;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联系——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主体不同(意思表示主体是单独主体)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成立时间不同(法律行为后于意思表示成立)

区别生效时间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不意味法律行为生效

生效条件不同(“有效”“无效”只能判断法律行为)

二者解释方面也不同(法律行为解释要客观化)

当事人将条件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决定性因素

条件的特征未来性(进行法律行为是尚未发生);可能性

不确定性;非法定性、合法性

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

附条件法律行为类型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身份行为(结婚、离婚)

不允许附条件的行为形成权的行使(追认、撤销等)

特定的商事行为(票据行为)

效力

附失效条件时法律行为的效力

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

确定性(期限是一种时间概念)

期限特点自由选择性(当事人可以自由安排期限)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性(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具有决定作用)

期限分类——生效期限;失效期限

联系——为了控制未来风险、限制法律行为效力

期限与条件的关系条件与期限作为附件的要求不同

区别

条件是可能出现的事实;期限必然到来

无效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而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无效法律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无效法律行为特征无效法律行为系民事违法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认定需经确认程序

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2种)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法人欠缺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

非法人组织欠缺行为能力

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违反的是强制性规定)

无效法律行为的原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构成要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构成要件)

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仍然有效)

禁止继续履行(此为强制性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追溯无效(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

请求权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单方返还、双方返还)

无效法律行为后果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请求权;缔约过错

民事制裁的适用——追缴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返还第三人

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后果(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可分性)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补办登记、改正违法合同的内容

可撤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定效力之瑕疵而由行为人行使撤销权使其效力消灭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后果)

显失公平——客观因素判断;行为时判断;结果判断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原因对行为内容实质性内容或重大交易条件误解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基于误解而为的意思表示不合行为人真实意志

撤销权行使内容——撤销法律行为、变更法律行为

撤销权行使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撤销权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则撤销溯及行为成立时无效撤销权行使效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则按变更后的行为行使权利义务撤销权行使原物以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当事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

放弃撤销权

对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变更

行为因欠缺某种有效要素,而致使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等享有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以确定其效力

法律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特征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人做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确定有效的,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确定无效的,自始无效

行为能力欠缺——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等法定代理人追认

处分权欠缺——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原因代理权欠缺——被代理人追认的有效,拒绝追认的则无效

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内部的代理协议关系

代理制度的三层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外部表意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归属关系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代理权是产生代理关系的前提)

代理人须与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代理制度的特征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须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签合同、代接遗产)代理人须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行为效果归属关系)

代理各种具有债务关系性质或财产意义的法律行为

代理进行民事诉讼(诉讼代理权与民法上狭义代理并无区别)

代理制度适用范围代理进行某些行政、财政行为(代理法人登记、代理纳税)

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

下列行为不得代理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

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义务

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权利能力得以延伸(弥补知识、能力的不足)代理制度的意义补充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自然人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

为,其效果先对代理人发生效力,在由代理人转托给被代理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都是通过授权和委托产生代理权

相同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则发生与

二者关系直接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不同

区别代理效果是否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间接代理适用《合同法》)

委托代理: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意思而发生的代理。分为一次性委托

代理、持续性委托代理、总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代理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监护人)

指定代理:代理权是根据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本代理: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委托他人

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特征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产生,而不是被代理人授权

有本代理存在(复代理以本代理为基础)

要件有复任权(被代理人事先授权、事后同意追认)

尽管没有复任权,但有《民法通则》68条的“紧急情况”

基于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而在本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三方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内部代理协议关系,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代理关系三方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代理外部关系

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效果归属关系

代理关系表现了三方当事人因代理行为而在相互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地位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性质的学说——债权移转说、本人行为说、代理人行为说

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标的

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成立是否以本人名义

特别成立要件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一般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

代理行为生效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须有被代理人存在

须有代理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并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代理权的性质——否认说、权力说、权利说、资格说

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代理权

代理权发生方式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意定代理权

基于法律特殊规定——外表授权、紧急情况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越权代理代理权行使原则代理人应当亲自进行代理活动,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

代理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代理权行使应当以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准则,

实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要件代理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行为导致本人利益受损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类型双方代理(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而为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双方获利)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代理权消灭委托代理权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权消灭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指定代理权消灭取消指定或监护关系终止

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性质——委任契约说、无名契约说、单独行为说

授权行为独立性——授权行为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

授权行为授权行为无因性——授权行为效力不当然受作为其

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授权不明的后果人负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情况下,代理人有权进行保存、利用、改良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狭义无权代理特征行为人欠缺代理权

无权代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未授权的代理(未经本人授权、又无法律根据)狭义无权代理类型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资格丧失)

须为无权代理(行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狭义无权代理要件不具有构成外表授权的事实(没有令第三人相信的理由)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本人的追认权、拒绝权

本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效果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

本人追认——代理行为直接对本人生效后果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效果本人拒绝追认——代理行为确定无效

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效果本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生效

本人拒绝追认——按基础关系的约定处理

无基础关系的按侵权处理

尽管无真实授权,却又外表授权之假象,符合代理行为的一般特征,法律使

其产生代理的实质效果

代理权外观不同(表见代理具备外表授权特征)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区别相对人主观状态不同(表见代理相对人为善意)表见代理法律效果不同(表见代理的效果确定)

理论基础——交易安全说、权利外观说

一般要件——未获授权而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具有外表授权的权利外观

特殊要件主观方面须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类型——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授权不明的表见代理、容忍的表见代理

对本人的效力——授权人责任;本人的追认权

效力对相对人效力——相对人可选择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对表见代理人的效力——有基础关系的按其处理,没有的按侵权处理

时效:一定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权利取得或权利消灭后果的法律制度纯以时间为条件(时效是以时间为实质条件,产生法律后果)时效特征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时效完成就能产生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效果)

具有强制性

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确保交易安全

时效的意义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须有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时效的三个基本要素须经过一定期间(普通时效为2年,最长时效为20年)

发生一定法律效果(权利取得、权利消灭)

取得时效: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法定期间,即取得财产权利

诉讼时效:不行使权利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丧失权利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权利、消灭权利)

二者区别构成要件不同(占有事实、不行使权利的事实)

期限长短不同(不动产取得时效长于动产)

法律依据不同(民法总则、民法物权)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

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法定性——法院保护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可变更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中断、延长

特征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

期限届满体现义务人利益

债权请求权——因合同产生的、因侵权产生的、不当得利适用范围物权请求权

继承请求权(分割遗产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人身权请求权(赔礼道歉、损害赔偿)

对权利人的效力——消灭胜诉权主义、消灭实体权主义、抗辩权效力发生主义

对义务人的效力以义务人行使抗辩权为条件取得时效利益

义务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利益

基本法上的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分类

特别法上诉讼时效——环境法。海商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延长

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续期间,期间届满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权利归于消灭

由法律明确规定权利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特点是权利的存续区间,在该期间内,权利才存在

适用对象主要是形成权;法院课主动依职权确定期间届满的效果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法律后果不同(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框架图

民法概念: ①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流转 民法调整对象调整的含义 ②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①市民社会的法——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②私法——公私法划分标准、意义、私法的特点 民法的性质③权利法——权利法的特点 ④市场经济的法——体现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⑤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①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促进其发展 ②保障人权 民法的任务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④促进社会民主政治 ⑤促进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 ①私权神圣——私权本位、平等保护、人格权与所有权神圣是核心 民法的理念 ②私法自治——核心是意思自治——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有利争议解决、 节约交易成本 法律的三种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内容:整个法律体系中、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中我国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意义 概念: 特征:整体性;统帅性;非规范性;强制性与补充性 总论地位:立法、行为、私法的准则;贯穿整体规范的准则;是民法调 整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 内容:权利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保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义:体现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反映市场 经济本质要求;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内容: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 分论奠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地位反映市场经济本质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体现:所有权所以和行使自由;合同自由 限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内容:以忠实、宽容、体谅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 义务对等、平衡;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禁止权利 滥用;以诚信解释意思表示及法律规范 本质体现:市场经济道德准则;道德法律化;授予自由裁量 诚实信用 确立基础:经济基础——培育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合同内容、法律) 法律行为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变化:概念扩张;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区分绝对无 无效与相对无效;处理对象包括市场交易 民法基本公序良俗 原则分论功能:调控习惯法;限制私法自治;是公民基本权利进入 民法的媒介 判断标准:以客观行为为准;以行为时为准; 定型化的体现:如危害国家公序、暴力行为等10类 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界限 权利滥用的构成:正当权利的存在;有损害事实;主观故意禁止权利滥用 功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权利范围;缩小民事 权利;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冲突 效果:承认权利存在,只是否认其行使 概念:三层含义 特点: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任意性(立法、司法、适用) 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为核心 意义:是法律控制社会生活的工具;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打开民 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包括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建议】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复习重点

20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要点、重点 一、民法的单选题与往年一样,难度不大。 1、相应来说,直接考察法条的试题比较多 (1)比如,34、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再比如,3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承诺人作出承诺时 B、承诺通知发出时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D、要约人了解承诺时 直接考察《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大部分客观题仍然考查基础理论。 (1)比如: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直接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民事法律关系。四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再比如:22.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这道题直接考查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这道题的答案在考试分析中102页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有明确的论述。 二、民法简答题的形式没有变化,在题目的难度上有所增加。两道简答题一道知识产权的内容,另一道考察继承法中的内容。以往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值比较少一般就是3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各一道题,每题1分,但今年不仅在客观题中出现,还出现了一道大题。 三、法条分析题最大的特点是,从考试分析中来,到考试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试分析为依托。另外今年的法条分析题的难度较之往年,在答题的形式的简单了,题目中明确给出了几个问题,类似于案例分析题,这就大大的降低了题目的难度。 民法的物权部分一直是整个民法理论中的重中之重,物权法的三个基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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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定法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

完整word版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二word文档良心出品

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二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1. 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出资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决议。选择一项: a. 人民法院董事会b. c. 行政机关 d. 登记机关 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人民法院)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2.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选择一项: a. 四年 b. 三年五年c. 二年d. 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三年《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3. 选择一项:对错 ”“正确的答案是对。 委托合同成立即产生代理权。4. 选择一项:错对. 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二 。错”“正确的答案是《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选择一项:对错 ”。正确的答案是“对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不能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6. 选择一项:对错 ”。正确的答案是“错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7. 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婚姻登记可以代理()8. 选择一项:对错 ”。“正确的答案是错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9. 选择一项:对错 。”错“正确的答案是 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二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10.《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人,有权(选择一项:请求加害人进行补偿a. b. 请求相关人给予劳动报酬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c. d. 获得其所保护的利益 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11.)的组织。《民法总则》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选择一项: a. 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专业服务b. c. 有独立的经费或者行政职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完整word版)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 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 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 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 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

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 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 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 民 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 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事实或现象。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 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 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 又称民事行为( 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 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当事人 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 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 思。)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D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 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D)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乙的行为属于(B) 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 C. 无权代理 D. 双方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完整版)民法学_习题集(含答案)

《民法学》课程习题集 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 习题 【说明】:本课程《民法学》(编号为05008)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1,名词解释题,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填空题2,填空题3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案例分析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 1.某甲户籍在北京,因工作需要长期派往西安,其住所应该视为()。 A.北京 B.西安 C.北京或西安 D.北京和西安 2.()依法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A.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B.权利人死亡而其继承人尚未确定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权利人提起诉讼 3.法院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 A.一年 B.六个月 C.三个月 D.四年 4.民事权利能力是()。 A.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C.民事主体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D.民事主体在权利受侵害时请求诉讼保护的资格 5.以确定的一人或几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民法上称为()。 A.抗辩权 B.绝对权 C.相对权 D.支配权 6.张某有水蜜桃十余棵,果实成熟时,他生病住院。某天,气象预报将有暴风雨来临。邻居李某请人及时代为抢收,得水蜜桃300斤,运到集镇,售给小贩,得210元,支出抢收工资和运费30元。小贩卖出后400元,依照法律李某应该()。 A.归还张某400元 B.归还张某210元 C.归还张某180元 D.不返还 7.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的是() A.毒品 B.运动枪支 C.房屋 D.手表 8.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 A.无法律效力,自然债务不应履行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1: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2018.6.11 第一章导论 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 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 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2)特征: ○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 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例 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 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18.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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